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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2012-12-21

人大研究 2012年6期
关键词:成员名单主席团组织法

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有的观点认为,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再次进行选举(表决通过);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仍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黎启海: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无需通过再次选举。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表决通过)。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认为,此举做法甚为不妥。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一旦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为当然的主席团成员,这是地方组织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十五条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情况为五年;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虽然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但其任期却始于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之时,止于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时,一般情况为一年。在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需要举行多次会议,每次会议都需要选举主席团。对主席、副主席在每次会议主席团中的成员职务,依法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从各省、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有的地方工作条例还规定,人口较多的乡镇最多不得超过11人或者15人。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次会议时,确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数(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不应当包含已经通过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在内。而且,应该依法保留主席、副主席在主席团成员总数中应占的名额。

黎启海认为,有两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关于乡镇人大换届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主席团中的成员职务问题。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届第一次会议时,上届人大主席、副主席因为任期届满,不再具有新一届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然而,新一届人大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未当选正式职务前,不得以主席、副主席职务列入主席团。鉴于新一届人大主席可能实行差额选举、副主席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其候选人是否需要以普通代表职务,部分或者全部列入新一届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表决通过),可以根据会议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是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届中职务发生变动后,在主席团中的成员职务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有关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届中其代表职务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被暂停或者终止(撤销),同时其主席团成员职务也相应被暂停或者终止(撤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务被依法罢免或者提出辞职被接受的,其主席团成员职务也相应被终止(撤销)。如果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务被罢免或者提出辞职被接受,但是在上次会议中是以普通代表职务通过选举(表决通过)程序进入主席团,且其代表职务继续保留的,则其主席团成员职务在再次举行会议之前应当继续有效。

闫旭辉:人大主席和副主席需经选举方可为主席团成员。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认为,人大主席、副主席虽明确为主席团成员,为严格依法办事,仍需经大会选举这一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法律对主席团产生的规定是明确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此可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选举产生的,不是通过任命或其他方式产生的。至于下文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应理解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的提名人选”,这样更准确,更切合实际。如果照搬照套法律条文,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经代表选举直接定为主席团成员,这和任命或内定有何差别?而且会出现前后矛盾,逻辑关系不对应,实践上也不具可操作性。法律条款毕竟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这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最终由立法机关做出裁断。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应权责相等。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见,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期间任何特权,他们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权同责,共同主持本次大会,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次会议时,确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数,应包含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内,不应该使其特殊化,应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等对待。

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列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届第一次会议时,上届人大主席、副主席因为任期届满,会出现调离、辞职或重新选举的情况,新一届人大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后,可以列入新一届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另外,对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届中职务发生变动的情况,包括罢免、辞去代表职务,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那么,其主席团成员职务也相应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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