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于记”认田契看近代苏南地租的变动趋势
2012-12-17邱建立
邱建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思政部,河南郑州450000)
关于近代中国地租额的变动趋势,已有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至今也未得出一个普遍认同的结论。史学界的研究大致可概括为“增加”、“下降”和“稳定”三种观点。“增加”论者认为近代的租额普遍提高了,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乡商品经济和商业流通加速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二是地主经商居城热持续升温,地主的生活费用和家庭开支增加,经商更需要大量货币资本;三是人口增加、自耕农破产导致地价上涨、佃农竞佃。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地主采用各种手段,增加正租、押租以及各种额外浮收,使这一时期的地租剥削普遍加重。①持此论者甚多,如,刘克祥,陈争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49页;丁长清、慈鸿飞:《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近代中国农业结构、商品经济与农村市场》,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74-75页。“下降”论者以章有义为代表,他依据近代徽州的租簿,详细地计算了各个时段实收地租的指数,其结果显示:从鸦片战争前夕起,近代地租率除了个别年代外,大都没有上升迹象,总的趋势还是缓慢下降的[1]331。“稳定”论者则以曹幸穗为代表,他认为,在许多延续百余年的租佃契约中看到,苏南地区的租额并无多大变化[2]82。上述学者研究的地域各不相同,所依资料的时段亦不一致,那么租佃关系发达的江南,其地租额的变动趋势究竟如何?本文以上海档案馆所藏典于记②“典于记”系近代教育家、震旦大学创始人马相伯所捐学田的名称。光绪庚子年(1900),马相伯将其松江、青浦两地的3 000余亩祖田悉数捐献给江南教会,作为开办中西大学堂的基金。1903年,震旦学院成立,江南教会即将该田产拨付与震旦学院,马相伯又将其松江泗泾马宅(堂号“马三畏”)一部分房屋拨作天主教堂经租帐房之用,其帐房之全名称为“天主教堂震旦大学典于记住泗泾经租处”,简称“典于记”。名下的松江、青浦“认田契”为资料,拟对该问题再作一探讨,不到之处,尚望方家指正。
一
认田契,即佃户与业主签订的租佃书面契约,各地名称不一,有承揽、揽纸、租契、揽字、承札、佃票、揽约、租票、租批、租札、田札、札约、佃札、仰札、札字、讨札、佃约、赁田票、租田票、租札、租约、租田契等,认田契为松江、青浦等地的称呼。各地租佃契约虽然名称各异,内容繁简有别,措辞各不相同,但业主堂号或租栈名称、田地坐落、亩分、租额数、有无押金、交租时间方法、中人保租等则为不可或缺的固定内容。
江南盛行额租,租额又称“定租”、“正租”或“稳租”,其租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田地产量的高低,上等田产量稳定,其租额自然也稳定。所以若从个别的租佃契约来看,在短期内确实难以觉察出租额的变化。但是,考诸长时段,其租额的变化是相当明显的。笔者统计了典于记从光绪十一年至民国25年半个世纪的942宗认田契①这些认田契可见之于上海市档案馆所藏《青浦松江认田契(甲)一包》,档号:Q244-1-559;《青浦松江认田契(乙)一包》,档号:Q244-1-560;《光绪十二、十三年认田契、新旧亩分对照表》,档号:Q244-1-584。(包括几宗退田契),以年份为单位,计算该年佃户承种的总亩数、总租额、每亩平均租额,列表如表1,表2:
表1 典于记青浦、松江学田认田契租额统计(光绪十一年——光绪三十五年)
表1、表2共942宗认田契历时50年,累计统计亩数10 768.446亩,租额共8 129.24石,每亩平均约0.755石。单从年份上看,各年每亩租额高高低低,起伏不定,难以把握其变化趋势。为了便于揭示其变动的趋势,我们以5年为一单元,计算出每5年的总亩数、总租额和每亩平均租额,列表如表3。
表3显示了清末至民国50年间地租额的变化态势,其中光绪末年至民国初年租额的下降最为明显,由光绪31—35年的每亩0.822石,下降到民国 5—10年的 0.633石,相差0.189石。就光绪时期来看,光绪16—20年为一转折点,该时段的租额为每亩0.817石,较之光绪11—15年的每亩0.948石下降了0.131石,其后直到光绪31—35年则大致平稳;而民国时期,民国16—20年为一转折点,该时段每亩平均租额0.606石,较之前的五年少了0.052石,较之后的五年少了0.037石,但总的态势是升降均微弱。如果我们把光绪时期分作两个时段,把民国时期也分作两个时段,并兼顾到年数和“样本”的大致均衡,重新制表绘图,其下降的总趋势就明显了。
表2 典于记青浦、松江学田认田契租额统计(民国5年——民国25年)
表3 典于记青浦松江学田每五年每亩平均租额
表4 典于记青浦松江学田光绪和民国时期每亩平均租额
若将光绪时期与民国时期分作两个时段,将前后各25年的统计进行对比,两组数据的差异就更加明显。光绪时期的25年,累计田地共6 508.7亩,累计租额共5 422.3石,每亩平均0.833石;民国时期的 21年,累计田地共4 259.746亩,累计租额2 706.94石,每亩平均0.635石,前后每亩相差0.198石。由此似可断言:近代松江、青浦的平均地租额,清代晚期高于民国时期。
通过上述的考察,我们得出了清末至民初松江、青浦两地的地租额呈现下降趋势的结论。它说明近代苏南地区地租的变动既非一成不变,更与先前所谓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地租必然增长的论点相矛盾。
二
典于记的认田契除了少数完全用手写外,绝大多数是在木字雕刻印刷的空白契约上填写必要的项目而成的。部分契约若需附加“条款”,就以“并笔”或“又笔”的形式加以补充,简短的“并笔”却透露出了不少信息。现将典于记认田契上有关免租的“并笔”内容摘录于下:
表5 典于记认田契“并笔”摘抄一览
编号、佃户姓名县邑 保 区 字圩 亩数 正租(石)实租(石)订契年月 “并笔”33、丁子琴 娄 38 16 收 11 11 光18/4 本年照减让1升,以后照限并笔34、曹长兴 娄 38 14 东有 12 12 光18/3 此田因低薄,言明照限每石减限1斗5升正此田内有荒田15亩,除额7石5斗正,本年起垦种3三年不起租,准于22年分秋成照额还租36、张莘耕 青 38 41 字 3.6 0 1.5 光19/2 本年实米1石5斗,明年仍照原额3石6斗37、曹芳林 青 38 廿6/7 西位 4 3 光19/3 照限每石除1斗正35、王土生 青 38 19 南岗 30 19.5 光19/2 38、潘浩廷 青 38 25 东号 10 8.4 光19/12明年起垦种成熟送仓实米5斗,21年份1石,22年份2石,23年份以原租照限减小3升此荒田本年垦种,言明本年、明年还实米13石,作圩岸除米1石2斗,秋成后今明两年各半缴租,认定4年为期,21年份缴足原租24石止40、王木生 青 38 廿6/7 陶服 10 10.2 光19/4 内有原田6亩,三熟内照限每亩减米3升,22年竹根拔去照例不减39、彭桂荣 娄 38 18 致 60 0 24 光19/正此田内有荒田2亩5分,除额1石5斗5升,本年垦种3年不起租,准于22年分秋成照额缴租42、吴和观 青 38 廿6、7 服 11 7.6 光19/3 本年决定实租米3石正,20年言定实租3石5斗正,21年言定照额43、沈二大 青 38 25 出 14 12.6 光19/3 去年田脚枯言明照限减每石5升,明年照额44、孙万春 青 38 2区25 西号 28 0 12 光19/2 本年实租9石1斗,20年份实租11石5斗41、王瑞成王瑞忠 青 38 19 南岗 21 13 光19/2此田20年起垦种,言明初年不起租,21年成熟送仓实米2石,22年送仓实米3石,23年份以原实租5石4斗,认定4年为期46、陆鹤春 娄 38 14 东有 10 10 光19/3 此田脚枯漥,言明情让正租2石3斗47、冯才耕 娄 38 14 东有 8 8 光19/2 此田因步窄,言明秋成照限减去5升48、王友祥 青 38 41 字 3.6 3.6 光20/4 此田历年言定米2石正45、吴福山 娄 38 18 致 9 0 5.4 光19/11 49、钱胜南 娄 38 18 致 60 0 24 光20/9此荒田准于21年起垦种,言明是年、下年成熟送仓实米共两年合还13石以做圩岸贴还佃户,实米1石2斗,除净实糙米计11石8斗,23年分还足此田内有荒15亩除额7石5斗正,明年起垦种言定3年不起租米,准予24年分秋成熟照额还租51、许松观 青 38 4区43 6 0 3 光20/3 送仓每石免米3升52、许松林 青 上42 东制 13 6.5 光20/2 每年照实租每石免米3升53、陆书珍 青 38 2区25 西号 10 10 光21/2 照限减5升54、伍长观 青 38 42 南至 16 15.5 光21/3 照限情让3升55、周祥庆 青 38 14 东有 12 12 光21/正 此田因高头少下脚多,言明每年上起河泥,照限情减1斗50、方五泉 青 38 19 南岗 30 19.5 光20/正
编号、佃户姓名县邑 保 区 字圩 亩数 正租(石)实租(石)订契年月 “并笔”56、吴兴章 娄 38 25 东号 31 18.4 光21/11 内6石4斗照限减5升57、倪祥麟 青 38 廿6/7 衣 10 12 光22/11 照限减3升,又笔58、邱绍其 青 38 25 出 14 12.6 光22/4 本年因前佃种荒田脚甚枯,言明本年减额租1石,明年照准原额租12石6斗正59、黄友祥 青 38 41 字 7 7 光22/3 此田言定实租3石5斗正60、沈德明 青 38 25 出 14 12.6 光23/2 沈德明暂免1石2斗 下年补足12石6斗正61、徐金福 娄 38 17 藏 32 25.6 光23/12 以后言明照限每石减1斗正62、朱会生 娄 38 25 腾 3 3 光24/11 此田因田步紧减去4斗以正租2石6斗又笔63、徐琢甫 38 3区19 阙 7 7 光24/ 向除水沟实租1斗正64、张立田 青 44 1区14 荒 6 0.25 光24/9 本年每亩2斗,下年2斗5升65、宋晋阳 娄 38 17 腾 22 20 光24/2 首限送仓让额3斗66、李荣生 青 38 42 东糕 20 20 光24/2 此田言定实租8石5斗,十年为期,又笔67、陶怡园 青 38 25 出 14 12.6 光24/2 缘前佃田脚种枯暂免1石6斗、以三年之后悉照原额68、王五观 38 41 字 7 7 光24/4 此田言定实租3石5斗正69、杨信得 青 38 41 育 7 7 光24/3 言定实租米4石70、王纪根 青 38 42 东制 4 0 2 光25/3 为因垦荒起见,现年减让3斗71、陆孝忠 青 38 42 东制 6 0 2.8 光25/6 此田本年起垦,言定2年不起租,27年份每亩还米3斗,廿八年份照原额72、张松倌 娄 38 16 收 11 11 光25/3 每石照限减4升73、张心春 青 38 廿6/7 服 22 22 光27/3 本年又6亩除让实米3斗74、陆其三 青 38 25 东号 10 8 光28/冬 因底(低)田再除1石,以正租7石算75、张财生 娄 38 18 雨 8.6 7.2 光28/11 此田因坍荒照限免3升76、王裕堂 娄 38 10 霜 16 12.5 光28/冬 除水沟租2斗77、辛纪生 青 38 廿6/7 西位 30 30 光28/11 此租原免1石 又笔凭中议免,收正租7石以作佘山管理坟墓之费,结修抢篱等事,另有瓦平屋5间门窗俱全,言明不起屋租79、金友全 青 38 廿6/7 服 11 8.8 光29/2 本年情让8斗,下年照额80、杨锦林 娄 38 36 腾 8 8.8 光29/3 所租草房3间,待后年再论租米81、杨吉生 娄 38 20 3 2.8 光30/4 张姓原来3石因田窄减免正租2斗82、李书生 娄 38 5区9 余 18 18 光30/11 言明照限减6升83、潘德贵 青 38 42 东糕 15 0 5 光30/3 以限前送仓九折斛算84、张乐山 青 38 2区廿6/7 虞 13 12.6 光30 计批除免古坟米4斗正85、钱金寿 青 38 41 爱 6.2 6.2 光31/4 言定实租糙米3石正,一年为期租1石86、陆克书 娄 38 18 雨 7 0 2.7 光32/杏月78、张福生 娄 38 14 西有 13 13 光28/10本年因上年荒,故此折2石7斗情让,下年准照原额87、高范昌 青 44 1区14 洪 20 20 光32/3 本年因荒,言明正租8石,以后照额完租,倘明年不种,仍照额完租88、张芳观 娄 38 17 腾 14 13.1 光32/11 此田因前途(头)种枯,言定3年减除正租1石,以后仍照原额,又笔89、裘少云 娄 38 18 雨 60 0 24 光32/11 言明本年因荒还正租5石,明年以11石正,以后言定22石为正90、张方倌 娄 38 17 腾 14 0 9 光32/4 因为上年田脚枯,减除7斗,以2年为限,如不再种向追补足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档案号分别为Q244-1-559、Q244-1-560和Q244-1-584,表中各佃户之前的编号为笔者所加。
表5所列认田契上之“并笔”全部为减租的原因说明,按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长期盛行的地租减免惯例,另一类为业佃双方“博弈”后的临时减免。关于地租的减免惯例,邢丙彦以典于记租簿为中心,并结合其他相关记载,对民国时期“典于记”在松江、青浦两县的地租减免惯例及其作用作了认真的分析,作者认为,苏南地区农村,至少从清代起,就存在着地租减免惯例。民国时期,“典于记”在松江、青浦两县仍延续着清以来的地租减免惯例。具体有三种情况:一在农作物的年景收成上有所减免;二在农业的生产用地上有所减免;三在交纳地租的时间上有所减免。地租减免惯例在维持农村社会的经济生产秩序方面具有积极功能。具体说来,一是维护佃户再生产积极性;二是保证正常农业生产秩序;三是鼓励佃户及时交纳地租。[3]这种租册中记录的地租减免是在收租时的减免,可称为“事后减免”,那么认田契上的预先约定的减免就应称为“事前减免”。表5中摘录的典于记认田契上迄光绪9年下至民国11年,共109宗,纵观这些“并笔”,内容颇为繁杂,从免租时间长短上看,有短期暂免的也有长期减免的,“并笔”中凡注明“本年免租”字样者,即指佃户租佃的第一年给予的让免。统计暂免1年的有37户,免租2年的有9户,免租3年的有12户,以上共58例;长期免租的有51户(包括正租改实租者6户)。从减免的原因上看,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于田地本身的“缺陷”而减租的,具体而言,又可细分作:
其一,田脚枯,即因疏于对田地的养护而造成田地土壤肥力的下降,属于此类情况的有10例,见表 5 中佃户编号 2、26、27、31、43、46、58、67、89、91。
其二,田地荒坍,属于此类情况的有19例,见表 5 中佃户编号 19、23、24、25、32、35、39、41、49、50、58、70、75、79、87、88、90、94、96。
其三,田地的其他缺陷,诸如田内有水沟、坟墓或因田地低薄、“亩窄”,等等,属于此类的有12 例,见表 5 中佃户编号 18、20、30、34、47、55、62、63、76、82、94、97。
第二种情况是“限让”或“情让”。“限让”是为了激励佃户尽早缴租或及时缴租而给予的减免,这是江南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地租减免惯例。“情让”是指业主看在佃户的面子或看中人的面子而作出的减免,属于此类情况的实例最多,详见表 5 中佃户编号 1、3、5、6、8、11、13、16、28、33、36、37、51、52、53、54、56、57、61、64、65、72、73、78、80、83、84、91、92、100、101、106、107、108、109。
此外,契约中原议的是正租,“本年”可暂缴实租者,亦应归入“情让”之列,因为租额明显较轻。例如:
4号佃户议定的正租2.4石,若缴纳实租,则为1.6石,实租相当于正租的67%;7号佃户议定的正租为13.4石,“下脚”实租3.5石,即租种的第一年只需缴纳3.5石,实租相当于正租的26%。其他实例还有表5中佃户编号9、10、12、14、29、42、44、45、59、66、68、69、86、98、99、103、109。
当然上述对于地租减免原因的划分是十分粗略的,亦不尽恰当,如因田地本身缺陷的“让”与其他“情让”并无严格之别。如此分类只是便于问题的讨论而已。从上面列举出来的各种地租减免实例来看,尽管田租减免的具体原因很多,但不外以下两大原因:
其一,业佃之间的博弈是导致业主减免的主观原因。业佃在签订租约之时,毋庸置疑,业户处于强势地位,佃户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佃户就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相反,佃户往往会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本(如“中人”)或找出种种的理由与业主进行博弈。例如关于田地的种种“缺陷”,有的是显性的,如圩岸坍塌毁坏,田地荒芜;有的则是隐性的,如“田脚枯”、“田窄”、“田步紧”。对于田地隐性的“缺陷”,佃户若不明言,业主就不大可能自觉主动地指出而给予“情让”。业佃双方签订租约犹如商业上买卖双方关于商品“价格”的谈判,自然是佃户希望租额越低越好,业主则希望租额越高越好,但要达到各自的目标,先决的条件应是“知己知彼”,处于劣势的佃户,在决定签订田契之前,必然会通过中人或临田踏看以了解该块田地的肥瘠、高低、水利之便利与否以及原佃租额的高低等情况,以便在签约之时,能够指出业主田地的缺点,从而达到“降价”(减租)的目的。作为业主(或业主的代理人),也会通过种种的途径以了解自己田地的情况,许多认田契上都写有“原租”的字样,但誊抄到租册中时又变成了“正租”,这说明了业主是拿“原租”做筹码,来抵挡佃户试图减免租额的“企图”。不管佃户处于怎样不利的地位,也不管“谈判”多么艰难,上面文书中的减租实例则表明,一些佃户还是实现了部分目标。表5中97号佃户陆浩生的“并笔”、“实租改作额租倘向外人发表陆浩生认罚”等就颇为耐人寻味。民国9年,佃户陆浩生认契,承种了典于记坐落在松江县38保18图致字圩田20亩,原议实租7石,后将实租改为正租,租额仍是7石。典于记的实租分为两类:硬实租和软实租,硬实租即铁板租,没有折扣,而软实租通常是“限前九折”,据典于记租册记录,抗日战争之前典于记的正租,最高收八三成,最低收七六成,平均为七七成。陆浩生原先每年缴纳实租7石,而改为正租之后,按最高年份八三折只需缴纳5.81石,少缴了1.19石。业主同意了陆浩生实租改正租的请求,但同时要求他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真相”,否则受罚。业主非常清楚,一旦租额降低,以后欲再加租,就困难多了。所以,业主要求佃户不得向外人透露真相,是担心其他佃户会援引该实例效仿求减。这样一例一例隐约的减免,经过长时段的积累,最终势必导致地租普遍的下降。
其二,田地的劣化是业主减免地租的客观原因。上述“田脚枯”和田地“荒坍”共29例,占“并笔”总数的四分之一。从“并笔”的内容上推测,造成“枯”、“荒”、“坍”的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客观上,近代以来,各种天灾人祸,导致圩岸被毁或佃农弃耕抛荒;主观上因佃户行将退耕而故意过度消耗地力所致。当然,不排除由于沉重的地租剥削导致了佃农经营恶化而无力维护圩田的可能。总之,不管何种原因,田地的生态环境逐步恶化显为不争的事实。田地的劣化必致粮食亩产量的下降,这是造成地租额下降的根本原因。
典于记松江、青浦田租主要分做正租和实租两大类,下面我们拟将正租与实租分开统计,分别考察正租与实租的变化情况。典于记认田契中,有少数佃户承种的田亩既有正租也有实租,多数认田契都分别予以注明,只有三宗没有区分,笔者将正租按普通每亩正租一石糙米计算,其余归入实租田亩,除去少数田租亩数,计算结果如表6:
表6 典于记青浦松江学田光绪和民国时期正租与实租租额比较
表6中数据显示:光绪11—35年与民国5—25年两个时期对比,前者的正租每亩平均0.902石,较之后者的正租0.885石只多出0.017石;而前者的实租每亩平均0.481石,较之后者的实租0.303石多出0.178石。这表明正租的变化甚微,而实租变化甚大。表6中的数据还显示:光绪11—35年的实租亩数较之民国5—25年的实租亩数要少得多:前者实租亩数为1 299.3亩,占总亩数6 621.65亩的19.6%,而后者实租的亩数为1 800.46亩,占总亩数4 282.346亩的42%。从典于记认田契和租册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正租租田一般为上等田,实租租田多为下等田,实租田亩的大量增加表明了田地生态的恶化和荒废田地的增多,由此不难推定:近代典于记租田地租下降的主要原因应是田地生态的恶化而导致了农田生产率的低落。
[1] 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6.
[3] 邢丙彦.民国时期松江青浦的地租减免惯例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