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探析
2012-11-30
(1.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美国 伯克利 CA94720; 2.江苏建筑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探析
潘军1,2
(1.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美国 伯克利 CA94720; 2.江苏建筑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以其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制定了旨在协助执行《公约》第76条的《科学和技术准则》。《准则》将《公约》中相关规定加以详细说明,等于是《公约》第76条的执行细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200海里
沿海国要想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①必须依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②最终达成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③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④(以下简称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2](以下简称《准则》),在《公约》规定的合理期限⑤内向委员会提交划界申请案,在委员会审议、认可并提出划界建议的基础上,建立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的本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这两个文件在沿海国建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拓展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既是《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也是沿海国扩展主权管辖范围的最后空间和机遇。[3]已经提交划界案或准备提交划界案的国家,均召集本国海洋法律及海洋地质专家(有的甚至不惜重金聘请外国专家)对这两个文件进行深度剖析,以其制定出使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划界方案。本文拟对这两个文件作一粗浅介绍和评述。
一 《公约》第76条
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美国地质学家H.D.Hedberg和爱尔兰地质学家P.R.R.Gardiner提出来的两个方案最后构成了大陆架定义(即《公约》第76条第1款)最终文本的基础。
1.关键内容。
第一,《公约》第76条的第1款规定了大陆架的一般法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第二,《公约》第76条的第4款至第7款提供了确定大陆架的技术标准: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大陆边超过200海里时确定大陆边外部界限的两条公式线;在沿海国大陆边超过200海里的情况下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两条制约线;位于海底洋脊上的沿海国大陆边超过200海里的情况下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单一限制线及其例外;以及划定沿海过200海里以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几何方法。
第三,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及《公约》附件二设立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专门处理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相关的事宜。
2.突出特点。
(1)确立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及200海里距离原则。
第76条第1款明确了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由此可见,自然延伸是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基础。第76条第1款还规定:“……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边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延伸到200海里的距离。”由此可见,沿海国不仅是依据自然延伸原则,而且也可根据200海里距离享有大陆架权利。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200海里距离原则是对自然延伸原则的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沿海国主张大陆架权利的渊源,而且在作为权利基础的原则时,二者的地位是同等重要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来源不同、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不同、作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发展趋势不同。从国际司法实践、国家协议以及国内法的发展来看,自然延伸原则已逐渐处于被弱化的趋势,甚至开始被忽视。与此相反,200海里距离原则却一直作为窄大陆架国家和地理不利国主张权利的基础,随着《公约》的普遍签订,这项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承认,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类似于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2)界定了相关的地质术语。
①大陆边。
《公约》第76条第3款从地质学的角度给大陆边下了一个定义。按照这种定义,沿海国的大陆边只包括陆架、陆坡和陆基三个部分,大陆和大洋过渡地带的深海盆并不包括在内。从整个《公约》第76条的规定来看,海洋法上大陆架的概念并不完全是地质意义上的,它是对大陆边地质意义的一种修正。
②沉积岩。
沉积岩,又称水成岩,是由松散成岩沉积物固结而成的岩石。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为,沉积岩的厚度规则是确定延伸大陆架的权利和划定其外部界限的两个同等有效的公式之一,但需受《公约》第76条第5、6款规定的限制。
③大陆坡脚。
大陆坡脚是大陆坡与大陆基的交接点,是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两种方法的依据。如无大陆基时,大陆坡脚则为大陆坡与深海洋底相接的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为大陆坡坡度变动最大之点”(《公约》第76条第4款b项)。由于不同构造的地质情况,大陆边有各种各样的地质和地貌类型,因此大陆边不一定是陆架、陆坡及陆基的简单划分。以坡度变动最大的方法,并不能反映所有大陆边的情况,所以沿海国可提出证明,以其它方法决定大陆坡脚。
④洋脊与其它边缘构造。
《公约》第76条提到三类海底高地 :深洋洋底的洋脊(第3款)、海底洋脊(第6款)和海底高地(第6款)。这些用语都没有明确界定。第3款中的“洋脊”与第6款中的“海底洋脊”之间的联系并不明确。这两个用语均有别于第6款中“海底高地”这一用语。
第3款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第6款规定:“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350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海底高地。”
“海底高地”与“海底洋脊”或“洋脊”之间的区别,不应根据汇编出版的地图和海图及其它有关文献所采用的地理名称和地名来加以区分。为《公约》第76条目进行的区分应根据科学证据作出,同时考虑委员会《准则》的有关规定。
(3)建立了相关技术标准。
350海里和2500米等深线加100海里的测量是基于大地测量、地质、地球物理和水文概念的两种特殊公式和两项制约得出。两种特殊的公式具体指的是爱尔兰公式⑥和海登堡公式,⑦两项制约是指距离制约和深度制约。
①爱尔兰公式。
爱尔兰公式是指根据《公约》第76条第7款,以连接最外各定点长度各不超过60海里的若干直线为准划定界限,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爱尔兰公式的目的是确保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能够扩展到大陆基的主要部分。根据委员会《准则》,委员会在适用该公式时须援用连续性原则,即证明这些定点上的沉积与大陆坡脚的沉积具有地质连续性。
②海登堡公式。
海登堡公式是指,根据《公约》第76条第7款,以距离大陆坡脚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基准,连接各定点长度各不超过60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界限。
沿海国可以交替使用上述两公式以便使其权利最大化。很明显,与大陆架一般定义相比,使用上述公式确定大陆边的外缘将大大限制大陆架。
③距离制约线和深度制约线。
距离制约线是指从领海基线算起350海里的限制线,而深度制约线是指2500米等深线再加100海里的限制线。
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
1.形成背景及过程。
实践证明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制定《公约》时难以想像的。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
申请案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高难度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困难更大。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各次会期中,除了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及制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外,[4]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便是制定关于各缔约沿海国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科学和技术准则》。该《准则》是在委员会第三会期中,由一《准则》编篡专家小组开始着手整理,终于委员会第五会期的1999年5月13日。
委员会在《准则》中建议沿海国提供下列数据资料:
·深海测量与测地学资料(bathymetric and geodetic data)
·地球物理与地质学资料(geophysical and geological data)
·数位与非数位资料(digital and non-digital data)
·资料说明清单(checklist)
提出的资料应能说明沿海国采用的方法及结果数据资料,以证明其所提出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定点确实合法。其中有关资料说明清单,委员会甚至列出模拟表格,供沿海国家采用。
2.核心内容。
《准则》由主文及4个附件构成,主文共10个部分:①前言;②大陆架定义及其外部界限的划定;③大地测量学方法论及大陆架外部界限;④2500米等深线;⑤大陆坡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⑥举出反证方式决定大陆坡脚的情况;⑦洋脊;⑧以沉积岩厚度为基础决定大陆架外部界线;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资讯;⑩参考文献及目录。
附件一主要是委员会可以合作的一些国际组织清单,[5]附件二主要是图示建立外部界限的程序:首先以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以内为原则,若有超过200海里的情形时,再决定大陆坡脚,而大陆坡脚的定义如前所述,是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接下来应用《公约》第76条第4款所规定公式来选出各定点,画出两条公式线并进行外部包络。如果有海隆或洋脊的情形存在时,必须依《公约》第76条第2、6款规定来处理。再根据《公约》第76条第5款来画出两条限制线并进行外部包络。最后,将两条公式线的外部包络线与两条限制线的外部包络线进行内部包络,从而构成对沿海国最为有利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由《公约》第76条建立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如图1所示。[6]附件三与《公约》第6部分及《公约》附件二大同小异。附件四是委员会第一届成员的名单。[7]
图1 沿海国大陆架最大可能的外部界限示意图
3.地位与作用。
制定的《准则》目的,一是为各沿海国提供准备各项申报资料的方向和技术标准,二是对委员会根据哪些科学及技术证明来作出“建议”(recommendations)提出说明及澄清。事实上,《准则》已将《公约》中相关规定加以详细说明,等于是《公约》第76条的执行细则。
三 评述
1.关于《公约》第76条。
《公约》第76条为各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专门的技术标准和权威的解决机构。第76条不仅规定了200海里之内的大陆架法律上的确定问题,也允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扩展至200海里以外。其中,最重要的是大陆坡坡脚的确定,因为它是用以提出大陆架界限主张的距离公式(从坡脚外延60海里线)或沉积物厚度公式(“1%线”)的起算基线。
在这些延伸界限被承认的前提下,第76条又另设了一些限制条件,即大陆架扩展不能超过外部界限。这种外部界限有两种,沿海国提交的任何划界申请案必须以二者之一或两者组合作为定界的基础。外部界限或是以建立领海的基线向外延伸350海里,或是由2500米等深线向海延伸100海里。前一种情况下定界相对容易,因为所用基线是已经确定的,后一种情况下,有些难点需要解决。如果2500米等深线是连续和唯一的,确定就简单,但是若存在多条2500米等深线共存的复杂情况,《公约》既没有指出该如何处理,也没有提出划界申请所用数据的精度要求,委员会需要逐案审议、处理。
2.关于《准则》。
《准则》总体上包含了委员会对第76条的权威性解释,且具有促使遵守的作用。除了实质性的条款,《准则》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是委员会的权威以及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决定中的角色的一种标志。事实上,《准则》于1999年5月13日最后公布之后,委员会才开始受理划界申请。在划界案相关事项中难以知晓及评估委员会如何适用《准则》,这是因为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划界案的实质性方面(包括委员会的建议)是不公开的。
《准则》属于非约束性文件范畴,它不构成《公约》整体的一部分,而是面向沿海国且旨在协助它们准备划界案。为了使委员会能够作出建议,《准则》概述了可以被接受或至少足以被审议的(划界案的)过程、数据以及分析。[8]尽管不具约束力的地位,《准则》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发挥着极大的影响作用。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个有希望扩展大陆架的沿海国正不遗余力地对《准则》进行深度的挖掘、演绎,以其为本国牟取最大的海洋利益。
注释
①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发展,经历《杜鲁门大陆架公告》(1945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大陆架公约》第1条(1958年)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1982年)三个阶段。
②迄今为止联合国共举行了3次海洋法会议,分别于1958年、1960年以及1973~1982年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全过程。该次会议是国际关系史上规模最大、参加国最多、时间最长的国际会议,也是国际法编纂史上拟就公约条文最多的国际会议,所诞生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括序言、17部分共320条及9个附件。
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邵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1)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限,每一定点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或(2)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6、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连接以经纬度坐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60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2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沿海国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定义问题。
10、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④大陆架界限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联合国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于1997年,专门负责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事宜,职能包括审议沿海国划界案并提出建议及应沿海国要求对编制划界案提供技术咨询两个方面,迄今已历3届(1997,2002及2007年分别为3届任期的起始年)。
⑤《公约》附件二第4条规定,沿海国家须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应尽早且无论如何应于公约对该国生效10年内提出……”。《公约》缔约国大会考虑提交划界案的技术难度及发展中国家提交划界案的困难,将10年期限的起算日更改为1999年5月13日,即《准则》被公布的日期。
⑥该公式由参爱尔兰地质学家P. R. R. Gardiner提出,故以“爱尔兰公式”命名。
⑦该公式由美国地质学家海登堡(H. D. Hedberg)提出,故以“海登堡公式”命名。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参见联合国官方网站网页http://www.un.org/zh/law/sea/los/index.shtml.
[2]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CLCS/11),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官方网站网页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documents.htm#Guidelines.
[3]高之国,贾宇,张海文. 国际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44.
[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CLCS/40/Rev.1),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官方网站网页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documents.htm#Rules of Procedure.
[5]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可以合作的一些国际组织清单,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官方网站网页http://daccess-ods.un.org/TMP/1910757.86948204.html.
[6]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300.
[7]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官方网站网页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members_expertise.htm.
[8]Suzette V. Suarez, The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 Legal Aspects of their Establishment, Berlin, Heidelberg, New York: Springer Press Ltd., 2008:129.
ClassNo.:D993.5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Article76ofUNCLOSandScientificandTechnicalGuidelinesoftheCommissionontheLimitsoftheContinentalShelf
Pan Jun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Law of the Sea set out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expressed by Article 76 and Annex Ⅱ to it,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coastal states to establish the largest and last national maritime jurisdiction by the guidance and assistanc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has formu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which is designed to assist in implementing article 76 of the Convention. The guidelines elaborat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and can be regarded as detailed measures in implementing the article 76 of the Convention.
UNCLOS;Article 76;CLCS;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200 NM
潘军,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2012/2013年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2010年度访问学者;硕士,副教授,江苏建筑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海洋法研究。
教育部 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中国未来海洋权益的外大陆架法律问题研究》(09YJA820068)资助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该项目主持人。
1672-6758(2012)09-0089-4
D993.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