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税制下粮食购销企业面临问题的思考
2012-12-05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2000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通知)、《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51号,以下简称151号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1]111号,以下简称111号通知),这三个新税收政策均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到粮食购销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成本、经济效益将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对新税制下我市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加以探讨。
一、新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目前我市的执行情况
(一)70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我市情况
1.70号通知内容。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70号通知其实是《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延续,主要内容没有变化,只是将政策的执行期继续延长。
2.我市执行情况。目前我市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按要求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在所得税清算时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减调增,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二是未按要求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认为在一个纳税主体内,既有政策性粮食业务,也有非政策性粮食业务,实际费用支出难以按两类业务性质合理区分,如果逐笔逐项区分,将大大增加会计核算工作量,且未必合理,即使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因多数粮食购销企业是亏损或微利经营,本身不必缴税或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有限,因而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
(二)151号通知主要内容及我市执行情况
1.151号通知主要内容。明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储备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储备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政策要求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151号通知其实是《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的延续,执行时间延续两年。与财税[2009]151号文相比,新政策取消了“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即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要征收营业税。
2.我市执行情况。我市相关粮食企业已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免税名单,市财政、税务、发改委、商务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也已联合发文,建议市人民政府尽快批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为企业办理退税。
(三)111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我市执行情况
1.111号通知的主要内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粮食购销企业的代保管各级储备粮业务(注:主要是指区县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委托代保管中央或市级政策性粮食)属于《办法》规定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仓储”业务,因此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又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暂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二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6%。
2.我市执行情况。我市区县粮食购销企业代保管各级储备粮业务在税务征管实务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大多数区县税务部门对此项业务参照企业保管政策性粮食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二是个别区税务部门对此项业务按照附营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关于粮食购销企业代保管各级储备粮业务收到的代保管费是否应缴税以及如果缴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问题,因税收政策没有很清晰的界定,在我市的具体执行中,各区县税务部门的理解也不一致,因此出现了上述征收和不征收营业税两种情况。
二、新税制下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业务的界定标准及核算口径与税务部门难以一致
关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核心问题,从企业角度看,因该项费用支出是纳税调增项,因而越小越有利,但企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对该项费用支出作界定并进行核算,同时得到税务征管部门的认可是享受这一政策的关键。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依据进行核算,将按税务征管部门的核定方法,比如按政策性和非政策性粮食业务收入与期间费用配比的方法来核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二)企业经营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或将下滑
新税收政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将征收营业税。这一重大变化,将大大增加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经济效益将大幅下滑。政策性粮食轮换(购销)业务原本就是微利、保本或亏损经营,这样处理将使原本微利或保本的企业或许转为亏损,经济状况更加艰难。而且近年来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较大,我市地方政策性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已近十年未调整,已难以弥补实际费用支出,如再按财政补贴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或将使我市粮食购销企业全面陷入亏损局面。
我市粮食财政补贴收入中主要包含储存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利息、轮换价差、轮换费用等,其中:保管费用于企业弥补政策性粮食业务日常的正常经营运转开支;轮换价差、轮换费用等用于企业弥补经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等部门同意进行的政策性粮食业务轮换所形成的价差、费用等;利息(因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采购或收购政策性粮食所产生)用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目前我市粮食购销企业对这部分政策性利息的账务处理不完全相同,市财政以及大部分区县财政部门将利息并入全部政策性补贴一并下拨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购销企业账上,再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购销企业将利息部分归还给农业发展银行;也有少数区县财政部门不通过购销企业直接将政策性利息归还给农业发展银行。在新税收政策下,是以拨到企业账上的全部政策性补贴(含利息)收入作为计提营业税的依据,企业如采用第一种对利息的归还方式将比采用第二种对利息的归还方式多缴纳营业税额,这将进一步增大企业的经营成本。笔者认为,利息是归还给农业发展银行的,如将利息也计入财政补贴收入的基数由企业计提并缴纳营业税,似有不尽合理之处,值得商榷。
(三)企业享受的税务政策发生变化,相应的会计核算方式面临调整
粮食购销企业的代保管各级储备粮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两种类型进行会计核算:一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有一定影响。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应税服务纳入征收增值税后,如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应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6%)之间的乘积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3%)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粮食购销企业以前不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购进货物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从今年开始粮食购销企业代保管各级储备粮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试点企业如果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则必须特别注意对购进货物、经营过程中相关费用抵扣凭证的要求与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三、新税制下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新税收政策的内容和纳(免)税手续,合理落实好新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财会人员特别是财务主管人员应增强主动学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密切关注新出台的各项财政、金融政策、税务法规等,利用网络、新闻、报刊等多种途径了解和学习,并与本企业、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加以贯彻落实。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宣传粮食行业的特点,如:主营政策性粮食业务、代保管政策性粮食业务、自营粮食业务的性质以及适用的可以享受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税务征管部门对不同性质粮食业务的了解、理解和共识,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纳(免)税手续,将新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会计核算,掌握新税收政策的具体征管要求,充分享受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 《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同时,针对本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清算的要求合理设置有关会计明细账,如:企业应针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按合理的划分标准计算或核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在所得税清算时提供相应的会计核算资料,并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企业,在购买与保管粮食业务有关的货物或支付与保管粮食业务有关的费用时,应尽量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可抵扣增值税发票,专账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三)争取财政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策性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
近年来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较大,企业政策性粮食业务的经营成本相应逐年增加,而我市、区县级地方政策性储备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已近十年未调整,仅靠财政给予补贴的政策性粮食主营业务已无法保证微利,新税收政策对财政补贴收入再征收营业税无疑使企业更不堪重负,笔者认为,如果从收支两条线管理看,这部分税负理应由政府承担,而不应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为储粮安全留下隐患。因此,建议我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站在公正的立场,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分析、确定企业保管政策性粮食的经营成本,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企业保管政策性粮食的补贴标准,以有理有据的详实数据取得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策性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合理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确保各级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为政府的粮食宏观调控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