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加强“助人为乐”道德环境建设
——以“小悦悦事件”为例
2012-12-21叶兵
叶 兵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合肥230009)
刍论加强“助人为乐”道德环境建设
——以“小悦悦事件”为例
叶 兵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合肥230009)
广州“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激发了民众铺天盖地的道德谴责、追问与反思。这一悲剧将近年来各类“彭宇案”发生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以极端的形式再次推向民众。不断发生的道德悲剧明确而深刻地告诉我们,“助人为乐”仅靠道德自觉和说教是无法维系和有效传承的,官方的道德价值导向回归、教育宣传模式改进和助人救助制度建立是优化助人环境建设、提升民众道德素养的基本前提和关键抓手。
“小悦悦事件”;助人为乐;环境建设;制度建设
2011年10月13日,小悦悦在广州佛山街头被车碾轧后,18名路人视若无睹,漠然走过。路人如此冷血的“麻木心态”,深深地击穿了社会良知的底线,刺痛了人们道德神经极限,激发了铺天盖地的谴责、追问与反思,民众迫切地想知道:是什么让人变得如此冷漠?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新的任务要求。笔者认为,当前以推进“助人为乐”环境建设为根本,以构建助人救助保障机制为抓手,已成为全面推进社会道德建设的关键突破点。
一、“助人为乐”环境恶化的概况
“助人为乐”,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助人为乐”却成为社会民众心中的纠结和隐痛,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和赞扬,反而可能遭到被救助者诬告索赔。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到“温州版彭宇案”、“邢台版彭宇案”、“郑州版彭宇案”、“厦门版彭宇案”和“如皋版彭宇案”等,引发了人们“好人不能做”的热议,给“助人为乐”这一优良的传统道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2011年初以来,多地发生了老人倒地无人敢上前帮扶的现象,不久前杭州就出现了“七旬老太摔倒,一车乘客逃光”的新闻,更有甚者,南京一位老人乘车栽倒后大喊“是我自己跌的,和你们无关”以求获得帮助。各种版本“彭宇案”的不断上演,极大地恶化了“助人为乐”的道德环境,对普通民众的负面影响极大,甚至远远超过几十年的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的效果。
时间到了2011年10月13日,终于发生了令全社会民众难以容忍和承受的“小悦悦事件”。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发生已经超出了道德范畴,一味地谴责批评18位路人于事无补。问题的实质不在于路人有没有基本的人性和道德?而是到底是什么让他们不愿伸出援助之手,甚至可以说是举手之劳?造成他们如此消极冷漠的深层次社会根源究竟在哪里?这是我们整个社会和民众反思的焦点和改进的方向。联系到上述“彭宇案”的反复出现,我们不难发现,普通群众得到并且被不断强化的信息和认知是:“助人麻烦多”,不仅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和民众的认同,也得不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合理善待和法律的兜底保护。事实上,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如果社会民众感知的社会现实是“好人没有好报”,那么“助人为乐”的社会价值和现实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可以想象,当人们碰到需要帮助的人时,大多数人选择的结果会是什么呢?广州“小悦悦事件”现场视频中出现的好几位犹豫着走过的路人中,真实地再现了这种令人纠结和矛盾的心态。这里笔者不是想为路人的行为(肯定是不妥当的)辩护什么,而是想从中找到事件背后的内在根源。
二、“助人为乐”环境恶化的原因分析
针对广州“小悦悦事件”中路人的冷漠,网上网下引发了人们诸多的批评和反思,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这些观点就事论事的多,未能从根本上说清“助人为乐”困境产生的系统根源。笔者试图以价值、技术和制度三维框架分析为基础,探究导致“助人为乐”环境恶化的系统因素。
1.价值纬度:官方价值导向缺乏实际支撑是前提。“助人为乐”困境产生的价值纬度是从官方日常行为价值导向上来说的。“助人为乐”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官方所一直以来所大力倡导的。但是,这种倡导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上的,往往关注的只是口号式的呐喊或应景似的宣传,而没有给予实质的重视和支撑。可以说,无论是各地发生的“彭宇案”,还是长期以来出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官方都没有及时给予有效的引导和帮助。“助人为乐”作为官方倡导的一种传统价值理念,政府部门尤其是政府官员身上更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更应该主动为“助人为乐”环境优化做出贡献。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关部门及官员消极对待“助人者”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助推了“助人”道德环境的恶化,这不仅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更是极大地弱化了官方道德的公信力和引导力。因为,群众是很聪明的,他们不会因为官方宣传什么就去相信什么,而是看到官方实际做什么后才决定去做什么。一般而言,让什么人吃亏,让什么人受益,才切实体现了官方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也就等于用事实告诉人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这才是群众能切身感受到的官方实际的价值取向。如果群众经常看到“助人乐不了”的现实,那必然导致“助人为乐”的社会价值基础崩溃,这也正是“助人为乐”环境恶化的一个基本因素。
2.技术纬度:宣传模式方法滞后是关键。“助人为乐”的技术纬度是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来讲的,主要指如何应急助人、创新宣传方法等问题。首先,关于如何应急助人,也就是对于突发事件中的需要帮助的个体(群体),应该有一个简单明了的助人手册指南,这样可以科学化地提高助人效果。比如卫生部2011年9月6日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就对老人跌倒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处理说明。但对于这样的手册,社会公众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媒体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个人都知道这样的常识。其次,关于如何宣传引导,也就是如何创新宣传方式才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现实中的宣传模式是:事情刚一发生时,媒体报道铺天盖地,官员慰问络绎不断,专家评论此起彼伏……过后不久一下子就烟消云散了,结果是直接导致典型人物迅速被立起,而又以更快的速度被社会和民众遗忘。“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背后,基本上都是与这种宣传教育模式有关的。这样的教育形式上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有待商榷。群众看重的不是锦上添花,而是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时是否也会得到社会的帮助。因此,建立一个长效的“助人为乐”宣传教育的模式,不仅要关注当前,将“助人者”的事迹形象有效地宣传出来,让群众觉得可信、可亲、可学,更重要的是突出未来,阶段性的宣传过后,定会归于平静,这个时候宣传部门尤其是媒体应该建立一种阶段性的“助人者”回访宣传机制,通过回访调查真实地再现“助人者”的生活工作现状,让社会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并没有忘记这些曾经的“助人者”,培育一种良好的“助人”道德环境。
3.制度纬度:社会救助制度缺位是根本。“助人为乐”环境恶化的制度纬度是从权益保障的角度来说的,主要指缺少为“助人者”提供法律化、制度化的经济免偿和经济补偿机制。首先,官方道德救助法律缺位。一方面,对于“助人反遭索赔”现象中的“助人者”,没有建立免除“助人者”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许多“助人者”稀里糊涂地成了被告并输了官司,不得不自掏腰包付出赔偿金。无论是“南京彭宇案”45876.6元的一审判决,还是“天津彭宇案”108606元判决赔偿,都直观地向民众给出了“助人”的真实代价。另一方面,对于“助人反遭索赔”现象中的原告,当前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都没有出台有效的惩罚处理规定,导致诬告索赔事件逐渐增多,进一步恶化了“助人”环境氛围。其次,社会保障体制滞后。许多弱势群体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享受不到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各类“彭宇案”中的被救助者大多都是这类弱势老年群体,如果他们有能够兑现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很可能就不会发生这类“助人反而遭索赔”的恶劣事件,社会风气也不至于如此沦丧。这里甚至可以简单地认为,由于社会保障体制滞后而导致人性的生存异化和道德沦丧。如果作为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底线的官方道德救助机制能够及时建立并有效运行,既可以免去助人者赔偿的负担,又可以给予困难受助者一定的帮助,那么“助人”道德环境也不会进入如此的困境。
三、优化“助人为乐”环境的三维路径
“助人为乐”环境恶化的根源在于以往的经验告诉社会民众,多数情况下“助人行为”会损害其自身的利益。因此,要改变“助人为乐”目前的困境,关键在于大力弘扬“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构建赏罚分明的助人救助制度,优化“助人为乐”的环境氛围,从根本上杜绝“彭宇案”的发生。
1.强化价值导向,明确助人救助的官方责任。“助人为乐”遭遇的困境,不仅与部分官员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有关,更重要的是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官方助人救助机制,没有明确的对政府道德救助不作为行为的惩罚机制。因此,将道德救助责任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官方“扬善惩恶”的社会价值导向,切实保障“助人者”的正当权利。
首先,构建助人救助的法律保障体系。一是出台《无偿助人者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无偿的紧急救助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杜绝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的所谓“逻辑式或推理式的判决”,避免出现“好人得恶果”的情况。二是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惩罚范畴。借鉴美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国家做法,明确规定:“对于突发事件中需要帮助的人,如果在自身没有遭遇重大危险时,旁观者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方的行为,给予明确的法律惩处。”三是对于“助人反遭索赔”现象中的原告,制定相应的法律处罚条款,提高诬告索赔的代价,减少人们的侥幸心理。其次,建立官方助人救助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政府应该设立类似“突发道德事件”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对于“助人者遭受索赔”这类情况,要及时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第一时间公布结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二是建立“助人者”的长效联系机制。政府部门要设立专岗专人建立“助人者”数据库,并阶段性地回访这些人群,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需求和困难,为他们排忧解难。三是建立助人救助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首问责任制和回访责任制,对政府部门在道德突发事件中的消极冷漠行为以及“助人者”遭受生活难题而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的现象进行严厉问责,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相信官方对道德建设的重视,才能引导更多的群众去践行助人行为,不断改善社会“助人”环境。
2.创新技术手段,改进助人教育的方式方法。优化“助人为乐”环境氛围,必须根据现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改变应景式的宣传,既要能有效地刺激、吸引教育对象的注意力,也要能全方位地向广大民众展现助人者的真实生活状况,让“助人者”可信、可亲、可学。
首先,要提供简单明了可行的助人指南。助人行为不仅仅是道德的,有时可能需要一些简单的专业知识,面对突发事件中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群体,尤其是可能会触及一些血腥场面时(比如大的交通事故),具备一些基本的常识,才可能尽量避免产生二次伤害,提高助人的科学有效性。因此,社会应该提供一份简洁、有用、可行的助人行为手册。通过宣传、推广手册,民众根据自身情况,即可以第一时间亲自参与救助,也可以做好准备工作为专业救助人员到来赢得时间。其次,要建立助人者宣传报道的长效机制。一是对于正在发生的处于争议中的助人事件,要及时做好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要积极疏导民众愤怒和不满的情绪,深刻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因素,深入研究产生这类社会现象的系统根源,为进一步优化“助人为乐”环境氛围出谋划策。二是对于曾经的“助人者”,要改变那种应景化的报道方式,采用动态的追踪报道的方式,阶段性地推出专访报道,让大家了解昔日“助人者”的生活工作现状,同时也能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没有忘记他们,时刻关心关注着他们,培育一种可感受和触摸到的“好人有好报”的社会氛围。
3.构建激励制度,夯实助人保障的经济基础。改变“助人为乐”困境的根本是遵循价值公平要求,建立起“德得一致”的社会激励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2]只有将道德与人们的实际生活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让人们从切身经验中体会到利他与利己的统一。
首先,构建官方助人救助激励机制。一是设立道德意外风险基金,及时给予处于争议中的助人事件以经济救助,先行化解矛盾。同时对于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及时提供资助(如卖身救母现象),努力培育一种友爱互助的社会文化氛围。二是建立政府道德救助补偿制度。对助人者因助人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经济补偿,并确保其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能够较稳定地生活下去。其次,建立社会助人奖励制度。引导“慈善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助人者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确保助人者能够得到可观的经济补偿。最后,完善社会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制度。在诸多“助人者遭受索赔”的新闻报道中,主角大都是老年女性,她们不仅经济能力较弱,而且很多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医疗和生活保障。因此,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将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到医疗和生活等保障体系,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个体经济能力,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助人遭受索赔”事件的发生。
总之,“助人为乐”道德环境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官方切实重视起来,在价值引导、技术创新和制度保障方面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才能使得政府、社会和民众三方良性互动起来,才能逐渐增强三方的责任感和信任感,才能培育友爱互助的社会道德氛围,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1]邓小平文选(第2卷)[Μ].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Μ].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14.
D64
A
1002-7408(2012)03-0080-0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委托项目(08wl1125);合肥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2009HGXJ0024)阶段性成果。
叶兵(1979-),男,安徽长丰人,合肥工业大学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研究。
[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