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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兼谈 “共存共生”论对两者关系协调的启示

2012-12-21于春洋

广西民族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个体民族国家

于春洋 黄 岩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民族学、政治学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近代西欧民族国家初创以来世界上每个民族国家都要面对的最为重要的政治事务之一。鉴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以及两者之间关系问题的重要性、敏感性、复杂性及其对民族国家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近年来,这一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尝试就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概念以及两者关系进行一般性阐析,之后,试图在“共存共生”的研究取向之内来寻求两者关系协调发展的可能路径。

一、概念阐析: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毫不奇怪,伴随着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以及两者之间关系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对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争论也在持续。厘清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边界对于本文的研究至关重要,因为这样可以化解不必要的误读和争论,有利于增进学术对话与交流。

(一)民族认同

基于不同的研究背景和专业领域,中外学界很多学者给出了他们所理解的“民族认同 (National identit)”定义。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认同是“对构成民族与众不同遗产的价值观、象征物、记忆、神话和传统模式持续复制和重新解释,以及对带着那种模式和遗产及其文化成分的个人身份的持续复制和重新解释”[1](P18);卡拉 (J.Carla)和雷格奈德(J.Reginald)认为,“民族认同是指个体对本民族的信念、态度以及对其民族身份的承认”,在此基础上,他们把这种群体水平上的认同概括为四个基本要素,即群体认识、群体态度、群体行为和群体归属感;[2]陈茂荣认为,民族认同是指“构成民族的成员 (个体)对本民族 (整体)的起源、历史、文化、宗教、习俗的接纳、认可、赞成和支持,并由此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民族依附感、归属感和忠诚感”[3];王希恩指出:“民族认同是民族意识的基本构成,指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4];更有学者把民族认同归结为“是个体对自身所属民族认知、感情和行为依附,具有对本民族的归属感,在此基础上区别我族与他族,是同他民族交往过程中对内的异中求同、对外的同中求异的过程”[5]。

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其一,民族认同是民族个体对于自身所归属的民族群体的内在情感联系,这种情感是稳定的和积极的,并且会在民族个体成员的行为中有所体现;其二,民族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民族个体对于本民族所特有内容的接纳和赞同,这些独特的内容可以表现为本民族的起源、历史、文化、记忆、价值观、象征物等方面;其三,民族认同具有历时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它会随着民族共同体的延续而在不同代际的民族个体成员那里被“持续复制”,也会在不同民族共同体的交往和比较中被强化,进而在心理上“区别我族与他族”。基于这种分析,我们愿意把民族认同定义为:民族认同是民族个体成员对其所归属的民族共同体的稳定的、积极的情感联系,维系这种情感得以存续的纽带是本民族所独有的历史、文化、传统等特征,同时这种情感也构成了本民族与其他民族间的心理差异。

还需说明的是,我们的定义并未很好地将民族认同与族群认同区分开来。其原因在于,想要廓清两者的边界是相当困难的,对于当前国内学界而言尤其如此。自从族群的概念被一些学者引入到国内民族学、人类学相关学科之后,由于缺乏学术话语的规范,“很多学者在使用‘族群认同’和‘民族认同’时,并不十分清晰,很多语境中的意义是模糊的、含混的,也是相通的和可互换的。……如何区别族群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内涵和外延,实属非常困难”[6]。由此,我们只能在最为基础的层面来对两者做大致的区分:民族认同更倾向于认同的政治属性,而族群认同则更倾向于认同的文化属性。

(二)国家认同

近年来,“将认同问题的学术研究重点逐步聚焦于社会认同特别是国家认同问题,是西方学术界在当代认同问题研究上的一种比较明显的态势和动向”[7]。其中,尤以亨廷顿的《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和乔纳森·弗里德曼 (Jonathan Friedman)的《文化认同与全球性过程》两部著作的问世,标志着西方学界对国家认同问题的关注达到了高潮。前者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运用“文明冲突论”来观察和剖析美国的国内政治生态,进而对当代美国的国家认同及其危机进行了探讨;后者则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出发,对世界范围内的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个体在与外部世界的接触过程中如何维系自己的国家认同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同时,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就国家认同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其中不乏对国家认同的界定。比如,台湾学者江宜桦分析阐述了国家认同的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治共同体本身的同一性”,二是“一个人认为自己归属于哪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辨识活动”,三是“一个人对自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期待,或甚至对所欲归属的政治共同体的选择”。进而,他把国家认同表述为“‘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哪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灵性活动”;[8](P12)莫红梅把国家认同概括为“公民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理想信念、国家主权与领土等的认同”,并且指出,“国家认同是国家历史发展和个体社会化过程的结果,是一种强调政治上归属的主观态度和心理活动”;[9]郑晓云则认为国家认同“是拥有某一个国家公民身份的人们对自己所属的国家的归属意识,它表现为人们自觉的身份意识以及和这种身份相关的文化归属感、国家感情、国家政治意识等”[10]。

可以发现,以上学者对于国家认同的定义更多是将其放置在“现代公民国家”的视野中进行的,而我们更愿意以“民族国家”作为国家认同的分析单位。其原因主要在于,“现代公民国家”对于当代国际社会,特别是那些致力于向现代民族国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它是理想而不是现实,是应然而不是实然。而本文更愿意在一种现实的、实然的层面上来讨论国家认同。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徐黎丽教授对于国家认同的界定更能契合本文的初衷和研究指向,她将国家认同定义为“基于各个民族与国家的共同利益、对国家的热爱而表现出的对国家行为体的认同意识”[11]。

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

以民族国家作为分析单位不难看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是其最具实质意义的两种认同形态,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分立,既相辅相成又彼此冲突,两者矛盾运动的走向将对民族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构成重大影响。本文仅就两者的关系做一般性的学理分析。

(一)两者的区别

首先,认同的主体身份不同。毋庸赘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两者的主体都是作为个体的人,然而不同认同之下的个体身份是不同的。民族认同的个体身份是归属于不同民族的民族个体,而国家认同的个体身份则是作为国民的个体,即公民 (哪怕不是现代公民国家意义上的公民)。

其次,认同的对象与基础不同。从认同的对象上看,民族认同的对象是民族共同体,而国家认同的对象则是民族国家;从认同的基础上看,民族认同的基础主要源自民族共同体内在的诸如语言、传统、习俗、信仰等文化特征,以及民族个体成员对于这些特征的接纳。而国家认同的基础则主要源自于国家的领土、主权、宪法、领袖等政治要素,以及每一个国家公民对于这些要素的支持。

第三,认同的动力及其强化的方式不同。民族认同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民族意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民族认同本身就是民族意识的反映,伴随着民族意识的增强,民族认同也会随之增长,亦即民族认同与民族意识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同时,民族认同得以巩固的方式也源于民族意识的增强,而且这种民族意识的增强往往并不需要民族自身刻意而为之,伴随着社会利益的分化、民族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及一些外力的刺激 (比如危及民族利益、伤害民族情感的事件的发生等),民族意识总是呈现出不断增强的态势。而国家认同的动力则主要来自于国家对于民族利益的尊重和不同民族利益关系的协调,以及对于国家民族的一体化建设。为此,国家往往要出台一系列民族政策和采取旨在促进民族一体化的措施来增进国家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国家认同的巩固与否就取决于这些民族政策和民族一体化措施的有效性。由此,“从总体上看,民族认同会自发地增强,而国家认同则需要通过建设来巩固和加强”[12]。

(二)两者的联系

首先,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都是个体之于集体的认同。从其本质意义上看,不管“民族”还是“国家”,它们都是“社会群体”的子集。所以,不管是民族认同还是国家认同,其本质都属于个体对于集体的认同形式。

其次,民族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和前提。在民族国家已然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分析单位的背景下,每个人在归属于某一特定民族的同时,也归属于某一特定的国家。但这并不等于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同步的和并列的,如果就认同的先后顺序和结构层次来看,民族认同应该早于国家认同,并且处于认同结构层次中的更为基础的层次。其原因主要在于,要想建立民族国家,必须由拥有共同群体认同的人们相互协作、分工配合,才有可能最终实现这一愿望。而这种早于民族国家建立之前就已经形成的群体认同只能是民族认同,因为从逻辑上看,只有民族才有可能成为民族国家的真正缔造者。之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家的统治者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增进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努力消除民族认同对国家认同的阻碍。

第三,民族认同不能脱离国家认同而独立存在。民族认同总是同国家认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与国家认同发生联系的民族认同是不可想象的。这种联系可以表现在观念的层面,也可以表现在现实的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民族认同要么通过建立民族国家而使自身升华为国家认同,要么通过抵抗既有的国家认同而使自身得以强化,要么通过依附于某一国家而使自身成为国家认同的拥护者。就现实层面而言,“当今世界没有任何族群或族群成员能够离开国家而独立生存,无论是在政治安全和经济依赖的意义上,还是在地理学的意义上,概不例外”[13]。我们认为,将这种表述放置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也是非常合适的。

总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共存于民族国家的的政治架构之下。当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协调统一时,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民族团结的心理基础就越稳固;反之,一旦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和谐关系被打破,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也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严峻的考验。由此,如何正确处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是民族国家必须应对的重大课题。

三、关系协调:“共存共生”视野下的思考

近年来,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讨论,这些研究和讨论无疑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参照。我们试图在对学界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和评析的基础上,寻求两者关系协调的可能方式。

(一)学界研究的两种取向:对立冲突与共存共生

纵观学界对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可以按对两者关系性质的不同理解和把握,将这些研究划分为“对立冲突”和“共存共生”两种取向。

1.“对立冲突”论

秉持这种研究取向的学者,主要把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关系视为一种矛盾,强调两者间的对立和冲突,进而围绕如何化解这种对立和冲突来展开自己的研究,提出协调两者关系的方式。

20世纪中叶以来,一些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家在讨论和回答亚、非、拉纷纷独立建国的新兴民族国家应该选择怎样的政治发展道路这一问题时,最早注意到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矛盾。其中,派伊基于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提出了“认同危机 (Identity Crisis)”的概念,他指出,“在大多数新国家中,传统的认同方式都是从部族或种姓集团转到族群和语言集团的,而这种方式是与更大的国家认同感相抵触的”[14](P81)。进而,派伊把认同危机列入政治发展中的六种危机的首位;[15](P80~85)阿尔蒙德和鲍威尔在讨论“体系文化”中的“国家的认同意识”时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某一时刻,当对传统的准国家单位的忠诚同对国家的忠诚和国家的目标发生冲突时,政治共同体的问题就可能成为首要的问题,并造成重大的政治危机”[16](P39)。他们坦承,“要解决有关国家认同意识的危机可能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进而结合埃及、巴基斯坦、孟加拉以及墨西哥的做法给出了诸如“以一个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为中心形成强烈的民族主义”、“把一个民族国家一分为二”和“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党、被广泛接受的革命宗旨,再加上某些强制手段”等“解决方式”。

到了世纪之交,以菲利克斯·格罗斯 (Feliks Gross)和亨廷顿为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学家再一次把自己的研究视野投向了民族国家内部的认同问题。1998年,格罗斯在其专著《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中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讨论“族群认同与国家”,并在该书的导言中指出,“今天,两个表面上看来似乎同样的辨证过程正在塑造着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国家的未来,这就是一体化进程和同时存在的、有时甚至是暴力性质的分化和分离的趋势”[18](P3)。而在这种一体化进程和离散化趋势的共同作用下,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民族国家,其国家认同正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稍加分析可以发现,格罗斯在这里所说的一体化进程主要是在超国家认同 (比如欧洲认同)的层面论述其对国家认同所构成的压力,而离散化趋势则主要来自于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认同。显然,这种以“暴力性质的分化和分离”为特征的民族认同也在威胁着国家认同的维系;亨廷顿则在《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2004)中指出,“国民层次以下的文化身份和地区身份比广泛的国民身份更受关注。人们认同于那些最像他们自己的人,那些被认为有着共同的民族属性、宗教信仰和传统以及传说的共同祖先和共同历史的人”[19](P12)。亨廷顿进而认为,这些次级认同形态正在解构着美国的国家认同,威胁着美国的国家安全,从而造成了美国人的国家认同危机。由此,“美国人应当重新发扬盎格鲁——新教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并以此作为美国文化的核心,重构美国人的国家认同。[20](P1~3)

国内学者对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关系的讨论,开始于世纪之交。其中,以“对立冲突”作为研究取向的学者及其代表性观点有:郭艳指出,“现代民族国家,尤其是后发展国家,正经受着去中心化的巨大挑战”。这里所谓的“去中心化”,是指代“国内子群体对国家的疏离意识及由此产生的地方复兴现象”,而这种“去中心化”会让“国家认同出现严重危机”。[21]显然,这里所说的“国内子群体”中包含民族群体,民族群体的自我认同意识在郭艳看来,构成了对国家认同的“疏离”;陆海发、胡玉荣认为,作为典型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多民族”特征在边疆地区表现得非常明显,这一现实也使得这些地区的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关系变得复杂,“伴随着当前我国边疆地区现代化进程的加剧,边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与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来,因此两者之间的整合也变得越来越迫切。”[22]进而,他们给出了实现我国边疆地区认同整合的路径选择。

应该说,秉持“对立冲突”研究取向的学者察觉到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之中的最为紧张的方面,并对这种“对立冲突”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进而从中寻求协调两者关系的方式。这些分析无疑是富有启发的,然而,他们“把复杂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简单地置于对立冲突的情况,忽略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既有对立冲突也有和谐共生的面向”[23]。而且,由于他们在协调两者关系时普遍给出了强化国家认同,弱化民族认同,让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甚至用国家认同来替代和祛除民族认同的主张,殊不知在民族共同体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面前,民族认同是无法被替代和祛除的,而那些旨在弱化民族认同的种种政策实践也往往会适得其反,民族认同非但没有被弱化,反而被增强了,甚至还可能激发出始料不及的民族分离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结果。

2.“共存共生”论

与“对立冲突”相对应的是,一些学者以“共存共生”作为自己的研究取向。他们认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共存于民族国家的政治结构之下,两者的关系具有一致性,而且这种一致性要比冲突性更能反映出两者关系的本质。进而,基于这种“和谐视角”提出两者关系协调的方式。

以“共存共生”为研究取向的代表人物为费孝通先生。结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结构,费孝通先生曾经高屋建瓴地指出,虽然认同具有层次性,但是不同层次的认同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对立和冲突。他指出,“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多元形成的一体,中华民族是高层,56个民族是基层。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的认同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24](P163)。

钱雪梅、高永久、金志远等学者从学理分析的角度,分析阐述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共存共生”的事实。钱雪梅指出,“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长期并存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必然有冲突发生”。之后,她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一方面,“只有个人才是认同的真正主体,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经验中,多重认同始终统一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意识之中,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只是多重认同中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另外一方面,尽管“我们无从改变二者并存的客观事实,但却可以努力改变自己对待这一事实的态度,进而影响和引导对方的积极反应,启动良性互动的共生关系”。[25]高永久指出,“作为一种可替代的选择,我们需要以包容性思维观念,从和谐视角来看待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因为具体到每个多民族国家的具体实践中,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既可以在价值上达成某些共识,也可以在功能上相互依赖。[26]金志远则在综合其他强调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一致性和共生性的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表示,“我们认为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共存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国家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用一种‘民族意识’来中和各民族的民族主义情感”。进而,他联系我国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具体现实指出,“‘共生论’……把发展国家认同和尊重、维护民族认同的要求融合在一起,比较符合当前我国多民族的现状”。[27]

此外,更有学者从个案研究的角度,得出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两者之间可以“共存共生”的结论。美国人类学家斯蒂文·郝瑞 (Steven Harrell)在其专著《田野中的族群关系与民族认同》(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中,以权力关系的运用为视角,通过对中国西南地区彝族的个案研究,指出这种权力关系的运用不只限于国家,事实上,族群也在运用这种权力关系来增进本民族成员的身份建构,从而形成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积极互动;周建新在对分布于中越、中老、中缅边境的跨国民族的不同认同层次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自己的专著《和平跨居论——中国南方与大陆东南亚跨国民族“和平跨居”模式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中指出,这些跨国民族在其认同的各个层次上都存在着互动关系。比如,在认同的最高层次上,这种互动表现为“国家的认同与互动,即政治文化民族的认同与互动,其互动通常表现为国家关系的互动”,在认同的次级层次上体现为“跨国民族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之间的认同与互动,即各国法定或社会公认民族彼此的区分与互动”,在民族内部的认同层次上表现为“跨国民族内部的认同与互动,即跨国民族内部不同部分的认同与互动”,最后则是“跨国民族内部亚族群的认同与互动”。[28](P353)显然,不同层次的认同及其互动得以实现的前提是这些认同之间的一致性和共生性。这方面的代表作还包括胡青、马良灿的《回族家谱的三个维度:族源、族规与人伦》(载于《回族研究》,2007年第2期)、王纪芒的《中国朝鲜族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载于《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4期),等等。

(二)“共存共生”论对于两者关系协调的启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承认和尊重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共存共生关系,要远比强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进而让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甚至希望用国家认同去替代和祛除民族认同的观点更具现实意义。一方面,至少在一个可以预料的未来,民族国家还依然是当今世界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分界。民族国家这样一种国家形态注定是要建立在“民族”与“国家”共存共生的基础之上,倘若国家认同真的能够替代或祛除民族认同,那么民族国家也就不再成其为民族国家了;另一方面,“民族”与“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范畴,只要民族共同体存在,民族认同就会存在;反之亦然。任何试图以人为的方式去隔断民族认同与民族共同体之间的这种内在的和固有的联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而且,这种违背民族认同发展一般规律的努力,只会让民族国家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于事无补。这一点是被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了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世界范围内“族性张扬”的经典个案,哈萨克斯坦的“主体民族主义”与国族“创建”之间的悖论及其对于国家认同的负面影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错的证明。这种“主体民族主义”不仅违背了哈萨克斯坦的宪法精神,更为重要的是,“在拥有130个民族、主体民族仅占全国总人口53.4%的国家里,如此地‘重建’和‘复兴’主体民族,显然不利于众多其他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裂痕”[29]。

由此,要想讨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协调问题,就必须把承认两者间的共存共生关系放在首位,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我们的讨论才是现实的和可行的。之后,努力探索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把两者之间的张力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之内,努力化解民族认同对国家认同可能造成的冲击和影响,从而实现两者间的关系协调与良性互动。

首先,要确保国家认同在民族个体成员的诸多集体认同形式中,处于最高层次。对于民族个体而言,其集体认同可以而且应该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至少可以包括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党派认同、阶级/阶层认同、宗教认同等。这其中,除了宗教认同属于个体精神世界的关怀问题而显著区别于其他认同形式外,这些认同形式都在同一序列之内,都可以给民族个体提供某种程度的现实归属感。而在这一序列之内,“必须确立国家作为民族成员归属层次中的最高单位,这是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所必须坚持的价值共识”[30]。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满足个体成员对于秩序和安全需要的最重要的实体,对于个体具有逻辑上和学理上的至高无上性,这一结论是被民族国家的政治现实反复证明了的;另一方面,主权的统一、领土的完整和社会的稳定关涉民族国家的核心利益。为了确保国家的核心利益不被侵犯,就“要在认同的序列上使国家认同优于民族认同,没有这样的认同基础,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就会受到威胁,甚至面临瓦解的危险”[31]。这种问题在很多民族国家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表现得十分明显。此外,从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国家政治实践来看,加拿大、瑞士、新加坡等国之所以能够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协调发展,其成功经验“就在于其协调好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使国家认同保持较高的水平,并在认同序列上保持优先的地位”[32]。

其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民族个体成员的国家公民身份建构。国家认同的主体是国家的公民,因此,要想让国家认同在民族个体成员的诸多集体认同形式中处于最高层次,就必须要让归属于不同民族共同体的民族个体成员获得统一的国家公民身份。由此,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民族个体成员的国家公民身份建构,就成为协调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又一重要方式。具体而言,国家公民身份的建构方式可以包括:其一,引导民族个体成员积极参与国家的公共社会生活。参与国家公共社会生活,有利于民族个体成员了解维持公共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规范和准则,感受蕴含在国家公共社会生活中的国家特性,进而通过积极参与国家公共社会生活,逐步建立起他们对于国家公共权力、公共领域行为规范及国家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其二,在国家授予民族个体成员以普遍的公民权利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民族间的文化差异,授予不同民族个体成员以不同的“差别权利”[33];其三,开展对民族个体成员的公民意识教育。要想对民族个体成员进行国家公民身份的建构,就必须让他们树立起与现代国家公民相适应的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不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4]。由此,开展对民族个体成员的公民意识教育就显得非常必要。以学校作为主阵地,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民族个体成员,特别是其中的青少年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选择。

第三,通过权利保障和利益分配来确保民族个体成员,特别是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忠诚。有研究者指出,“只有存在包容一切、超越平常将人们分割开来的意识形态、经济或者政治利益冲突的共同意见时,少数派才会容忍多数派的统治”[35](P56)。这一点对于我们分析少数民族对国家的忠诚而言,也是颇具启发意义的。由此,怎样在“包容”的宏观视野之下,探索和寻求“一种更具有包容性的社会纽带,这种社会纽带能够包容诸如语言、宗教、文化等民族异质性要素,并且还能从法律和政治上赋予这些异质性要素以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36],就变得十分重要。我们认为,建立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生存发展各项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确保少数民族可以平等分享国家发展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实现这种包容的最好方式。一方面,旨在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最大程度的捍卫和实现少数民族的权利,此举也有利于帮助少数民族形成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仰,增进他们对国家的认同和仰仗;另一方面,确保少数民族可以平等分享国家发展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极大地激发出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美好愿望和爱国主义情感,努力为国家的发展献计献策。而且,当少数民族的利益实现与国家发展的未来息息相关的时候,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凝聚力也会极大程度的提升,使得国家认同成为一种可以超越民族自我认同的认同。

最后,加强族际间的交流与沟通。上述法律制度体系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对于国家认同的构建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关系的协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国家的这些努力却并不意味着问题的最终解决。华中师范大学的韦红教授在对新加坡的多元一体化民族政策进行研究时,遇到了一个极富代表性的案例—— “一位国立大学的马来族毕业生表示:如果我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而是因为我是马来人的原因而进入大学的,那我将感到那是一种耻辱”[37](P151)。这个案例向我们表明,即使是基于对少数民族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尊重与包容为出发点的民族政策,也可能引发少数民族心理上的排斥和不满。显然,他们不希望自己及其所在民族群体被国家和其他民族“特殊化”。归根结底,国家认同是一种心理上的接纳,是民族个体成员对于国家的承认和接受。由此,不消除掉民族个体成员内心深处对于国家的排斥和不满,国家认同就没有办法真正得以确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真正实现协调发展。这样一种事实就凸显出了族际交流与沟通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族际间的交流与沟通,可以增进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互信,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从而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共同打造以国家公民身份为指向的国家认同;另一方面,以尊重与包容为出发点的全部旨在促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协调的努力,都要以族际间的交流与沟通为基础。

还需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基于“共存共生”论的启发而提出的以“尊重与包容”为核心的几点建议,促进其实施的主体 (即“关系协调者”)只能是民族国家本身。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国家掌握着对内对外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拥有其他政治实体无可比拟的社会资源和动员能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协调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显然,民族国家理应为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两者间关系的协调与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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