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乳大肠菌群超标案如何处罚
2012-12-10陈永远
文/陈永远
2011年1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居民小区一楼的李某腐乳加工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加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库存加工好的腐乳2000罐,罐体上标注XX红豆腐乳,食品流通许可证号:SP0004301150004329,净含量:850克,配料:豆腐、精盐、白酒 、味精、辣椒粉、调和油,标准代号;SB/T10170-2007,生产日期:2011年12月26日,保质期1年。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抽样,经检测,“大肠菌群”严重超标,而沙门氏等致病菌未检出。经调查,李某承认腐乳大肠菌群超标,该加工店正常从业人员俩人,为夫妻店,因年底生意好和腐乳更易保存,才有那么多库存。流通许可证是以李某的妻子名义办的,经营地点在A县农贸市场,由李某妻子负责进行销售。围绕着如何对李某进行处罚问题,执法人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大肠菌群是作为食品在微生物学上是否安全的指标,反映了食品被人或动物肠道菌污染的可能性,如大肠菌群严重超标预示存在发生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的潜在危险,不是现实威胁。《食品安全法》是罚因不罚果,腐乳未检测出致病菌,仅凭大肠菌群严重超标,不能对李某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对人体同样可能造成危害,因此,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A市所在省食安委规定,质监部门只对五类食品的前店后厂中的后厂进行监管,具体的五类食品不包括腐乳,同时本案李某腐乳加工店也不是前店后厂经营模式,所以,A市质监局无权对李某进行处罚,应该移送有权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腐乳加工店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而该省尚未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在特别法未规定情况下,质监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这是责无旁贷的,腐乳经检测大肠菌群不符合SB/T10170-2007标准要求,为不合格品,应该适用普通法《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进行处罚。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