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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模式思考

2012-08-15许成坤

关键词:道德修养基础法律

许成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模式思考

许成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目前,我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存在着教学形式单一、考核评估方式单一化、职业道德的培养缺乏针对性等问题,急需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来克服这些不足,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正好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为了有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必须做好加强诊所教师培训等八个方面工作,才能真正改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一、我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现状

思想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我们在搞好课堂理论教学的同时,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努力把在第一课堂中获得的道德、法律认知转化为道德、法律实践,达到知行统一。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教学目标。

目前,各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从形式上看,仍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但普遍以课堂讲授为主,约占整个课程学习的一半以上。毋庸置疑,教师的课堂讲授有利于学生集中地进行理论学习,对提高学生的政治理论思维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但过多地依赖教师的教授也会有一系列的弊端,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1.教学形式过于单一,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我国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倾向于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讲座式方式,学生在课堂上花大量的时间记笔记,很少能与同学老师展开交流和讨论,更谈不上有自己独立思考的空间。这样的教育模式,很容易形成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地位差距,加重学生的心理压力。更严重的是,教师的权威性和教材的单一性压抑学生探索新知的兴趣,学生获取的知识也很片面,这样很容易使学生丧失创新思维和多角度思维的能力。

2.忽视职业培训,导致学生实践能力的欠缺。各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修养,实战的技巧也很重要。目前,我国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显然对职业素养的培训相当漠视。即使在不多的实习时间中,也只是将学生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地点,然后以报告的方式结束实习。这样的实习一般没有老师的指导,学生也一般不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而实习活动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也不能分享成果,交流感受。总体来说,目前的各高校学生实践能力日益低下,完全不能达到当前实际工作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面对现实,做出反思。

3.考核评估方式的单一化,对学生和教师均产生误导作用。素质教育是中国各层次教育共同的目标。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考核方法上,也存在应试教育的影子。目前,书面考试仍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最主要的方式,有的书面考试内容灵活,有的则追求答案的标准化。这样的测试方法虽然有效,但是却导致学生出现考前突击,死记硬背的现象。如果仍然不对考核方式做出改革,只会让教师和学生将重心放在最后的结果上,而无法体会到学习和研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过程中的快乐。

4.职业道德的培养缺乏针对性,学生距离成为专业人才的要求越来越远。目前大学基本都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只是宏观方面的要求,大班授课,缺乏专业针对性,忽视职业道德的培训。如何在大学阶段对学生进行灵活有效的职业道德的培训,的确是一个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

二、法律诊所教育给我国当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启示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方式认识和学习法律,同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样通过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知识运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加深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引导学生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素质与能力。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名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其一,职业技能训练;其二,职业道德训练;其三,促进社会正义”[1]。这种教育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一致的。

而我国传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只看重教授知识,不看重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如何对其进行革新,我们需要找到多方面的突破口。但是,只要将法律诊所的特点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弊病一比较,则不难发现,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为我国当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向。法律诊所本身所蕴涵的教育理念,其所运用的一些科学的教育方式、评估方法却可以给我国思想教育以所启迪。具体而言,法律诊所对我国当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具有以下几方面启示: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上应加大实践培训的比重。我国目前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仍然偏重理论教育,这无可厚非,但是应该同时注重给学生提供真实、有效的实践的机会。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过少的实践课程不利于学生消化书中的理论知识,也使得学生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上无所适从。法律诊所模式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较好的思路和方法。

2.教学方式上借鉴诊所模式,鼓励教学创新。我国目前教学形式过于单一,老师和学生的地位差距已被固定化。诊所较之传统教育,形式更为灵活,深受学生喜欢。其实,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并不是不能普及和复制的。在诊所教育和其他的一些实践教育的场合之外,我们也可以大胆地借鉴诊所的一些教学方法,尽可能地丰富教学手段,将诊所教育融入传统性的教学之中。

3.邀请资深的法律人士参与教学活动。我国高校中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的教师大部分从应届研究生、博士生中产生,他们一般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但同样也存在缺乏道德和法律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的问题。特别是在“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过程中,教师本身可能便对实践环节有所忽视,即使发现了问题,也由于自己实践经验的缺乏而很难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去组织教学活动。相反,在法律实务部门活跃着的律师、法官们却具有这方面丰富的经验。虽然碍于时间精力有限,聘请其为教师不太现实,但是法官和律师们也都有教育学子的热情。所以,我们可以请部分的资深法官和律师来校举办讲座,或者进入课堂讲解典型案例,让学生通过法官和律师们来了解社会,帮助自己解决将来遇见的各种常见法律问题。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对策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一方面培养了学生主动和批判地学习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培养了教师。中国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还面临着学习批判地对待传统教学理念与模式的严峻考验。科学的考验、严谨的研究方法,都促使我们产生新的反思和认识,改进教学的盲区,解决教学和学习上的问题。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尽快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我们必须做的。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还是新的尝试,为了到达预期的教学效果,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诊所教师培训。要使诊所教育具有“诊所性”,就必须有受过培训的教师来做。就此而言,师资培训是很重要的。否则,很难保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形式和水平被适用于教学本身。在这样的一个传统教育背景中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教师“必须考虑到学生从传统的学习方式向新的以实践为主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转变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2]。因而,必须按照“功能的多元化”来培训诊所教师,“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兼具传授、引导、熏陶、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领路人’”[2]。诊所教师要去省思习以为常的教育观,检视自己的教学态度、策略与行为,在教学现场不断的反馈、反思和修正,使得师资培训的过程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唯有如此,才能保持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转变角色,重新定位诊所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合作教育是崭新的教学理论,它把师生关系问题提高到教育教学活动的首要位置,提出了一套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在重视人道主义、创造性、个性民主化、学生的主体精神等方面体现了时代精神。我们要用“老师也是学生”、“学生也是老师”的理念去除传统教学情境中教师的中心位置,教师不再是知识权威的化身,扫除教学教师的“权威”。在教学情境中,“诊所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以学生而不是以教师为主体的观念渗透在诊所教学的始终”[3]。

3.提高诊所教育的适应性。教育的适应性要求——教育必须是弹性的,因而其能适应变化着的社会,并对学生源于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多样化需求作出回应①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3号一般意见教育权》第6条。要达到诊所教育的适应性,教师首先自身要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并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灵敏地把握学生学习与成长中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抓住学生设问中所反映出的理论、经验、态度或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并给予超出设问本身的素质上的解答、指导与教育。实现了教育的适应性,也才能与学生达到情感与体验的共鸣。教师才能真正理解学生,破解他们对实务的迷茫,分享他们的进步与成长。

4.要有良好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反映在教学现场,就是老师提出各种问题,特别是与学生有关的问题,与学生沟通、对话,学生表达看法后,老师重行思考,再与学生展开讨论,教学成为一个师生不断共同探索事物的过程。设计中要注意了解学生的学习储备与状态;要使用前导主题、询问与其他方法,确认所有学习者,是否已经拥有可以用于学习新素材的适当知识与技巧;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认清学生各有独特的立场,鼓励学生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问题与观点;教学者在提问与讨论时,应密切关注自己和学生各自的立场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等等。

5.采用小班授课,注重个别指导。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过程中一般都是大班授课,忽视学生的个别教育和指导。在开展诊断的过程中,学生是诊断项目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习者去探讨诊断项目中复杂的、深层次的、有争议性的问题,协助学习者进行探究。通过这样高度互动的引导式教学,让学生们体会如何思考、决策和解决问题,多数学生反映这样的教学相当活泼、有趣,能刺激其主动学习。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引导过程中最好不要有倾向性的提示或定论,因为这样会对学生的思维产生“误导”,不利于学生思维的发散和创新。

6.注意纪律及时间的管理 。教学秩序的重要性不用多说,同时要注意因为是分组进行,所以有些组的学生可能会占用其他同学的时间,所以教师应该注意时间的统筹分配,让每个学生都有话可以说,保证教学的任务顺利完成。

7.在教学方式上突出多样性。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而理论教学的特点是比较抽象,效果单一,除了考试外无法对学生的能力进行检验。而诊所法律教育采用提问式、评价式、反馈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获得多重的收获。另外通过分组教学,还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

8.重视评价和反馈。在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而我们的大学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种形式的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因此,学生在闭卷考试中,并不是独立地去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导致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无法得心应手地应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采用的教学结果评价体系是:(1)学生自我评价;(2)客户评价;(3)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4)老师评价。结业成绩是建立在四部分评价的基础之上,共同组成诊所学生修完本课程的学习成绩”[4]。这种评价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也是可以借鉴的。

[1]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2]王立民,牟逍媴.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1.

[3]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00.

[4]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7-68.

The Thought on Educational Model in the Course of Cultivation of Ethics and Fundamentals of Law

XU Cheng-kun

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in solving the following three problems:the single teaching form,the single evaluation mode and lack of direction in occupation moral cultivation in the course of Cultivation of Ethics and Fundamentals of Law.A new teaching model to overcome these shortcomings is badly in need,the clinic legal educational model effectively work for it.In order to introduce clinic legal education model in the course of Cultivation of Ethics and Fundamentals of Law,eight aspects of work must be done,thus to really change existing problems.

Cultivation of Ethics and Fundamentals of Law;course;clinic legal educational model

G642

A

1008-7966(2012)01-0155-03

2011-05-10

许成坤(1979-),男,黑龙江牡丹江人,讲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曲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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