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一个“专用性—稀缺性”视角的解释
2012-11-22马志雄丁士军王建军张银银
马志雄,丁士军,王建军,张银银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430073;2.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51064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时期的农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组织、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组织,[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和数量迅速扩张之时也呈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制度上。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制度,事关每个社员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体现合作社的核心价值。因此,对农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合作社盈余分配①问题回顾
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原则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作社的股金也是资本,因此主张以股份分红为主;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合作社的性质来看应该以按交易额(量)返还为主。[2]“按股分红”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可分配盈余中,根据各个社员出资额折算成的股份,按照各社员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按交易额返还②”则是按照社员在交易年度与农业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农业合作社总的交易金额的比重来获得相应的盈余份额。
自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以来,合作社原则历经多次修改,但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与限制股金分红这两个原则至今基本未变。相当部分学者以此为参照,对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分配制度演变提出疑问,并寻找合理的解释。在关于合作社的调查研究中,已有相当多的文献指出当前合作社存在分配制度不规范、交易额返还低、股金分红比例大等3个突出问题。[3][4][5]
黄祖辉和徐旭初对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提出4点解释:农户已充分意识到资金的稀缺性,以及较低回报不足以吸引资本拥有者加盟;目前中国农产品普遍处于过剩阶段,卖难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合作社对不少技术、信息甚至运销服务实行免费或价格优惠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可以视为盈余返还的另一种表现;农民对按交易额分配不甚了解,且操作比较繁琐,需记录每一笔业务。[6]冯开文则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分析了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影响因素,内部的制约因素包括合作社的产权、合作社企业家的治理、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合作文化;外部的影响因素包括法律、其他利益主体、经济发展水平、国外合作社的影响等。[7]另外,尤庆国和林万龙认为这是由合作社特有股权结构导致的不均衡决策权决定的;[8]张开华和张清林认为合作社的大股东往往同时也是合作社的创办人、管理者,他们当然希望只实行按股分配,不希望实行二次返利;[4]孙亚范认为由于社员股金制度残缺,合作社在资金来源上主要依赖发起人甚至是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等外部力量,导致所有者与惠顾者严重错位,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制度失去了产权基础。[9]这些解释均来自研究者的一种经验阐述,并未进行深入论证。
马彦丽和林坚则、任大鹏和郭海霞根据集体行动理论,认为追求集团利益的实现是合作原则修订的根本动因,它包括从对资本报酬率的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股金分红的方向发展。[10][11]何安华、邵锋和孔祥智则从成员的异质性出发,分析了资源禀赋对合作社成员合作利益分配的影响,他们认为资源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导致了要素所有者的分层,要素越稀缺,则要素所有者的层级位置就越高,在没有外部刺激的条件下,合作社内部体系的资源禀赋差异决定成员权力格局。[12]这些研究对理解合作社分配问题的形成机制具有明显的价值,但对于我国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盈余分配份额形成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解释。
二、“专用性-稀缺性”分析框架
对某一个专用性投资的“下赌注者”来说,其专用性程度可能随着其投资额度的增加而增加,也可能不变。如图1所示,A表示随着投资额度增加而专用性程度不变的低专用性投资,B表示随着投资额度增加而专用性程度增加的低专用性投资,C表示随着投资额度增加而专用性程度不变的高专用性投资,D表示随着投资额度增加而专用性程度增加的高专用性投资。
图1 专用性程度随投资额度变化情况
稀缺性是指要素市场或产品市场中供给满足需求的程度,需求越多或供给越少则表明物品的稀缺性更高;反之,则反是。对于投资者来说,其要素的稀缺性并不会因单个投资主体的投资额度增加而改变其稀缺性程度,而是由其市场结构所决定。如果说专用性强调了某种投资一旦形成,再改作它用其价值的变化,稀缺性则强调了某种投资一旦形成,其重置成本的变化。根据投资前后的稀缺性变化,E表示稀缺性变小的投资,F表示稀缺性变化不大的投资,G表示稀缺性变大的投资(图2)。
图2 稀缺性随时间变化的情况
“专用性”不是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而恰恰是“专用性”削弱了当事人的谈判力,因为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依赖于团队其他成员,当事人的退出威胁难以令人相信,甚至会导致“下赌注者”的准租金在事后遭到剥削。[13]刘凤芹也认为,“企业和农户签约前确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决定于各自的市场地位而与专用性投资无关”。[14]
专用性强调了由于资产缺乏流动性,事前“下赌注者”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要求获得一定的收入保障;稀缺性则强调了市场供求变化,事后所显示出来的实际投资价值。4种专用性投资与3种稀缺性交叉形成12种情形,每种情形对应的具体分配情况见表1。专用性投资在稀缺性的影响下,当稀缺性变小时,面临着被敲竹杠的风险更大,如BE、CE、DE的情形;当稀缺性变化不大时,“下赌注者”被敲竹杠的风险随着专用性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如AF、BF、CF、DF 的情形;当稀缺性变大时,专用性投资较不容易被敲竹杠,如AG、BG、CG、DG的情形,因为一旦对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假如双方能实施多轮博弈,则双方就有可能陷入低效率的囚徒困境。
表1 专用性-稀缺性视角下利益分配的情形
三、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的“专用性—稀缺性”解释
(一)农业与合作社经营中的专用性
随着分工与专业化,农业的产中与产后环节需要越来越多的专用性投资。在生产环节农业面临着:(1)时间的专用性,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社会再生产的结合,农业生产周期越长,其农业场地的专用性越大;(2)产品的专用性,产品的物理与化学性质的稳定性不同、市场销售的需求群体不同都决定着产品专用性的强弱;(3)设施设备的专用性,特定的农业生产需要特定的劳动工具和方式,特别是随着现代农业装备水平的提升,农业机械越来越专门化,各类灌溉栽培设施设备越来越高级化,这就决定了设施设备的专用性渐趋强化;(4)人力资本的专用性,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升,各种农业生产项目之中包含着大量的劳作知识和技术,生产者为此需要进行大量的劳动经验总结、栽培饲养培训,而一旦改作另一种项目的生产,则很可能需要重新学习,提高特定方面的人力资本。在产后环节农业面临着:(1)储运设施的专用性,多数农产品由于不耐储藏,容易变质,需要特殊的储藏和运输设备;(2)加工设备的专用性,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每种产品甚至每个农产品品种也需要特定的机器设备进行加工,以保证所加工农产品的卫生、质量和风味;(3)加工场地的专用性,由于产地与销地往往距离较远,为了减少运输耗费,节约运输成本,农产品加工厂往往建在近产地的农村地区。
(二)农业与合作社经营中的稀缺性
使农业合作社得以运作的各种投入要素包括农产品、资金和技术,农产品要素既是整个生产环节的劳动成果,又是农业合作社经营的中间投入品,它包含了生产环节中的土地要素、技术、劳动和资金。资金是农业合作社开展储藏、运输、加工和营销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有了资金就可以购置和租赁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地,雇佣相应的劳动力。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的信贷服务太少,而大多数农民的资金又非常有限,资金成为稀缺性程度较大的要素。
农产品市场一般被认为是无差别的充分竞争市场,这种误解是由于农产品的稀缺性价值被低估,农产品的价值有待“被发现”。当前农产品市场的现状是:大路产品、低档产品、普通产品、原料型产品多,优质产品、高档产品、专用产品、深加工产品少。面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农产品质量形势,绿色健康的农产品在市场中是稀缺的。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健康意识的逐渐提高,供方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技术也不断提高,安全健康农产品的价值必将提升,这就是优质农产品稀缺性凸显的过程。
(三)“专用性—稀缺性”视角的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般运作模式是:农户家庭承担生产环节,合作社承担产后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农户进行农业生产面临着多种专用性,这些专用性投资由农户自己承担,一旦进行此类专用性投资,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农户就面临着被敲竹杠的风险。如果没有一种可以保护农户专用性投资的机制,农户就没有增加其专用性投资的激励。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规制理论,由于农业投资的专用性加强,市场治理及其古典契约形式/三边治理及其新古典契约形式必然让位于双边治理或统一治理。专用性投资者为防止被机会主义者侵害的风险,通过契约或拥有控制权,使其专用性投资获得组织租金中相应的分配份额。当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社以保护其生产的专用性投资时,就面临着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传统上合作社的社员具有惠顾者、经营者和所有者三种身份同一性的特征。当各个社员投入合作社的资金、技术都相差不大的时候,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大小并不影响社员的最后得益。但目前我国的合作社社员异质性明显,各个社员投入的资金和技术不同,投入较多资金和技术的社员就要求凭借资金和技术获得相应的分配,这时“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便成为各成员分配份额大小的关键。
合作社被认为是一种保护农户专用性投资的有效组织,“减少农业专用性资产准租的消散是农民合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真正依据”[15]。尽管如此,专用性仅仅可以推导当事人应该获得某种组织租金的分配份额的权利,合作社的盈余按多大比例进行交易额返还则难以用专用性理论作全面合理的解释。单纯的专用性角度不能解释农业合作社特定分配份额形成的原因,必须同时考虑要素的稀缺性,因为稀缺性要素及其贡献是要素所有者获取分配份额的一种依据。
对于一个合作社来说,为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必须增加生产环节的专用性投资。而农户增加的专用性投资随着稀缺性变大虽然不容易被敲竹杠,但增加分配份额的要求难以满足,这符合表1中BG、CG的情形。对情形DG来说,因为其专用性投资太大,农户不但不容易变更契约增加分配份额,反而面临着被敲竹杠的风险。稀缺性虽然可以成为一种增加分配份额的谈判力,但这种谈判力却被专用性投资逐渐消解。如何调节专用性和稀缺性之间的紧张?这就需要一种稳定的机制来有效保护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按交易额返还”以及“资本报酬有限”的独特分配制度无疑是某种程度上调节生产环节专用性和稀缺性矛盾的有效机制。
随着农产品、资金和技术这三种投入要素的稀缺性变化,专用性投资的保护面临着不同的情形。总之,合作社分配中的“按股分红”侧重于保护产后环节的专用性投资,“按交易额返还”则侧重于保护农户生产环节的专用性投资,“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则是希望在生产和产后的专用性投资保护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见表2)。
表2 农业合作社不同分配方式的专用性投资保护侧重点
四、结语
本文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的问题,从专用性和稀缺性角度解释了盈余分配份额的形成机制。合作社的“按交易额返还”是一种保护农户生产环节专用性投资的有效机制;“按股分红”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产后环节的专用性投资。“按交易额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到章程得以固定下来且持续一百多年不变,这无疑证明它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安排。“按交易额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以法律或者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的制度功能至少包括6点:
第一,激励农户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专用性投资。农户也将以可持续经营的策略进行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致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促进土地的可持续经营。
第二,激励农户参与农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因为合作社的经营绩效与可获得分配息息相关,农户将有更多激励参与到合作社的运作中去。
第三,降低农户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不确定性。因为专用性投资存在市场风险,一旦投资失败,较高的交易额返还比例能使农户减少损失。当然,成功的专用性投资也只能按照固定的交易额返还比例分配,而不可能马上变更合作社章程提高返还比例。
第四,“资本报酬有限”兼顾了对产后专用性投资的保护,有利于加快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资本报酬有限”是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它一方面保护了产后环节的专用性投资,有利于加快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对其分配比例进行限制,以免损害生产环节的专用性投资。
第五,以法律和合作社章程的形式将分配份额固定下来,降低了各分配参与者的谈判成本。
第六,政府可以将规定和变更交易额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工具。当认为应当鼓励农业生产环节的专用性投资时,政府就规定较高的交易额返还比例;当认为应当鼓励农业产后加工环节的专用性投资时,政府就放宽对股金分红的限制。政府的这种规制在某种程度上将扭曲市场均衡的分配比例,是以损害一方要素投入者的利益来鼓励另一方,所以具有公共利益目标的政府又往往会对合作社进行各种扶持,以补偿这种损害。
注 释:
① 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实践中,关于合作社盈余的称谓非常不规范,例如利润、收益、利益等(郑丹,2011),笔者认为合作社成员内部交易“多收”和“少付”的结余部分应称为盈余,但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形成的收入实际上与公司制企业的利润无异。为行文简便,下文对这两种收入都称为合作社盈余。
②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交易量是一个数量概念,交易额是一个货币概念,实践中应当明确是按哪种比例进行返还。本文为阐述方便,只提及“按交易额返还”这一比较常用的表达。
[1]张开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2):21-26.
[2]郑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状况探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1,(4):74-80.
[3]黄胜忠,徐旭初.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7.
[4]张开华,张清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07,(5): 62-66.
[5]孔祥智,郭艳芹.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状况、组织管理及政府作用——23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查报告[J].农业经济问题,2006,(1):54-59.
[6]黄祖辉,徐旭初.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制度安排[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5-20.
[7]冯开文.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分析[J].学海,2006,(5):22-27.
[8]尤庆国,林万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分析与政策影响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05,(9):4-9.
[9]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江苏省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9):48-56.
[10]马彦丽,林坚.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J].经济学家,2006,(2):40-45.
[11]任大鹏,郭海霞.合作社制度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基于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8,(3):90-94.
[12]何安华,邵锋,孔祥智.资源禀赋差异与合作利益分配——辽宁省HS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例分析[J].江淮论坛,2012,(1):11-18.
[13]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J].经济研究,2001,(3):3-11.
[14]刘凤芹.“公司+农户”模式的性质及治理关系探究[J].社会科学战线,2009,(5):45-50.
[15]陶伟军.农业资产专用性与农民合作组织的效率[J].南方经济,2004,(1):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