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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评价民主与非民主制的科学方法

2012-12-21王海明

党政干部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民主制专制波普

王海明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论评价民主与非民主制的科学方法

王海明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是根本一致的。国家制度是大体,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国家治理是小体,是被决定的、非根本的和非全局性的。国家制度的优劣好坏决定国家治理优劣好坏;国家治理的优劣好坏表现国家制度的优劣好坏。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治理活动出了问题、错误和罪恶,就表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就可以归咎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恶劣和罪恶。真正堪称好的、优良的国家制度,一定是这样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就是坏的和恶的国家统治者也只能做好事,而无法为非作歹做坏事。

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国家制度价值标准

一、民主与专制:民主与非民主制价值评估之核心

不难看出,衡量以政体为划分根据的四种国家——民主共和制国家、寡头共和制国家、有限君主制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国家的价值,主要是衡量民主与专制两种国家的价值。这不仅因为民主与专制是主要的国家类型,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这四种国家类型的划分根据,乃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民主或民主共和是多数公民或所有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寡头、寡头共和或贵族共和是少数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专制、君主专制或无限君主制是一个公民独掌最高权力;有限君主制或分权君主制是一人为主而与其他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是一个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这样一来,四种国家的价值便完全决定于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因而必定围绕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的的两极——全体公民与一个公民而上下波动。因此,说到底,四种国家的价值必定围绕民主的价值与专制的价值,民主与专制是四种国家的两个极端——而上下波动。

因此,只要确定了民主和专制的价值,介于其间的两种国家——寡头共和制与有限君主制的价值也就迎刃而解:越是接近民主,岂不就越接近具有民主的价值?越是背离民主岂不就越接近具有专制的价值?如果民主具有什么价值,相应地,寡头共和制的价值必定次之,有限君主制更次之;如果专制具有什么价值,有限君主制必定次之,寡头共和制更次之。因此,柏拉图说:“有两种典型的国家形式,其他国家形式可以说都是从这两种典型推演而来;我们称一种为君主制,称另一种为民主制;波斯体现了前一种类型,雅典体现了后一种类型。我可以这样说,所有其他国家,都是不同程度地按照这两种形式构成的。”[1]

波普也这样写道:“只存在两种政府制度:规定不流血的政府更迭的,和没有规定这种更迭的。但是,如果政府不流血就不能更迭,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政府价格表不会被替换。我们不必在语词上争论不休,我们也不必在像‘民主政体’这个词的真正的或根本的意义这种假问题上争论不休。对这两种类型政府,你高兴怎么叫都可以。我个人喜好称那种不用暴力即可推翻的政府为 ‘民主政体’,另一种则叫‘专制政体’。”[2]

二、制度与治理:民主与非民主制价值科学评估之对象

综观先贤评估某种国家制度,不论民主还是专制,大都不免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混淆起来。所谓国家制度,就是民主制、君主制和寡头制等国家制度,波普称之为“建构的因素”;所谓国家治理,就是在某种国家制度中统治者的治理活动,波普称之为“人的因素”。波普发现,民主的批评者犯了一个错误,就是将民主制国家中统治者的治理活动的缺点(人的因素)归咎于民主(建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人的因素和建构的因素之间的区别,是民主的批评者们往往忽略的问题……把某民主国家的政治缺点归咎于民主是不对的。我们倒应该归咎于自己,即归咎于这个民主国家的公民。”[3]波普此论能成立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亦即建构因素与人的因素是根本一致的。国家制度或所谓建构因素是大体,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国家治理或所谓人的因素是小体,是被决定的、非根本的和非全局性的。国家制度的优劣好坏决定国家治理优劣好坏;国家治理的优劣好坏表现国家制度的优劣好坏。因此,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治理活动出了问题、错误和罪恶,就表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就可以归咎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真正堪称好的、优良的国家制度,一定是这样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就是坏的和恶的国家统治者也只能做好事,而无法为非作歹做坏事。休谟的“无赖假设”讲的也是这个道理:“许多政论家已经将下述主张定为一条格言: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取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必须利用这种个人利害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尽管他本来贪得无厌,野心很大。不这样的话,他们就会说,夸耀任何政府体制的优越性都会成为无益的空谈,而且最终会发现我们的自由或财产除了依靠统治者的善心,别无保障,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什么保障。因此,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5]

确实,好的、优良的国家制度一定是使坏的、恶劣的统治者也无法作恶的国家制度;相反地,坏的、恶劣的国家制度一定是好的、贤达的统治者也无法不作恶的国家制度。试想,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即使专制者能够像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那样的贤达,他有可能不剥夺全体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的权利吗?他有可能不剥夺全体公民原本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吗?他有可能不使国民丧失人权和免于政治被奴役吗?显然不可能。否则,他就不是独掌国家最高权力,他就不是专制者了。因此,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乃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制度是内容和实质;治理是形式和现象。这样一来,评估任何一种国家制度,既不应该像以往批评家那样混淆制度与治理;也不应该像波普那样,将治理或人的因素看成与制度或建构根本不同的东西;而应该既看制度又看治理,二者不可偏废。

三、公正与人道以及道德终极标准:民主与非民主制价值评估之标准

评估四种国家的价值的关键是民主与专制的价值;而评估民主与专制的价值的关键则是民主:民主制度与民主治理。因为专制的价值显然远不如民主的价值复杂。柯尔说:“在我们这个时代,几乎人人都偏爱民主政治。几乎每一个人都是‘民主主义者’,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和学说都借民主政治的名义来维护。”[6]柯尔此言,似言今日。然而,这却是他1920年,亦即民主化第一次浪潮末期出版的《社会学说》里面的话。那时,世界上不过30几个民主国家。二战之后,出现了民主化第二次浪潮,到上世纪60年代末,世界上约有 1/3国家成为民主国家。1974年的葡萄牙的“尉官运动”拉开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序幕。今天,世界上约有60%以上的国家是民主国家,真可谓: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然而,这一事实正应了列宁所喜爱的歌德的那句名言:理论是暗淡的,而生活之树是长青的。姑且不说全人类在其历史的99%以上的时间里都生活于民主制——历经二三百万年的原始社会实行的无疑是民主制——就是自梭仑和伯里克利所开创的古希腊民主制以来,民主的实际存在也已有2500年的历史。但是,从西方国家理论传统来看,自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降,二千多年来,民主制度一直遭到断然否定。到了20世纪初,埃米尔·法盖还这样写道:“几乎所有19世纪的思想家都不是民主派。当我写《19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一书时,这令我十分沮丧。我找不到一个民主派,尽管我很想找到这么一位,以便能介绍他所阐述的民主学说。”[7]中国的传统文化自不待言:诸子百家——儒家、墨家、法家和道家——竟然无不主张专制主义。

民主化浪潮席卷世界以来,充分肯定民主价值和热诚追求民主制度的,与其说是理论家们,不如说是人民大众。因为正如穆勒所言:民主潮流的兴起“并不是思想家们鼓吹的结果,而是由于几大股社会群体已变得势不可当。”[8]相反地,即使是民主主义理论家,如熊彼特、波普和哈耶克等等,对于民主的价值也多有言辞激烈的否定和批判;以致极力推崇民主价值并予以系统证明的科恩,也不得不在为民主辩护之前,小心翼翼地宣布:“首先,我要声明我不打算为所有社会的民主辩护,或为一切情况下一定社会的民主辩护。过去曾经有过,将来也一定会有,不宜或不能实行民主的社会。 ”[9]

那么,民主究竟有何弊端?它的价值究竟如何?此乃——正如科恩所言——国家类型价值理论最复杂的难题:“为什么要有民主?这是现在民主面临的重大问题中最难回答的。”[10]细察思想家们对于民主价值的批判与辩护,可知评估民主价值的科学方法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西方否定民主价值的传统,虽然包罗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熊彼特和海耶克等等几乎所有伟大的政治理论家,但是,他们对民主价值的否定根本不能成立。因为他们否定民主的方法是不科学的。他们的否定,无非是一一数说民主有多少多少弊端;如政治是一门艺术和科学,优良政体的统治者必须是德才兼备的政治家,而这样的人只可能是少数,因而民主不可能是优良的,如此等等。即使这些确确实实是民主的弊端,由此否定民主也是不科学的。

因为,正如布莱斯所言说:“所有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11]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国家制度。有一利必有一弊,任何一种国家制度,不论是民主还是专制,都必定既有一些优良的、好的、善的和正确的方面,又有一些恶劣的、坏的、恶的和错误的方面。因此,通过枚举民主的众多弊端来否定民主的方法是不科学的:按照这种方法,我们既可以说任何制度都是好的、优良的,因为任何国家制度都有很多优越和美好;也可以说任何国家制度都是坏的、恶劣的,因为任何制度都有很多弊端和缺憾。那么,评估民主价值的科学方法究竟是什么?科恩将评估民主价值的科学方法归结为“辩护”与“辩白”:

“可以为民主辩护,也可以为民主辩白。为它辩护即举出某些本身值得向往的或相对而言值得向往的事态是实行民主可能带来的结果。为它辩白在于依据某一原则或某些明显或公认为正确的原则,论证其正确性。”[12]

科恩所谓“辩护”,就是枚举民主的优良的、好的、善的和正确的方面,因而,如上所述是不科学的。但他所谓“辩白”,是依据民主符合公认的价值标准,大体说来是科学的。因为所谓公认的价值标准,显然可以理解为衡量国家制度好坏的基础与核心价值的标准。评价一种国家制度或国家治理之好坏价值,如前所述,确实只能是就其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亦即具有决定意义的价值来说的:如果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价值是优良的,该国家制度无论有多少弊端,也都是优良的;如果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价值是恶劣的,该国家制度无论有多优越性,也都是恶劣的。那么,科恩用以评价民主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科恩答道:

“有三个关键性的原则,它们对于民主的辩词都起决定性作用。它们是:(1)同等的人应平等相待;(2)在基本方面人皆平等;(3)人皆平等这一面正是证明民主在国家中的合理性所必需的。”[13]

科恩将评价民主的价值标准归结为平等是极其片面的。试想,如果民主符合平等标准却违背自由和人道乃至公正标准,能说民主优良吗?如果民主符合平等标准,却违背道德终极标准,能说民主优良吗?评价民主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价值标准,无疑应该是衡量一切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基础与核心价值的普遍标准,因而应该包括: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终极价值标准 (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增减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和根本价值标准 (公正与平等)以及最高价值标准(人道和自由)。这三大价值标准所衡量的,如前所述,就是一切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础与核心价值,因而也就是衡量民主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科学的价值标准:如果民主违背这些标准,那么,无论民主有多少优点、正确和善,民主都具有负价值,都是不应该的、坏的和恶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如果民主符合这些标准,那么,无论民主有多少缺点、错误和恶,民主都具有正价值,都是应该的、好的、善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本文的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经费资助)

[1]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2.

[2]波普.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491.

[3]波普.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M].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134.

[4]邓小平文选(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5]刘军宁编.民主二十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40.

[6]柯尔.社会学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67.

[7][8]王绍光.民主四讲[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26,32.

[9][10][12][13]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09,208,245,246.

[11]詹姆斯·布莱斯.现代民治政体(下)[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027.

责任编辑 姚黎君

B0

A

1672-2426(2012)04-0011-03

王海明(1950- ),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价值论与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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