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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不能成为特许商

2012-11-27

餐饮世界 2012年7期
关键词:经营权经营企业

风险描述

目前只有“企业”可以开展特许经营,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不可以开展特许,否则无效。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个体户加盟后,可否成为区域特许方?从案例的情况看,一般是不许可的,否则无效;但也有实务界人士认为可以。

风险级别: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郑丽红诉姜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09年9月28日,上海费依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姜超在北京、天津、华北特许销售“费依”品牌系列服饰产品,并授权姜超女士连锁加盟和特许经营权,全权受理“费依”品牌在北京某商场里面开展经营业务及管理事宜。

2010年4月17日,姜超与郑丽红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姜超不仅授予了郑丽红“费依”品牌的区域经营权,向其提供“费依”品牌系列服装服饰产品,使其成为“费依”品牌在北京国泰百货(天通苑)区域的经销商,并且还对其经营权的使用与转让、加盟店的装修、商标的使用、广告的刊登等各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后来,姜超与郑丽红之间因经营业绩等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非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缺乏相关行为能力,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本案中,被告姜超为自然人,其作为特许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风险防范

即使是区域代理的特许方,也要采取“企业”的形式。

风险处理

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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