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12-04洪蔼墡
洪蔼墡
[关键词]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基本概况;存在问题
一、我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的基本概况
自2009年9月底以来,共受理职务犯罪案7件9人。其中,2009年办理2件2人,2010年1件1人,2011年4件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件8人,占整个受理案件数的83%。上述案件均经上级院决定逮捕 ,起诉后均得到有罪判决。2009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科配备人员编制数是3人,实有人数是2人。
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
1.办案时间紧、压力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最长为14天,而一般情况下,自侦案件在报捕时会用足7天,大多数案件往往是在期限的最后一日才移送本院侦监部门。这样留给侦监部门审查逮捕的时间最多只有1天。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侦查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案卷移送、公文来往等事务性程序的时间,这使得原本紧张的审查时间显得更为紧张。侦监部门的工作量也明显增加,要依靠原有办案力量完成新增加的工作难度很大。
2.与本院自侦部门沟通、配合方面的共性问题:
(1)改革之前,本院的自侦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对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也总结了一些比较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基于以往的审查逮捕案件是在本院内部实施,因此沟通、协调比较方便。而由于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只是起到了一种辅助作用,无法确定案件的性质、更无逮捕权。就无法对本院自侦部门进行有效的指导、侦查。那么对案件的提前介入的意义也大打折扣。而上级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与对案件的指导方面面临着很多的困难:首先,上级院在人员的配备上无法全面的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与指导;其次,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特定案件上下级院的争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导致侦捕关系不顺,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难以达成共识,侦捕联动条件缺失。
(2)“以捕代侦”的观念与“改革”尚未完全适应。《规定》实施之前,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案件审查逮捕权在本级检察院手中,虽然审查逮捕工作由侦监部门行使,和侦查部门分属两个部门,但同在一个院,协调起来相对容易,证据差不多就能捕。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沟通受限制,产生分歧的可能比较大,这使得“以捕代侦”的传统思维受到直接冲击,一些自侦干警甚至认为,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无疑夺去了他们最有力的办案武器,如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侦查活动监督、完善证据方面意见不能正确理解等问题。
3.本院自侦部门对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审讯规范化程度按照省院要求进行的,因本院与上级院同在一个市区,交通上比较方便,远程视频讯问和网上案件材料传输设施还未使用。
4.侦查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及公诉部门的衔接工作现状。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侦、捕、性、连续性和整体性,因此在办理本院自侦案件时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侦、捕、诉三部门同时衔接办理案件时,一是共同加强侦查和监督意识,捕诉部门对侦查活动实行引导和监督,侦查部门要强化控诉意识,按起诉证据标准全面收集各种证据,向后跟踪到捕、诉、审阶段,为指控犯罪提供证据支撑。二是对疑难复杂案件,侦捕诉部门共同进行案件研讨,把好立案、逮捕、起诉。侦查部门可以邀请捕诉部门派员对案件进行讨论,捕诉部门就案件涉及罪名法律法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等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对案件的侦查方向、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三是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审查办案时,根据办案需要,经分管检察长同意,互相列席对方的案件讨论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部门邀请侦查监督部部门人员列席案件讨论会,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对审查逮捕环节案件定性、事实、证据发表意见和看法,供公诉部门参考,公诉部门提出的案件定性、事实、证据等意见供侦查监督部门借鉴。对侦查监督部门列席讨论的案件,公诉部门要加强后续跟踪,及时反馈后续处理和判决结果等情况。四是侦查部门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审查重大疑难自侦案件进行必要协作和跟踪配合,发挥充分了解案情的优势,及时提供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准确补充搜集证据。通过三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的商榷,及时解决侦查部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避免侦查、批捕、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的侦与捕、侦与诉等部门之间可能引起的观点差异、案件定性的争议,缩短诉讼时限,确保案件质量。2009年9月以来,我们审查自侦部门上提案件6件6人,上级院决定逮捕6件6人,起诉6件6人,均以立案的罪名得到有罪判决。
三、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对策建议
面对改革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该积极思考,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实践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初衷和目标。
1.转变办案模式,充实办案力量。针对改革后自侦部门和侦监部门都面临的任务、时间压力过大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下级侦查部门转变侦查方式,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阶段就锁定案件关键证据,或者大胆采用以事立案的模式,搜集证据后再正面接触嫌疑人。另一方面上级院应安排专人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及与下级院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使工作不至于脱节断档。
2.建立健全重新审查程序,畅通上下级沟通渠道。根据《规定》要求,下级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同意。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和制约,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责任。如果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做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为保证下级检察院对不予逮捕决定有异议时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渠道,可以报请重新审查程序,但如何提请重新审查,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工作的开展。□(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