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新作为
2012-12-20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勇霞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勇霞
检察机关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新作为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勇霞
编者按:2011年,党中央统揽全局、深谋远虑,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海南,如何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建成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和全省百姓的幸福家园打下坚实的基础,就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专栏特组织三篇稿子,分别从施政者说、学界观点、个案展示等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期待能打开各方思路。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自觉履行职责,在社会管理中有新的作为。
检察职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按照现代管理理论,管理系统由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管理对象五个部分组成。一个完备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包括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危机预警机制、社会决策机制、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组成的系统。因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管理体系不能缺少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周永康同志指出“社会管理创新,同样离不开法律监督工作”。法律监督工作具有确认、保护、引导、监督、制约等功能作用,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职能,能有效保障人权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通过行使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等职能,能促进公权力规范运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行使诉讼监督职能,能促进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和法制教育,指引、评价公众行为的合法性,能促使其比照法定标准对自身行为进行预测,矫正不良行为,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这些特有的功能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具有不可或缺性,能实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基本任务,是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法制保障。
当前,海南正处在快速建设发展的上升期。省委书记罗保铭指出:建设国际旅游岛,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这是定而不移的任务。但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施政中的管理理念,下大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发展的成果及时通过规范管理、精细管理、科学管理,真正转化成为老百姓实实在在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转化成为社会协调、有序、文明、和谐的发展,笔者认为,全省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身担负的社会责任,增强主体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省综治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细则》,针对我省社会管理的基本省情和急需改进的社会治安管理、民生事业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应急管理等十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海南科学发展大局,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坚持服务第一要务,夯实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全省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国际旅游岛和生态省建设的战略目标任务,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和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服务海南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服务措施,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把发展战略决策具体化,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全力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落地,尽快建成,早日产生效益,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把执法办案作为管理社会的基本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批捕、公诉、侦查监督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权益、损害执政威信的犯罪。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健全和完善刑事和解、民事调解、控申疏解工作机制,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好依法坚决查办、坚持惩防并举、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掌握分寸节奏、注意方式方法等办案原则,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稳定。
三、竭力做好保障和服务民生工作,不断激发社会活力。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群众满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省检察机关要牢记民评民说是标准、民心民力是依靠、民意民声是依据、民愿民盼是方向、民惠民富是目标、民苦民痛是失职的要旨,立足检察职能服务民生,高效公正促进民生。要围绕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假农药化肥种子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严肃查办发生在土地管理、征地拆迁、环境资源、安全生产、社保资金等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查办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社会热点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四、忠实践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增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是启动相关程序,而不是去指挥、决定或直接实施。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很多,归根结底都是利益分配不均,矛盾化解不力所致。要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的现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发挥检察监督功能,强化社会管理。要构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坚持刑事诉讼监督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把检察监督与各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促进执法机关和社会管理部门严格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公正公平地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在全省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认同,使社会管理的环境更加优化。
五、深化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拓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要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扎根农村、贴近群众的区位优势,完善“定点+巡回”的工作运行模式,健全与派出基层检察院反贪、反渎等10个执法部门对接工作机制,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拓展工作领域,创新执法方式,增强监督效能,在更加广阔的空间内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疏导等手段,探索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和长效机制。要在转变执法理念及优化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执法方式上,做到“四个适应”。即适应社会内部调节由单一管理向综合治理发展,不断提高宏观控制能力,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发挥好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适应社会管理方式由防范控制向公共服务转变,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把检察职能向修复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适应社会矛盾化解由末端处置向源头控制前移,不断提高基层维稳能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事了人和;适应社会建设重心由上层建筑向基层基础转移,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整体提升。
六、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管理,引领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全省检察机关必须把公正廉洁执法、提升社会公信力作为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来抓,要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检察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创新自身管理。健全完善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四位一体”的检察管理和工作运行模式,形成网上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和网上运行、公开透明、实时监控、管用有效的检察政务管理系统、检务保障管理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庸懒散”专项治理,完善检察工作岗位目标绩效考评机制,抓制度,促规范;抓责任,促质量;抓效能,促效率,提高广大干警的执行力和落实力。要坚持不懈地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发挥检察领导体制优势,整合监督资源,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更强大的动力和组织保障。
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自身明确的职权边界,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依法参与、有限参与、协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既解决社会管理的现实问题,又纠正其他管理违法行为,还积极推动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防止出现越权代替和扩大监督面的现象,对通过行政管理、道德约束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要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协同互动,主动不盲动,补位不越位,形成齐抓共管、优势互补、效能共显的社会管理合力,协同推进全省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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