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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理论视域下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研究

2012-12-07冯守东牛云杰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共生农民工体育

冯守东,牛云杰

(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共生现象不仅广泛存在于生物系统内,也同样存在于人类社会。人类社会由各个层面的共生系统所组成,和谐社会的实质就是在合理的度内分享资源,而促进社会进步就在于改善人的共生关系。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促进他们融入城市生活是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民工的体育权益保障问题已是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征程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关系着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行,也是和谐社会中体现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工的研究较多,但是对于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研究较少,更鲜有从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关系展开论述。本文从共生理论这一新的视角来尝试探讨二者间的关系,分析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单元、共生关系和共生环境,实现城市体育的和谐共生,促进群众体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 共生理论概述

从一般意义上说,共生是指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而生活在一起,或者是说各单元之间在不同的环境中按照某种模式所形成的内在关系。[1]它包括共生单元、共生关系和共生环境三个要素。其中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单位,是共生的基本物质条件,其特征在于种群的复杂属性。共生关系也可以称为共生模式,就是各共生单元之间相互结合或相互作用的形式。[2]共生单元之间的共生关系是在不同的共生环境中不断发生和发展的,共生环境是共生模式的外部条件,是共生单元之外所有因素的综合。社会共生关系的主体是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组织,同时各个共生单位具有不同的特征,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共生问题是社会共生论研究的重点。[3]

2 共生理论在农民工体育研究中的适用性

首先,农民工与市民是共生关系,他们之间有竞争,但更多的是合作。共生理论强调合作,但不排除竞争,这种竞争不是共生单元的替代和排斥,而是相互助长。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投向城市,在城市谋生或发展,与市民共同生活,势必要享受一定的就业、教育等社会资源。农民工渴望留在城市,期望能与市民长期共处在城市这个空间内,在居住、就业、消费、文化与体育等领域内进行广泛的交往互动。于是就形成了农民工与市民间的共生关系。农民工虽是一个特殊群体,尽管他们是“农民身份、工人职业”,但从其法律地位上说,农民工也应享有同市民一样的体育权利。共生理论所强调的是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融合关系,更为有利于统筹体育事业发展,更有利于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

其次,共生单位的进化就是共生系统发展总趋势和总方向,在社会、经济和生态收支的大环境下,所形成的共生关系,是共生单元在这个背景下寻求自己群体来定位的[4]。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外出农民工数量就占1.5亿人,而出生于八九十年代的新生代农民工大约1亿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4]然而目前,体育场地设施匮乏则是影响农民工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而他们的经济能力较弱也导致无法在城市中去参与体育消费,同时,城市社区也没有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体育锻炼空间。在城市体育管理中,由于受国家体制、政策和社会结构的制约以及自身因素与其他方面的影响,使得他们的体育权益处于长期的缺失状态。[5]保障农民工和市民同样享有基本体育权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群众体育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体育事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体现。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应该与市民享有相同的最基本的体育权益,共同分享与享受由体育改革、发展所积淀的成果和参与体育而带来的健康和快乐。

3 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理论分析

3.1 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单元

共生单元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各个单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能够在特定发展环境中形成一种共生关系。当把城市体育看成一共生体时,其共生单元包括市民、农民工和其他人员。根据社会共生理论可以得知,城市体育作为有别于农村体育的区域体育,市民、农民工和其他人员在参与城市体育时,共生单元之间绝对存在着相互兼容的变量。同时,市民、农民工和其他人员在参与城市体育中所形成的共生关系,在共生伙伴的选择上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体现在城市体育在容纳农民工所显现出的必然趋势,即统筹城乡群众体育发展。

强调群众体育的城乡协调发展,关注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反映共生单元在参与体育时所形成的共生环境,可以从共生度、关联度、共生密度与维度等进行分析。城市公共体育资源作为城市资源中一种稀缺资源,由于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开始城市中的生活和工作,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民对体育资源的占有率,分享城市中的公共体育资源,而部分市民也会对此表现出一种排斥态度或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农民工又是联系城市体育和农村体育的桥梁,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之间的体育文化交流。关联度则是强调共生单元整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反映不同种类共生单元质参量之间关系的指标。农民工与市民在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制度、就业状况、闲暇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在参与体育方面也不尽相同。共生密度与维度分别是反映同类共生单元和异类共生单元数量多数的概念。这种指标体现在群众体育方面,就是指的体育人口或称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

3.2 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关系

共生关系,也称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能量交换与配置的关系。共生关系可分为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和互惠共生关系。寄生关系呈现共生单元之间一般不产生新的物质和能量,一般由寄主向寄生者进行单向传递这种物质与能量的特点。偏利共生是共生单元之间能够产生新的物质和能量,是从寄生关系向互惠共生关系过渡与转化,这种新物质和能量可以向某一方流动而不损害这一方的利益。互惠共生关系是共生单位之间存在的一种相互流动并且利益互相分享状态,这是共生关系中的一种良性发展关系,是和谐社会所体现的基本价值诉求。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与市民和其他社会群体产生的共生关系,是农民体育与城市体育和职工体育在统筹城乡范围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共生界面下产生相互作用、结合的组方式及彼此间物质能量交换的行为关系。

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有助于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体质健康,间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同时还有助于增加农民工和市民的感情融合,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全面健身计划,实现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关系是一个多元的动态演进过程。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基本上没有自由交往的空间,基本上不产生共生关系或产生一点寄生关系[6]。改革开放后,随着《关于加强城市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发,城市群众体育获得了加快发展,而农村体育处于落后状态,二者之间是一种寄生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小城镇的蓬勃兴起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随着1995年《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农民工体育开始受到重视,但还无法参与城市体育,这时候就与市民产生了一种偏利共生关系。传统政府体育公共职能的缺失和体育消费供求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了农民工体育权利缺失,农民工体育处于边缘地位,这种偏离共生关系还在一点程度上存在。尽管政府努力体育资源分配,努力从要素、政策、居民权利等角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对待,而对于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与市民产生的互惠共生关系在较短时间内还很难实现。

3.3 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环境

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环境就是指影响农民工参与体育的的市场、制度以及文化等因素的总和。共生单元在共生环境中形成共生关系,对城市体育的协调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同时,城市体育的协调发展又影响着共生环境的变化。对于城市体育这一共生系统而言,共生环境主要是指城市体育协调发展所面对的宏观制度环境、企业组织文化环境以及区域发展现状,按照共生环境对农民工参与城市的影响效果可分为正向环境和反向环境,即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在正向环境方面,可以对共生体起激励和积极作用。如: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2008年,胡锦涛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提到“要继续发展群众体育事业,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让人民分享体育发展成果、享受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7]。”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也明确指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健全群众体育组织,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和建立公共体育服务体系”。2009年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也为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在反向环境方面,则对共生体起一种消极和阻碍作用。在文化方面,农民工被一些市民称为“乡巴佬”或“盲流”,并被认为侵占城市资源,而遭到排斥。现在社会经济地位的“制度歧视”使得农民工既缺乏必要的体育扫盲,又缺乏参与体育的动力源,大大限制了其体育消费需求[8]。

4 共生理论视角下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对策

4.1 提高城市体育包容性,协调城乡群众体育发展

城市体育作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或一种教育手段,逐渐成为独立的文化形态,成为城市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9]。城市体育展现着城市的品位和风貌,不仅提升着城市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也承载着城市发展的文脉和历史。随着城市体育的蓬勃发展,农民工对城市体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提高城市体育共生单位的共生度和关联度,不但可以不断提高城市人口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可以不断增强城市人群的凝聚力。提高城市体育的包容性,协调城乡群体体育,就是要增进共生单位的共生和关联度,实现各个共生单位之间相互影响的程度,促进协调发展,让农民工与市民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享受均等的公共体育服务。一方面,要创新制度,消除城乡有别的二元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或逐步消除户籍制度限制,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福利、住房、教育等方面,让农民工与市民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为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以农民工为桥梁,加强农村体育和城市体育之间的交流。农民工来自农村,在城市工作和生活,是介入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另一种身份,在体育文化交流中能够起到一定的桥梁作用。

4.2 建立互惠共生关系,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

促进城市体育发展,建立互惠共生关系就是保障城市生活的各个阶层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体育,实现基本公共体育均等化。目前,城市体育中,寄生、偏利共生模式广泛存在,共生单元之间存在一定的阶层分化现象。譬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等则利用经济优势占有大部分体育俱乐部等有偿消费的体育资源,而针对下岗工人、农民工等社会阶层的体育资源不足,从而出现明显的阶层不公现象。[10]在体育公共服务中,这种因阶层分化而带来的寄生、偏利共生模式无法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不利于城市体育协调发展。要实现城市体育共生系统的互惠共生,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就必然要求城市体育公共资源的均等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构建城市体育协调发展的互惠共生关系,就要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满足不同群体的体育需求上来,特别是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体育需求。一方面,改革和取消户籍制度,将农民工的体育管理纳入社区,逐步解决公共体育服务问题。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种规章制度,给与农民工同等待遇,为农民工更好的参与城市体育创建良好的制度保障。[11]在城市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不能一味地强调效率第一,还要兼顾公平,应把效率与公平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4.3 优化共生环境,加强农民工体育管理

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必然需要一个优良的环境,这就需要从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一个正向的共生环境。首先,要根据城市体育的特点和规律,确立和完善以人为本的制度建设取向,以城市不同居民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和中心,激发和调动不同群体参与体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保障农民工的体育权益,不断建立和完善促进城市体育文化发展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次,要提高农民工收入,提高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根据2011年《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收入偏低,月均收入为1 747.87元,是城镇企业职工月均收入(3 046.61元)的57.4%。[12]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提高农民工工资,让他们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去参与体育消费。另外,政府或用人单位可考虑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规律,为其提供必要的体育场地设施。最后,应重视农民工体育文化建设。鼓励农民工在以血缘、地缘、私人关系为主的支持体系上,发展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农民工体育自治管理组织,通过农民工内部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农民工内部体育活动的支持服务[13]。另外,可以以农民工工会为平台,发挥工会的功能,加强对他们体育技能培训和体育意识培养,强化其体育权力意识,有组织地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形成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环境。

4.4 构建多元共生界面,优化体育资源配置

共生界面作为共生单元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传导的媒介,决定了共生系统的运作机理,对共生系统达到均衡有着重要的影响。[14]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包括参与城市生活和参与城市群众体育两方面的内容。统筹城市体育发展,单一的、非畅通共生界面不能实现城乡群众体育的协调发展,而要构建多元化的共生界面。农民工参与城市体育的共生界面主要有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社区,只有发挥这三种共生界面的功能和作用,才能使农民工更好地参与城市体育。首先,明确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劳动、教育、工商等部门利用强制性手段,建立农民工和市民的体育资源共享机制。其次,强调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倡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监督用人单位,使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激励用工单位形成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同时,单位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对农民工体育活动开展的促进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体育健身指导制度,加强农民工的体育保健工作。[15]最后,拓展城市社区职能,优化体育资源配置。城市社区是城市群众体育发展的基本单元,也是农民工参与体育的一个重要场所。在城市社区体育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和引导,消除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心理隔阂。不断优化社区体育资源配置,增强社区体育服务功能,改进社区对农民工的管理方式,使他们更好地参与城市社区体育,更快地参与到城市生活中。

5 结束语

在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工作为跨越城乡的特殊社会群体,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充足廉价的劳动力,加快了农村地区脱贫的步伐。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以及文化等方面冲突的存在,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遭到歧视和排斥。根据共生理论可以推断,若农民工长时期内不能更快、更好的参与到城市体育中,不能和市民一样平等地共享城市文明和体育发展带来的成果,两个共生单元就不能形成互惠共生关系,从而越来越不能相容,变成相互隔离的两个群体。因此,要提高城市体育共生单位的共生度和关联度,建立互惠共生关系,优化共生环境,构建多元化共生界面,唯有如此,才能让农民工更快地参与城市,更好地享受城市文明和体育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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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hmadjian,V.Symbiosis:anintroduetiontobiological assoexatxon[M].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198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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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举行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9/29/content_10133305.htm.(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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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全总昨发布《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整体收入没传统农民工高[EB/OL].http://www.daynews.com.cn/sxwb/aban/14/1115635.html.(山西新闻网)

[13]张新萍.实现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制约因素与对策思考——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5):4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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