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不按照约定进货
2012-11-27
风险描述
此类情形很多:特许方提供存在质量瑕疵、价格虚高的设备和原料;加盟方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货;加盟方减少用料配比减少消耗等。
一定时期内,加盟商须保证一定量的进货量;否则特许方可解除合同。这一条款用来保证加盟商用料统一,也可能被特许方滥用实施假加盟真卖货。该进货量应该比较“合理”,如果是加盟方擅自减少用量而减少进货,仍然构成违约。
风险级别:重大风险
风险防范
进货量的确定方式。
有效案例
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曾雅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08年6月28日,过江龙餐饮公司(甲方)与曾雅枫(乙方)签订了店铺特许加盟合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中断经营连续超过30天或停止向甲方指定专用营运商定购核心配料超出60天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已加盟的权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2008年9月3日,曾雅枫向过江龙餐饮公司指定的营运服务商购进了23456元的火锅核心底料。随即新疆石河子市过江龙火锅店开业经营。从2008年9月3日起至之后的60天内曾雅枫未向过江龙餐饮公司指定的营运服务商定购火锅核心底料。曾雅枫的辩解理由是:开业时按公司的配比石河子食客无法适应,因此核心底料的配比有所变动,用量变小,但一直在使用,至今未用完。
法院认为:曾雅枫违反了加盟合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行为符合加盟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过江龙餐饮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求,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加盟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风险处理
在过江龙诉曾雅枫一案中,由于过江龙没有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导致赔偿的请求未获支持。其主张侵权赔偿,而不是违约赔偿;法院判决存在违约,但不存在侵权。
姐弟俩诉张建伟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案:
姐弟俩公司与张建伟签订了姐弟俩土豆粉加盟连锁店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其第三条约定:为了保证姐弟俩连锁店做出的产品口味、质量统一,保证“姐弟俩”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乙方必须使用标有“姐弟俩”专用字样的甲方统一供应的主要原材料:有姐弟俩专业辣椒油、汤锅配料、姐弟俩专业土豆粉、姐弟俩专用鸡粉、味精及砂锅底料、老抽等有关物品,及本店的特定的煮制工具砂锅等用具。对于甲方要求使用的所有原料乙方必须使用,在甲方进行的履行检查中,如果发现乙方没有使用甲方专用配料的而是私自从其他渠道进货,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009年5月,在姐弟俩公司对张建伟为业主的姐弟俩土豆粉加盟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张建伟未使用公司统一要求的固体料,违反协议约定,并责令整改。张建伟手书便条“以前我没使用专用料,没做到原材料统一,我认识我的错误,希望公司原谅我”。
法院认为:张建伟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