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应以人大主席个人名义为妥
2012-12-21钱明龙
□ 钱明龙
笔者认为,乡镇在召开人代会会议时,参照县级人代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安排听取人大主席个人工作报告有其合理性,安排听取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做法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
众所周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中也明确规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则不设常设机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也没有要求听取和审查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规定。可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必须的,于法有据,而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关于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就是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不开展工作,也就没有工作报告的内容。同时听取和审议自身的工作报告,既不现实,也不符逻辑规律。
关于听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并非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不具有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那样的职权,因而也无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主要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样的职权,决定了其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也决定了其没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工作的现实基础。因为,这两项职权在举行人代会时均以得到充分体现,代表们已心知肚明,若听取报告,则是多此一举。
关于听取人大主席个人工作报告。听取人大主席个人工作报告虽无法律上的直接根据,但从人大主席的产生、任期及工作职责来看,倒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看出,乡镇人大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是符合法理的,其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也有其现实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它对于提高乡镇人大主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做好基层政权的各项工作,对于切实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