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后期农业合作金融的演变与思考
2012-12-20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43)
抗战开始以后,南京政府摒除社会力量,建立起统一的合作行政体系,将农业合作事业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形成对农业合作事业的强制性制度推进。在强制性制度安排之下,中国农业合作事业完全丧失发展的自主性,无论从发展模式、发展速度亦或业务经营等方面,均服从于政府的行政指令,农业合作组织也被作为政府推行经济政策,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之一。在此背景之下,早期农业合作事业的自助与互助性质丧失殆尽。迄今为止,对抗战以后农业合作事业及合作金融问题尚缺乏系统性研究,尤其是1946—1949年间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通过探讨政府垄断模式下农业合作金融的兴衰变革,透视在强制性制度安排下,中国农业合作事业的被动发展历程。
一、扩张性农贷政策背景下合作金融的高速发展
(一)抗战初期的扩张性农贷政策
七·七事变以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国民政府仓促应战。在敌强我弱的战局之下,战争难期在短时间内结束。持久抗战除军事战斗力外,还需要充足的物资供给。在此情势之下,为保障抗战军需,国民政府将农业确立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1938年国民政府制订的《抗战建国纲领》经济部分指出,“以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奖励合作,调节粮食,并开垦荒地,疏通水利。”[1]为扶持农业发展,国民政府开始推行扩张性农贷政策,鼓励国家与地方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支持农业生产。农贷政策的推行,主要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1937年9月和10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各省市合作贷款要点》、《战时合作农贷调整办法》,均将合作贷款作为农业贷款发放的主要途径。1938年6月,行政院核准的《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又强调“凡依照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使用一元券及辅币券之金融机构,及依法成立之合作金库,对增加农业各种放款,应尽量利用各种合作社,……;中国、交通、中农三银行及农本局或其他金融机关,……在各该区域内扩充其放款数额,……”[2]30为尽快扩大农贷范围,该办法直接提出加速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各省合作事业,应由各该省合作主管机关积极推进,务期逐渐普遍发展。”[2]30由此可知,抗战初期国民政府之所以在大后方积极推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合作金融,其主要目的,是为发展农业生产,保障抗战建国需要,实现农业经济政策目标。
(二)信用合作组织与合作金库的普设
为推广农贷,促进农业发展,国民政府利用行政力量,在后方各省大力推广农业合作组织。据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统计,1937年底,全国合作社46 983社,社员2 139 634人。[3]3201939年,发展至72 573社,社员4 031 218户。[4]24为方便农贷,新建合作社以信用业务为主,全国信用合作社数量平均占比基本保持在85%以上,[5]239西南各省区还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1941年2月底止,四川全省正式登记合作社共20 818社,其中单营信用社20 250社,占总数之97%。[6]广西情况相似,1941年信用合作亦高达94%以上。[7]60
正式登记合作社手续繁琐,为适应农贷及合作发展需要,国民政府于1937年特颁布《非常时期合作社办理假登记及其贷款办法》,规定只要符合合作社设立基本条件,即可由当地合作主管机关发给合作社暂用登记证,假登记期间,可以社之信用向外借款。[8]如1939年春,四川省合委会曾于昌隆、荣昌、内江等46县范围内组织合作社及假登记合作社2 948社,发放谷种贷款。[9]此外,组建大量合作预备社、互助社及假登记合作社等简易信用合作组织,作为农业贷款的转贷机构,1938年底,各省互助社数量达25 909社。广西农民银行自1937年成立之后,为适应农贷需要,在省内多县市设立农民借款协会,至1941年,共成立借款协会3 896所,会员87 329人。[7]
鉴于1930年代前期因商业资本插手农业合作,引发恶性竞争等种种弊端,国民政府决定建立农业合作金库制度,作为实现农业合作事业的专业贷款机构。合作金库自抗战以前已开始组设,但发展缓慢,至1937年,辅设主体仅农本局一家,为促进农业合作金库发展,扩大农贷,1938年经济部对《合作金库规程》加以修正,扩大合作金库辅设主体范围,规定“在合作金库试办期间,各级政府、农本局、农民银行、地方银行及办理农贷各银行暨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团,得酌认股额提倡之。”[10]故1938年以后,除农本局之外,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等国家行局以及各地方银行,均获得与农本局同等的辅设合作金库权利,参与省县各级合作金库的辅设。在各行局共同推动之下,中国农业合作金库数量快速增加,分布地区日益广泛,1937年全国合作金库仅13所,1938年底即增至125库,增加将近10倍,至1941年,全国合作金库数量达至413所,分布地区达17省市。[11]
(三)农业合作贷款的扩张及对外部资金的高度依赖
国民政府组建信用合作组织与合作金库的主要目的,是以之为媒介,发放农业贷款,推行扩张性农贷政策。1937年9月,实业部颁发《各省市办理合作贷款要点》,称“查合作社资金大都仰给于社外之借贷,当兹非常时期,人民生产力量尤应力予充实,由国家给予种种便利。”[12]规定各省市合作主管机关及各银行可以向合作社发放贷款。1938年6月,行政院核准之《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指出,在战前办理之各种合作贷款之金融机关,不得减少放款数额,数额并须扩大;金融机关办理各种合作贷款,如有损失,应由政府妥订担保办法。以解除银行办理合作贷款的顾虑。在国民政府扩张性农贷政策的鼓励之下,各国家与地方行局均积极开办农业合作贷款业务,按1938年情况,办理合作贷款的国家及地方金融机构达20多处。[13]农业合作贷款规模迅速扩大,至1942年底,各金融机构通过认购提倡股或直接贷放合作社等方式,发放农业合作贷款共计682 805 000.00元,为1937年的25倍多。具体情况可见表1[14]。
在政府强制推动的粗放发展模式之下,信用合作社与合作金库内部资金积累薄弱,信用合作社被时人称为“合借社”,合作金库股金也主要为国家行局所认购的提倡股,据合作事业管理局收集之全国410所合作金库股本情况看,除云南省外,全国合作金库股金构成中,合作社股占比仅11.8%,提倡股占比88.3%。个别省份提倡股比例可达95%以上。[15]合作金库与信用合作社几乎成为国家行局合作贷款的转贷机构。
表1 各金融机构农业合作贷款状况表(1937-1942年) 单位:元
注:本表系根据四联总处统计数字及合作事业管理局公布材料编制,1941年贷款数额前后数字不一致,原图如此,应为笔误。
二、紧缩性农贷政策与合作金融的衰落
(一)紧缩性农贷政策与合作社业务转型
抗战中期以后,在连年战争及自然灾害打击之下,国统区粮食大幅减产,由此引起粮价上涨。同时,抗战时期,军费开支庞大,财政入不敷出,国民政府依靠增发法币维持国库运转,1941年开始,通货膨胀呈失控之势。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外援通道完全断绝,中国原本已陷危机的经济更是雪上加霜。此外,因前几年信用合作社多依行政力量强行推进,合作质量低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多由地主豪绅把持,经由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农业贷款许多并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形成新高利贷资金来源,而“真正需要贷款的贫苦农民,反大部分被摒弃在门外”。在此背景之下,1942年起,国民政府开始调整农贷政策,由扩张一变而为紧缩,对经由合作社发放之生产贷款等,由原按需求总额之8成贷放降为6成,同时减少农贷种类,重点发放“以直接增加生产为目的”,尤其要“以增加粮食生产为中心”。要求“各行局办理农贷,应依照紧缩放款与直接增加农业生产二原则为最合理之运用。”[3]303
在紧缩性及以增加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农贷政策指导下,农村合作社业务纷纷由信用向生产转移。尤其在1943年推行乡镇保合作制度以后,新设兼营合作社多以经营生产为主,而信用合作社占比迅速下降。1942年以前,信用合作社占比始终保持在85%左右,1943年则迅速下降至48.1%,已失去绝对优势。至1945年,全国信用合作社社数进一步下降至38%,农业生产合作社占比则从10%以下上升至18%,居第二位。其他与农业生产相关之运销、消费合作社从不足1%上升至10%以上,详见表2[5]239。
表2 全国合作社业务概况表(1936-1945年)
(二)抗战后期农业合作金融的衰落
在紧缩性农贷方针约束之下,各行局逐渐收回对合作金库的提倡股,严格限制对合作组织的贷款标准,“凡已辅设之各级合作金库,应积极鼓励社员增加社员股金,逐渐收回提倡股,以达成其自由自营自享之目的。”[3]304“各级新旧合作组织及其他农民团体之贷款,必须择其组织健全经营合理者优先贷款。”[3]3051942年8月,实行银行专业化以后,各省县合作金库沦为农业银行附属机构,资金供给完全听命于农业银行。而中国农民银行在抗战后期对合作贷款一直持消极态度,其农贷业务投向多转向非合作性的农田水利贷款等领域。从1942至1945年,农业银行合作贷款数额虽增加3倍有余,但此时期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物价上涨1 000多倍,其对合作社的贷款数额实际大幅下降。 此外,农业合作贷款在农业银行总贷款中占比下降将近50%,亦看出农业银行对合作贷款的压缩倾向,具体如表3[16]所示。
表3 1942-1945年中国农民银行农贷业务对象分类统计 单位:千元
如前所述,合作金融资金高度依赖外部资金供给,国家银行收回资金以后,合作金库资金几近枯竭,同时因物价高涨,合作金库开支增加。在内忧外患双重打击之下,各地合作金库在抗战后期多数无以为继,外于名存实亡的萧条局面。据社会部对浙江、四川、江西、湖南等14个省市454所合作金库的调查,至1942年,全国半数以上合作金库均停业或被动委托银行代办,如四川的县合作金库被动合并于银行分支机构者已达24库,被动委托办理者32库,仅剩余71库独立经营。甘肃合作金库数量本来不多,而被动合并者达11处,委托银行办理者4库,所余者仅2库。[17]到1944年初全国先后停业的合作金库达292个,约占60%。
此外,合作贷款种类也随农贷政策调整而移转,1942年以后,国民政府将增加农业生产作为农贷首要目标,生产贷款乃逐渐超过信用贷款,跃居首位,信用贷款退居二位。之后,信用贷款连续下滑。至1945年,在合作贷款总额中仅占8.1%的比例,而生产贷款却聚升至80%,成为最主要的合作放款形式。
三、农业合作体系的重建与合作金融的复兴
(一)农业合作事业的复兴
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在政治上初步实现统一,其建立完整农业合作体系的计划终于得以实施。纵的方面,建立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合作行政系统,横的方面则力求合作事业的全面普及与健全。从1946年起,即于山东、台湾、辽宁、辽北、吉林、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等省市恢复设立农业合作管理处。为促进农业合作恢复与发展,国民政府于1947年1月,增设绥靖区合作工作辅导团4团,分赴苏北、皖东北、青济、河北等区,以机动方式辅导当地农业合作事业。在政府大力推动之下,合作事业迅速恢复并进一步发展,至1949年2月,全国约有合作社170 181社。[5]235合作组织分布区域增至34省市,除新疆、安东等边境省份之外,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社的普及。仅从合作社数量看,1949年合作社仍未恢复到1945年水平,其主要原因是新设合作社主要为乡镇保兼营合作社,合作社规模扩大,1945年增为每社100人,1948年,达到每社社员145人,规模扩大50%。以社员总数观之,1949年全国合作社社员总数24 565 000人,较1945年增加43%,可知此时期合作事业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具体见表4、表5。
抗战结束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在长期战乱与自然灾害多重打击之下,风雨飘摇,农村经济政策仍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主,因此合作组织仍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组织重点,农业生产合作社占比进一步增大,同时围绕农业生产之运销、消费、供给等合作社也有所发展。而信用合作社占比则持续下降,至1949年信用合作社占比已不足30%。
表4 南京政府后期全国合作社社数及社员数比较表(1937-1949年)[5]237
表5 全国合作社业务类别比例表(1946-1949年)[5]239
(二)合作金库体系的重建与合作金融的高涨
随着大一统农业合作体系的形成,国民政府又开始着手重建合作金库体系,为合作事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合作金库虽自抗战初期即开始发展,但始终未能建立中央合作金库,各省县合作金库分散发展,未形成统一体系,从1943年起,国民政府即致力于中央合作金库的筹备工作,经过几年努力,中央合作金库最终于1946年11月1日正式成立。
中央合作金库成立之后,即积极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以期建立全国合作金融网,同时将原有各省合作金库改组为分库。至1948年短短两年多时间,即设立山东、河南、东北、河北、陕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福建、江西、甘肃、上海及北平等15省市分库,22处支库,56所分理处,为办理农业贷款之便利,又成立机动性工作站30单位,此外,为方便资金调拨及实物采购,于上海设立信托部,至1948年8月,中央合作金库拥有各类分支机构共计123单位,分布于全国40省市,成为分布最广泛的合作金融机构。[18]见表6。1948年下半年以后,国民党在战场接连失利,在东北、华北、中南地区的合作金库大量停办或转移,但国民政府仍在南方继续设立新的合作金库,至1949年3月,合作金库仍拥有各级分支库及分理处等分支机构达54处。[19]
中央合作金库为专业合作金融机构,其业务“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业务对象“以专营或兼营之各级合作社、合作团体及合作业务机关为限。”在国民政府支持之下,合作贷款业务又得以扩大,1948年,中央合作金库农业合作贷款全国总额达3万亿元,主要为生产贷款,贷款区域覆盖全国20个省,形成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的新高潮。中央合作金库贷款资金来源,“由中央银行以9折转抵押(转押息4分5)方式分月垫借,其余1成,由中央合作金库自筹。”[20]贷款资金仍然高度依赖国家银行,农业合作事业受国家金融控制的命运仍然无望改变。
在国民政府的鼎力扶持之下,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及合作金融事业在短短两三年之内,就迅速恢复并超过了抗战时期水平,由此可见政府行政力量的强大。虽然至1949年,中国农业合作事业已形成完备体系,并且普及全国,国民政府构建完善合作金融体系的梦想至少从表象看已初步实现。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一合作体系随着国民政府败退台湾也迅速垮塌,从中国大陆完全消失。
表6 1948年度中央合作金库各库处农业生产合作贷款种类及区域一览表[21] 单位:亿元
续表
四、关于中国农业合作金融被动命运的思考
从世界农业合作起源看,农业合作金融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小农经济在商品市场面前,丧失市场话语权,而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金融组织,其意义在于保护农民等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20世纪初期,中国知识分子及社会人士之所以将农业合作形式移入中国,其用意亦在于此。但在抗战期间及以后,南京政府实行计划经济,却将农业合作金融异化为其推行农贷政策的一种有效工具,甚至纳入县政建设的政治体系。农业合作金融由此异化为实现政权统治的一枚棋子。
在强制性制度安排下,中国农业合作金融事业完全失去了自主发展的能动性。从1937—1949年长达十几年的发展中,中国农业金融合作事业几经变迁,但始终遵循一条规律,即服从于政府意志的转变。合作金融事业本应为合作事业服务,但由于合作内部资金缺乏积累,资金高度依赖国家金融机构,因此其受国家银行摆布,最终成为政府农贷政策工具的结局也是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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