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历史与经验
2012-04-13罗忠敏盛福荣
罗忠敏, 盛福荣
(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北京10004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30年来,一方面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根本消除。在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实事求是地考察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历程,科学地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更好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前(1978年12月—1989年6月)。
第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了维护党规党纪,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奠定了组织基础。全会以后,党着手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首先,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到严重破坏,特殊化现象有所滋长。中央的规定对于促进党风的好转,改善党和群众的关系,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其次,为了医治“文化大革命”给党的建设造成的创伤,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是根据党几十年来如何增强党性和如何处理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年11月,陈云尖锐地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第一次把党风问题提到“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对党风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纲领。1980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邓小平认真总结和汲取以往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经验教训,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327他鲜明提出群众监督的新思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332这个讲话,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
第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1979年中央根据广东、福建两省靠近港澳、华侨众多的有利条件,决定在两省设立经济特区,以吸收外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于是,两省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外贸出口创汇增幅颇大。但是,两省一些地方出现了大规模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严重犯罪活动。1982年1月11日,中央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开展一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央决定,派习仲勋、余秋里、彭冲、王鹤寿立即去广东、福建、浙江、云南等走私贩私最为严重的省,传达中央常委的批示,并采取紧急措施[2]。紧急通知发出后,各级纪委全力以赴地抓这项工作,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原广东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因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 749元,被依法判处死刑。据1983年4月底统计,全国揭露并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19.2万多件,涉案党员被开除党籍的8 500多人[3]。通过这场斗争,初步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歪风邪气有所收敛。
第四,整党。根据十二大的决定,1983年10月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关于整党的决定。1984年1月1日,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关于第一期整党单位的党委或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边整边改的方针的通知》,要求重点应放在纠正不正之风上。在第一期整党中,认真查处了在招生、招干、提干、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建房分房中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85年4月10日,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关于第二期整党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第二期整党是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的第一年中进行的。根据中央确定的整党必须同改革紧密结合,为改革和发展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期整党应突出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切实增强党员的党性,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4]。
然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些地方和部门错误理解规章制度要改革、权力要下放的精神,出现了“党的纪律要松绑”等错误思想,有的甚至说纪检机关是改革的绊脚石,执纪工作受到冲击。1985年检查处分党员104 543人,占党员总数的0.24%,比1983年检查处分党员减少21 523人[5]73-74。为了进一步纠正新的不正之风,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要求尽快纠正各级党政机关中更换进口小轿车、公款出国旅游、请客送礼、经商牟利等六个严重问题。1986年1月,中央召开了中央机关八千人大会,号召中央机关要做全国的表率。会后,中央和各地对六股不正之风逐个进行清理和纠正。为了加强行政监督,1986年成立了监察部。由于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1986年全党共检查处分党员157 998人,占党员总数的0.34% 。[5]74
至1987年5月,历时三年半的整党基本结束。全党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几个方面都有了进步,同时积累了一些正确处理党内矛盾的经验。但是,整党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单位走了过场。
据统计,从1982年—1986年,共处分违纪党员650 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 935人。1985年和1986年,处分省军级干部74人,地师级干部635人[6]。对原安徽省委常委兼秘书长洪清源受贿案,原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倪献策腐化堕落违法乱纪案,原中共中央委员、国家民航局局长沈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以权谋私案等,都进行了严肃查处,在党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五,不惩治腐败,确有失败危险。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改革步伐加快,经济加速发展。但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体制不完善,一度有所遏制的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等不正之风再度蔓延。“官商”利用价格双轨制的漏洞牟取暴利。当时党的个别主要领导人严重忽视党的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少数干部中滋长的相当严重的腐败现象,未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和解决。1988年检查处分党员79 657人,占党员总数的 0.16%[5]74。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加上物价大幅度上涨及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导致了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邓小平指出:“动乱给我们上了一堂大课。”[7]325“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7]300“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7]313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前这一阶段历史可以看出,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不断探索端正党风、反对腐蚀的新途径。
(二)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之前(1989年6月—2002年11月)。
平息政治风波后,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实行了坚强有力的领导。
第一,廉政七件事。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央着重抓了以下七件事,即: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人员少量食品的“特供”;严格按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严格禁止请客送礼;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这些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第二,“两高通告”。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简称“两高通告”),掀起了反腐败斗争的高潮。各级纪委也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重点查处了贪污受贿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案件,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严重以权谋私案件,以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据统计,1989年各级纪检机关共处分党员158 826人,占党员总数的 0.32%,比1988 年增加了一倍[5]74。
第三,1990年3月,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要求全党同志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不懈地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尽一切努力恢复和发扬我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纪委提出的《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认真清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两个问题。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对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初步形成反腐倡廉新思路。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作出的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决策,对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使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报告,都提出要把党风和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但一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很不自觉、很不得力。有的把反腐败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片面强调服务和保护,对消极腐败现象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说情袒护,压制、打击举报人,使一些违法违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1993年检查处分党员减至92 000人,占党员总数的0.17%[8]。这些情况说明,反腐败是一场复杂、艰巨、长期的斗争。
1993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同年8月,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召开了中纪委二次全会。会议直面矛盾,勇于探索,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对策:一是反腐败要紧密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进行;二是反腐败要抓好严惩腐败分子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两方面任务;三是反腐败必须加强法规和政策研究,及时规范行为;四是反腐败必须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五是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纲、宗旨、理想、纪律和优良传统作风等教育,增强他们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会议提出,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其重点放在“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各级党组织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在这次会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反腐败领导机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9]17。这次会议明确了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工作格局,形成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新路子的雏形。
会后,中央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门进行研究,通过中纪委全会向全党作出部署,并及时解决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每年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各级党纪委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制定法规制度。中央提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决策后,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问题十分突出。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4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4月18日)、《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随后还制定了一批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基础性法律和党内法规相配套的规定或实施细则。这些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六,加强监督,推动权力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各级党委贯彻执行党中央1996年作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9]31,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随后,中央及各省(区、市)党委建立了巡视制度。中央派出巡视组,对各省(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普遍实行了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开展“三讲”教育,作出加强改进党风建设决定。从1998年11月开始,全党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集中时间,用两年时间分期分批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中央政治局常委带头认真总结经验,检查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并分别到7个县(市)进行调研,指导工作。全党有70万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了“三讲”教育,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班子成员达2 100多人。参加民主测评和帮助整改的党内外干部和群众有500万人以上[10]。广大干部在“三讲”教育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受了一次党内政治生活的严格锻炼,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2000年1月,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2001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针对目前党的作风建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和严重的问题,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纠正措施,号召全党同志要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开拓进取、知难而进,关心群众、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拒腐防变,使党的作风、党群干群关系能有新的明显的改善。全党认真学习贯彻《决定》,联系实际抓落实,促进党的作风建设。
第八,1998年11月,中央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深入落实中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程序,严格了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强化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九,改革体制机制制度。从1998年开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集中开展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中央和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基本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财政制度改革初见成效。县以上执收执罚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大多数地区已将这项工作延伸到乡(镇)一级。中央部门全部编制了部门预算,各省(区、市)也进行了改革试点。一些地方和部门建立了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开展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试点工作。干部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进一步得到贯彻。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制度,以及干部交流、回避、重点岗位轮换等制度。部分省(区、市)和市(地)实行了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的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逐步提高。随着标本兼治、治本工作力度逐步加大,有些腐败案件多发的部门和领域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
第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加大。1992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 592 917件,结案1 512 8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 515 450人,其中开除党籍259 2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75 28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49 291人,厅(局)级干部4 095人,省(部)级干部176人[11]。特别是查处了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北京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这些案件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回顾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到党的十六大之前这一阶段历史可以看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
(三)党的十六大到现在(2002年11月—现在)。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切实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第一,2005年1月3日,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这是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2008年5月,中央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以扎实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从2005年2月到2006年6月,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权力观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广泛开展学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活动,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12],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以及参与赌博等问题,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
第三,不断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党内询问和质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建立巡视机构,加强巡视工作。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巡视。各省(区、市)党委对所辖市(地)进行巡视,并将巡视范围延伸到部分县(市、区)。通过巡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了一大批廉洁勤政的好干部,也发现了一些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基本完成,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得到加强。进一步加大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逐步推进。
第四,深入开展治本抓源头工作。中纪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推进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改革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式,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第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注意把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纳入治理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同时,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整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积极推进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第六,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案件。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 924件,结案679 846件,给予党纪处分518 484人[13]。查处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第七,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签署并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探索与有关国家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工作机制。
从第三阶段反腐败斗争历程可以看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深刻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回顾整个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历程,其中虽有曲折,但成绩显著。目前,虽然有些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全面遏制和根本治理,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但改革开放30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进程,有力地证明了我们党在成功地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成功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加强对反腐倡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注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使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对策更具预见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积累了宝贵经验。
第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既支持改革创新,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严明党的纪律,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反腐倡廉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始终放在全局中谋划和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反腐倡廉要深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解决妨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治理,优化发展环境。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每当新的改革措施出台,总有一个相关的腐败活动的高峰,两条曲线在高峰上相交。这是因为,腐败的东西往往千方百计地依附于新事物而滋生蔓延。重大改革的措施,不可能一下子就很完善,往往会有人利用职权钻空子,追逐非法利益。严峻的事实表明,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已成为影响、破坏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制约因素。因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决策的同时,必须研究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治理对策,把反腐败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一起来抓。要着重抓那些妨碍、干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破坏社会稳定的问题,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又要严肃地惩处打着改革旗号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践证明,这样做既保证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拓宽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途径。
第二,坚持惩防并举,既坚决惩治,更注重预防,系统治腐,整体推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坚持这个方针,就是要把惩治与预防始终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全过程,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有效抑制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才能为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预防,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工作思路,破解工作难题,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必须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第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既要严惩腐败分子,又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它既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在腐败活动仍处于易发多发时期,必须加大惩腐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要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还要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只有这样,才能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反腐败不可动摇的决心,才能教育一大批干部,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在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必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党内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而有或轻或重不廉洁行为的领导干部在数量上则要比腐败分子多得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表面上看是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实质上是滥用权力获取有利于实现部门和个人利益的机会,其结果是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受损。对于这些不廉洁行为,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纠正这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纠风工作力度,更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既加强法制建设,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二者协调发展。克服消极腐败现象,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腐败的产生,首先是精神的堕落。这些年的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不要只注意在干部犯了错误之后才去处理,也不要在一些问题成了风之后才去刹,而是要将关口前移,防微杜渐。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的内心防线,这是对腐败最有力的防范。同时,还要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反对腐败,既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更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经济多样化与法制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对一些行为的是与非、合法与不合法,往往在认识上很不一致,这给以权谋私的人以可乘之机。新时期几次腐败活动的高峰都与法制不健全有关。因此,必须适应反腐败斗争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廉政立法、市场经济立法和惩戒性立法,堵塞漏洞,使腐败分子无空可钻。如果说立法重要,那么严格执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实践证明,能否严格执法,关系到反腐败的成败。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加强对法人犯罪的打击,使任何犯法的人不得逍遥法外。
第五,坚持发展民主、加强监督,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民主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必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强化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的各项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建了各级纪委,恢复和建立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形成了中国的监督体系。但仅有专门机关的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和加强群众监督。要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公务人员不敢懈怠,真正做到对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负责,当好人民的公仆。这既是反腐败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作的重要方法。要健全人民监督法,使监督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依据。同时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人民监督制约制度,使它的权威性足以打破官僚腐败的社会关系网。为此,要强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功能,切实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量,保障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
第六,坚持深化改革,进行体制创新,既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又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步子迈得较快,取得了好的效果。但有的改革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或配套措施没跟上,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等其他方面的改革,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断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规制度。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因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还未肃清。如干部人事制度中仍存在弊端。有些地方干部选拔缺乏公开竞争,长官意志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为了得到提拔重用,往往采用拉关系、走后门、送钱送物等方式进行“感情投资”。于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便出现了。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等问题。民主政治是对国家权力的根本制约,也是反对腐败的强大力量。政治体制改革对于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具有釜底抽薪之效。
第七,反腐败要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既要有战略上的总体考虑,又要有阶段性的具体部署,将战略上打持久战与战术上抓阶段性成果相结合。新时期腐败现象成因复杂,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治理起来难度很大。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五年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任务,这虽然表现出党纠正不正之风的坚强决心,但也反映出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艰难转换过程中,反腐败斗争不可能通过短时期的突击整治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逐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但是,不能因为反腐败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就可以慢慢来,消极等待。必须有现实的紧迫感,针对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产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要求和目标,确定重点任务,并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进行治理。这样做,既能鼓舞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又有利于通过阶段性成果的积累,达到总体目标的要求。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93.
[3] 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83年)[EB/OL].(2011-06-23)[2011-10-20].http://www.zgdsw.com/?p=101a=viewr=2833c=5.
[4]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11-712.
[5] 中纪委宣教室.思考与对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6]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90.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 傅杰,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385.
[9] 扎实深入有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专辑[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17.
[10] 中国共产党简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220.
[11]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9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9.
[12]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9.
[13]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