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氏针撬拨复位加石膏托固定治疗跟骨骨折30例
2012-12-10顾纯
顾 纯
(江苏省苏州市中医医院,江苏 苏州 215009)
跟骨骨折为临床常见部位骨折,约占全身骨折的2%,多属关节内骨折,治疗存在一定困难[1]。跟骨骨折临床治疗方法较多,本院自去年开始对跟骨骨折采用克氏针撬拨复位加石膏托固定方法治疗,观察2011年1月~2012年1月在本院住院治疗的跟骨骨折30例患者,疗效满意,现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组30例患者中,男28例,女2例;年龄最大69岁,最小20岁,平均37.7岁;左足13例,右足14例,双足3例;高处坠落伤26例,其他类型损伤4例。骨折未涉及关节外5例,骨折未涉及关节25例28足。根据Essex-Lopresti分型[2],I型9足,Ⅱ型16足,Ⅲ型3足。Böhler角0~10°22足,10~20°6足。
2 治疗方法
2.1 手术方法 采取硬腰联合麻醉。患者取健侧卧位(双足者术中变更体位),患足在上,消毒、铺巾,患足置于C型臂X线机上,在跟腱止点两侧平行插入二根斯氏针,针尖沿跟骨纵轴向前并略微偏向足底,达骨折断端下方后,一手四指抓住二根斯氏针,拇指抵住足底部,另一手四指抓住前足中部,拇指亦抵住足底部,三点折顶,撬起塌陷的跟骨后距关节面的骨折片,旨在恢复Böhler's角至正常范围。再于内外踝下方、跟骨内外两侧用两手掌根部挤压,使跟骨外侧壁膨突移位之骨折块复位,以纠正骨折增宽的跟骨横径,C型臂X线机透视证实跟骨形态恢复正常后,由助手于跟腱止点两侧斯氏针下方沿跟骨纵轴交叉钻入2根直径2mm克氏针穿过骨折线至关节面下以固定。术毕使用石膏托固定于患肢屈膝跖屈位。
2.2 围手术期处理 入院后嘱抬高患足,积极使用活血消肿药物促进患足消肿;术前备皮,清洗皮肤,术中注意严格无菌操作,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使用抗生素,术后仍需抬高患肢,麻醉作用消退后即可开始患足足趾主动活动,术后观察2~3天即可出院。4~6周拔除克氏针并去除石膏托,视术后X片复查情况,一般8周可开始适度负重功能锻炼,12周完全负重功能锻炼。
3 疗效标准与治疗结果
3.1 疗效标准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进行疗效评定:治愈:足跟外观无畸形,对位满意,骨折线模糊或消失,行走无不适,功能完全或基本恢复;好转:骨对位良好已愈合,或足跟轻度畸形,足弓轻度变平,行走轻度疼痛,距下关节活动轻度受限;未愈:足跟畸形明显,足弓塌陷。或骨折未愈合疼痛明显,行走困难,距下关节活动障碍。
3.2 治疗结果 本组30例全部随访,随访时间3~12月。治愈15例(15足),好转13例(15足),未愈2例(3足),术后(患足)治愈好转率90.9%。
4 讨论
跟骨主要由松质骨构成,血液供应丰富,出现不愈合情况少见。跟骨骨折常见于高处坠落伤,垂直压缩暴力致使距下关节面破坏,关节面下移,跟骨结节部上移,Böhler's角减少,跟骨增宽。因其骨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临床各种治疗方法多样,但其治疗目的无非是恢复跟骨Böhler's角,复位距下关节,恢复跟骨原有的形态,从而减少骨折并发症发生。若治疗措施不当,特别是距下关节面恢复不好,将严重影响人的站立行走等生活质量,甚至遗留伤残。
采用克氏针撬拨复位加石膏托固定的方法治疗跟骨骨折有如下优点:(1)操作方便,有C型臂X线机即可开展,创伤极小,无切口,不损伤软组织,避免切开复位内固定所带来骨折部位皮缘供血不足,皮肤感染甚至坏死等并发症,适合基层医院开展[3]。(2)有效恢复跟骨Böhler's角,复位距下关节,固定并恢复跟骨原有的形态。(3)住院时间短,并发症少,骨折愈合后去除固定简单。
5 小结
闭合撬拨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方法治疗跟骨骨折,尤其适合于跟骨I型(舌状骨折)及大部分Ⅱ型关节面轻度受累的跟骨骨折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严重的Ⅲ型关节面严重受累的跟骨骨折,此法复位效果欠佳,如本组2例(3足)较严重的跟骨关节内骨折,本法治疗后观察疗效欠佳,故魏金亮等[4]认为此类跟骨骨折适宜采取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该法如何改进,以治疗严重的跟骨关节内跟骨骨折,需进一步研究。
[1]Heppenstall RB.Fracture treatment and Healing[M].Philadephia:W.B.Saunders Company,1980:860~868.
[2]Essex-Lopresti P.The mechanism reduction technique and results in-fractures of the os clais[J].Brjsurg,1952,39:395.
[3].徐实现,赵清臣,武向荣 .经皮撬拨复位配合石膏外固定治疗跟骨骨折48例报告[J].中医正骨,2008,20(1):34.
[4].魏金亮,钟俊,邱波,等 .跟骨关节内骨折切开复位与撬拨复位治疗比较[J].临床外科杂志,2011,19(9):63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