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现状
2012-12-06鲍明晓
鲍明晓,邱 雪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061)
青少年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青少年体育是一个国家体育事业的核心和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育事业整体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青少年体育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本文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育的发展状况作一全面的梳理。
1 青少年体育政策
政策法规是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促进青少年体育法制建设进程,努力提高青少年体育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形成比较完善的青少年体育政策法规体系,对于促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1979 年5 月15 日至22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在江苏扬州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十年动乱以后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拨乱反正和恢复重建的有关问题,讨论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与《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以下合称四个《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在对部分大学和重点中小学试点检查验收的基础上,于1980年10 月制定与发布了《省、地、县重点中、小学落实体育、卫生两个〈暂行规定〉检查验收标准》。四个《暂行规定》及其《检查验收标准》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管理机构的逐步建立。政策法规的制订加强了学校体育卫生师资队伍的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恢复与重建。
1987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结果和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意见》[(87)教体字022 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定期的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监测)制度。此后,每四年组织一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并已形成制度。从1985 ~2005 年,我国已进行了5 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和2 次全国学生体质监测,这项制度的实施,对及时了解我国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的发展变化,为党和国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育法制建设重新起步。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根据依法执教的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十年贯彻四个《暂行规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卫生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制定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高行政法规,是检查和评估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根本依据。它们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速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2006 年12 月13 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联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会议期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发出《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决定从2007 年开始,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关体育活动,在全国大、中、小学掀起阳光体育运动的热潮,形成群众性体育锻炼的良好风气。
2007 年5 月7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中央7 号文件)的颁布,为深化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2008 年1 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7 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加强青少年体育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针对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与体质健康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青少年体育卫生的各项工作。中央7 号文件是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史以来由中央下达的最高级别的一个文件,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政策措施,对深化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改革,推动我国学校体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下发,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7 号文件相继出台各类规章办法100 多个,对于完善青少年体育政策法规体系和建立青少年体育的长效化机制产生了积极作用。如《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由省一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有关青少年体育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了促进本省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原则和政策,明确了加强体育锻炼、注重卫生营养、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等增强学生体质的具体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校、家庭、社区、媒体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该《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使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从一般的政策要求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体育课应由专职体育教师授课,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来源等等。为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印发了《宁夏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北京市为了加强对场地开放工作的监管和评估制定实施了《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评估办法》、《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评估标准》等文件。
在贯彻实施中央7 号文件的同时,在政策的执行贯彻上仍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青少年体育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重视程度不够和执行不到位。如中央7 号文件下发已五年多了,然而迄今为止,相当数量地方的政府和主管部门还未就贯彻落实制定实施办法或方案,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二是专门针对青少年体育的相关法规建设较为缺失。随着青少年体育工作领域和范围的不断拓展,部分现有的青少年体育政策法规已不适应发展需要,青少年体育工作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和制度支持。中央7 号文件和《全民健身条例》的执行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三是地方青少年体育管理机构有待健全。有必要明确体育和教育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行推动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职责。与青少年体育相关的单位和组织尚未制定出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规章和制度,依法履行青少年体育活动组织和管理职责;四是依法保障青少年体育权益任重道远。当前青少年的体育权益还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侵占场地、限制参加活动、不开放活动场所、挪用专项经费等侵害青少年体育权益的行为、现象和问题还较为普遍;五是尚未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监督机制,应强化青少年体育工作绩效评估检查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督导检查。
2 青少年体育组织
“十一五”期间,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快速发展,呈现出政府倡导、支持,各部门认真落实,全社会积极响应和参与的良好局面。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青少年体育组织规模持续、快速增长。1973年,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成立。两年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成立。1998 年,学生体协秘书处成立后,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踏上了新的发展征程,成为了领导我国青少年体育组织的核心机构。截止到2010 年,全国由政府倡导和资助创建的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组织数量(包括综合性具有体育功能的机构)达到2.4 万余个,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5 166 个(国家资助3 429个,地方资助1 737 个),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95个(国家资助59 个,地方资助36 个),各级传统体育项目学校15 477 所;教育部资助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2 000 多个;共青团所属的“青少年活动阵地”1 000 多个。这些组织每年组织数亿人次的青少年参加公益性体育活动。通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受到社会普遍赞扬。调查结果显示:在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地方,84.4%被调查青少年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其中,有49.7%青少年每周参加2 ~3 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再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社会发展,有利于普遍增强青少年体质,有利于后备人才培养的办学模式,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调查表明,截至2010 年,我国各级体育传统校在训青少年约为71 ~78 万人。与此同时,各级各类学校亦重视和加强内部学生体育社团建设,支持青年自己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调查表明,有30%的中小学生参加课外体育兴趣小组活动,其中每周参加2 ~3 次体育兴趣小组活动的学生约占75%;74.2%学生对体育兴趣小组开展的活动给予“很喜欢”的评价。
二是积极探索创新青少年体育组织形式。目前由政府资助创建的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组织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倡导和资助的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等,教育部倡导和资助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共青团倡导和支持创建的“青少宫”,妇联倡导和支持创建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这些公益性青少年组织都赋予了体育功能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和场地设施。各地也积极创建青少年体育组织,如福建省根据构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需要,大手笔投入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计划从2010 年起投入3.3 亿元,在全省87 个区、县、市各建立一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每个中心占地6 亩,内设乒乓球、羽毛球、篮球场、五人足球场、健身器材等。与此同时,拨款2 亿多元,在全省875 个街道、乡镇各建立一个校外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每个场所占地2 亩,以灯光篮球场及周边小型健身器材为主。
三是青少年体育活动举办主体更加多元,组织形式愈加多样,内容日益丰富多彩。青少年体质现状引起全社会关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已形成广泛共识,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调查显示,政府依然是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举办主体,但近年来,企业、社会单位、组织及个人赞助或举办青少年体育活动呈较大增幅;各地在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过程中,创造了许多新的形式和内容,形成了鲜明的地方及学校体育特色。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落实“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要求,调查结果表明,目前中小学落实“每天一小时锻炼”的总体情况较好。有76%的被调查的体育教师认为本校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的效果较好,91.7%的被调查学生每天(除体育课外)平均锻炼时间在30 分钟至1 小时以上。许多地方把少年儿童体育活动与少先队员争当“四好少年”活动紧密结合,积极开展“晨练”、“大课间活动”等集体体育活动、推进体育类“雏鹰争章”,引导青少年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在大中学校,大力实施“大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组织课外体育锻炼,开展广播操、球类等多种竞赛活动。
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化水平仍然很低,与发达国家有相当差距,具体表现在:
一是现有数量远不能满足需求。我国6 ~18 岁的在校青少年有2.16 亿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33.65万所,仅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例,截止到2010 年底,十年间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3429 个,平均98 所学校拥有1 个,因布局不限于学校,所以实际数字低于统计数字,每35 个青少年中仅有1 人有机会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与实现广覆盖、普遍受益的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有很大差距。与此同时,我国学校内部的自治性青少年体育社团或体育兴趣小组的数量很少,绝大部分青少年学生没有参与体育社团或体育兴趣小组的经历。体育社团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远未得到认可。
二是由于缺乏体育专门组织机构和单位的整合利用,现有场地、专业人员资源的作用发挥不够。现阶段,我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接近70 万个,体育师资及教练员队伍建设亦取得了较大进展,与之相比,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相当薄弱,在整合场地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例,目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学校的普及率仅为0.01%,数量极为有限,由于缺乏组织平台的有效整合,场地和师资资源利用率相对较低。
三是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组织服务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调查发现,目前一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只重视提高而忽略普及,还有相当数量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受应试教育影响,不重视传承普及本校传统特色体育项目而失去了名命的意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公益性体育组织的核心功能是通过广泛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技能培训、比赛交流、冬夏令营等途径实现的。调查发现,部分学校把俱乐部等同于学校代表队,加入俱乐部设置条件门槛,限制人数,侧重抓提高;部分体校类俱乐部认识存在误区,功能定位就是发现、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把体校日常训练等同于俱乐部工作,以输送后备人才为评价和奖励标准,反映出对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组织定位存在认识差异。
3 青少年体育场所
青少年体育场所是开展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1978 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学体育教学大纲》提出:学校要发动群众,自己动手,土法上马,因陋就简,修旧利废,因地制宜,积极地创造条件,充实场地器材,以满足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这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建设提出的总要求。
1987 年,《全日制中学体育教学大纲》中进一步提出要求:体育场地、器材是上好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物资保证。新建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场地、配备器材。现有学校要不断改善和充实设备条件,积极进行器材教具的改革,贯彻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
1992 年,《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体育教学大纲(试用)》将“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作为大纲附件。目录中划分了城镇中学与农村中学,规定了必备类器材和选备类器材,并对器材的内容、数量等作出具体规定。这对于规范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6 年,《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体育教学大纲》中进一步提出:各地应根据大纲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场地、配备器材,保证满足高中体育教学要求;积极进行器材、教具改革,并做好现有场地、器材的管理与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
2002 年,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农村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大投入力度,保证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的教学条件。各地应加大对学校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的投入,保证场地、设施能够满足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的教学需要。
为了适应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为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国家教委制订了《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并于2002 年7月22 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1 号)。
2005 年11 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学生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艺体厅[2005]7 号)。通知指出:由教育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05 年10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文件。
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场地器材设施标准,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青少年体育场地设施条件继续改善。“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青少年体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五年来,国家和地方加大了公共体育设施及学校体育场馆建设的投入,利用财政、体育彩票资金在社区、农村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现状整体有所改善,体育器材设施逐渐完备。经过努力,到“十一五”末期,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条件整体有所改善。
二是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稳步推进。我国体育运动场(馆)数量已过百万,其中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占全国总量的67%以上,接近70 万个。长期的封闭使得利用效率不高。为加快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2006 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开展“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区”工作。经过3 年多摸索、推进,学校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2010 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数量已达到28426 所,覆盖全国27 个省、市、自治区,占全国学校总数的6%左右,占全国具备开放条件的74013 所学校的三分之一。调研结果表明,开放学校数量的地区性差异较大,上海、四川、北京、海南、广东等省市开放比例较高,分别达到78.6%、57.7% 、42.5%、33.0%、27.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一些省区的开放率在0.1%左右。开放场馆多数为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室外羽毛球场、乒乓球场、联合器械场地等,部分学校有偿开放了体育馆、羽毛球馆、乒乓球房、网球场和游泳馆等。大部分学校开放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双休日、寒暑假、节假日及每天的早晚时段,其中以双休日、寒暑假为最多,部分学校做到每天开放。参与健身的人群中,以学生为主,其次是社区中老年人和中青年人群。在开放学校锻炼的人数也各不相同,一般为几十人或上百人。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体育总局资助,大部分地方政府相关投入很少。对个别省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经费呈逐年递减趋势。个别地区如湖北省武汉市将开放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了经费投入。
目前场地设施不足和利用率不高的矛盾并存。一方面,社区和学校体育设施条件仍然不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共青团中央权益部联合开展的“当代中国青年与社区建设”调查发现,社区完全能满足青少年体育活动需要的仅占8.3%。已有场地设施也大多只考虑成年人需要,较少考虑青少年实际情况。相当数量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难以满足学校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需要。2008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小学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校数的比例为55.88%、体育器械配备达标校数的比例为50.61%;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校数的比例为69.30%、体育器械配备达标校数的比例为66.90%;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校数的比例为78.92%,体育器材配备达标校数的比例为78.90%。
另一方面,现有体育场地开放率和利用率较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侵占破坏体育场地现象。对前两批开放试点学校的调查表明,开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开放率仍然不高,有的学校虽然打开了校门,开放了体育场地设施,但态度不积极;有的学校领导则担心开放后出现伤亡事故,学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的巨大风险;有的担心学校场地器材设施损耗太大,影响教学秩序等等,而这些都与政策保障不够,投入不足有很大关系。此外,2010 年连续几起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亡恶性事件,客观上增加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难度,导致大部分已经开放的学校,在各种压力下关闭了开放大门。
4 青少年体育竞赛
竞赛是推动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杠杆,它既可以调动青少年参与锻炼的积极性,又可以发现和培养人才,提高青少年竞技运动水平。同时,竞赛又是检验训练成效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青少年运动竞技能力和发现、培养优秀后备人才的主要途径。1982 年,我国第一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北京举行,至今大运会已举办八届,而距1973 年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也已经有38 年的历史了。如今,定期举办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已形成制度,运动会的组织工作已经步入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而除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以外,我国已经拥有了一批适合青少年参与的体育比赛。青少年体育竞赛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一是青少年体育竞赛促进了青少年主人翁精神的培养。以大、中学生为代表的青少年体育竞赛,使学校之间有了相互学习的机会,能充分展示“体教结合”的经验,从而促进在学校中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调动广大青年学生关心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如第九届中运会参赛人数达到了创纪录的5000 人,所有参赛选手、教练员、裁判员的食宿都被安排在了郑州市9 所中学的校园里。此外,从会徽、吉祥物、会歌的征集、选定,到开幕式的演出人员,都由中学生们唱主角。
二是青少年体育竞赛推动了青少年体育场所的建设。以大学生运动会为例,通过第六届大学生运动会,成都地区13 所高校新建了10 座体育馆;而借助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海市专门调拨了7000 万元的场馆改建经费,各场馆所在高校也自筹了部分资金,对赛事所涉及的14 所高校的28 个体育场馆进行了改造和养护。而一些场馆在赛后,除满足学校基本的教学外,还通过对外开放的形式,让附近的居民享受到高水平的一流体育设施。
三是青少年体育竞赛推动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青少年体育竞赛客观上使一些地区的领导深入学校督促、检查,协助解决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一些城市还选择了本地区体育工作基础好、传统项目成绩优异的重点学校作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基地,并对不同项目做出合理的布局,努力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保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其中,不少学校已经把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列入了学校常年教育工作计划,有些学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由教学、训练、后勤、医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学生运动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然而,目前我国青少年竞赛制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存在着比赛方式成人化、参赛资格弄虚作假、比赛次数少、时间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青少年竞赛管理规范化有待加强。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规范化不够,竞赛收费混乱,缺乏统一的竞赛管理办法和年度赛程安排。办赛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竞赛日程,忽略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日程安排。青少年竞赛涉及体育、教育两个部门,为此,建立体、教协商机制,依据青少年发展规律,联合制定竞赛办法,统一赛制,对于加强青少年体育竞赛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调查显示,目前31 个省市自治区只有6 个省的青少年年度竞赛计划是体育、教育联合制定,大多数省区教育与体育青少年竞赛自成体系,各不相干,分而治之。这一违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赛制产生了诸多弊端,如不能协调好学习与比赛的关系。由于各类比赛名目繁多,主体混乱,而青少年参赛时间有限,两种赛制存在时间冲突;再如青少年竞赛安排无序,竞赛与训练的关系不能有效协调,加剧了训练、竞赛、文化学习之间的矛盾,难以保证青少年运动员系统训练和学习。此外,由于目前还没有全国性质的注册系统,而各省的注册系统互不连通,很大程度上还不能很好地实现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有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对于青少年运动员无序流动的管理无力。
二是竞赛组织形式不符合青少年运动员成才规律,参赛机会少。建立符合青少年运动员成长发育、文化教育和训练规律的赛制对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避免简单应用成人比赛的方式组织青少年比赛。一方面,目前的青少年赛制,更多的项目在简单地使用成人的比赛方式组织业余训练层级的比赛,缺乏对于青少年业余训练特定项目、特定年龄阶段、专门化的比赛方法的研究与设计,包括具体的竞赛办法、组织流程、奖励办法等,都不能起到科学引导青少年运动员业余训练的作用。无法与训练形成有效的互动,从而也就不能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全面发展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对青少年竞赛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青少年赛制缺乏研究,导致比赛制度设计不合理;与文化课学习安排的协调不佳,导致青少年运动员能够参加竞赛的时间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形成竞赛与训练、竞赛与文化学习相矛盾的问题。再加上部分地区面临的参赛经费短缺问题,使得区县级体校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机会普遍较少,不能与训练形成有效的互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青少年运动员的运动能力的提高。
三是青少年运动员弄虚作假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过去五年,国家及各省市都加大了青少年运动员、教练员注册管理,实行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制度,对运动员年龄进行登记审核。但目前尚未建立全国性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系统,各省的注册系统互不连通,造成业训层面青少年运动员流动出现一些不良现象。一方面,教练员急功近利,忽略系统训练,“拔苗助长”造成成人化训练,影响青少年运动员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少数教练员投机取巧,不把精力放在培养运动员的训练工作上,而是挖空心思去买运动员,导致训练水平严重下降。近年来,各省加大了对弄虚作假问题的查处力度,但仍未能彻底杜绝类似问题出现。如在2010 年广东、江苏、山东等省举办省运会期间查出并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人数每省都有几千人。即便这样的力度,仍难以避免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表明对青少年业余训练和竞赛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同时,亦反映出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5 青少年体育训练
体教结合是我国开展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一种形式。所谓“体教结合”就是教育体系和体育系统相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一种模式。体教结合已经能够成为我国青年体育训练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平台。
1985 年12 月27 日至1986 年1 月1 日,全国学校学生业余体育训练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掖县举行,会议制订了《关于开展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1986 ~2000 年)》的框架。《规划》着眼于我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中长期发展,确定了从1986 ~2000 年的15 年的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目标,以及10 项政策措施。
《规划》的贯彻实施,使得学校课余训练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有了适当的位置。《规划》构筑的课余体育训练的基本框架被学校和社会普遍接受,试点学校的工作得到了广泛的支持,非试点校也按《规划》的原则组织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越来越多的学校申请列入试点范围。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基础,以试点中学为骨干,以试点大学为龙头的课余体育训练网络初步形成。为省、市专业运动队和高等体育院校输送了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体育后备人才。
1988 年,国家教委公布了216 所作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的名单。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受到越来越多的学校的重视,也激发了学生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积极性。截止到2004 年,被教育部批准的“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已经达到了102 所,“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达320 所,受训人数达25 000 人左右。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每年向优秀运动队输送4 000 余人,向高等院校输送5 800 余人。目前,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人数为5835 人。目前,全国有2.45 万所被体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命名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训学生达520 万人左右,虽然在训学生的比例不高,但为我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课余体育训练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规划》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探讨与实践,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学生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也大幅度提高。2001 年是《规划》结束之年,在这一年举行的北京第21 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我国大学生体育代表团取得了54 枚金牌,获得金牌第一的好成绩;2009 年在哈尔滨举行的第24 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上,我国大学生运动员又取得了总排名第一的好成绩;在刚刚结束的深圳大学生运动会上,我国大学生体育健儿又以75 枚金牌获得了金牌数及总分第一的骄人战绩。与此同时,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比赛规模不断扩大,运动成绩逐年提高,一批学生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了健将标准,运动会各项纪录被多次刷新。
二是课余体育训练丰富了校园的文化生活。自1986 年《关于开展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1986 ~2000 年)》实施以来,教育部为了进一步搞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在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学籍、训练、竞赛管理及中学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与训练工作的评估等方面,先后下发了一批配套的文件(共29 种)。这些文件的制定与颁布,从政策和制度上保证了我国学校竞赛工作健康、稳步、有序的发展。而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和各种比赛,有力的推动了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活跃了校园的文化生活,提高了教师和学生的生活质量,提升了学校的社会声誉,如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提出的“大学生自己的篮球赛”、“打篮球是我的梦想,上大学是我的梦想,CUBA 是我圆梦的地方”的宣传口号已经深入人心。
三是课余体育训练推动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我国开展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从我国经济发展与教育发展不平衡这一国情出发,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凡是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学校,可以积极开展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的训练,或开展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训练;而对于多数暂时尚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一般性的学校体育代表队的训练。与此同时,条件较好的学校在开展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的同时,也注重一般课余体育训练的开展,使两者有机结合,起到了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发展。据统计,自1986 年以来,先后被评为全国学校体育优秀单位的中学有315 所,大学有139 所。
6 青少年体育人才
培养高水平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我国青少年体育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人才是国家赋予业余训练的主要任务。它既为国家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又为群众体育事业发展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养大量体育骨干。“十一五”期间,我国青少年体育人才呈现以下状况:
一是继续为国家输送了大量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我国竞技体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五年来各级各类体校平均每年向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近4000 人,占新增人数92%左右。2008 年北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获得100 枚奖牌,2010 年温哥华冬奥会中国代表团获得11 枚奖牌,这111 名运动员全部来自各级体校。
二是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体育骨干,为全民健身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持。五年来各级各类体校每年向高等院校输送3000 ~5000 名体育特长生,为社会培养近万名中等体育专业人才和4 万余名体育骨干,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员、指导者和组织者。
三是业余训练总体规模保持平稳发展。近年来,受县级基层机构合并和业余训练自身在发展中遇到问题的影响,业余训练总体规模有所下降,但通过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体教结合、开展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创建等措施的实施,下降趋势有所减缓。截至2010 年7月,全国共有各级各类体校2370 所。其中,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201 所,在校运动班学生有8.2 万余人,教练员5770 人;少年儿童体校、单项运动学校、体育中学2169 所,教练员18788 人,在训学生28 万余人。
四是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从2002 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认定命名工作。北京奥运会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313 个。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激励和调动了地方抓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了各级体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证了竞技体育人才梯队在年龄和水平上的衔接,形成了各项目的人才群和人才链,进一步促进了训练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五是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把制度化建设作为加强业余训练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工作需要及发展方式的变化,加大了管理规章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修订下发了《体育运动学校办学规定》、《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制定了《少年儿童运动员选材标准》。体育总局下发了田径等9 个奥运项目教学训练大纲、教法指导书、技术录像带;颁布了《全国业余训练科学论文评选和论文报告会制度》、《全国业余竞赛计划和多项竞赛制度》、《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合格和办学水平标准》、《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专业学校评定标准和办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标准和办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和26 个奥运项目教学训练大纲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使业余体育训练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沿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对业余训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处在变革时期的业余训练并未及时适应这一变化,多年积累的文化教育问题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在社会选择更趋多元化和就业市场化的背景下其原有的升学、就业优势和吸引力已大大降低,自身发展受到较大冲击,发展动力不足。随之产生的招生难、升学难、就业难极大地制约了业余训练的可持续发展,导致规模萎缩,影响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输送。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各级各类体校尤其是少儿业余体校数量持续减少,从1990 年的3 687 所减少到2010 年的2 112 所,减少了46.75%,呈持续萎缩趋势。从部分项目来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各级各类体校运动项目的在训人数呈持续萎缩。其中,田径项目1999 年到2008 年十年间在训人数减少近50%,其少年儿童体校在训人数近20 年持续萎缩50%左右;足球项目在训练人数萎缩更为严重;速度滑冰项目体育运动学校在训人数仅有348 人,其少年儿童体校在训人数只有1700 多人。各级各类体校运动员人数萎缩已直接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的建设。造成上述矛盾的主要原因:
一是办学高度封闭,文化教育自成体系。目前大多数体校都是封闭办学,文化教育自成体系。由于未纳入教育序列,导致无法得到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师资配备、教材编写、教学质量管理等亦游离于教育系统之外。
二是办学定位与社会需求有较大差距。现阶段体校培养目标单一,办学水平考核以人才输送和运动竞赛成绩为主,文化教育尚未成为考核的硬指标,导致普遍不重视文化课教育,造成学生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体校学生既难以考上大学,又难以找到理想工作,在升学和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出路难严重影响了体校办学的社会声誉,造成许多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年不愿意报考体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体校规模萎缩和质量下降。
三是不能科学、合理地处理学训关系。目前以耗时间论训练水平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训练时间过长导致学生疲劳恢复期长,学习精力难以集中。现行的青少年竞赛制度在比赛时间的安排上,较少考虑文化学习,直接导致与文化课在时间上存在冲突,影响文化学习。
四是县级机构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业余训练。目前,全国2000 多个县区的77.9%的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由于长期以来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青少年业余训练,机构合并弱化了其对业余训练工作的管理。
[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Z].2011.
[2]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Z].2011.
[3]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体育强国的战略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0.
[4]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
[5]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Z].2001.
[6]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Z].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