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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2012-08-15徐景波

关键词:法学法律院校

徐景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论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徐景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高职法学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其生存和发展面临困境。要改变这种状况,唯一的出路就是改变培养目标,深化教学改革,构建多元化培养模式,争取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高职法学;培养目标;教学改革

在职业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法学教育进入了“寒冰期”。高职法学教育要发展就必须正视它的新特征,在此基础之上认真考虑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而提出改革创新之路。

一、我国高职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高职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辅助人员,但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办学定位不准确,职业特色不明显,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将高职办成普通本科的“压缩”等等,但最突出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职毕业学生就业难是高职法学教育面临的首要问题。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考生必须具有本科学历,这样高职法学教育毕业生就被排除在司法考试的门槛外,要改变这种劣势,高职法学生必须要继续深造,提高自己的学历,其实现途径主要通过“专升本”教育和自学考试,而这两者的难度让许多学生遥不可及,因此也大大降低了他们与本科院校生的竞争力。再加上大部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的招聘公告中都明确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书记官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相关工作人员甚至一些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招聘公告中大部分也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给高职法学类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统计,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毕业生中失业人数最多的也是法学专业。而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本科毕业生还要低。

(二)高职法学教育不能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高职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以下现象:其一,由于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学课程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教学方法陈旧,实训的条件差,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实际需要。高职院校中,法学课程设置不完整、内容重复或缺乏针对性的现象普遍。其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的现象,学生的表达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归纳总结能力、沟通能力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流于形式,这些能力很难在讲授式教学中直接获得。实习实训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实训条件还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校中唯一的法律实践教育——毕业实习也基本流于形式。其三,我国长期存在师资结构单一的问题,大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数量还很少。同时,又很少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到学校兼职授课,使得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1]。

(三)高职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一方面,受自身教学资源和学时的局限,高职法学教育很难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对市场人才需求反应的敏感度不够,与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不顺畅,联合培养机制不健全,学生的应用能力普遍欠缺,且专业口径往往过窄,容易造成受教育者知识技能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再加上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高学历,双学位、硕士生和博士生成为用人单位首选,这样高职生难免受到冷遇。

二、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高职教育是一种职业特征明显的“应用型”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才培养的复合性。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职法

学人才,其能力应具有复合性,主要包括四个层次,首先是专业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条文、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应用写作、社会调查能力等;其次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是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最后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现代办公技能、公关等技能,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二)人才培养的应用性。高职法学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即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在于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应用性”当然就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显著特征,高职教育培养计划中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必须以应用性为主线来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不但一般法律工作者不足。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具体定位应该是:

1.建立成才立交桥,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空间。高职法学教育既要立足于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又要给计划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平台。实行了“一次授课,两次考试”的人才培养方式,即通过一次授课,使学生既参加校内的高职文凭考试,又能参加法律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通过建立学生成才的立交桥,学院进行的这方面的尝试,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又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面,还为学生发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发展空间。

2.规范职业定向性,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学习者选择法学专业却又无法跨入法律职业行列,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高职法律教育可以因此改变其职业教育的特性,相反,它正说明了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以及学习者自身情况的差异,使学习者最终的发展方向并不完全一样。有的可能从事了法律职业,有的或许从事了非法律职业;在现代社会,即使已经从事了法律职业工作,也未必终身不变。所以,高职法学教育应能够适应学习者的这些选择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

三、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一)找准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定位,走特色和错位发展之路

随着法律职业院校升格为高职院校,司法及法律服务系统对人才的需求规模,已满足不了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发展速度和办学规模,为此,院校纷纷开设了一些非警类和非法律类专业。这给法律高职教育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律高职院校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办什么样的学校”的问题,二是院校之间的专业复制和重复建设的问题。这也是办学定位问题。其中,既有院校自身的定位问题,也有全国法律高职教育的整体定位问题。定位问题若不解决好,必将影响法律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高职院校要利用当前谋划和推进法律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时机,深入调研当前高职教育的新问题,认真研究法律高职教育面临的新形势,结合院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基础、办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办学定位,特别是要逐步地、妥善地解决好法律高职教育的整体定位问题。各院校要不断优化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建设布局,走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之路。法律高职院校充分利用其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更多的人才培养培训和科研任务,逐步把法律高职院校分层分类地分别建设成为司法及法律服务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在职干部的培训基地、司法及法律服务的应用性课题研究基地。

(二)以创新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主要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的途径,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突出高职教育特色的关键。

1.强化实践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制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的要求,三年制高职高专的实践教学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其重点就在于将社会活动中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教学环节。在高职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应与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内容。同时考虑到法学高职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辨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在设置教学计划时,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才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2.从案例教学入手,调动学生积极性、创造性。案例是理解法律的最好方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虽是“纸上谈兵”,却能让学生从中悟出“兵法之道”,能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真谛和含义。教师可从多渠道收集筛选各种案例,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删知识点,设置争论点,并组织学生分小组讨论,从而达到掌握法学原理、法学知识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3.建立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借鉴国外有关经验,高职法学教育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为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提供相配套的实习场所。例如,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到法院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分小组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阅看卷宗、整理争议焦点、制定开庭预案、参与庭内业务讨论、制作文书、参与或协助调研信息等法律基础性工作;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他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动等。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接触大量案例和原始资料,熟悉办理法律案件的基本流程,使他们对法律在实际中的运作模式有更深的认识。

(三)以“订单式教育”培养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

订单式教育是企业与高职院校签定人才委培合同,按照企业用人需求培养“适销对路”员工的一种新型职业教育办学模式[2]。它是高职教育办学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同时也是国外高职教育业发展的重要经验。订单式教育不仅有利于高职院校与企用人单位实现双赢互利,而且是解决高职教育就业问题,提高就业率的有效措施。实施订单式教育模式通过政府牵头、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宏观调控的优势,能够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积极互动的局面。因此,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院校,可根据专业特色与当地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监所系统签订共同培养协议,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助理培养协议”,与法院签订“书记员培养协议”等,实现高职法学人才数量、质量上的按需培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培养,就业上的定向培养,规格标准上的“量身订做”。如法律文秘专业,学校应当根据法院、检察院对书记员、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对秘书、办公人员的岗位要求制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教学计划,除开设法律课程外,增加秘书实务、礼仪、应用写作等实务课程。并在毕业前到上述用人单位开展至少为期半年的实训,使人才培养和就业进行零距离对接。

(四)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兼具创新机制的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方向,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养成为重点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创新型高职法学人才,离不开那些善于吸收最新科学成果,并将其积极应用于教育教学之中,而且有独到见解和方法的创新型教师。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这一任务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的。即教师从事职业教育生涯中,既能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能够反映教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当前法学教师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者占有较大比例。但笔者要强调的是,取得律师资格并不意味着教师的实践能力就得到了提高,还应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践,通过实践提高全体教师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形成一支能够开发学生脑力资源和创新精神的素质优良的“双师型”师资队伍[3]。

(五)积极推行学生导师制,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与就业观

高职法律院校实行的辅导员制,侧重于对班级日常事务和学生学习生活的管理,一般一个辅导员要面对150余名学生,根本无法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每个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仅局限于处理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的日常事务;另一方面,辅导员大都由刚毕业的年轻教师担任,由于年轻教师自身缺乏社会经验,学术造诣不高,虽容易与学生交流沟通,但难以对学生在学习方法、政治思想素质、职业技能、人生目标、就业方向等方面给予恰当的指导。在高职法律院校推行学生导师制的育人模式已势在必行,其意义在于:1.有助于职业技能的培养;2.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与就业观;3.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潜能挖掘。

[1]吴林生.目前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6e16cd97dd8 8d0d232d46a04.html

[2]张健.高职实施订单教育的意义与机制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1).

[3]吕品田,胡绵娓,李伟.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兼析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特色[EB/OL].http://www.8cne.com/lwfw/html/?4997.html

On the Plight and the Way of China’s Higher Vocational Legal Education

XU Jing-bo

Higher vocational leg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igher legal education,it develops a large number of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for the community.But for various reasons,it is facing difficulties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now.To change this situation and strive for a broader space fo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the only method is to change the training objectives,deepen the teaching reform and build a diversified training mode.

Higher vocational legal education;Training objectives;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

G642

A

1008-7966(2012)01-0146-03

2011-11-30

徐景波(196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曲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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