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问题的分析
2012-12-03齐晓丰
■文/齐晓丰
1、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重要性
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自上世纪中叶在美国兴起以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发展趋势。制定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政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推进科技进步、增强国家战略能力、提高综合国力的共同政策取向。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能力和水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军民用高新技术及产业的技术先导和规模集约作用,这就对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提出了强烈的需求。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是提升国防工业实力、抢占世界科技制高点的重要手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制定了以抢占技术制高点、垄断高新技术和获得产品国际市场为主要目标的科技发展战略,并不断增强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国家高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因此,发展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既是世界各国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建设的关键手段,又是协调国家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
2、我国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军民两用技术是在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的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施“军转民”战略,重要内容就是进行军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发展民用产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用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技术水平和产品制造能力逐年增强,在某些领域甚至超过了国防科技工业,具备了民用技术转军用的条件。但在整体上讲,我国的技术转移能力还较为落后,不仅整体技术转移水平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军工技术转移落后于民品技术转移。这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的有效利用,对产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也构成了障碍。由于受体制和机制的束缚,军工体系单位与民用体系单位相互分离、不易沟通,难于形成合力。在市场开发上,多数军工体系单位由于主要是从事军品研制,缺乏与民用市场的联系,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营销体系;而民用体系单位由于政策与法规的制约,也无法将自身拥有的优势产品与技术有效地投入军用市场,实现经济效益。另外,我国目前军品与民品之间仍存在标准壁垒,各自遵循自己的标准进行产品设计、试验和生产,对两者之间成果转化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在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待研究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军工企业生产的大部分民品在技术上与企业生产的军品相关性很低,军工技术优势和潜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体现军工技术优势的主导民品又远未形成生产规模,严重阻碍了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2.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
国防工业体制的变革与创新滞后于其他领域。军工企业的运行机制不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管理体制制约军民技术转移的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与地方经济体系和工业基础契合还不够,没有形成技术层面和供应基础层面的融合。军工企业中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和传统观念未根本消除。民用企业参与军工生产的可能性和实践性尚待提高。在科技管理体制上,由于军工行业基本上是封闭运行,民用科研单位、企业仍然较难进入。军民分离的科技管理体制与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融合的需求相矛盾,科研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开发现象普遍[1]。目前,在军民技术转移方面,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军民之间长期以来的分割状态也使得军民之间信息交流很少。消除军民结合中的体制障碍,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2.2、标准壁垒问题
在军民互动运行机制上,军用标准和军工企业标准成为阻碍民用企业进入的壁垒,很难实现真正的军民融合。我国目前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开放式军标体系的必然性认识不足,没有深入研究非军用标准的内容,缺少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军用标准自成体系,现有的民用标准不能充分推广和利用,造成制定的某些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重复而不统一。因此,迫切需要统筹兼顾,即用协调、融合的要求统筹军用标准和军工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破除民用技术向军用技术转移的障碍[2]。
2.3、政策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我国军民技术转移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须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解决军工企业退出以及民营企业准入许可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及非关键性的领域;引导实力相对较弱的军工企业逐步退出武器装备生产领域,改善目前武器装备生产封闭的格局。此外,我国国防专利现有法规更多地考虑了民间专利向国防领域转移,而没有考虑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的专利权问题,不能对因保密因素造成的技术转移的解决补偿作出规定。这些都制约了军民用技术之间的相互转移。
2.4、成果转化和市场开发问题
在成果转化方面,由于受体制和机制的束缚,军工科研单位与产品生产单位相互分离,不容易沟通,很难形成合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军工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运行,使得两者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差别。军工科研院所主要追求成果、能否获得高的奖项,对于研究成果能否很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并没有足够的关注。而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资金有限,技术开发力量不足,需要技术成果却难以及时获取。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还比较薄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很少。科技成果拥有者和资金拥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没有形成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对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3、国外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发展情况分析
目前,军民技术日趋融合。高新技术两用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各国都在大力探索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契合的有效途径,特别是一些科技强国都开始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积极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体制,推动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资源高效配置。相关资料显示,国外先进军事技术中近90%是军民两用技术,军事技术仅占10%。许多国家都已开始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环境,采用不同的创新途径和创新模式,加快军用和民用技术的双向转移。
在法律法规方面,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通过立法来推动技术转移工作。美国在技术转移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各个部门和环节。日本则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了一系列详细全面的法律规范,从政府机构的立法和管理地位的确定到各种中介机构的任务、职责的规定,再到大学、企业的技术转移机构的扶植和优惠政策的制定。
在军民技术转民用方面,美国和日本一直都是充分依靠民间机构来开发军民两用技术,扫清了阻碍民间企业进入军工领域的制度壁垒,提高了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的社会化协作程度。民用技术、工艺和产品向军用领域转移力度明显增强。
在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方面,美国1993年提出“技术再投资计划”,目的是广泛依靠民用企业开发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和工艺,以确保美国的技术优势并促进军民一体化。美国国防部于1995年2月发表了加强军民两用技术的专门报告——《两用技术,旨在获取经济可承受的前沿技术的国防战略》。报告强调了加强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重要性,特别是对那些有重要军事需求同时又具有转移潜力的两用技术,确实需要政府介入的,明确由政府进行投资开发。英国国防部将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作为一项战略,加大开发力度。为加强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相互转化工作的领导,英国还专门成立了国防技术转化局,其职能是管理民用科研机构从事国防项目的合同和经费,采用竞争机制,鼓励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的民用机构开发军用技术。法国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是通过实施各种计划来实现的。这些大型技术计划包括航天计划、航空计划、核能计划和电子、信息和通信计划,其中大部分都是军民两用技术。日本希望通过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减少国家投资的风险、降低武器装备的成本并有利于军工企业自身的稳定发展。日本国防采购主要着眼于利用国防合同作为一种手段,促进先进技术特别是具有民用或两用用途的先进技术的发展[3]。
4、推动我国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的政策措施
4.1、建立信息平台,积极引导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
要建立互通互动的双向转移机制。要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尽快实现军品与民品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鼓励国防科技向民用领域的转移扩散,同时支持民用高技术资源向国防科技领域渗透,促进国防科技资源和民用科技资源间的双向转移,以实现国家科技资源的统一和优化配置,更好地发挥国家科技资源的整体优势。这就需要政府为民用企业搭建一个与军方和军工单位相互交流的平台,为民用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加紧制定我国军民通用技术标准,逐步缩小军用标准的使用范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军工科技借助民品的市场优势可以加速其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4.2、政府推动,统筹规划军民双向技术转移
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工作涉及合理配置和利用国家的科技资源,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和国民经济基础的调整和统筹等重大问题,也涉及影响各方面的利益格局,影响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与调整。因此,这是一项战略任务,必须从国家层次上统筹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统一部署,制定阶段目标和具体措施。建议将具有军民两用开发潜力的高新技术,尤其是民用领域中不断产生的高新技术,作为地方科技投资项目的主要牵引方向,制定统一的规划计划;由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协调合作,发布重点资助领域指南,开展项目的推选和评审以及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以促进“军民双向技术转移”工作的较快发展。要重视国防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双方在信息咨询、技术评估之间的桥梁作用,从而促进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发展格局的形成。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建立军民用技术应用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发布交流平台,使军民两用技术等信息交流的渠道通畅、便利,促进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以及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4.3、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军民用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
军民两用技术应用前景很好,市场潜力很大, 但投入与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首先建议国家设立军民两用技术发展基金,打通军民两用技术成果通向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军民两用技术具有明确的军事需求,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投入。国家的投入作为种子基金,带动其他渠道配套投资,扩大投入规模。其次建议根据军民两用高新技术项目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给予扶持。对于处于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军民两用技术发展,由于风险大,可采取政府资助的方式;对于已经产业化的军民两用技术,可由政府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5、结论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是一个双向的动态过程。要进一步加强军民用技术领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技术资源,充分利用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为提高综合国力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服务。因此,推动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工作的发展,关键是要营造良好的环境,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展好。在新的时期,促进军民用技术的双向转移,实现军民用技术从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品设计制造到技术和产品采购的有机结合,对促进国防领域经济发展和引领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