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收入区别征税是否可行
2012-12-18邢力
邢力
种种迹象表明,万众期待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很有可能将在本月露出它的庐山真面目。据专家介绍,该方案有可能是一个原则性、框架式的方案。方案列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改革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和改革路径。
目前,甘肃、贵州、江苏、黑龙江和中原经济区已经制定了本地区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也有部分省份表示,将在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之后,随之制定收入倍增计划。
收入分配改革靠三“一”
在这一关键时间点上,人们对收入分配改革究竟将会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展开了各种讨论。对此,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长刘福垣提出的建议颇为引人瞩目。
他提出:“收入分配可以靠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对劳动收入免税,对资本性收入轻税,对财产性收入重税。对工薪收入不管高低都不应该收税。职能资本创造了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财富,应该鼓励企业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为社会增加就业和财富,税收应该尽量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不少业内专家认为,收入分配改革应采取“限高调低”的策略。刘福垣则认为,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承认一定收入差距存在的合理性。收入分配改革并非简单的“限高调低”,应从分配机制入手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此外,对于财产性收入,即租金和利息,是纯寄生性收入,因此不仅应该尽快出台财产税,而且税率应该高于其他税种。把财产税作为当前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突破口,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应该尽可能重一些,鼓励人们靠劳动、靠职能资本经营致富,而不能靠遗产过着奢侈的生活。”刘福垣强调。
一“免”,一“轻”,一“重”,刘福垣提出的收入分配调节办法简单明了,逻辑清晰,因此在网上引起了广泛注意。然而这样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方案是否真能行得通呢?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劳动收入免税:拿“高富帅”怎么办?
对所有工薪收入,不管高低都不用再缴税了?这样的提议可以说会让所有工薪族都拍手称快。
事实上,近年来,原本应该担负起“劫富济贫”职能的个人所得税越来越扭曲为“劫贫济富”。原因在于低收入人群往往收入渠道单一,主要甚至唯独依靠劳动获得收入,缺少避税的渠道和能力,因此税负较重。而高收入者收入渠道较多,往往能通过各种手段巧妙避税,所得税负担反而较轻。造成这种扭曲局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工薪收入所得税税率较高,而其他收入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红利税、财产税等相对较轻。因此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有专家学者呼吁减少劳动收入征税。也正是在这一轮又一轮的呼吁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现了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最终到目前3500元的不断提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不合理局面。
可尽管目前工薪收入税负偏高,但对所有工薪收入免税,政府又该拿“高富帅”怎么办呢?对于一个月入3000元的普通工薪族免税是好事,但对一个月入30万元的企业高管同样免税,似乎就有些不合理了。这样虽然避免了“劫贫济富”的怪相,但同样无法实现“劫富”以“济贫”的主旨。再如那些开个讲座收入10万元的学术大腕,开场演唱会收入百万元的当红歌手,拍部电影收入千万元的影视明星,这些高收入阶层的劳动收入原本就应该征以重税,如果统统免税,恐怕就有失公允了。
资本性收入轻税:会否拉大贫富差距?
在目前出口压力依然很大,宏观经济形势尚不明朗的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的经营压力依然很大,给企业主的资本性收入减税,也是给企业减负,从而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家投身实业。正如刘福垣所言,职能资本创造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财富,于国于民都有好处,所以应该通过轻税予以扶植。
然而理论上看似正确的做法,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并非完全尽如人意。去年全国两会上,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就强烈呼吁,公众所关注的个税起征点问题只是芝麻,国家对资本所得不征税才是西瓜,而资本所得是拉开收入差距的核心,所以国家在降低工薪所得税收的同时,应该加大对资本所得的税收力度。
因为有能力通过职能资本获得资本性收入的往往都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企业家。由于我国所得税税制安排的漏洞,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多的富豪企业家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他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乃至买车、买房等大件消费和投资都从公司里走账,计入公司成本,从而大大降低了他们的实际个人所得税负。如果因为这些人群“创造就业并增加社会财富“就进一步降低资本性收入,会进一步拉大这些“高富帅”与普通工薪族之间的税负差。
财产性收入重税:会否抑制中产成长空间?
针对财产性收入收重税的建议,同样有其合理性。这不但可以鼓励人们通过劳动和经营致富,而不会满足于在投资生息资产上利滚利。更重要的是,目前房价高企的环境下,在有房族和无房族,有一套房和几套房的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层天然的难以逾越的分水岭,房产越多,则意味着财产性收入越多。由于过去几年房价的连续暴涨,无房和少房族想要通过努力工作提高工薪收入来赶上这种财产性收入导致的巨大收入差距,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对以房产为代表的财产性收入征收重税,对调节因房价暴涨导致的贫富差距和阶层分化扩大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然而在我国居民生活条件从小康迈向富裕的过程中,在居民收入实现十年倍增的道路上,财产性收入是实现这些目标的重要手段。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其中特别强调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此后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八大报告中也多次提到过这一目标。
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和规范各类投资市场,创造条件增加老百姓可支配的能够增值的财产种类和数量,包括股票、基金、债券、黄金、房地产、收藏品等等;另一方面,也要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避免过重的税收抑制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步伐。
毕竟,在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过程中,能否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产阶层是成功与否的关键。从国外经验看,中产阶层在培育和崛起的过程中,除了劳动收入继续增长外,往往都伴随着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而近年来全民投资理财意识的觉醒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起点。可以说,没有投资股票、房地产等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中产阶层的崛起和内需的启动都将会异常艰难。
按家庭综合收入收税或是两全之道
一“免”,一“轻”,一“重”,看似合理,却又暗藏不合理之处;看似简单易行,行之有效,却又存在产生新的不公平的可能。之所以专家的中肯建议会形成这种既正确又错误的矛盾局面,归根到底还在于我国当前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的结构存在先天不足。
我国当前个税体制实行的还是分类税制,其最大的优点就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头征税,有效防范偷漏税。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一是从收入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收入越来越多元化,分类税制却是各管各收,结果有可能出现综合收入少的税负重,而综合收入多的反而税负轻的局面。二是从支出上看,不同纳税人的经济负担状况不同。可能两个收入相同的人,却面临着迥异的经济境遇。比如同样月入8000元,有子女和无子女的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和无老人的家庭,有患病家属和无患病家属的家庭,夫妻双方都工作和只有一方工作的家庭,面临的刚性支出压力可能有着天壤之别,不顾这些实际情况而征收同样的所得税就不甚合理了。
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所得税制的问题,不在于各种所得税税率高低的调整,而是应从根本上将分类税制改变成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即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内所有成员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进行综合征收,征税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由此可见,在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改革的现阶段,刘福垣的建议在大方向上没有错,即从总量上看,应该进一步降低全体国民的劳动收入的税收,适当降低对资本性收入的税收,适当提高对财产性收入的税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决不能“一刀切”。比如对大中型企业经营者、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创业型企业经营者的资本收入可以区别征税;对从事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企业经营者和从事节能环保、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企业经营者的资本收入以区别征税;对中小散户炒股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和大小非、企业高管抛售股票套现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区别征税;对名下只有一两套住房的普通百姓卖房和名下有十几套住房的“高富帅”和炒房客卖房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区别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