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动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构建
2012-12-21□林曦
□林 曦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政府推动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构建
□林 曦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包括内部动因和外部动因两方面,相应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也包括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两方面。政府应从促进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建设两方面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重视自律性管理组织作用等手段推动企业自律机制的构建;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评价管理体系及监督体系的完善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他律机制。
政府;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机制;他律机制
我国于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这被视为我国《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很多学者提出,《公司法》中的规定只是起到了宣示性的作用,[1]企业出于自身认识的限制,很难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只有采取敦促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和手段、构建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保障机制,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才会有现实的土壤。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需要企业自身意识的觉醒,更需要全社会的监督与推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尤为重要。本文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入手,探究在政府推动下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律机制与他律机制的构建。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需要成本的,那么,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何在?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为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的构建提供可资参考的措施。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因
首先,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企业作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生存守则就是要尽可能地获取利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其可以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赢得声誉,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同时,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融洽劳资关系,可以获取更多的人力资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许多实证研究也支持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影响的观点。[2](p6-7)
其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不仅包括利润驱动,还包括企业自身的道德驱动。企业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道德人和社会人。正如有学者所言:在社会责任的核心问题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与个人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原则上并无两样。[3](p65)因此,个人出于对自身价值实现、回报社会的目的以及他人认同等动机会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也会基于这样的目的,在道德的驱动下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做正确的事”是很多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的道德属性为企业自觉、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主观上的可能性,是企业实施社会责任行为的内部驱动因素。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动因
尽管因经济利益和道德因素的驱动,企业存在着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驱动力,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只注重短期经济效益,看不到或者不能认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企业长期利益的影响,就像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一样,我们也不能指望所有的企业都有着高尚的道德品质,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面临着内在动力不足的情况。此时,外力作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政府的干预会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作为企业私利与社会公益的仲裁人,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积极引导、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方向和层次,对于确保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起着重要的作用。达米特的研究表明,政府立法或管制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第一位的驱动因素。[4]因此,政府通过立法行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对企业而言是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动力机制。此外,政府作为企业的直接管理者,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拥有众多资源和强大的监督管理手段,所以,企业大多重视与政府的关系,一般也会自觉服从监管,借此规避更多的管制。
其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压力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是生存于社会网络之中的,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共生关系越来越明显,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处理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企业的员工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如果优秀员工流失,企业就会丧失竞争优势;企业所在的社区与企业经营行为关系密切,企业与社区关系恶化,就会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冲击。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来源于市场的反馈,消费者的选择对于企业极为重要,不论是中小企业还是跨国公司,最终都必须服从于消费者的选择;[5]一些特殊的社会团体如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是企业某一方面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和监督者,他们或者通过动员社会大众的力量,或者利用社会舆论对企业施加压力,往往会成为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主体。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内部与外部动因的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才有了现实的可能。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内部动因的存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想状态是企业都能自愿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如何在制度层面上设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非常重要。同样,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外部动因的存在,如何设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他律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自律机制与他律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权力的直接掌握者和行使者,拥有众多的社会资源;作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力量,政府具有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的构建。
二、政府推动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机制的构建
所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是指企业通过自我约束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表现为企业自觉地接受社会责任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机制。自律机制的建设主要寄希望于企业良知的觉醒,通过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的完善、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使企业能够融入承担社会责任的国际潮流中,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自律机制的构建而言,企业的自觉行动尤为关键,但是政府的推动作用也不容小觑。
(一)政府应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自我觉醒创造良好环境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自我觉醒,需要其转变经营观念,不再单一地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经营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将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来,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内化为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经营者要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大局观念,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政府而言,应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因为从内部动因看,每一个企业都有生存与成长的要求。政府应该通过一些扶持措施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生存环境,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生存与成长能力。只有企业自身的能力提高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才有了最为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才可能克服单纯的求利欲望,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超越。[6]如瑞典政府的中小企业支持计划,就很好地推进了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7]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转变观念,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率是非常关键的。政府要摆脱一切向GDP看齐的政绩观念,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发展。如法国、瑞典、荷兰、比利时等国政府在公共采购中考虑社会责任因素等措施就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8]
此外,政府应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天的培养。政府可以采取诸如主题宣传活动、颁发社会责任奖项、举办社会责任论坛、开展企业经营者以及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活动、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培训、推进学术研究以及引导媒体宣传导向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
(二)政府应引导企业完善自身治理结构
对于企业自律而言,最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就是将这种自律内化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因此,对于企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为主导的企业治理结构来实现。企业的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石,只有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职工、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代表参与的企业治理结构,企业行为才能真正满足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而作为企业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设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可以完善企业决策过程,促使董事会理性决策。此外,公司章程是企业的自治规章,企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升到企业“自治法”的层面。
对于政府而言,在现有法律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尽完备、企业缺乏自身治理结构再建动力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比如: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所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中都要有职工代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设立由多利益相关者代表构成的董事会,或者鼓励企业设置社会责任委员会;在公司章程的制定方面,可以由工商部门制定具有社会责任内容的公司章程范本,供企业参考。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导企业将社会责任的承担内化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当中,继而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策行为内化在企业的日常决策之中。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指引、指南等方式帮助企业进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就是很好的手段。
(三)政府应重视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管理组织的作用
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管理组织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对本行业企业产生重要的约束力和广泛的影响力。由于这些自律性管理组织制定的认证标准、指引和守则具有“软法”的特征,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由于这些规则来源于团体成员的合意,所以,这些规则具有自我执行的特点,可以有效弥补以国家强制法为主的他律机制的不足。
对于政府而言,应注重对“软法”机制的培育与建设,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管理组织的作用。在我国,很多自律性管理组织与政府部门在业务上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有些自律性管理组织虽然与政府部门在业务上没有直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也会对其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政府部门在推动企业自律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要正确利用这种影响。比如在行业标准的制定方面,政府可以推动企业、学术界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制定出符合社会责任要求的行业自律标准。
(四)政府应引领企业顺应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潮流
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世界潮流中,我国很多企业都意识到只有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才能立足国门,走向世界。在国际层面上,社会责任国际(SAI)、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RAPP)、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RC)等组织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标准。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在本质上是跨国公司为保持企业形象而设立的有关企业内部劳工标准的自律性规则,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存在着跨国公司从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向社会监督的外部生产守则转变的过程,但从本质上来讲,企业的自律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
对于政府而言,面对很多企业渴望走向世界,但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知识匮乏的状况,政府应该向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如政府可以亲自也可委托行业协会向企业推广国外有关标准的常识,指导企业选择适当的标准,帮助其完成达标需要做好的各项工作及准备。另外,政府还可以结合国内立法及企业社会责任现状,适时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这样,更有利于国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政府推动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的构建
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的构建,除企业的自律机制外,还需要政府与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施压的他律机制。所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他律机制是指由企业外部力量约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一般包括制度性他律和社会性他律两大部分。[9]对于企业行为而言,国家的法律对其有着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法律对企业的强制性约束就属于制度性他律。而基于其他合法性行为对企业产生的约束就属于社会性他律,如消费者权益运动对企业的约束。
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他律机制而言,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作用都不容忽视。从外国的实践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开展更多地依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但在我国现阶段,既缺少市民社会的基础,又缺乏社会运动的推动,因此,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府应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完善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但相关的法律规定仍不完善。因此,首先,应该完善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如:明确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可诉性和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在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要求企业设置社会责任委员会,确立多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式,明确董事会对利益相关者利益加以考虑的“经营判断原则”等。其次,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我国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彼此之间的协调度不够,并且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加大对企业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惩罚力度,降低企业的违法预期,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等。再次,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的立法。我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中以授权性、倡导性规范来引导企业承担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如:对捐赠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立法还可以采取鼓励负责任投资和负责任采购的措施,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后,引入企业社会责任透明度披露的立法机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引导对社会负责任的投资消费行为,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最终为市场所淘汰;另一方面,这一过程也是企业声誉机制的构建过程,可以推动企业将社会责任理念内化为企业行为,最终促进企业更好地担负企业社会责任。[10]
(二)政府应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体系
为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政府需要一套系统、完整的评判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评价。在对企业的评价上,要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并同对企业的奖罚挂钩。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可以设立强制性指标和倡导性指标。强制性指标考查那些具有法律义务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员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倡导性指标考查那些没有法律义务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慈善捐赠等。如:《常州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CSAS000)、《宁波市和谐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上海企业社会责任标准》(DB31/421-2008)、《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等指标体系或评价体系,通过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考量,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政策优惠;而被评估为不合格的企业,则对其加强监控、定期督查、依法查处。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企业做到有章可循,从而更好地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政府应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
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出现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力。因此,政府各部门均应发挥其在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中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工商、税务、环保以及质监等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管和引导企业行为的法定职责。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职能部门,以协调各行政部门在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事宜时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地实施监督,政府部门还可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诚信档案制度,以便社会公众查询和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在立法尚未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出台政策要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这样,也有利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此外,政府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一些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企业,政府可以定期公布名单,采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手段,给予违法违规企业以严惩,加大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从而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除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他律机制外,由于消费者、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压力也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重大影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动因,因此,消费者、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群体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的构建也非常重要。通过消费者运动和社会团体运动等利益相关者运动的开展,向企业施加压力,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但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认知是有限的,在我国又缺乏社会运动的基础,因此,政府在以利益相关者推动为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构建中的作用仍然十分重要。
首先,政府应着力提高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维权意识并提供维权帮助。政府应向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群体普及维权知识,开辟维权通道,为利益相关者的维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降低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维权成本。只有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维权渠道畅通,才能使企业为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
其次,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如引导消费者群体树立“责任消费”的理念,倡导公众进行“社会责任投资”等。只有广大消费者只购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才能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经由公众的选择被淘汰出市场。
再次,政府应引导社会监督发挥作用。如利用媒体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政府应动员广大利益相关者群体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员,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加以指责和曝光,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没有生存的空间。
最后,政府应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除了行业协会外,像消费者团体、环境保护组织、慈善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非政府组织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作用发挥也不明显。因此,政府应大力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其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存在着内部动因又存在着外部动因,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包括自律机制的建设也包括他律机制的建设。政府在这两种机制的构建中应有所作为。自律机制的建设重在体现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理念的过程,这一过程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他律机制的建设则从外部机制上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力不足的问题。两种机制的建设必须同时进行,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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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静)
Research on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with Government Promotion
Lin Xi
The motive corporations fulfill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clude internal motivation and external motivation.Accordingly,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cludes autonomic mechanism and heteronomous mechanism.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both sides.Government can push the construction of autonomic mechanism by creating good environment for enterprises,guiding them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emphasizing the role of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Further m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set up government-led heteronomous mechanism by making up legal system,improving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government;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autonomic mechanism;heteronomous mechanism
F272-0
A
1007-8207(2012)09-0030-05
2012-08-21
林曦(1977—),女,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法与企业管理理论。
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联2011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一般项目“辽宁省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lslktfx-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