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跨区域模式——欧盟、美国及亚洲国家的比较研究
2012-12-08王宏军
王宏军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221)
论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跨区域模式
——欧盟、美国及亚洲国家的比较研究
王宏军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221)
基于成员国的数量,自由贸易区通常被分为单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区。这一分类是静态的,其所能反映的自由贸易区的特征非常有限。从地理区域范围的角度,自由贸易区可以分为次区域、区域和跨区域三种。跨区域自由贸易区具有较低的政治风险和建设成本,能提供锻炼谈判能力的机会和进入第三国市场的捷径。实践上,欧盟和美国是在完成其区域一体化进程后才开始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而因为历史、政治和领土等因素的影响,亚洲的日本和韩国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都是跨区域的。我国不仅要重视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更应该特别注重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自由贸易区;跨区域;成本;亚洲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第五部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将建设自由贸易区提到了战略高度。学术界现在需要研究的不应该再是多边与双边的选择问题,即要不要在WTO的多边体制之外,发展双边自由贸易区的问题,而是要研究如何建设自由贸易区的问题。为此,有很多基础理论需要完善,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类型: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自由贸易区?因为自由贸易区是近些年的一个新生事物,所以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世界各国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
一、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及法律环境
(一)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自由贸易区的传统分类是基于“边”,即成员国的数量,根据这一分类标准,自由贸易区被分为单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区。单边自由贸易区是指一国单方面在其国境之内、关境之外设立的自由贸易区,比如我国的经济特区、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双边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如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单边和双边的分类是静态的,是以成员国的数量为基本标准,其所能反映的自由贸易区的特征非常有限。根据逻辑学,对同一事物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而对同一事物进行不同的分类,有助于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事物的特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由此,笔者采用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即基于自由贸易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的密切联系,从自由贸易区所处的地理区域范围对其进行分类。自由贸易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早期的自由贸易区和当代的大多数自由贸易区都是基于同一个区域内,是同一个区域内的不同国家的自由贸易区,但是当代自由贸易区不同于早期自由贸易区,其特点之一就是其跨越区域的趋势。因为有跨越区域的自由贸易区的存在,所以自由贸易区并非都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畴。还有,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并非只能采取自由贸易区这一种形式,税收协定、投资协定及WTO意义上的关税同盟也都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自由贸易区仅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和途径之一。自由贸易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两个概念之所以会存在以上的不同,是因为自由贸易区概念中的“区”并不一定构成在地理位置上相邻的区域,也可以跨越地理区域的范围,而仅仅构成经济及法律意义上的“区域”。然而,区域这一概念本身毕竟是一个地理概念,对自由贸易区的研究还是要从其地理区域属性出发,基于此,笔者从地理区域范围的角度将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分为次区域、区域和跨区域(Intra-Regional、Inter-Regional、Cross-Regional)。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成员国的地理位置,次区域自由贸易区是指同一个地理区域内成员国的部分相邻领土所构成的自由贸易区,其特征是地理集中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同一个地理区域内成员国的全部领土间的自由贸易区,其特征也是地理集中型;而跨区域自由贸易区则是指成员国分处不同地理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区,其特征是地理分散型。[1]
综观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区或者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历史,其基本规律是从近到远,即从区域到跨区域。从历史上看,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先后经历了三次浪潮:(1)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以欧洲为主导的第一次区域化浪潮,表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东盟及南方共同体的出现;(2)20世纪80年代,WTO多边体制的停滞导致了第二次浪潮的出现,这是以北美地区为主导的,具体表现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3)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了以亚洲为主导的第三次浪潮的出现,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显然,这三次浪潮分别是在不同的时代,并在不同的区域发生的。跨区域自由贸易区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其路径也因地区的不同而各不相同。总体而言,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路径有三种:欧洲因为一体化进程较高,所以是在完成区域自由贸易区进程后才以区域的名义与区域外国家进行合作;北美因为一体化程度较低,所以是以各成员国为单位与区域外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区的合作;亚洲国家因为历史原因,在区域内一体化几乎没有任何发展的情况下,开始了与区域外国家的合作。
(二)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环境
国际法领域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最早见于GATT1947第24条中。根据GATT1947第24条的规定,自由贸易区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两个以上关税区的群体:(1)其组成区成员对原产于各该区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取消了关税及其他限制性贸易规章;(2)各组成区成员对非成员的缔约各方(指GATT缔约方)征收的关税与实行的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该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区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限制水平。[2]另外,GATT1947第24条还对关税同盟及成立自由贸易区或者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作了规定。因为GATT对于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仅有这一条,还极不完整,所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在用GATT1994第24条完全继承GATT1947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又对第24条进行了补充,达成了《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但是,整个第24条及其《谅解》都只是根据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将区域贸易协定分为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这两大类型,并没有对自由贸易区的区域范围做出任何规定或者进一步划分,亦没有细分区域和跨区域,这就给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除了GATT对自由贸易区有规定之外,目前的国际经济多边公约中,对自由贸易区没有其他规定,当然对跨区域自由贸易区也没有规定。因此,当前的国际法领域对自由贸易区及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框架,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更多的还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事务。近些年自由贸易区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法律环境的宽松有直接关系的。
二、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优势
传统的经济一体化理论将地理相近性(geographical proximity)作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动机,认为同一区域内的国家在进行贸易时,其运输成本及交易成本都较低,而且同一区域内的国家之间往往会有更强的历史、文化及政治上的天然联系。[3]对于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区,传统的经济一体化理论关注较少,仅有的研究集中于跨区域经济合作产生的原因,并大体上将其归因于政治考虑及殖民地联系。[4]传统理论并没有深入分析跨区域自由贸易区所具有的优势,这可能是因为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大量出现只是最近几年的现象,学界还没有及时对其进行研究。对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优势进行分析,有助于理解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价值。通过与区域内自由贸易区的比较,跨区域自由贸易区有其优势。
(一)较低的政治风险
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区少了一些政治因素,涉及的政治敏感性较少,具有较低的政治风险,这主要表现为跨区域自由贸易区可以摆脱在与同一区域内的国家谈判时所可能存在的历史、领土及领导权方面的争端。这一点对于世界上任何在政治、文化、宗教或者军事方面有争端或者冲突的地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以亚洲,特别是东亚地区为例,因为东亚地区各国家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历史问题及政治敏感因素,所以整个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非常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东亚国家舍近求远,纷纷与区域外的国家进行谈判,建立自由贸易区。
(二)较低的建设成本
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其法律基础——自由贸易协定的角度来看,整个过程包括谈判、签订、实施及调整等阶段。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选择区域外的经济规模较小国家作为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对象,其成本相对较低。在签订之前的谈判阶段,因为政治等因素较小,所以成本比与邻国进行谈判要低;在实施及调整阶段,同样因为政治因素较少,而且因为经济规模较小,所以调整成本也相对较低。
(三)提供锻炼谈判能力的机会
自由贸易区的兴起要晚于多边的贸易体制,是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机制,多数国家都没有什么经验。选择地理上相距较远的国家作为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对象,可以在较低风险和成本的情况下获取必要的经验,为以后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奠定基础。从跨区域自由贸易区与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关系来看,跨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总是和区域贸易安排同时进行的,是两个互相依存的战线,跨区域贸易安排所取得的任何成就总会对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能力建设和规则的先例设定这两个方面,其中,规则的先例设定意味着自由贸易区模式的设定,这对以后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及WTO的谈判都会有好处。从实践上来看,锻炼谈判能力是各国在进行自由贸易区建设初期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国家在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的初期所选取的谈判对象不仅在地理上位于区域之外,而且其经济规模上也往往较小。比如,新加坡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是2000年12月与新西兰签订的,泰国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于2002年12月29日与巴林签订。[5]泰国总理苏帕差曾建议与捷克和克罗地亚进行自由贸易区谈判,其初衷不仅仅是为了打开通向欧盟的后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这些较小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试验来为以后的自由贸易区政策提供指导和借鉴。[6](P10)很明显,与地理上相距较远、经济上规模较小的国家进行谈判,自然是一个锻炼能力、边谈边学的好机会,这对于以后与较大经济规模国家的谈判是非常有益的。
(四)提供进入第三国市场的捷径
与大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进行谈判可以避免该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所产生的歧视效应,并借其自由贸易区的平台获得进入第三国(该自由贸易区其他成员国)的机会。日本与墨西哥之间的自由贸易区,更多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这里所谓的“进入”,不仅是指贸易的进入,还包括投资的进入。如新加坡与埃及、约旦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就明显具有促进投资的目的,因为新加坡与这两个国家的贸易额非常小,其目的自然不在于贸易本身。当然,新加坡本身的对外投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在新加坡与这两个国家签订包括投资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后,新加坡之外的投资者就有可能借道新加坡对埃及和约旦进行投资,即要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以新加坡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7](P29)这样,新加坡在为其它国家提供进入埃及和约旦的同时,也为自己国家吸引了外资。
三、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实践
如上所述,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路径有三种:欧洲因为一体化进程较高,所以是在完成区域自由贸易区进程后才以区域的名义与区域外国家进行合作;北美因为一体化程度较低,所以是以各成员国为单位与区域外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区的合作;亚洲国家因为历史原因,在区域内一体化几乎没有任何发展的情况下,就先开始了与区域外国家的合作。
(一)欧盟的实践
欧盟是在其区域一体化进行了很多年之后才于1996年与土耳其签订其第一个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欧洲一体化是在二战后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向西德总理阿登纳提议将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管理之下,并将该机构向其他国家开放,这项建议得到了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响应。[8]1951年4月18日,这六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正式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8]1967年7月1日,这六个国家正式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等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特别首脑会议,签订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及《欧洲政治联盟条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在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盟。[8]1996年,欧盟与土耳其签订了第一个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欧盟相似的是,于1960年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①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是由当时的未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七个欧洲国家(奥地利、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于1960年成立的。当时这七国常被称为‘外七国’(Outer Seven),与当时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内六国'相对应之后,芬兰于1961年、爱尔兰于1970年、列支敦士登于1991年也分别加入。但是,随着其大多数成员逐步加入欧共体或者欧盟,如今其成员国只剩下爱尔兰、芬兰、瑞士和列支敦士登。(The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http://www.efta.int/%7E/link.aspx?_id=3276D7962D364F1C806764CC0C103CC4&_z=z)也是在其一体化进行多年之后才于1992年与土耳其签订第一个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并在一年后,即1993年,与以色列签订其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7](P129)
(二)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上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走的是单纯的多边路线,致力于WTO的谈判和建设,没有签订任何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政府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兴趣是随着1982年美国在GATT多边谈判中的受挫而开始的,其主要的标志是1985年与以色列签订了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并同时开始与加拿大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于1989年与加拿大签订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后来因为墨西哥的加入,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于1994年成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美国同时致力于WTO的谈判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后续的谈判和建设。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15年后,即于2001年,美国与约旦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WTO坎昆会议失败②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至14日在墨西哥城市坎昆召开,共有146个成员的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虽然这次会议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接纳柬埔寨和尼泊尔两个国家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身份加入,从而使WTO更具代表性,但会议未能就任何谈判达成具体协议,因此这是WTO又一次失败的部长级会议。在坎昆会议的谈判中,各方的主要分歧表现在农业和“新加坡议题”两大议题上,发展中成员国与发达成员国利益发生冲突,立场分歧严重,难以弥合,致使会议未能达成共识。后,美国开始加速进行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这一时期,美国公开表示了对双边及区域贸易的偏好,并积极实施这一政策,与众多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与澳大利亚(2004年5月18日)、中美洲自由贸易区(2004年6月15日)、巴林(2004年9月14日);此外,美国正在与巴拿马、安第斯国家(秘鲁、哥伦比亚及厄瓜多尔)及南非关税同盟(Southern African Customs Union,SACU)的成员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9]
(三)东盟国家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与欧盟和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东盟国家的跨区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与其区域内自由贸易的谈判同时进行的,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东盟内部缺乏有吸引力的经济大国;二是东盟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太大。就第一个原因而言,东盟10国中,没有一个经济大国,所以无论是贸易还是投资,东盟国家的目标都不在区域内,而在区域外。区域外的经济大国,如美国、中国及日本等国家,是其出口的主要目的地国,也是其投资的主要来源国。这样的经济现实使得东盟国家缺乏足够的热情来进行东盟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区建设。[10]第二原因是东盟成员国经济水平的差异,则直接导致东盟一体化进程的缓慢,并最终导致东盟成员国纷纷签订区域外的自由贸易协定。东盟的10个成员国,除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这5个国家为创始国,文莱于1984年独立后加入,越南于1995年加入,缅甸和老挝同时于1997年加入,柬埔寨则于1999年成为最后一个加入的国家。这10个成员国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文莱通常被称为“老六国”,而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这4个国家因为是新近加入东盟的,所以通常被合称为“新四国”。东盟“新四国”有如下共同点:经济极不发达、法律与政策不够完善和稳定。在东盟一体化的各种谈判中,因为成员国间的差异太大,各种制度要么设计过于复杂,谈起来费时费力,要么就很难达成共识,总体进程缓慢。有学者认为,东盟如果能在老六国中先巩固一体化,再慢慢扩张,也许其一体化进程会快一些;正是因为东盟盲目追求成员国的增加,反而导致其一体化进程缓慢。[11]对区域内自由贸易区热情的缺乏及东盟一体化进程的缓慢,促使东盟成员国在坚守区域化、一体化缓慢进程的同时纷纷与区域外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合作。这一方面,新加坡是最为典型的例证,新加坡目前的18个自由贸易区中,就有15个是属于跨区域的。[12]
(四)日本的自由贸易协定
日本的自由贸易协定在一开始就是跨区域的。日本于2002年与新加坡签订了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于2004年9月与墨西哥签订了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日本之所以选择新加坡作为其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的对象,主要是因为新加坡具备了以上所述的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所有优势,其谈判及建设成本较低,是一次较好的锻炼机会;而且新加坡早已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对多数工业产品实行零关税或者极低的关税,不存在原产地规则问题,因此,谈判的难度较小;新加坡是WTO成员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棘手问题如服务业及争端已解决,且已经提供了基本的谈判准则;加之新加坡国内几乎没有农业,不存在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造成影响的问题,不会影响到日本国内的农业。[13]
与新加坡不同的是,2002年开始的与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难度很大。墨西哥当时不是WTO成员国,农业比重很大,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的外部关税极高并相应地有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所有这些都成为日本与墨西哥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的严重障碍,所以日本与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是对日本政府在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的第一个真正考验,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将日本与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看作是日本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14]值得说明的是,日本对墨西哥的兴趣在表面上是无法解释的,因为墨西哥在日本的对外贸易中并不占重要的地位,日本对墨西哥的出口额在2002年只占到其当年总出口额的0.8%至1.1%,日本在墨西哥的直接投资额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例在2002年前的多年中也一直在1%左右。[13]至于为什么日本要选择墨西哥,可能的原因之一在于墨西哥在当前自由贸易区浪潮中的特殊地位。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因而被认为是进入北美市场的跳板,因为日本与美国间迟迟没有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自然就成为日本进军美国市场的重要渠道。但对于日本而言,除了这一经济上的直接原因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将与墨西哥的自由贸易谈判看作是其锻炼自由贸易谈判能力和提升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要机会。[13]在经过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协定后,日本政府认为这一谈判过程中,他们的墨西哥对手传授给他们很多“FTA决窍”,使他们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与墨西哥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可以被用作以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谈判时的基本文本;另外,这一成功还具有展示效应,向其他国家展示了日本在自由贸易区建设方面的能力、决心和信誉。[13]
(五)韩国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经验
韩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于1998年开始认真考虑自由贸易区建设,并且向多个国家发出了意向,其中在1998年下半年有6个国家对其进行肯定性的回复,这六个国家是:土耳其、南非、泰国、新西兰、以色列和智利。韩国政府于1998年11月举行的部长会议上将智利作首选的谈判对象,这样的选择是基于两国工业结构的互补性、以及智利因季节差异而对韩国农业具有较低的威胁性等因素,此外,智利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方面的经验也是韩国政府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15]虽然韩国的谈判官员清楚地知道智利在自由贸易区谈判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他们最初对与小经济规模的智利进行谈判充满了自信,认为会很容易达成协议,然而还是过分低估了他们的对手——智利的谈判官员比他们预想的要更有经验,更加老道①在上世纪90年代初,智利开始采取区域化的贸易政策,总统帕特里西奥·艾尔文·阿索卡尔(Patricio Aylwin Azocar)上任后,智利很快成为拉丁美洲实施自由贸易区政策最积极的国家之一,在他在位的1991至1994年间,智利与其拉丁美洲邻国签订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墨西哥(1991年)、委内瑞拉(1993年)、哥伦比亚(1993年)等。在随后总统埃杜阿多·弗雷(Eduardo Frei,Jr.)在位的1994至1998年间,智利进一步加速了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与更多的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与加拿大(1996年)及南方共同体Mercosur(1996年)。对智利而言,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打开其较大经济规模贸易伙伴的市场。。所以,韩国与智利的谈判从1999年12月一直持续到2002年10月,最终于2003年2月签订了协议,这期间共进行了6轮正式会谈,还曾经因为农产品问题停滞了20个月。[16]韩国与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之所以最终能够达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治和战略上的考虑,毕竟韩国政府在与诸如美国、日本及南非等较大经济规模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区谈判之前,需要与一个小经济规模国家进行试验性的谈判,以获取必要的经验,并降低将来的风险。事实证明,这些经验对韩国后来的自由贸易区谈判是至关重要的。韩国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区谈判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7年4月协议的签订,耗时不到一年,比其与智利的谈判所用的时间要短的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从其与智利谈判中获取的经验。[16]除与智利外,到2010年10月为至,韩国还分别与新加坡(2005年4月)、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体(2005年7月)、东盟(2005年12月)、美国(2007年4月)及欧盟(2010年10月)分别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除了这些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外,韩国正在与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和印度就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显然,韩国所有的这些已经签订和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除与日本外,都是跨区域的。
四、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理论及国外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与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一样,我国也是自由贸易区大潮中的后来者,也缺乏必要的经验,无论是整体战略的构建还是具体谈判技巧或者协定文体的起草方面,都需要学习,这种学习不仅包括自己在实践中的摸索,还应该向其他国家学习,只有这样,我国才能迎头赶上,在新一轮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赢取必要的地位。
第一,应该同时致力于多边和双边的自由贸易体制。WTO所创立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在20世纪后半期对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加入WTO之时已经是其规则和体制都已相对成熟之时,因此我国并没有机会参与早期规则的制定,我国只是在遵守和适用西方大国所制定的游戏规则。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这些国家开始在WTO的谈判中强调和坚持自己的利益,WTO的谈判进程也开始陷入停滞状态,并使得很多国家开始将重心从WTO的多边体制转向自由贸易区的双边体制。如上文所述,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这一进程,金融危机之后的亚洲国家也纷纷开始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这是一场新规则的竞争,历史原因曾使我国在WTO的多边规则制定中丧失机会,受制于人,而在这一次的双边规则竞争中,我们应该把握机会,尽量占据主导地位。在此意义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的方针是非常英明的,对这一方针的认真执行和实施将会使我国在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占据应有的主导地位。
第二,应该注重双边自由贸易体制中的跨区域自由贸易区建设。在强调双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基础上,我国还应该注意其中的跨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对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宽松的,而跨区域自由贸易区又具有较低的政治风险和建设成本、能提供锻炼谈判能力的机会和进入第三国市场的捷径。就其它国家的实践而言,亚洲的日本和韩国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都是跨区域的。我国与同处亚洲的日本和韩国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同样的历史、政治和领土等因素的阻碍。因此,无论是基于跨区域自由贸易区自身的优势,还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都应该有意识地发展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区。
第三,应当考虑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投资事项。随着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贸易环境日益恶化,我国的出口贸易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阻碍。在这种形势下,无论是企业界还是学术界,都想到一个共同的对策,那就是将对外贸易转化为对外投资,以避免WTO体制下所遭遇的反倾销及反补贴诉讼。党的十七大也提出了“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给合的发展战略。然而,与对外贸易只是商品的输出和流动不同,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技术、资本性货物及人员等多种要素的流动,其所需要的法律保护程度要远远高于对外贸易。然而,目前的国际法制中,尚未形成有效的多边国际投资公约;对国际投资的保护,目前基本上还以各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主。在形式上,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的双边投资协定;另一种是包括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西方学术界将其称为“Side-BIT”,即“附属双边投资协定”,也就是附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从双边贸易协定与投资的关系来看,双边贸易协定也可以分为单纯的贸易协定及包含投资事项的贸易协定,如美国所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就大都包括投资事项。当然,如果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加入投资事项,势必会增加谈判的难度,所以,对于是否要将投资内容加入到双边贸易协定中,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律和统一的定论,更为重要的是,在与不同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我国应该认真考虑是否要加入投资事项这一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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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俞 茹)
A Com parative Study of Cross-Regional FTA in EU,US and Asian Countries
WANG Hong-jun
(School of Law,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Kunming650221,China)
Based on the number of its member states,FTA is usually categorized as unilateral and bilateral.This categorization reflects only a part of FTA’s characteristics because it is static.Geographically,FTA can be classified as intro-regional,inter-regional and cross-regional.Cross-regional FTA has relatively low political risk and construction cost,and can provide some opportunity for improving negotiation capacity and the short-cut to the market of another country..In practice,both of EU and US started their crossregional FTA construction only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ir regional integration.Due to historical,political and territorial factors,the first FTA in Japan,like that in Korea,is cross-regional.China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not only to the construction of FTA,but also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ross-regional FTA.
FTA;cross-regional;cost;Asia
F740
A
1672-867X(2012)01-0139-07
2011-09-19
王宏军(1971-),男,云南财经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book=1,ebook=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