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仪新时期的警察意识
2012-12-21张治平
□张治平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42)
刍仪新时期的警察意识
□张治平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42)
警察意识是警察行为社会存在的反映。其中,政权意识是前提,民权意识是根本,法权意识是底线。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是新时期警察必备的能力。
政权;民权;法权;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是主观的、观念的东西,属于认识的范畴。树立正确的警察意识是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警察意识是警察行为社会存在的反映,警察的内在属性与特点决定了警察意识的内容。在我国,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任务及社会责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肩负着打击犯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开展侦查,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的工作;承担着预防和制裁违反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以及履行户政、交通、消防等重要社会行政管理职责的重任。执法范围大,执法任务重,执法行为与人民群众权益的密切相关等特点,客观地决定了警察必须具备政权、民权、法权等意识。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提高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权利和权力的观念正在发生着变化,对新时期的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处理一些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时,更要提高警察意识,正确处理好政权、民权、法权之间的关系,这样,公安机关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始终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铸警魂,真正建立一支过硬的公安队伍。
一、政权意识是前提
任何国家的警察队伍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我国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
违法犯罪,即侵害或冲突,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拟定出来的概念,是存在于阶级社会、对统治秩序和社会关系有着直接侵害和威胁的、最为严重的权益冲突。因此,当统治阶级意识到犯罪不仅仅是冲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而直接与统治秩序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时,对冲突进行有效控制就成为关系统治者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专政工具论,还是社会契约论,都认为犯罪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而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国家既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就有责任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犯罪行为侵害,在发生犯罪时,国家有义务采取法律允许的手段及时查获犯罪分子,并使之受到应得的惩罚,以恢复法律程序,预防社会再次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满足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心理要求。可以说,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政权,是国家实现阶级统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几代领导人对如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问题不断探究、艰苦求索,使我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是其天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公安机关的根本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应承担的使命。因此,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政权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自觉地、无条件地接受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正如孟建柱同志所说,要增强政权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定不移的建设者、捍卫者,以实际行动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二、民权意识是根本
理论上,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关注,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国民主权发展的结果。在古代社会,由于观念上肯定国家权力本位,认为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比,国家权力是根本也是目的,因而主张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利必须服从国家权力。在这种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公共或集体利益。为了有效维护公共或集体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任意限制或剥夺个人的权利;反之,个人的权利则毫无尊严和保障可言,只能永远匍匐于国家权力之下,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的需要。近代以来,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洗礼,人们幡然醒悟: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比,国家权力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个人权利才是基础和本源,国家权力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或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就在于为个人权利提供保护。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宗旨。
“人民警察”是中国警察所特有的称号,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条所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民权,即人民的权益。对于警察来说,民权意识是根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法队伍的价值追求。因此,警察一定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重要位置,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始终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真正把民生优先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政法工作中,把政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三、法权意识是底线
法权意识,即法律授权意识。警察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警察法权意识的提出,就是让警察意识到,警察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限定的。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代社会结构中,每个人作为平等的社会主体,在私法自治领域都拥有不受公权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使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得侵犯个人应有的基本人权;相反,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政府必须在代表市民意志的法律授权范围内并在合理的限度内依照法律事先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为实现国家保护职能的警察权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警察在实现警察权的每个环节上都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
从执法内容上看,警察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警察刑事侦查权力。包括:警察行政处罚权、警察行政强制执行权、警察行政许可权、警察检查监督权、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措施权、部分刑罚执行方面的权力、紧急治安情况处置方面的权力等等。可以说,警察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法权意识要求警察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警察权力的实现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警察权力的运行过程必须接受监督。
同时,对于公民来说,警察权涉及到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其中,实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平等权、私生活秘密权、住宅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等;程序权利即宪法和法律赋予个人用以保护实体性权利、对抗政府非法或无理侵权的基本诉讼手段。程序性权利是实现实体性权利在执法程序中的延伸,具有相对独立性,其目的是维护实体性权利。而实体性权利在执法程序中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在警察权的运行过程中,只有保障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完整地行使,并使两者相适应、相协调时,才能实现警察权法治的目的。
四、合理处理好三者关系,树立新时期的警察意识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但是,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面对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公安民警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政权意识是前提,民权意识是根本,法权意识是底线。只有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关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奋发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切实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责无旁贷,但要准确定位,既不越俎代疱,大包大揽,也不推卸责任,不管不问,正确行使好警察权十分重要。具体做法是:一是牢固树立政权意识,坚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好正常的交通秩序。二是提高民权意识,关注民众的合理诉求,防止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客观上讲,是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又未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化解而激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安置补偿等问题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客观、深入地研究这些问题可以发现,除极少部分具有犯罪目的或政治目的外,大部分都属于民众经济利益的诉求,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虽然有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出对抗性,但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清楚分辨出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性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应该成为某些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当然,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律是底线的原则,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否则,只能使公安机关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走向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成为群体性事件发展、蔓延、滋生的土壤。
(责任编辑:王秀艳)
A Brief Discussion on Police Consciousness of Contemporary Police
Zhang Zhiping
Police consciousness is the reflection of police social existence.Region consciousness is the prerequisite of police consciousness,civil rights the foundation and legal power consciousness the bottom line.The three parties are interconnected and inseparatable from each other.It is a necessary capability of contemporary policemen to be able to correctly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se three parties.
Region;civil rights;legal power;interconnections
D631.13
A
1007-8207(2012)09-0027-03
2012-05-10
张治平(195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常务副院长,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公安教育、公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