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解决东北朝鲜族国籍问题的过程
2012-12-09姜丰裕
姜 丰 裕
(延吉市科学技术局,吉林 延吉133000)
我国朝鲜族人口现为200万,大多数生活在东北地区。从历史上看,朝鲜族作为明末清初从朝鲜半岛迁入而来的跨界民族,他们国籍问题的解决,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清政府对他们实施“薙发易服”政策;民国政府实行“归化入籍”;日伪时期则推行所谓“五族协和”政策,规定他们为“国民”之一;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指定他们为“朝侨”,与“日侨”同待,推行遣返朝鲜半岛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尊重朝鲜族的意愿,确定他们为我国少数民族之一,从此彻底解决了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东北朝鲜族国籍问题。
新中国对朝鲜族国籍问题的解决,与过去根本不同,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允许他们在自愿的原则下加入中国国籍,未留下任何历史问题,这可谓我国圆满解决跨界民族国籍问题的一个典范。然而,现在国外一些学者和政客在这一问题上无事生非,颠倒黑白,散布东北朝鲜族加入中国国籍是“被迫”或“不知不觉”地加入的,并无“法律依据”等谎言,从而迷惑了不少人。鉴于此,本文拟系统地考察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解决东北朝鲜族国籍问题的历史过程,以澄清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国国籍的是是非非。
一、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朝鲜族的动向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国共两党争夺东北局势的日益加重,200多万东北朝鲜族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与日趋恶化的处境,不得不慎重考虑今后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因为日伪时期日帝为加强殖民统治,有意挑拨东北民族关系,把朝鲜族抬到所谓“准日本人”地位,欺凌其他民族,造成民族关系的“隔阂”。光复后,东北朝鲜族社会由此受到很大冲击。
首先,抗战胜利后东北朝鲜族受“政治土匪”的随意蹂躏和虐待。抗战胜利初期,为了配合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军队对东北发起的正面进攻,争取早日占领东北,国民党以中央的招牌组织了所谓“先遣军”、“挺进军”、“光复军”、“忠义救国军”等特殊的地方土匪,其成分是国特、敌伪残余、惯匪及被批斗的反动地主等,人数约达10万多人。[1]他们以“正统”的形象来欺骗群众,头目受国民党委任,暗地里受国民党指挥,不是传统观念上的“匪帮”,因此称其为“政治土匪”。自1945年11月国民党进入东北至1946年5月苏军撤出东北的半年时间里,他们利用与国民党的关系,握有日本战败时流入民间的武器,结党聚群,称霸一方,在东北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起到了在战略上配合国民党正面进攻的作用。当时的东北,除了苏军维持社会秩序的部分城市社会治安状况稍好些外,大部分地区成为“政治土匪”胡作非为的天下,而东北朝鲜族的居住地区更是无人问津,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例如1945年11月,安振有匪帮血洗汪清县罗子沟,杀害朝鲜族青年100余人;[2]这一时期,诸如此类事件在东北朝鲜族聚居地区举不胜举。
其次,国民党东北行营以没收“日伪”资产为名,扣押东北朝鲜族资产,并遣返他们回朝鲜半岛。1946年,国民党东北行营先后颁布《处理韩侨临时办法》、《东北韩侨处理通则》等一系列训令,把东北朝鲜族资产看做“日伪”资产,予以扣押。譬如,《处理韩侨临时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凡东北韩侨中应遣送或检举其所有产业,依照朝鲜及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之规定,一律暂予扣押,准许居留韩侨之产业,亦须调查登记,不许移转或变更”。[3]在《东北韩侨处理通则》第7条中也规定:“暂留韩侨所从事之生产或业务,应由管理处拟具分期接管办法,分派本国人民逐年接管”。按这一规定,1946年6月至年底东北行营开始对东北朝鲜族资产进行扣押或没收,共查封1 516个东北朝鲜族产业,[4]使“东北韩侨所经营之各种产业全部停顿,因之生活毫无保障,至于教育卫生以及其他更无论矣”。[5]其实,这一时期东北朝鲜族的资产,不过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工厂、商店和土地等而已。之后,东北行营将那些由于失去资产或为了躲避“政治土匪”的迫害到处流浪的东北朝鲜族遣送回朝鲜半岛。在《处理韩侨临时办法》中明确规定:“凡不事生产及无正当职业韩侨,一律限期集中先行遣送回国。其集中及遣送时期应按实际情形临时核定”;“东北韩侨之集中遣送,准许居留或依法检举等,统由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韩侨事务处办理。一切韩侨均不得自由行动”;“应遣送回国之韩侨,其集中管理遣送及准许携带物品等项,一律适用处理日侨办法”。实际上,这里所谓的“不事生产”和“无正当职业”的罪名,根本上就是国民党东北行营为了自身的统治,强加在东北朝鲜族头上的莫须有的诬陷,他们大部分是被扣押资产或为躲避“政治土匪”的虐待到处流离的东北朝鲜族而已。总之,按这一计划,东北行营于1946年12月开始遣送。这次原来准备遣送15 000人,但因时间短,天气又酷寒,未能如数遣送,最后只遣送了2 483人。[6]这些人主要来自沈阳、长春、营口、抚顺、吉林、四平、锦州等地,先集中在沈阳,后在葫芦岛登船回朝鲜半岛。
面对这种险恶局势,东北朝鲜族人人自危,对今后何去何从的问题必须做出重大抉择。应该说,光复后东北朝鲜族社会按其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同,有四条路可供选择。
第一,跟着中国共产党走,参加建立新中国的斗争。其实,这是光复后大多数东北朝鲜族人的愿望,例如1945年8月22日,即苏联红军进驻吉林市的第四天,梁焕俊等人组织“吉林朝鲜人解放同盟”,主张“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为争取民主、自由独立而斗争,建立光明的新中国,中国人民才有光明的前途,中国的朝鲜族人民也才有光明前途”,并得到吉林市朝鲜族大多数人的支持。[7]11月3日,在沈阳召开的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临时代表会议上,也有东北朝鲜族代表参加。会议期间,他们在沈阳市西塔另召集小组会议,专门对东北朝鲜族是否作为中国少数民族一员参加建政工作的问题展开了讨论。辽宁、黑龙江省代表提出民族自治提纲,而吉林省代表梁焕俊提出“现在国民党蒋介石抢夺抗战胜利果实,疯狂准备内战,中国正面临着光明与黑暗这两种命运的决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民族自治问题,为时尚早。我们作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应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首先参加建政、建军工作,为打败蒋介石,建立新中国做出贡献”。[7]经过激烈的争论,吉林省代表的主张最后得到认可。
第二,跟着蒋介石国民党走。在东北朝鲜族社会中,也有不少曾任日伪官吏、军警等的特殊阶层。他们对国民党具有较强的“正统”观念,对蒋介石抱有一种幻想。1945年8月末,在哈尔滨金刚小学举行的朝鲜族今后何去何从的讨论会上,高丽青年团团长权英朝等人表示,坚决反苏反共,拥护蒋介石国民党。9月,日伪时期曾任吉林朝鲜民会会长的李大龙等人,勾结与国民党关系甚密的韩国侨民会申肃等,在吉林市朝阳街朝鲜族小学召集敦化、蛟河、舒兰、桦甸、长春等地朝鲜族代表500多人参加的规模很大的会议,建议东北朝鲜族跟着国民党走。[7]当然,这一主张立即遭到了“吉林朝鲜人解放同盟”的坚决反对。
第三,还有一部分人主张,用实际行动支持在北朝鲜建立独立自主的民主国家。1946年9月,来自北满地区的朝鲜族在哈尔滨召开北满地区朝鲜人民主联盟第三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朝鲜人民主联盟纲领》,并发出了:“支援朝鲜国内的民主运动,取得朝鲜的完全独立,为建设新民主主义朝鲜作贡献”的号召。[8]虽然这一纲领中尚未明确地提到东北朝鲜族回到北朝鲜的意愿,但是在《纲领》中仍可窥见北满地区朝鲜族要为北朝鲜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的强烈愿望。对这种动态,1948年8月中共延边地委也明确地指出:“朝鲜民族人民中有些把‘国民’与‘侨民’分不清,认为一身有两国,随时可以回北朝鲜,对政府的限制认为不妥,甚至不满,而因某些小问题对党政策发生怀疑,如不办朝鲜人大学,以白纸印中文书报,不够白的纸印朝文报等。有个别干部党员要求回北鲜工作,不愿在延边”;“部分青年学生知识分子片面的祖国(北鲜)观念较为浓厚”。[9]这些事实,实际上反映了当时部分东北朝鲜族返回北朝鲜的愿望。
第四,亲日分子和民族主义者大部分要求返回朝鲜南部。例如1945年9月10日,辽宁省开原县“韩国民团”、“韩国青年团”等政治团体,召集县内各村朝鲜族农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煽动他们回到朝鲜南部。
总之,抗日战争结束后在东北朝鲜人内部按阶层、成分、意识形态的不同,有相异的政治趋向和抉择。
二、中共对东北朝鲜族的社会定位与保护政策
抗日战争结束后,由于国民党把朝鲜族指定为外侨,东北社会也对朝鲜族存在程度不同的偏颇或模糊认识。结果,不少东北朝鲜族不堪忍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除了被东北行营遣送外,大部分是通过不同的途径返回到朝鲜半岛。到1947年初,原230多万的东北朝鲜族人口锐减到140多万。[6]
国民党一味地认定东北朝鲜族为外侨,主要原因是无视东北朝鲜族移居我国的历史和日伪时期的民族关系。当然不可否认,东北朝鲜族移居东北后,通过法律手段加入中国国籍者并不多。朝鲜族较为集中的延边地区,在清朝推行“薙发易服”政策时,只有朝鲜族总数的10%入籍;民国时期“归化入籍”者也只有12%。[10]但是,东北朝鲜族大部分移居中国境内的历史较长,很多人居住在中国已有三代以上,对中国具有深厚的感情,把中国当做第二故乡者大有人在。只不过清、民国时期推行“薙发易服”、“归化入籍”政策时,因这一政策以民族同化为前提,引起东北朝鲜族的强烈不满,甚至群起反抗,致使入籍者甚少。其实,这一时期东北朝鲜族大部分沦为无国籍者,即使在朝鲜,他们也没有国籍。[11]
针对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为了保护和安定东北朝鲜族的社会生活,曾多次强调保障东北朝鲜族在中国境内少数民族地位的方针。1946年12月,在中共吉林省委召开的专门的民族工作会议上,周保中主席所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1945年9月末,中共中央东北局就已经注意到东北的朝鲜民族问题,认为除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的是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长春初期的吉合两省区党委,以后的吉林工委和吉辽省委本着这一方针来领导朝鲜群众”;“党虽然在目前新环境中还没有明确宣布朝鲜人少数民族的地位,但实际上是执行着对朝鲜人——少数民族的平等政策,而且将来一定会发展下去的”。[12]在这里,周保中代表吉林省委明确地指出:除了“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外,生活在东北的朝鲜族“一般的是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只不过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尚未夺取全国政权,无法正式宣布他们的少数民族地位而已。1948年12月9日,时任延边地委书记的刘俊秀也讲道:“确定居住在延边境内的朝鲜人民,承认为中国境内之朝鲜少数民族,是中华民主共和国的一部分”。[13]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东北朝鲜族一贯政策的延续。
早在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第一次把东北朝鲜族正式列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范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大会认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特委托中央委员会于第七次大会之前,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14]在这里,中国共产党把“满洲之高丽人”与中国境内的蒙古族、回族、苗族、维吾尔族、藏族等并列起来,这足以说明,我党对东北朝鲜族社会地位的肯定。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也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区域”。[15]随后,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进一步指出:“中国境内有不少的少数民族,如像蒙古人、西藏人、韩国人、安南人、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各处苗、黎等民族,新疆、甘肃等省的回族等等,历年都是受中国(汉族)皇帝、地主、官僚、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剥削和统治的”。[16]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又进一步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由权为目的,承认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独立的自治区域”。[15]
正是中国共产党对东北朝鲜族的这种认识和定位,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对东北朝鲜族加以保护,使他们摆脱了“政治土匪”的折磨和蹂躏。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东北的各级政权和民族联军密切关注东北朝鲜族人民的境况,派遣大批的党政干部和民主联军到东北朝鲜族聚居区围剿“政治土匪”,建立民主政权,保障东北朝鲜族社会生活的安定。
东北民主联军延边警备第一旅和第二旅的官兵主要担负了在延边地区进行围剿“政治土匪”的作战任务。从1945年11月开始,他们先后展开对和龙满炭(松下坪)的霍迎春匪部、三道湾的钱辅兴匪部、安图县的单秉钧匪部、大兴沟王庆云匪帮等“政治土匪”的围剿。[17]在延边地区的剿匪斗争中,我军几百名指战员献出了宝贵生命,我党付出了重大的代价。例如1946年3月16日,延吉、和龙警备团向安图县的单匪发起进攻,战斗从上午11时开始一直持续到深夜12时,生擒匪首等350余名匪徒。但是,我军也牺牲了11人,负伤30余人。[18]他们用鲜血维护了解放区的社会秩序,保证了朝鲜族人民的安居乐业。北满地区冰雪严寒,自然条件极为恶劣,民主联军克服千难万险,在茫茫林海中先后取得了数百次剿匪战斗的胜利,至1947年7月,基本上肃清了大部分土匪。其中,驻宁安指挥部警卫团为消灭经常在朝鲜族聚居的海林县新安镇(当时归宁安)附近活动的以王宝兴、吴余九为首的300多名匪帮,1946年1月17日发起扫荡战。交战不到3小时,全歼了匪徒。但是,我军也牺牲4人,负伤4人。[19]
这样至1947年末,东北民主联军基本消灭了在朝鲜族居住区活动的“政治土匪”,使朝鲜族群众不再受“政治土匪”的折磨。
三、民主政权建设、土地改革运动与朝鲜族国籍问题的解决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护东北朝鲜族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的东北局和东北民主联军在军事上剿灭了国民党“政治土匪”势力,保障了东北朝鲜族群众的安定生活,与此同时,还在朝鲜族居住区逐步建立起各级民主政权,开展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使东北朝鲜族民众的经济生活也得到保障和极大的改观,这些举措充分调动了朝鲜族人民的革命积极性。
然而,东北朝鲜族在民主政权中要得到参政权,在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理应首先解决国籍问题。虽然过去中国共产党多次强调过东北朝鲜族在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地位,但并没有完全解决国籍问题。只有取得中国国籍,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公民,并合法地获得参政权和土地所有权。因此,在民主政权建设和土地改革中,如何合理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东北朝鲜族的国籍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东北解放区面临的首要问题。
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东北朝鲜族的国籍问题,首先在民主政权建设中给予东北朝鲜族充分的参政、议政的权利。中国共产党认为,东北朝鲜族在中国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与汉族和其他兄弟民族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对中国共产党有深厚的感情。特别是在我党领导下进行的14年抗战中,朝鲜族人民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在延边3 125名抗日烈士中,朝鲜族就有3 026人,占烈士总数的96.8%。[20]因此,解放战争时期,我党一直主张,“发动他们(朝鲜族)参加敌对斗争和根据地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1]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在朝鲜族聚居地区建立了民主政权,也给予了他们很大的政治权力。
在延边地区,1945年11月,成立了中共延边地方委员会,朝鲜族姜信泰、朴一禹等任委员,此后,随着解放战争的深入,林春秋、崔采、文正一、朱德海等先后在延边工作,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东北其他地区也如此。1945年11月中旬,牡丹江市成立了人民政府,朝鲜族金东烈被选为副市长;1946年2月25日牡丹江市召开临时参议会,在102名参议员中,朝鲜族参议员有21名;在12名政府委员中朝鲜族有2名。1946年2月22日,在佳木斯召开的合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李延禄主席致词说:“以前少数民族从来都是被压迫、被统治者,只有被欺负、被剥削的义务,没有说话和保卫自己利益的权利。今天的大会上有朝鲜族和蒙古族代表,代表少数民族讲话,这在东北也是破天荒的事”。1946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东北各省、市代表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了东北各省、市行政联合办事处行政委员,朝鲜族金光侠被选为委员。
然而,东北朝鲜族取得参政权,并不等于解决了国籍问题,只是为解决国籍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因此,1946年1月1日,时任延边专员公署副专员的董昆一在《新年献辞》中强调:“现在我们延边地区的民主政权已经建立起来,毫无疑义,居住在延边地区的韩人必须遵守政府的法令,并受到政府的法律保护。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韩国人可以入籍,可以成为中华民国的国民,这样朝族(原文如此——作者)可以中华民族中的一个少数民族。我们政府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使朝鲜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享有解放和发展的权利,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也一律受到尊重”。[22]
虽然董昆一在献辞中混用“韩人”、“韩国人”、“朝族”、“朝鲜族”等概念,但是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把中国少数民族概念与国籍问题相提并论,并要求朝鲜族在自愿的原则下加入中国国籍。由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尚未夺取全国政权,因此只能用“中华民国的国民”的概念来劝告朝鲜族加入中国国籍,但是其前提必须是遵循“自愿”的原则。
此时中国共产党提出在“自愿”的原则下加入中国国籍的问题,主要是顾及东北朝鲜族的民族情感。我党通过14年抗战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朝鲜族人民从感情上认为,朝鲜和中国好比“一个爹,一个娘”,“这边也是我的祖国,那边也是我的祖国”。[23]众所周知,朝鲜族作为跨界民族,他们移居中国东北,除了谋生外,还带有争取朝鲜反日独立取得胜利和朝鲜民族解放的目的。因此,中国共产党一直认为朝鲜族是具有“特殊性”的少数民族,他们“参加中国革命,一方面是保护中国,一方面是为恢复朝鲜故土而斗争”。[24]也就是说,他们尽管在中国境内活动,但是与朝鲜的反日力量结合为一体,为朝鲜的独立而斗争,同时又与中国兄弟民族的反日队伍联合起来,参与中国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从而肩负“双重使命”。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他们与中国人民患难与共,前赴后继,共同抗日,把鲜血洒在这片土地上,与中国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抗战结束后,大多数东北朝鲜族对中国怀有挥之不去的情感,自然存在二个“祖国”的情结。[25]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为了尊重朝鲜族的感情,给予他们充分选择国籍的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朝鲜族的情感问题,表现出超常的宽容态度,甚至准备“承认他们同时有两种国籍”,让他们“现在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一切权利,参加中国的人民解放战争;一旦朝鲜遭到外敌侵犯,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随时可以以朝鲜公民的身份,投入到朝鲜的反侵略战争中去。这样既解决了目前急迫的问题,又不会伤害他们的感情”。[23]尽管“两种国籍”问题最后未得到实现,但是这种大胆的设想,的确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朝鲜族国籍问题上最大的优惠政策。
从1946年下半年开始在东北解放区进行的土地改革,成为解决朝鲜族国籍问题的重要转折点。中国共产党在充分保障东北朝鲜族参政权的基础上,为了让他们充分享受土地所有权,在土改中着手解决朝鲜族国籍问题。因为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朝鲜族若想获得土地所有权,必须加入中国国籍。
然而,由于土地改革是在解放战争中进行,在这种特殊环境下无法保障朝鲜族申报国籍和分得土地工作有条不紊地并行,因此朝鲜族只要在口头上申报加入国籍,就能分得土地,也就等于加入了中国国籍。中国共产党也充分尊重这一客观事实,坚决纠正部分地区对朝鲜族分地不公现象的发生。例如,在延边地区的土地改革中,曾出现汉族“先分或多分”土地,朝鲜族“后分或少分”土地的状况,发现此类情况后,中共东北局马上指令各级地方政府“以人口为标准,不分民族(中韩人民一律平等)、性别、年龄,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手中。[26]针对北满部分地区出现不给朝鲜族农民分地的情况,1946年9月31日东北局制定颁布了《绥宁省群工会议关于土改中几个问题的结论》,规定“对朝鲜族一视同仁地分给土地,并一样给他们土地所有权”。根据此规定,牡丹江市郊、东宁、海林、宁安、绥阳、穆棱、五林等县的朝鲜族农民既分得土地,又有所有权。[19]1947年12月1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也做出相应规定:“在东北解放区境内少数民族应与汉人同等分地,并享有所有权”。[19]1948年11月21日,松江省委书记张策在松江省县委书记会议上作的《关于建设问题的总结》中明确指出:“朝鲜族人分了土地,参加了军队,朝鲜民族事务一般按照少数民族问题办理,选举中朝鲜族人与汉族人有同等的权力。全是朝鲜族的屯子,亦应统一于村和区的领导,执行统一的政令。汉鲜杂居的屯子要按其居民人数多少,确定其当选的委员多少。我们处理朝鲜民族问题应慎重,不应有民族成见,选举中要实现各民族的更好团结”。[19]可见,中国共产党在土改中及时纠正对朝鲜族农民的不平等待遇,使他们与汉族农民一样享有土地所有权。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为了划清东北朝鲜族作为“公民”与“侨民”的界限,做出了诸多规定。在延边地区,1948年8月规定:“凡居住在延边朝鲜人民登记户口有户籍之人民为公民;凡是暂时来往没户籍者,为侨民;又经过政府批准移住出国之公民复回来者,为侨民;由北鲜没有经过我方高级政府批准者,均为侨民;凡某些公民家族在朝鲜而家长与财产在延边为生者,经过政府之许可时而来者可承认为公民。公民与侨民在权利义务上加以区别”。[27]12月,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也强调:“凡是过去居住在延边地区并在土改中已向当地民主政府正式加入户籍者,为中国之公民(包括城镇在内)。凡未正式加入户籍或新由朝鲜临时来居者,为朝鲜侨民。公民与侨民在权利与义务上应有明确的区别,并按此区别确定在中国境内入籍的朝鲜人民与朝鲜民主共和国的关系是同一民族居住在两个国家——中国与朝鲜之友邻关系。因此凡是在中国境内入籍的朝鲜人民,均以中国公民待遇,不能以朝鲜侨民看待”。[13]即在东北进行土地改革时,很多东北朝鲜族申请加入了中国国籍,也就因此成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
上述种种事实表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彻底解决东北朝鲜族的国籍问题做出了很大努力,而东北朝鲜族在土地改革时分得土地,也就等于加入了中国国籍。
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京召开,共有10名少数民族正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时任中共延边地委书记兼延边专员公署专员的朱德海同志有幸当选为少数民族正式代表。会后,朱德海明确地指出:“我们朝鲜族人民为了获得彻底的解放,同反动的封建军阀、日本侵略者及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长期的英勇不屈的斗争,终于迎来了今天的胜利。我们朝鲜族不再是任人欺侮和奴役的民族了,我们同其它民族一样,已经成为新中国的堂堂正正的主人。我们之所以能有今天,应当感谢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感谢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28]12月,《人民日报》也发表评论对这一历史性事件给予了高度评价:“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在各个朝鲜人民聚居的地区,建立了自己的地方政权。在朝汉人民混居的地区,朝鲜人民也按人口比例参加了地方政权工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幕,东北境内的朝鲜人民,以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资格,和各兄弟民族见了面。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间这个新的组成部分,才在各兄弟民族人民的观念里,从侨民中国的朝鲜人民中区划出来”。[29]应该说,通过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北朝鲜族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人民日报》则向海内外宣告了这一历史事实。
综上所述,抗战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政策的关怀下,生活在东北地区的朝鲜族彻底摆脱了国民党“政治土匪”的折磨和迫害,获得了新生。在东北地区民主政权建设和土地改革运动中,朝鲜族民众获得了在东北的参政议政权,并与其他各兄弟民族一道享受土地所有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1952年9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成立,则标志着我国朝鲜族名副其实地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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