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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流浪儿童的法律对策
——以南方A市为实证研究

2012-11-09文立彬黄晴郗超

关键词:工读学校流浪救助

文立彬,黄晴,郗超

(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街头流浪儿童的法律对策
——以南方A市为实证研究

文立彬,黄晴,郗超

(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随着儿童最佳利益理念的提出和广泛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纷纷对儿童最佳利益理念展开了研究和试点探索。面对日益令人担忧的街头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呼吁更新理念、完善立法、重建救助街头流浪儿童专门场所的声音不绝于耳。改变现目前状况首先应立足于国内外在本领域既有研究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水平、民族文化等现实情况,将实证研究与统计学方法相结合,以分析探讨街头流浪乞讨儿童的法律对策,努力探索适合本区域特色的预防、救助街头流浪乞讨儿童的模式及运行机制。

乞讨儿童;法律对策;实证研究

研究流浪儿童现状及救助等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流浪儿童的定义。顾名思义,流浪儿童概念由“流浪”与“儿童”组成。流浪指居无定所,四处漂泊。晋陶潜《祭从弟敬远文》:“余尝学仕,缠绵人事,流浪无成,惧负素志。”唐于逖《忆舍弟》诗:“饥寒各流浪,感念伤我神。”从上述文段可归纳流浪行为的特征为:离开家庭住所流转各地,行踪无定。儿童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以年龄作为划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18岁以下的所有人认定为“儿童”。经上述对“流浪”与“儿童”概念的梳理,流浪儿童的定义必须包含行为特征即离开家庭住所流转各地与年龄特征即符合一定的年龄条件的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谓流浪儿童,是指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离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国内流浪儿童研究,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我国民政部颁布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中对流浪儿童的定义,即:完全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连续超过24小时生活在街头,且无可靠生活保障的18周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本文流浪儿童的定义采用上述我国对流浪儿童的定义。

一、我国街头流浪乞讨儿童状况概述

(一)流浪乞讨儿童规模状况

我国流浪街头乞讨儿童的各项具体数据,在我国比较难以查阅得到,特别是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据相关文章记载,自1994年到2003年,中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大约在每年15万~20万人次上下波动。自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至2004年11月30日,官方统计调查结果是,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共计670 404人次,其中仅16岁以下(不含16至18岁儿童)流浪儿童是114 144人次,占全部流浪乞讨人员的17.03%。而2005年全国共救助流浪儿童116 000人次,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27.9%。

(二)流浪乞讨儿童生活状况

儿童在外流浪期间的生活状况非常令人担忧。流浪儿童脱离监护人和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照顾,过早独立抚养自己,进入复杂的社会生活。据调查资料显示,很多流浪儿童流浪期间靠直接乞讨、做零工(如卖花)等方式来维持基本生活。因为这些儿童不管是年龄还是生理上都不能参与稳定安全的工作,所以只能选择无须技术的乞讨等方式生存。在流浪期间脱离了学校,教育学习基本荒废,也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及交友时,自我判断能力差,最终导致相当一部分儿童性格扭曲、情绪不稳定,大多数具有偏差行为等特点。

二、文献回顾

(一)理论依据

1.社会键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约束是节制每个人心中欲望的重要力量。人之所以不犯罪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与社会建立起各种(法律、道德、环境影响、信仰等)强度大小不同的社会键,以防止犯罪。社会键理论的提出者赫胥黎认为具体的四种社会键是:附着、奉献、参与及信仰。附着,可以理解为流浪儿童对家庭、学校、流浪团体的依附关系,当儿童与家庭关系融洽,亲子关系良好时,就不会破坏家庭和谐关系、脱离父母选择流浪。奉献,一个愿意留在家中,保持原有学习状态的儿童相较于亲子关系不良、厌学的儿童更不容易流浪。参与,具体指个人参加活动的性质将对其产生流浪、出走想法产生影响,或者在流浪团体中接触到的不良行为将是其自身产生违法犯罪想法的直接诱因。信仰,指一个人对社会核心价值的认可,如尊重他人、尊重法律等[1]。

2.社会学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认为,若未成年人长期暴露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向父母、师长、同侪学习而感染偏差行为或辍学赏罚控制不当等情境下,可能会提高其刺激、增强认知与学习到偏差行为及辍学行为的效果。近年来,流浪儿童除了数量增多外,犯罪率上升迹象也逐渐凸显。流浪儿童在流浪期间,脱离家庭学校教育,接触到社会不良青年的机会增加,甚至组成集体共同进行乞讨、不法行动,例如长年来较为知名的新疆籍流浪儿童集团式乞讨、犯罪问题。在团体内部,不良的行为更为容易传播,年龄小的儿童会模仿年纪较大的儿童的不良行径,这样强化了不良行为,并最终容易导致犯罪。

3.标签理论。标签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之所以变得不正常,主要是因他人不当标签所致,即当个人接受别人对其的偏差标签后,开始改变自我印象,认为自己就是别人所说偏差者,并继续从事偏差行为[2]。例如,社会对流浪儿童的各方面关注、媒体的重视报道都将“流浪儿童”、“弱势群体”等标签深入影响民众以及流浪儿童自身。这些标签随之而来的连锁印象是,流浪儿童又脏又乱、没有教养,甚至与扒窃、偷盗等不法行为绑定。久而久之,流浪儿童自己也因标签产生相应的心理,认为自己就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甚至在周围有色眼光看待下,特别是在乞讨或者流浪过程中遭遇歧视与鄙视的经历之后,逐步向标签指定的方向靠拢,最终真的成为大家所认为的那样的人。

(二)国内既往研究

近十年来,随着对儿童权利的进一步重视,以流浪儿童作为研究的课题与论文也较前十几年有大幅度增加。总结关于流浪儿童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流浪儿童的流浪态度;流浪儿童的个性研究;流浪儿童的社会研究;流浪儿童的干预研究[3]。目前而言,对于流浪儿童的研究大部分还是描述性、对策性的论著,或者是经验型的总结文章,但是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论述的论文比较少。部分实证研究型论文仅以某些较大省份与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对于稍不发达地区流浪儿童的研究论述较少。本文研究着眼于实证理论分析,通过对南方A市救助站近三年救助流浪儿童的具体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实地调查,以期全方位掌握流浪儿童的信息,以期通过研究成果为相关研究与实务贡献微薄之力。

三、现状分析

1.历年受救助的儿童比例。历年受救助的人数保持平稳,男性儿童数量是女性儿童数量的2倍,但女性儿童的人数仍偏高,2009年至2011年,A市救助站共救助男性儿童共898人,救助女性儿童433人,受救助的男性儿童总数是女性儿童的2倍。但考虑到女性儿童在流浪过程中受到性虐待和性侵犯的概率较大,同时鉴于女性儿童受到性虐待和性侵害后,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消极影响,故女性儿童在流浪儿童中所占的比例仍是偏高的。(见表1)

表1 A市救助站2009—2011年救助流浪儿童的人数

2.受救助儿童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2009年至2011年接受A市救助站救助的流浪儿童中,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人数较多,共1 184人,占人口总数比例的88.96%,占较大比例。(见图1)

图1 受救助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比例分布

3.存在乞讨行为的流浪儿童比例逐年上升;无乞讨行为的流浪儿童比例虽逐年下降,但仍偏高。(见表2)

表2 有无乞讨行为的比例

4.外来流浪儿童所占比例较高。本市辖区内的受救助儿童比例较低且逐年下降,占总数的18.56%,本省其他城市的受救助儿童的比例虽占总数的32.68%,却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而本省以外的受救助儿童的比例虽逐年下降,但仍占据总数的48.76%,是A市救助站开展救助流浪儿童工作的中心。外来流浪儿童的比例较高,这与A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经济条件,交通要素要好于区内其他县市有关。(见表3)

表3 受救助儿童的籍贯分布

5.没钱回家成为流浪儿童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受救助的原因中,没钱回家成为流浪儿童普遍存在的问题,比例达53.34%,排第二位的是由其他救助站和单位护送,占总数的18.41%,接下来的分别是被拐被骗16.83%,与家人失散9.32%和需留宿2.17%。就流浪儿童没钱回家这一原因,A市救助站的负责人认为这主要与三个方面的因素有关,即亲子关系不彰,厌学和被人拐骗,而其中,亲子关系不彰又是主要的原因。

6.向流浪儿童提供返乡车票是最主要的救助方式。A市救助站向893名流浪儿童提供了返乡的车票,这与外来流浪儿童的人数占受救助儿童总数的大部分相对应。2009至2011年,A市救助站共向539名流浪儿童提供了通讯联系服务,向302名流浪儿童提供了医疗救助,向226名流浪儿童提供了食物和住宿。(见表4)

表4 提供救助的方式

四、原因分析

(一)流浪儿童多出于生理变化期,易出现偏差行为

流浪儿童多处于生理的变化期,基于逆反心理的作用,他们易受周边不良环境的影响并出现偏差行为,如吸烟、逃学、夜不归宿。通过进一步的了解掌握到,流浪儿童身上多具有孤僻、冷漠、自卑、不信任、胆怯、自私、烦躁、不遵守集体规则等心理特点和行为特性,其中又有一小部分的流浪儿童具有先天性的生理缺陷。A市救助站的专家指出,之所以流浪未成年人会易出现上述的特点,主要是与其在成长阶段未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和足够关爱有关。

(二)亲子关系不彰是导致未成年人流浪的重要原因

家庭是儿童成长过程中首个同时也是最关键的生存环境,儿童的心理和人格特征几乎是在这个环境中形成的,父母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准、生活习惯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流浪儿童的成长。就流浪儿童而言,一个让他们失望的家庭是导致其离家出走的主要原因。在受救助的流浪儿童中,有的是因为家庭解体和家庭暴力使其决定离家出走;有的是由于失去父母而寄人篱下,以致缺乏关爱、家庭环境冷漠,这会造成儿童不负重荷而选择出走;还有的是属于父母遗弃,如非婚生子女、父母无暇顾及、父母重组家庭、儿童先天患病等;还有的是农村家庭父母外出打工,导致孩子无人管教。以上的原因一是导致儿童迈出离家的步子,二是形成了该群体儿童的异常心理。

(三)乞讨组织的壮大加剧了流浪未成年人的问题

面对日益壮大及完善的乞讨组织,若是要解救这些被迫流浪乞讨的儿童,就必须严厉打击、彻底瓦解乞讨组织,从而遏制组织乞讨的现象。在2011年2月举办的“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议”上,与会专家也指出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是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增长的有效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牟利,以及组织、胁迫、教唆、引诱儿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缺乏挽救、矫正未成年人的专门场所

就A市而言,面对日益增加的具有犯罪倾向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工读学校难以应对,可以说工读教育和工读学校到了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工读学校的快速萎缩,其原因在于: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使得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发生了许多变化,传统观念的崩塌和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比如人权理论)的兴起,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那些违法和轻微刑事犯罪而又不必劳动教养和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性手段送入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改造,有些人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极力反对这种做法。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主张废除工读学校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工读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支撑。现行工读教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第38号文件《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其中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形势。

再次,工读学校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在招生政策上由原来的强制性政策转为自愿性政策。而且这种自愿性需要同时要求家长和未成年人本人的自愿才行,这就使两者之间难以协调,招生难度瞬间增大。事实证明只有保持一定的强制性才能保证工读学校的生存。二是工读学校的经费不足,导致了各地的工读学校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水平、教学设施、师资吸引力等方面的提高均有难度。

最后,工读学校的名声问题导致招生困难。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工读学校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误区,由于工读学校收容的是社会上违法,轻微犯罪等不良未成年人,很多人认为工读学校里的学生都是一群社会寄生虫,是无可救药的,有的人还把其与少管所、劳教所甚至监狱混为一谈。谈到工读学校色变,人们对于工读学校一直保持警惕。

五、法律对策

要妥善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是一个庞大而又系统化的工程,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及行政、非政府组织等各方面统一协作。基于前文对A市近年来流浪儿童现状的数据分析,我们认为,首先必须转变救助流浪儿童的理念,然后通过对流浪儿童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控制两条路径完善立法。

上文数据分析提及:流浪儿童人数逐年增多、流浪儿童文化层次偏低、外来流浪儿童所占比例较大,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家庭因素,儿童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上都不能像成年人一般正确处理与认识自己的流浪行为,在此阶段必须加强父母及其法定扶养义务人监督保护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疏于监督教导儿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赋予救助机构或相关机构对受救助流浪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进行监督甚至处罚的权力。

(一)建立流浪儿童监护监督制度

建立系统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儿童,即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上述法律规定明确,父母家庭在预防儿童流浪、积极主动寻找流浪儿童以及对回归家庭的儿童加强监护等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法律强调了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但是对于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因疏于监护而导致儿童离家流浪的监护人,除了规定其他有关近亲属或者社区等部门可以向相关单位或法院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外,没有其他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使得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和其他法定扶养人可以规避法律。这也是流浪儿童不断出现:接受救助—返回家庭—再流浪如此反复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笔者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将失职监护未成年人的具体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监督措施加以详细规定,再通过建立失职监护追究制度,依照我国国情,赋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组织等对救助流浪儿童,监督家庭监护责任第一线的相关机构一定监督、处罚权力。由法院内部或由民政部单独设立专门机构(如监护法院、家庭监护监督办公室),专职负责追究失职监护儿童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屡教不改或已经出现送回流浪儿童但由于家庭原因儿童再次外出流浪的法定监护人,儿童其他亲属或上述监督机构可以向专门机构举报。

(二)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

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救助管理办法》只是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对于具体及特殊性的流浪儿童保护不周,保护责任划分不明,直接制约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开展。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流浪儿童专门性立法,通过专门性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救助管理的方式与体制,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相较于以往的保护法规,重点在于强调预防儿童流浪。将《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监护人的范围、职责、权限加以整合,以期建立一套从家庭到学校,从社区到国家完整的干预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三)建立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

面对日益严峻的流浪儿童问题,倘若一直采用向流浪儿童提供返乡车票为主的救助办法,而不对已经具有偏差行为、表现出显著犯罪倾向的流浪儿童进行有效教育,则是治标不治本,必然会加重流浪儿童的问题。就A市仅有的一所工读学校而言,招生数量和教学质量远不能应对目前的严峻情形。对此,我们建议应尽快在A市建立和恢复专门学校,挽救处于边缘化的流浪儿童。专门学校的“专门性”在于针对具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犯罪的流浪儿童的教育和矫正,属于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既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也不是刑事处罚,是本着保护、教育、挽救的目的进行矫治教育的保护性矫正机构。当然,专门学校的建立属于公权力的介入,值得一提的是,建立专门学校的意义不仅在于国家挽救流浪儿童,更是在于将流浪儿童视为国家未来的财产,从儿童福利的角度入手治理流浪儿童的问题,而非将流浪儿童作为具有显著犯罪倾向的团体进而从犯罪控制的角度入手治理流浪儿童的问题。

[1]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189.

[2]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65.

[3]贺文均,冯维.十年来我国流浪儿童研究评述[J].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11,(6):18.

Legal Countermeasures about Street Children——Empirical Study of the South A City

WEN Li-bin,HUANG Qing,XI Chao

With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 concept being widely implemented,street children have caught many theorists and substantive industry wide concern.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existing research at home and abroad in this field,combined with local economiClevel and the reality.Researching the south A city relief by method of the empirical research,through analyzing the data from empirical research to provide legal advice about street children.Explore appropriate operation mechanism for th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evention,rescue street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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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2)06-0019-04

2012-09-11

2011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T32618)

文立彬(1987-),男,广西南宁人,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黄晴(1986-),女,广西柳州人,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郗超(1986-),男,山东泰安人,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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