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工程营造法的特点分析及借鉴
2012-11-14朱顺
朱 顺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清代工程营造法的特点分析及借鉴
朱 顺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清代营造活动以官营为主,营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有官员参与,营造活动体现了“礼有等差”的官僚等级特征,营造物的规模与其使用者的政治身份相配比,政治地位越高者其所使用的营造物规模和级别越高。为了避免行政主导权滥用所造成的劳民伤财后果,清代营造法从制度设计上强调了对民力的保护。此外,清代营造法含有较多技术性法律规范,保证了营造物的做法及质量,也为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工程营造;行政主导;礼文化;技术性规范
清代营造法的特点表现为五个方面,即强调行政主导、含有较多礼因素、爱惜民力、重视建筑物维修养护、含有较多技术性法律规范等,这些特点对于当代建筑法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强调行政主导
根据实行“使用者”负责的原则以及“职务连坐”规则,清政府的各级主要官吏都被牵扯到营造法之中,这是造成行政主导的政治原因;从思想渊源上看,“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清代对于营造活动中官吏的作用给以高度重视;从经济基础来看,清代还是一个农业社会,奉行重农轻商或重农抑商的经济理念,营造业中的建造、织造、铸造等主要还是官营。
清代营造法的行政主导性表现在:
1.壇廟、公廨等建造物的使用管理者,在这些物件出现较重坍坏情形且所需开支较多时,应当及时奏报请帑修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这属于行政奏报程序。
2.以工部为主的上司在接到奏报后要委派官员进行实地勘查,以确定请帑的真实性并据此估计需用钱粮的数额,被称之为查估,这属行政监察程序。
3.拨帑之后应当按照时价进行工料采购,这属于政府采购。
4.工程的承造由上司委员主持,所派人员均为行政官员,这属于一种行政职务行为。
5.监修人员也由上司在官员中派遣,同样属于行政行为。
6.诸如工竣验收、保固、备案等也都在行政官员主持下进行,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主导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看,通过行政官吏直接参与营造活动,实现了中央对于营造活动的宏观调控;从消极方面看,营造活动的监督环节过多必然造成效率低下和人员臃肿的局面(《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二、含有较多礼因素的《钦定工部则例》
中国古代自西周以来的礼法精神一如既往地被承继下来,融汇到清代营造法中。清代营造之“礼”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1.“‘材分八等’依礼而定,各材等与建筑类型及规模相互对应,严格规定了八个材等的具体用途,封建等级十分鲜明,这是伦理观念在建筑文化上的生动体现。”[1]该材等制度对于各种建筑选材、用材具有总的指导意义。
2.壇廟是祭神敬祖,渲染君权神授氛围,祈求国泰民安的礼制建筑,为历代帝王所重视。清代继承了这一传统,对壇廟的维修养护给予较多关注。从内容来看,天坛、地坛、社稷坛地位较为突出,被单独列出加以重点管理,将各省的先农坛、文庙、关帝庙、城隍庙等载入祀典的壇廟。天坛的建造起于崇天意识,其重礼意蕴十分浓郁。
3.陵寝是安葬帝王的建筑,三陵例对永陵、福陵、昭陵给予重点保护,以表达孝道之意,正如乾隆所说:“朕思祖宗福禄绵长,萬年垂裕,山陵廟貌,靈爽式慿,为子孙者以时修葺,庶足以展孝思”(《钦定工部则例》)。同时,陵寝例对东陵、西陵的保护也非常全面;坟茔例对明代十三陵给予较好保护,以表达对“往圣先贤”等亡灵的敬礼崇奉之心。
4.风水之术融入到清代营造法之中。在永陵苏子河道改造过程中以风水之术为指导来确定改造计划:若水归故道,一遇大水必划为两河,有碍风水;若将新河堤工一律北移,则兼可保护北面一带堤岸,有益风水(《钦定工部则例》)。雍正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山水迅发,漫溢福陵石堤”,同时“所筑土堤有冲刷之处”,于是派钦差大臣“带擅看风水之员前往相度形式”,以为修筑福陵河堤提供依据。
5.以“五常”为河道闸坝命名:洪泽湖五壩自上而下依次取名为仁、义、礼、智、信;河南省卫河自百泉而下历仁、义、礼、智、信五闸(《钦定工部则例》)。
除上述例文中所体现的礼制外,《大清律集解附例》还将对壇廟和陵寝的保护纳入“礼律”,设定“毁大祀邱壇”、“历代帝王陵”两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同时为了禁止官吏擅自立碑建祠的违制行为,“见任官吏辄自立碑”条做出了处罚性规定,使有关人员的行为出礼则入刑;此外,“服舍违式”条附例按照身份不同,规定了其建造房屋和坟茔的不同标准。礼融入营造活动的结果便是官阶高低与房屋大小成正比,与坟茔尺寸成正比。礼有等差直接导致房屋规格等差,并且这一等差制度为“礼律”所直接加以确认,具有强制效力。
三、爱惜民力
清代营造活动大多还处于官营状态,没有形成专门从事建筑活动的工人队伍,其所需劳动力主要来自农村。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容易造成营造与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慎重用工劳役成为其特点之一。
1.严厉禁止“擅造作”行为。根据大清《工律》之“擅造作律文”的记载,擅造作适用于创建仓库、学校、桥梁、堤岸等公事营造行为,其内容主要为不申上待报、非法及非时兴造、料请不实三种情形。不申上待报的危害在于,给予军民官司以专擅之权,可能会导致假公济私,因而导致扰累军民事情的发生。非法,谓所不当为之事也;非时,谓非农隙及水旱之岁也。非法之役,恶其伤财;非时之役,恶其害民(《大清律例·工律》)。因此,非法及非时兴造为清代营造法所禁止。料请不实的危害在于,财物人工,合用多而估计少,未免剥削于人;合用少而估计多,未免亏损于官(《大清律例·工律》)。
2.严格限制民修工程。清代城垣例对民修城垣给予奖励政策,同时为防止在该政策执行过程中将捐修与摊派相混淆,对于捐修城垣的士绅商民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民修城垣予以一定规制,如:对于捐资修城的绅士、商民等照例给予奖励;对于捐资修竣之城工厉行保固,如续有坍塌不得定为民修,以防酷吏苛派;各省不得将民修城工作为一种处罚措施,以防闾阎苦累民众等。
3.对于营造用工实行雇佣制。清代营造法实行有偿用工制,主要包括物料运输费、匠役价银,以及官营河堤之修浚用工等方面,其中河渠例对于有偿用工规定的较多。例如营缮例:地方修理衙署等事所需“工役买备”,严禁“肆行科敛扰累小民”(《钦定工部则例》,又如河渠例:乾隆元年规定,直隶永定河无论岁修抢修,凡民夫“应给价值,务照数给发,不得听任胥吏丝毫克扣,以致贻累百姓”(《钦定工部则例》)。河渠例不仅对于工价有明确的计算,而且对于支付时间也有具体规定,这就避免了拖欠的发生[3]。通过实行雇佣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四、重视建筑物的维修养护
清代很多大型建造物都是从前代继承下来的,这直接形成了其拥有较多古旧建筑的格局,而其自身大规模的营造活动主要包括三大殿和内宫等的重修,文渊阁、圆明园、颐和园、东陵、西陵等的建造[2],因此在其从1644年—1911年长达267年的历史中,对于建造物的日常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有专人负责巡视建造物的坚固状况
发现建造物的不良状态是对其进行维修养护的前提,清代营造法所规定的巡视部门包括太常寺、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钦天监、内阁典籍厅、陵寝总管、盛京将军、工部侍郎、仓监督、各省督抚、道、府、直隶州等部门。这些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管辖范围,保证营造物的些小损坏能够得到及时修复。
(二)维修所需资金有明确来源
清代营造法对于应当进行的维修活动都给予资金保障,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国家拨款、有关责任者的赔偿支付、地方向中央申请借款。较为复杂的是由国家提供维修资金,它通过多种渠道加以筹措,包括耗羡银、地丁银、生息银等近70个收入项目,其中较有特色的是“生息银”,它将营缮剩余银两以放贷的形式交给商人经营,以每年所得利息作为营缮之用,实现了营缮专项资金的良性循环。
(三)对于建造物的维修养护给予时间保障
这主要表现为对于建造物的些小损坏能够随时修理,每经历一段较长时间之后对营造物进行定期修理,使小修和大修有机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限内修理和限外修理进行有机结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障资金的使用在时间维度上达到保固期的要求。
1.随时修理。随时修理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避免营造物的微小损坏侵及营造物的主体,其对象主要包括仓廒铺垫木板、祠庙瓦片、牌坊、木楼等营造物的附属设施(《钦定工部则例》)。
2.对于营造物实行定期修理。清代营造法之定期修理可分为“岁修”和“年修”两大类,其中岁修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这也是清代关注对建筑物维修养护的重要表现之一。
3.对于保固期工程的限内与限外修理。清代营造法对于新建或者修葺的营造物设定保固期,这是承修、承建者的责任期间。限内损害的一般要求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修补费用;限外损害的,其维修费用可以报销。因此,保固期是划定责任界限的基准线,任何一项工程在奏报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被审查的就是其保固期是否已过。如《通例》规定:“各省修理城垣、衙署、仓库、房屋以及堤岸闸坝等工,先将保固年限分别核明”(《钦定工部则例》)。由于界定责任的标准清晰,这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有关人员推诿责任之情形,保障了维修的及时进行。
4.以修理为内容的法律条文比例较大。从形式上看,清代营造法关涉维修养护的条文颇多,现以营缮例为例,列表加以比较:
表1
由上统计可以看出,清代营造法对于营造物的维修养护极为重视,以大量的篇幅对其加以详细规定,以此来保障并延长营造物的使用年限。
五、含有较多技术性法律规范
与我国当代建筑法主要为行政审批法不同,清代营造法在规定行政审批的同时也规定到了较多数量和种类的技术性法律规范并以刑事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实施。
1.清代营造法中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不仅绝对数量多而且在不同例文中所占比例也较大,现部分统计列表如下:
表2
清代营造法的技术性规定都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即使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技术规范也仅是针对某一方面而言,例如“仓廒例”之“各仓规制做法”仅规定了各仓的修建做法。明确的针对性使得营造法中的技术性规范种类较多,用以调整不同的营造活动。缺乏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总则性技术规范是导致清代营造法中技术性规范在其各卷中均有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2.以刑事法律对工程做法的实施给予保障
清代工律中规定有“造作不如法”这一刑事法律规范,对法定工程做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凡不遵守“做法”的一律处以笞刑,其中不遵守做法造成不堪用或者需要改造后才勘用的,视情形分别处以笞、杖、徒刑;而对御用之物造作不如法还可能被处以流刑。
结 论
清代营造法的特征表现为强调行政主导、含有较多礼的因素、爱惜民力、重视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以及含有较多的技术性法律规范等五个方面,其中的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前一阶段讨论的房地产市场由开发商主导还是由政府主导、房屋价格飙升对民生有那些损害、确定劣质工程的法律根据等。清代工程营造法是我国营造活动历史文化的积淀,为我国当代房地产市场监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1]张家泰,左满堂.中国营造学研究(第1集)[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102.
[2]徐建融.中国建筑史话[M].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2:101-109.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uilding Decrees of Qing Dynasty
ZHU Shun
Architecture of Qing Dynasty was built by Qing Government primarily.Qing Government participated the whole activity of building,which also manifested the bureaucrat rank characteristic of“the ritual has its grade”.The scale of the building matched the owner’s political status.The higher of political status the owner had,the bigger the scale was.In order to avoid tiring the people and squandering resources form abusing administrative power,Qing Government enacted building decrees which emphasized to protect its people and resources.In addition,the building decrees of Qing Dynasty include many technical legal standards which guaranteed the procedure and quality of buildings,and also provided scientific basis for surveillance and inspection.
building;power-driven;“li”culture;technical norm
DF042
A
1008-7966(2012)01-0016-03
2011-11-16
朱顺(1975-),男,黑龙江东宁人,教师 。
[责任编辑: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