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中犯罪报道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2012-11-22何欣蕾
□何欣蕾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拥有电视机最多的国家,也是有线电视用户最多的国家。电视的高覆盖率和形象化传播,当然也赢得了青少年的喜爱,尤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生长起来的人,他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被称作“看电视的一代”。
笔者在2010年2月对北京市昌平二中的250名中学生进行了相关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表示“自己喜欢看电视新闻节目”的青少年占到83.5%。青少年们反映自己收看电视新闻的目的主要是“了解社会最新动态,娱乐、休闲放松”,次要目的是“看自己喜欢的主持人或记者,为未来从事新闻职业做准备,应对考试”,此外,也约有14%的人表示“收看电视新闻并没有明确的目的”。在填答问卷的学生中,平均每天收看电视节目1小时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1.6%,平均每天收看电视新闻节目的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占21.1%;观看电视的主要时段在傍晚,在这个时段看电视的人占到67.5%,其次是中午,在这个时段看电视的人占到20.8%。可以说,收看电视新闻是青少年日常生活中扩充知识、放松休闲的一种途径。
青少年的性格特点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的性格特点主要表现有:第一,强烈地要求独立自主。青少年开始脱离儿童阶段,强烈要求自己被视作独立的行为主体,独立欲、支配欲和认同感较为强烈。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表现为渴望得到夸奖与肯定,并且期待自己能够独立地完成一些事情,甚至拉帮结伙,形成小团体来编织自己的安全网。第二,求知欲与好奇心强烈。青少年大多处于精力过剩的生理阶段,“由于心理发育程度的限制,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缺乏自制能力,其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对事物的模仿本能突出。”①第三,辨别是非的能力尚有一定缺陷。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对客观世界缺乏符合大众主流标准的主观判断,对于善与恶、美与丑等主观标准尚没有稳定的认识,尤其对于性犯罪的认识更加不足。“由于性器官的成熟和第二性征的显露,少年性感产生了,意识到两性的差别,产生了对异性的特殊好感和好奇心。”②但是,由于性犯罪并不像杀人、伤害人身等行为那么血腥,因而青少年尚不能完全意识到性犯罪的危害。第四,情绪波动较大。调节情绪的能力主要是从青少年时期开始锻炼与培养出来的,所以,刚刚步入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常常会大喜、大怒、大悲,情绪起伏比常人大得多。我国犯罪学教授皮艺军的“青春期危机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在青春期,人原有的稳定的心理发展秩序会由于主客观原因被打乱,甚至受到巨大的震荡,从而形成危机。
青少年的性格特点,属于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之一,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动机的单一性。这主要是受自我意识萌生、独立意识加强的影响。青少年实施犯罪时,通常都不会经过深思熟虑,只是为了达到某一个目的,在还没有清楚地衡量过犯罪行为的危害和自己将要遭受到的惩罚之前,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局面。
第二,犯罪的突发性和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大多很情绪化,总是因为心中一时的愤怒、悲伤、恐惧心理得不到排解,或者由于兴奋、激动的情绪得不到释放,从而错误地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发泄口,导致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原因之间极不相称。
第三,手段的残忍性。道德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漠、缺乏自我控制的青少年在犯罪时,通常不会对自己的手段是否符合人道、是否适当等问题加以思考,下手往往不分轻重,酿成许多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
第四,重新犯罪率高。中和技术理论认为,青少年在心理上大多不把自己看成能够完全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他们在犯错之后倾向于为自己寻找借口,否认自己的责任,减轻自己的负罪感。此外,青少年初次尝试越轨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后,如果没有被发现并且未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会抱着侥幸心理去尝试第二次、第三次更大胆、更出格的行为,直到承受了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后,才会去进行真正的反思。
电视新闻中犯罪报道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本文所说的电视新闻中的犯罪报道,是指电视新闻中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相关内容,犯罪的内容主要包括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方法及犯罪经过、警方的破案过程、对犯罪行为的评价等。犯罪报道必然会涉及到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等内容,但电视媒体在播出相关内容时必须慎之又慎,以降低观众尤其是青少年观众模仿犯罪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减少其消极的负面影响,这是媒体必须尽到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电视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化,从单纯的播报新闻到说新闻,再到新闻故事化,直至现在被许多电视节目所采用的演新闻,为了迎合观众们的口味,电视新闻节目使用各种手段去刺激人们的感官和情绪。尤其在犯罪报道中,由于犯罪过程是不可能被重复的,媒体通常是在知道了犯罪结果之后才对案件进行采访和报道,所以,关于犯罪过程的影像资料必定是缺失的。然而,现在一些节目为了弥补缺失的内容,便采用模拟情景或情景再现等手段,并且配之以最新的视频编辑技术。例如给画面增加一些动态效果、改变画面的色彩等等。这样一来,不仅更多地加入了节目制作者本身对案件的主观理解,而且增加了相关画面被消极模仿的风险性。许多电视新闻中的犯罪报道为青少年模仿犯罪埋下了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报道在感官上震撼力与冲击力强,容易给青少年留下深刻的印象。电视媒体最大的传播特点就是声、画、字三位一体,综合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而且,犯罪本身就很引人关注,犯罪报道中还原犯罪手法、犯罪经过等内容,更能加强青少年观看节目后的记忆。在2010年2月针对北京市昌平二中的250名中学生的问卷调查中,表示“看完电视上的犯罪报道后印象‘很深刻一直忘不了’”的人数占总人数的30%,表示“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忘记”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4%。
其次,犯罪报道会透露出犯罪手段等重要内容,诱使青少年进行模仿。在2010年2月针对北京市昌平二中的250名中学生的问卷调查中,表示“想过运用从电视新闻中看来的犯罪手段干坏事,但不会真的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占总人数的17.3%;在问到对作案手段的内容有什么看法时,54.1%的人认为“还可以改进”,11.7%的人认为“真有创意、真好玩”,6.5%的人认为“值得尝试”。说明对于犯罪手段的报道容易引起青少年的兴趣,并可能促使他们对犯罪手段进行更进一步的思考,比如怎样改进、是否可以尝试一下等。这必须引起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充分关注。
第三,过频、过滥的犯罪报道容易导致青少年对现实社会的认知产生偏差。电视新闻中的犯罪信息过多,使青少年由起初感到新鲜、好奇,转变成见怪不怪,甚至误认为社会现实中本来就充斥着许多暴力和阴暗,从而高估实际的犯罪发生率,降低犯罪的耻辱感。这对青少年的突发性犯罪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四,犯罪报道对案件性质缺乏客观、明确的评价,模糊了青少年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在针对北京市昌平二中学生的问卷调查中,表示在电视上看完犯罪报道后,认为“社会真乱,犯罪多”的人占23.4%,认为“学会了犯罪方法,或许以后可以用得上”的人占4.8%。此外,对罪犯不恰当的描述会扭曲青少年的“英雄观”。在通过一道多选题调查青少年对罪犯的态度时,虽然80%的人认为罪犯“太可恶、太可怕”,但仍然有22.1%的人认为罪犯“很聪明”。
第五,过细披露警方侦察破案过程,提高青少年的反侦察能力。由于案例报道越来越细,特别是一些案例为了突出罪犯的狡猾,力求衬托警方高超的侦察水平,常常将警方的破案方法和罪犯的反侦察手段全面揭露。例如,报道中关于如何销赃藏尸、如何防止受害人辨认出自己、如何误导警方侦察等的内容,无疑增加了青少年成功作案的可能性,并且刺激他们继续犯罪。
媒介融合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随着媒介融合的深入,电视新闻中的犯罪报道借由各种多媒体技术,其影响力越来越大,更加广泛而又深远,这种冲击主要来自于网络与手机等新媒体。
首先,视频网站使得犯罪报道的视频、画面得以在网络上保存、流传。对于电视新闻犯罪报道而言,这对其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犯罪报道不适当地披露了犯罪方法及犯罪经过、警方的破案过程等等可能引起青少年模仿的犯罪手法、反侦察手段,而这些视频又被上传到了网络上,那么危害几乎是无法消除的。因为网络视频通过在网络空间的流传以及个人下载后进行的人际传播等途径,被广泛传播、大量复制保存。这甚至可能引起青少年团伙作案的可能性。因为两名以上的青少年可能就某一个犯罪报道的视频进行研究,产生犯罪念头,进而分工实行。
其次,犯罪报道的视频、画面在网络上难以监控。视频的文本形式决定了其内容难以被搜索。视频不是文字,而是声画结合的文本,现在的网络技术只能够直接搜索和监控文字。也就是说,如果在网络中要恶意传播犯罪报道中的内容,只要视频文件的名字起得较为隐晦或根本不相关即可。这样一来,即使官方要对某些犯罪报道的不当视频进行管制,也很难实现。
第三,手机视频的传播对青少年具有潜在危险性。在我国拥有手机的中学生人数在逐年上升,甚至连小学生也配备了手机,手机视频的传播在青少年中十分流行。一旦过度的犯罪报道进入到手机视频的传播体系中,其对青少年的危害难以估量。
注释:①张旭著:《犯罪学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页。
②罗大华,何为民著:《犯罪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