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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2-12-02鹏,陈

关键词:税收政策优惠高新技术

韩 鹏,陈 玲

(河南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现状、问题与对策

韩 鹏,陈 玲

(河南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运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策略。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Ramp;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税收激励政策现状与问题的分析和总结后,发现现有税收政策体系与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特点结合不够,是造成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散乱、激励力度不够和研发税收实务操作难等问题的主要原因。结合Ramp;D活动特点,本文提出了一种旨在减少企业Ramp;D投资成本、分担企业Ramp;D投资风险与促进Ramp;D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体系。

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

高新技术企业Ramp;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投资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回收周期长等特点,同时Ramp;D投资创造的知识化状态的资产具有高度的可转移性,且拥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是一种公共物品[1]。这就导致了Ramp;D投资容易发生“知识外溢”现象,即某些企业从事Ramp;D活动的成果可能惠及到没有涉及知识创造的企业,Ramp;D投资的社会收益远远大于私人收益,使得企业不愿或不敢过多地进行Ramp;D投入,造成Ramp;D投资的“市场失灵”。政府有必要采取不同的公共政策,鼓励企业Ramp;D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由于对市场机制扭曲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将成为激励企业Ramp;D投资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现状分析

Ramp;D活动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基础性和决定性环节,应该成为税收政策激励的重点领域。至今,经合组织区有22个国家采用了研发税收激励措施,其中,加拿大和日本的研发税收优惠力度最大,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资助80%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2]。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Ramp;D投入,我国政府也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激励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的政策体系

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律和制度,从不同层面鼓励高新技术企业Ramp;D投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的政策体系如图1所示。

(二)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的具体措施

1.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将原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域性优惠也变成了产业性的优惠,体现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结构调整。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此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越多,扣除的也越多,减轻了企业Ramp;D活动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Ramp;D风险,可以促使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加速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体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也可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4)技术转让。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是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可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果转化,有利于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5)职工教育经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规定的实施可以降低职工教育成本,有利于企业对研发人才的培养。

(6)创业投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投资对象,间接地支持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7)个人所得税减免。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有利于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2.流转税优惠

(1)增值税优惠。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的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营业税优惠。财税[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规定有利于提高企业和研发人员技术开发的热情,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

(3)其他优惠。财关税[2011]71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税[2011]88号文件规定,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多种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这些激励政策不同程度地减少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Ramp;D活动的成本,带动了高新技术企业Ramp;D投资的热情。但是众多的税收激励政策在运用和实施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税收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

(1)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散落,法律层次低。从图1中可以看到,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的政策体系中,税收激励政策大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通知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很少上升到国家法律。税收激励政策的法律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朱云欢认为我国现有的Ramp;D税收激励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这是税收激励政策发挥效用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3]。

(2)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针对性。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从前期的资金投入到后期的成果产出,都与企业的其他投资活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政府应该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Ramp;D活动。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的政策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各项具体政策中,也仅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条是明确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而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等间接的优惠方式,并非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专有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特点。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针对性,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整体不足的背景下,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二)税收激励的方式不合理

(1)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税收优惠的形式可以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直接优惠方式是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减免税,属于事后激励行为,不利于引导企业进行研发投入。间接优惠侧重于税前激励,通过直接降低税基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大研发投入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是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从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来看,虽然也采取了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但是作用不大,税收优惠仍以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张济建、章祥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了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Ramp;D投入的激励作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Ramp;D投入的作用最大,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措施的作用相对较小[4]。可见,在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中,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由于其前期投入大,周期长,所以投资回收周期长,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几乎很难盈利,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所得税的优惠主要与利润相关,只有盈利的企业才能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对于大多数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急需创新投入来获得竞争力的企业来说,这种税收激励方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5]。包健也认为所得税优惠主要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对那些急需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研开发的企业缺少鼓励措施[6]。

(三)税收激励的环节选择不当

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从前期资金融入到后期的成果转让,是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各个环节所面临的问题不同,采用的税收激励政策也不同。张桂玲、左浩泓统计发现,在我国科技税收激励政策中,对生产投入环节进行支持的政策共29条,占25.66%;对研发环节进行支持的政策共16条,占14.16%;对应用环节进行支持的政策共15条,占13.27%[7]。这就意味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政策激励的环节主要在产业化阶段,涉及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阶段的较少。何伟认为,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放在引进技术和产品生产上,而对关键的研发投入不足,容易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过剩,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8]。

(四)税收政策的激励力度不足

(1)对研发人员的激励不足。Valente关于税收政策对人才学习时间和教育支出影响的研究结果表明,税率的变化会引起人才学习时间和工作时间以及教育储蓄和个人储蓄的重新分配[9]。王小勇实证检验了税收政策对人才创新的影响,发现我国所实行的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教育的投资收益率[10]。这些研究结果都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激励研发人才提升了空间。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Ramp;D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来看,税收激励倾向于对企业的激励,而对研发人员的激励不足。王昌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研发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对研发人才的创新发明、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个人所得缺乏税收优惠,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11]。另外,税收政策没有考虑研发人才教育投入大的情况,对高层次的教育投入不足,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发展。

(2)对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不足。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一个显著的特征是产品更新换代快,这就要求研发人员必须不断地吸取新知识,培养新技能以满足Ramp;D活动的需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研发人力成本。据不完全统计,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已占到其应税所得额5%左右。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为2.5%,这与一般的企业没有区别。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要求高,技术更新快,这一比例远不能满足企业研发人才培养和培训的需要。而在国外许多国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费可以当年全额扣除,澳大利亚、荷兰等甚至可以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加计20%~40%扣除[12]。与之相比,我国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力度明显不足。

(3)对中小企业激励不足。根据《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10》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7 218家,其中中小型企业为26 623家,占到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98%,但Ramp;D经费支出仅占高新技术企业Ramp;D经费总支出的45%。可见,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其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虽有优惠,但没有从根本上给予特殊性的优惠,门槛较高,激励不足。Beatriz和Ester研究发现Ramp;D税收激励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技术创新活跃的大企业,而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的利用方面有很多的障碍,税收激励政策对中小企业Ramp;D活动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13]。杨志梅和杨志宏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对中小企业的激励力度不够[14]。

(五)研发税收实务操作难

Ramp;D税收激励政策涉及到研发活动的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等等,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更加复杂。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体系不完善,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不统一,使得研发费用的处理只能更多地依赖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15],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研发费用归集困难而放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见,在制定Ramp;D税收激励政策时,基于税收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简便性而制定统一的研发费用归集标准是必要且迫切的。

上述问题并非孤立的,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存在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行的各类税收激励政策没有考虑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特点,每一项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而独立存在的,缺乏与Ramp;D活动完整流程衔接的考虑。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前期投入大,风险大,企业研发投入动力不足,税收激励的重点应放在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分担研发投资的风险和加速研发成果转化上。另外,Ramp;D活动具有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企业在创新初期很难获利,税收激励政策应充分考虑研发收益的时滞性。

三、高新技术企业Ramp;D税收激励政策的改进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Ramp;D投入的促进作用,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自身的特点,从整体上营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法律环境,建立一种旨在减少企业Ramp;D投资成本、分担企业Ramp;D投资风险同时促进Ramp;D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体系,实现税收政策与研发活动的协调互动。

(一)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税收法律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最有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府行为不是直接运作投资项目,而是营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日本颁布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美国制定了《研究与投资免税法》,法国实施了《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对开展研发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的税收优惠体系,且执行起来简单明了,为发达国家企业研发活动提供了立法保证,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受惠。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税收激励政策设置混乱的现状,建议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促进法》,将散落各处的税收政策集中统一颁布执行,具体规定税收应予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应予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的投资领域、税收激励的方式、税收激励的具体对象等等,形成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税收激励政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Ramp;D投资的特点,加大对Ramp;D投入阶段的政策激励,同时制定分担研发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与Ramp;D活动整体流程一致的政策扶持体系,以消除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复问题,改变当前多种低效率税收优惠政策并存的混乱局面,体现政策的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有利于研发人才聚集的税收激励政策

利于研发人才聚集的税收激励政策应从个人和企业两方面入手考虑。针对个人的税收激励政策旨在提高研发人员的研发积极性,针对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旨在减少企业研发人力成本,促进企业加大研发人力投入,从而实现企业研发能力的提升。

(1)加大Ramp;D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李丽青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与个人Ramp;D人力资本投资的关系,结论表明对从事Ramp;D的人员实施个人所得税或工资上的税收优惠,比如对发明创造奖金减免部分税款、放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等,将促使人们在进行职业选择时更加倾向于从事Ramp;D工作[15]。这一研究结果为税收激励政策倾向研发人员提供了理论依据。针对税收政策对研发人才激励不足的现状,建议政府采取降低高新技术企业Ramp;D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放宽Ramp;D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所得、提供技术服务所得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等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优惠等激励措施,以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以调动研发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主动性。

(2)降低企业Ramp;D人力成本。陈宏生通过对欧盟成员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分析,发现在国外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旨在减少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税收措施[16]。实施这类激励措施旨在促进企业增加Ramp;D支出的同时,激励企业增加研发人员的数量,鼓励短期内还不能赢利的企业利用该政策开展Ramp;D活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税收政策对企业Ramp;D人力成本的优惠力度,应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全额扣除,以鼓励企业对Ramp;D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从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研发人员的工资税和社会保险额,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Ramp;D活动的人力投入。

(三)制定分担Ramp;D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研发投资的高风险性是限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重要因素。税收激励政策应通过不同的方式,鼓励不同市场主体参与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分担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风险。

(1)允许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国外政府为分担企业研发风险,允许企业按标准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作科技开发基金,直接用于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我国虽提出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但没有给予具体的措施。建议制定具体的税收激励措施,允许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发准备金,在税前抵扣。若研发项目失败,则该项目所有的研发支出从研发准备金中抵减,以降低研发失败的风险,带动企业开展Ramp;D活动的积极性。

(2)放宽对风险投资优惠的限制。风险投资对于解决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问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均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而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风险投资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但是限制条件太多,力度太小。建议在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税收政策时,突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须达到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限制性条件,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的中小型创业企业,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放宽对创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只允许其按投资额的70%允许税前抵扣的限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允许其按照投资额的10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对风险投资公司年度收入60%以上来源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收益,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即定期减免和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形式

建立灵活多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将直接优惠方式与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在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加强增值税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形式应涉及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各个环节,将激励的重点放在Ramp;D投入阶段,同时兼顾不同规模企业,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优惠方式。

(1)实现税收优惠向间接优惠方式转变。针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倾向直接优惠的方式,以及借鉴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间接优惠措施,建议政府弱化优惠税率这种直接优惠方式,更多地采用研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特定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首先,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对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而使企业形成年度亏损的情况,并未明确处理办法。根据研发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建议加长研发投资额不足抵扣时向后结转的期限,以国际上通用的10年为标准。其次,加速折旧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是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缺乏判断标准。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所有为研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都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

(2)发挥增值税的激励作用。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对于需要大量研发设备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Ramp;D活动的成本。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Ramp;D活动的成本发生了很大变化,研发材料、研发设备等直接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而研发人力成本、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等间接成本逐渐增加。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建议根据研发活动成本构成的变化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允许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扣除,允许其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项税金,对于其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先征后返”的优惠,以降低Ramp;D活动的成本。

(3)给予中小企业特殊优惠。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部分,但受规模和研发人才的限制,研发活动投入与大企业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制定税收激励政策时,应考虑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差异性。建议在税收法律中对中小企业做出明确的政策界定,对微型、中小型和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不同盈利水平的中小型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标准,对处于创新初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

(五)确定规范的研发费用归集办法

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Ramp;D活动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核心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逐渐放宽,但研发费用归集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Ramp;D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时,无论在企业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使其纳入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体系,还是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实行研发费用的专人管理,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难度都很大。要保证Ramp;D税收激励政策的可行性,使更多企业从中受益,就必须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归集办法,保证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性。例如,研发人员兼职多个研发项目时的人工费用分摊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确定标准,尽管标准选择对利润表总体上没有影响,但费用的合理分摊对研发绩效考核很重要。对于中小企业,由于财务人员力量有限,可选择研发费用归集纳入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体系的做法,当需要对研发项目进行单独分析时,可对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按研发项目逐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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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雪]

Status,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High-techEnterprises’Ramp;DTaxIncentives

HANPeng,CHENLing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Jiaozuo454000,Hennan,China)

Employing tax incentives to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Ramp;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investment has become a widely used strategy of governments. After analyzing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of high-tech enter-prises’Ramp;D tax incentives,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insufficient incorporation of tax incentive policy and features of the Ramp;D investment leads to the disorder of tax incentive policy system, inappropriate ways of inadequate incentives, etc. Giv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amp;D investment, this paper presents a new system of Ramp;D tax incentive which aims to reduce the cost and risk of Ramp;D investment, at the same time promote transformation of achievements of Ramp;D.

High-tech enterprises; Ramp;D; tax incentives

2011-11-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JY077)。

韩鹏(1967—),男,山东潍坊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司金融与科技融投资的研究。

E-mail:hp671005@163.com

F810.42

A

1673-9779(2012)02-01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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