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与“实”: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比较研究
2012-12-21钟云华
□钟云华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名”与“实”: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比较研究
□钟云华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当前,我国学界存在把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等同看待的错误认识。通过“名”的辨析和“实”的比较我们发现,两者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指向、性质及功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社会抗争属于“依法抗争”范畴,对社会建构具有一定的正功能;而社会抗拒带有“以法抗争”属性,负面影响较大。在我国转型期社会冲突的现实图景中,社会抗争行动已经普遍化,社会抗拒行为尽管量少但已成为社会风险的一种新动向、新趋势。
社会抗争;社会抗拒;性质;功能;现实图景
面对以群体性事件为典型代表的、数量不断增加的社会冲突,自上世纪末以来,政界和理论界分别用“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上访”、“集合行为”、“集群行为”、“社会稳定性事件”、“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冲突”等概念进行描述和分析。新近几年,学者们试图用社会抗争概念统领此类现象,以至社会抗争研究日渐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从社会抗争的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内容主要涉及社会抗争的理论来源、基本类型、行为表现、发生原因、动力机制、治理进路等方面,并初步形成了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研究范式。但笔者认为,我国现有关于社会抗争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归类误区。从我国社会冲突的现实来看,在因利益博弈而引起的社会抗争普遍化的情形下,以山东王永来事件、江西钱明奇事件等为典型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不再是制度框架内的利益博弈,而更多地体现了行为者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反映出对社会制度安排的一种抵制、拒绝的心态,其发生逻辑和内在机理与社会抗争存在一定差异,行为者的主体数量、行为手段、目的指向、行为属性以及功能作用也与社会抗争完全不同。因此,在描述我国社会冲突时,应在社会抗争概念之外建立一个能够统摄这类“极端事件”的新概念——社会抗拒。本文通过“名”(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辨析和“实”(意在说明其本质,包括属性和功能)的比较,阐明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区别,同时,借助对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现实图景的描述与分析(本文的“实”也意指社会现实),实现理论对现实的关照。
一、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名”的辨析
“抗争”在《现代汉语辞典》中的解释是“抵抗;斗争”。作为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视野中的社会抗争概念主要是外来的。20世纪末以来,以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道格·麦克亚当为代表的一群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围绕革命、社会运动、民权运动、民主化运动等问题进行讨论,他们试图为世界历史与现实中发生的重要事件提供新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解释。随着《抗争政治》等研究成果的相继问世,社会抗争研究迅速成为国外社会科学研究的热门议题。恰逢其时,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增加,俨然成为各种类型社会抗争登台表演的实验剧场。”[1]在此背景下,我国学者开始运用西方的相关理论来研究转型期中国的社会抗争问题。因此,从理论渊源来看,国内使用的社会抗争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以及抗争政治等“家族相似性”概念的借鉴、移植和本土化再造。
到目前为止,对社会抗争进行“名”和“实”的考察的学者很少,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孙培军博士。他认为,从字面看来,“社会抗争”可以拆解为三个要素:“社会”、“抗”、“争”,将其放到“政治的维度”考察,“社会”道出了这是来源于与国家相对应的场域中的一种集体行动,“抗”涉及到行为的客体,“争”指涉这一行为的目标和方向。[2]沿着孙培军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抗争中的“社会”意为社会性,即参与主体具有群体属性或者组织属性,主要是对主体数量的界定。在我国当下,社会抗争主体的组织程度一般较低,通常无组织结构或者组织结构十分简单,参与人员松散,自发性强,基本可以把社会抗争理解为“群体性”抗争。“抗”是手段,在行为方式上多有对抗、抵抗的色彩,主要表现为“踩线不越线”方式(即通过一些超常行为给政府带来麻烦,同时又没有触犯法律的红线)。“争”是指向、是目的。当前,“争”多为利益之争,来源于利益表达、整合、实现等环节的不畅或不满,具有制度框架内利益竞争性和博弈特性。如果说“抗”体现为对立的话,则“争”表现为合作,作为目的的“争”决定了“抗”的手段具有有限性、约束性。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将社会抗争定义为:松散群体以带有对抗色彩的方式进行的利益争取行动。其外延范围是“抗争的主体为非社会上层而是中底层,非个体而是群体;客体多为基层政府或其他利益群体而非中央或整个社会;目的多为各种利益诉求而非反体制;途径通常为低制度化或非制度化,行动方式存在着一个有节制的到逾越界限的连续谱。”[3]
“抗拒”在《现代汉语辞典》和《辞海》中的解释都是“抵抗和拒绝”。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抗拒”,最早由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提出,[4]但他对这一概念并没有作过多的阐述。笔者认为,社会抗拒可以从对社会的抗拒和社会性的抗拒两个层面理解。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针对社会制度的不恰当安排而进行抗拒的行为比较突出,孙立平教授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社会抗拒一词的。另外,从孙立平教授把社会抗拒分为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局部性的社会抗拒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三类来看,“小规模的”、“局部性的”、“全社会规模的”是对抗拒参与主体的描述,“社会”则应是对客体的界定,因此,社会抗拒应理解为对社会的抗拒。①在孙立平老师的笔下,社会抗争和社会抗拒都被统称为社会抗拒,因此,孙老师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与把社会抗争和社会抗拒统称为社会抗争的学者一样,存在把两者等同视之的问题。用孙培军的分析方法,“社会抗拒”也可以拆解为三个要素:“社会”、“抗”、“拒”。其中,“社会”应理解为社会制度,是行为客体,是“抗”的对象;“抗”是手段,“拒”是目的,“抗”是为了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拒”(即排斥、对立、不合作),而“拒”不再是利益博弈,更多地是反映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拒”的对立性取向决定着“抗”的手段具有自由性、随意性和多样性,只要能实现“拒”的手段都在选择范围之内,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概言之,社会抗拒是指行为者基于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借助一定手段实施的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排斥、拒绝。从外延上看,社会抗拒的参与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是普通群体或者社会组织;社会抗拒的行为目标具有明确性;社会抗拒的行为手段既可能采用暴力手段,也可能是非暴力不合作手段;社会抗拒的行为规范具有模糊性,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可能会突破之前的行为规范。依据参与主体和行为手段的不同组合,可以把社会抗拒分为个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个体暴力社会抗拒、群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以及群体暴力社会抗拒四类。
二、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实”的比较
无论是社会抗争还是社会抗拒,都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冲突论的代表人物科塞把冲突划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现实性冲突是指“由于在关系中的某种要求得不到满足以及由于对其他参与者所得所做的估价而发生的冲突,或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的目标的冲突”。现实性冲突产生于“追逐受挫的要求和期望获得某种结果发生抵触”时,存在着手段上的功能替代途径。非现实性冲突“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紧张基于双方争夺所追求的价值、信仰等的差异而生,因此,非现实性冲突不存在达到目标的替代性选择手段。非现实性冲突有的是由原初的不允许表达的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对于对立者的选择并不直接依赖于与引起争论的问题有关的因素,也不以获得某种结果为取向。[5](p34-41)
依据前述相关理论,笔者认为,社会抗争基本属于现实性冲突,属于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争”[6]范畴,而社会抗拒则完全属于非现实性冲突,具有于建嵘所谓的“以法抗争”[7]属性。准确地说,应当是“以法抗拒”,即以追求某种所谓的法情感、法价值或者含混的政治信仰为目的而抗拒现有的社会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社会抗争基本属于现实性冲突,但又不完全属于现实性冲突;社会抗拒属于非现实性冲突,但非现实性冲突不等于就是社会抗拒。笔者认为,科塞笔下的非现实性冲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情绪发泄型非现实性冲突和信仰追求型非现实性冲突两类。情绪发泄型非现实性冲突属于社会抗争范畴,信仰追求型非现实性冲突属于社会抗拒范畴。总体而言,我国当前的社会抗争绝大多数应归于现实性冲突。对社会抗争的不当反应或者持续打压,可能导致社会抗争转化为非现实性冲突,甚至伴生社会抗拒。
社会抗争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行为活动,对社会建构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社会抗争的正功能集中在社会抗争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上。蒂利认为,抗争对体制及其民主化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认为民主运转起来的一个特定要素就是社会抗争,民主政治的历史就是抗争政治的历史。[8]我国学者也指出,社会抗争是弥补制度化途径不足,寻求途径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压阀和缓冲器,对国家的民主和善治程度都有提高。[9]但是,由于社会抗争一般具有对抗性、非制度化乃至违法性等特征,对秩序和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具有负功能。总体而言,社会抗争是一种体制内的合作与竞争,对社会建构主要体现为正价值。
社会抗拒是对社会制度的抵制、排斥、拒绝,是行为者对自己追求的所谓“价值”、“信仰”、“正当权利”的痴迷,社会抗拒行为背后常常有行为者人格参与因素,恰如耶林指出的那样,当事人进行权利斗争的目的,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情感这一理想,权利斗争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因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斗争已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的问题。[10](p18-25)在行为人的“边缘化人格障碍”[11]作用下,社会抗拒往往外化为一种扭曲的社会表达,其手段常常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毁灭性的极端暴力,如滥杀无辜、烧杀抢夺、爆炸等,极具破坏和毁灭作用,就行为本身而言,仅仅具有负功能。
三、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现实图景及理论关照
(一)社会抗争的现实图景描述与评析
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和社会冲突多发期,许多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从隐性变为显性,从零星的个人行为变成集体行为。从具有社会抗争典型代表意义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社会抗争行动的数量、规模及剧烈程度呈现出增多的趋势。有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发生15人以上(包括15人)的群体性事件7.4万起,比1994年的1万起增加了6.4倍,年增长率为22.2%;参与人数也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年均增长17.8%。[12]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08年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以瓮安事件、孟连事件最为典型。[13]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发生的社会抗争事件,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约占30%,市民维权约占15%,社会纠纷约占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分别是5%。在农民维权中,土地问题约占65%以上。[1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据2010年“两会”报告中的数据看,2009年我国公共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同比增加了16%,而2010年高达5140亿元人民币。
在事件诱因上,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劳资纠纷、城市建设搬迁、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水库移民搬迁、环境污染、司法不公以及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不规范运作或腐败行为等都是当前社会冲突事件的重要诱因。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看,社会断裂和社会权利失衡是社会抗争频发的根本原因。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的双重进程中,由于我国社会转型具有“政体连续性背景下的渐进式改革”、“权力连续性背景下的精英形成”、“主导意识形态连续性背景下的‘非正式运作’”等独特性,[15]其结果是导致了断裂社会的出现。在断裂社会所特有的社会运作逻辑——权力决定资源配置作用下,“社会权利的失衡”(即不同群体在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的巨大差异)不断地复制并再生产出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与社会的裂痕,导致贫富差距悬殊、收入分配倒错、贪污腐败泛滥、社会冲突增加、信任结构崩塌、道德底线失守……种种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全面失衡与失序。[16]社会抗争事件频发是断裂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和重要的外显特征。
从群体性事件所反映的主要诉求和基本性质看,当前主要社会矛盾并不是政治诉求,而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抗争的主要手段依然是非暴力手段。在时有发生的、大规模的暴力社会抗争事件中,行为者常常没有明确的行动诉求,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基本属于情绪发泄型非现实性社会冲突。因此,“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群体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的、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只要执政者治理得当,中国完全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17]对于“底层社会的抗争已经由‘事件’上升到了‘状态’”[18]的判断,笔者以为是难以成立的。
(二)社会抗拒的发生机理、现实图景及趋势预测
就现有的资料看,研究社会抗拒的成果极少,对社会抗拒的现实图景进行总体性描述的学者仅有孙立平教授。孙立平教授以社会动荡为切入点研究社会抗拒,他将社会动荡分为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局部性的社会抗拒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三类。他认为,导致社会动荡的深层因素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失业和下岗的问题、农村和农民负担问题、贫富悬殊问题;但在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精英的联盟及其定型社会的力量、“市场主义话语”与对苦难的自我归因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由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的可能性不大;大规模的民众造反需要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现实的社会抗拒形式不是民众造反,而是破坏社会治安。[19]
笔者基本同意孙立平教授的判断,认为当前没有出现具有明显政治或意识形态诉求的群体性社会抗拒,但个体以犯罪为手段的社会抗拒时有发生。从2005年王斌余讨薪未果杀人案到2010年郑民生制造的南平血案、王永来锤杀学生并自焚案,再到2011年钱明奇爆炸案,每一起都各有不同,却又极其相似,看似独立的恶性事件背后是更为深刻的社会危机。笔者认为,这些事件都是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犯罪仅仅是其实现目的的手段,其真正目的是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抗拒。基于某种或某些社会制度的安排,王斌余们、钱明奇们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受损,利益表达机制被堵塞,长期而持续的“制度性打压”使得他们往往采用“毁灭性的最后一击”表达他们对社会安排的抗拒。因此,王斌余们、钱明奇们的“毁灭性的最后一击”行为更多的是为了表达,为了让社会听到他们抗拒的声音,其本质是以刑事犯罪为手段进行社会抗拒,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刑事社会抗拒。从外延看,刑事社会抗拒行为者是个体而不是群体,是社会底层而非中高层成员;手段往往是极端暴力,表现为“舍命抗拒”;目的十分明确——对社会制度安排的坚决拒绝,但尚无明确的政治或意识形态诉求。当前,我国的社会抗拒基本表现为刑事社会抗拒,刑事社会抗拒总量少,但近两年呈上升态势。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现状不改变,利益表达规范化、制度化机制不尽快建立,刑事社会抗拒可能会在数量、规模及破坏性等方面增多、增大。
由于断裂社会的出现,我国当前以群体性事件为典型代表的社会抗争行动相当普遍,但社会抗争的生存空间有限,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的、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相当长时间内依然会表现出有“抗争”无“运动”的格局。相比之下,社会抗拒行动数量很少,群体性的社会抗拒事件基本没有发生,但以犯罪为手段的个体社会抗拒事件则呈现出一种上升态势。新近发生的一系列以犯罪为手段的个体社会抗拒事件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政治统治和社会整体秩序,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持续性,只会对局部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个别领域对抗尖锐,表达机制不畅和合法性流失与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相互作用,不断强化某些个体的边缘化人格特征,类似事件可能会产生很强的示范效应,成为今后社会抗拒的主要趋势和社会风险的新信号,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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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静)
The Appellation and Essence 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Social Struggle and the Resistance to the Society
Zhong Yunhua
Currently,there is a wrong recognition that the social struggle is the same as the resistance to the society in the academic circle of our country.From the discriminating and comparison between the appellation and essence;we found that there was an obvious difference about the subject;way;aim;property and function of behavior.The social struggl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which struggle by basing on the law.It's useful for the social building.But the resistance to the society with the attribute of resistance to the law;is mainly bad for our society.In the realistic prospect of our transitional period;the social struggle is generalization.Although the action of the resistance to the society is not too much;it has become the new tendency of society risk.
social struggle;resistance to the society;connotation;property;function;realistic prospect
C912.68
A
1007-8207(2012)10-0048-04
2012-07-10
钟云华(1972—),男,四川遂宁人,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安学、法社会学。
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课题“社会抗拒的刑事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SB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