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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人权意识与和谐社会构建

2012-11-07潘洪刚

理论导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传统

潘洪刚,肖 霖

(1.杭州师范大学,杭州310036;2.西安石油大学,西安710065)

当前我国人权意识与和谐社会构建

潘洪刚1,肖 霖2

(1.杭州师范大学,杭州310036;2.西安石油大学,西安710065)

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来看,处于上层建筑的人权意识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还不相适应,从而使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面临人权意识淡薄、传统人权意识的阻碍、西方人权意识的干扰等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和普及人权观念,尊重和保护人权,化育和谐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运行机制,强化基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人权创新,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与合作。

马克思主义;人权意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11年4月8日,美国国务院发表《2010年国别人权报告》,再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歪曲指责。为了敦促美国正视自身的人权问题,揭露美国的人权外交行径及其虚伪的人权卫士外衣,我国也相应地发表了《2010年美国的人权纪录》,历数美国自身所存在的众多人权问题。可以说,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当前全球化的浪潮中,人权已不仅仅是我们人类所追求的共同理想,它同时也成为一些国家追求自身利益、阻碍其他国家正常发展和进步的武器。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同时,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和进步也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意识作为支撑,即处于上层建筑的人权意识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发展的矛盾凸显时期,正确、客观地认识人权意识现状并予以矫正,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民众人权意识的诉求

一般来说,和谐就是指配合适当和匀称,就是事物的发展变化合乎逻辑或规律。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我们目前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它与传统的和谐社会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点是通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通过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来维护社会公平;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形成良好的人际环境;通过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来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来保证可持续的发展。

透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点我们不难看出,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含着不同阶层权利的调和与分配。为了实现这种权利的调和与分配,我们当然需要体现公平的法律,同时我们更需要人们具有强烈的追求平等权利的意识。正如列宁所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2]由此我们可以推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以一定的人权意识为基础。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民众具有追求自身权利的意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人权由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进而向实有权利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自然而然完成的,而是一般说来伴随着激烈的斗争。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来看,所谓的人权不是某个阶层的特权,而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构成一般民众的各个社会阶层的实有权利。而从人权的发展历程来看,任何一个阶级实有权利的取得都既不是上帝的赋予,也不是统治阶级的恩赐,也不是靠个别英雄的奋力抗争,而是靠各个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权利的争取,这就需要构成阶级的民众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具有推动自己的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进而向实有权利转化的意识。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应有权利的均衡,其权利的取得亦遵循同样的规律,这就需要我国民众具有一定的追求自身权利的意识。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民众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宏伟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不是靠某一个或几个社会阶层所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全社会所有阶层的共同努力,任何一个阶层的缺失都将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短板。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求我国民众具有追求自身权利的意识,也要求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如果说对自身权利的追求是出于人的本能的人权意识的话,那么,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却是人权意识的升华,都是当前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诉求。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民众的人权意识能够与时俱进。人权意识,即人的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众对自我及他人基本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自身意识运动。从本源上看,人权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应该有什么样的人权意识与之相对应,人权意识的超前和落后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我们知道,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社会是不断进步的,由此而决定的社会存在也处于发展状态中。社会存在的发展性决定了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个静态的社会,而是一定动态的社会,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民众的人权意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与变化了的社会存在相适应。

二、当前我国社会的人权意识现状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自身意识运动结果,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宣传,我国的人权意识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

1.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权意识大大提升。我国传统上是一个注重“共性”文化的社会,但随着现代文明的建设,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时俱进,越来越关注和尊重公民的个体意志,越来越重视对国民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自2010年年初开始,温家宝总理反复阐述“尊言论”,并把“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作为自己的政治愿望;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所有这些关于公民尊严的阐述和规定既是我国人权保护得以加强的表现,又是我国党和政府人权意识提升的表达。

2.学术界人权意识日益彰显。我国社会人权意识状况的另一个表现方面就是学术界对人权的研究。在改革开放以前,“人权”被贴上了资本主义的标签,关于人权的研究在学术界很不受重视,其研究成果更是寥寥无几,人权意识非常淡薄。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1985年邓小平关于“人权”的讲话以后,我国学术界开始重视人权的研究,研究成果逐年增多,专家学者们的人权意识逐渐得到增强。特别是2004年人权入宪以后,人权成为了学术界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每年都有大量的研究成果产生。从中国知网所收录的文献资料来看,自2004年开始,每年都有700篇左右的论文成果(见图1)。所有这些研究成果彰显着我国学术界人权意识的增强。

图1 1985年-2010年中国知网所收录的标题中含有“人权”一词的文献数量统计

3.公民的人权意识明显提高。我国人权意识状况的另一个表现方面就是一般民众对人权的认识和维权能力的提高上。随着人权教育在中学和大学课程中的开展,以及各种媒体对人权的宣传,我国民众对人权的认识大大加深,人权意识得到了增强,维权能力得到了提高。据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7月14日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两年来,通过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传播普及人权知识,公民的人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完成了《行动计划》确定的任务。”

三、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人权问题

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人权意识较之以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目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人权意识仍很落后,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还面临一系列人权问题。

1.人权意识比较淡漠。中国自古以来重国家集体观念,轻个人权利,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文化传统。虽然清末以来的仁人志士们进行过争取人权的运动,但均因各种原因未能被政府所确认。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在。尽管我国也大力宣传法制和人权思想,但是整体上我国社会的人权意识非常淡薄,尤其是作为现代人根本标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其意识最为缺失。[3]在人口数量上占大多数的农民,由于其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上小农经济思想的封闭性限制,他们的政治人权意识严重缺乏。[4]我国社会人权意识淡薄还表现为领导阶层的人权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和部分公务人员对他人权利的肆意践踏。在官本位思想的支配下,一些党政干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其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关心民众的基本权利上,而是用在买官卖官、贿选当官上,用在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上。对不少官员来说,人权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宣传的口号,根本没有转化为他们的执政理念和实际行动。更为可恨的是,部分公务人员对他人权利肆意践踏,毫无人权意识可言。[5]另外,我国社会人权意识淡薄还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刑讯逼供现象,以及部分党员大肆挥霍公款问题严重。所有这些对自身或他人人权的漠视无疑阻碍着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目标的实现。

2.根深蒂固的传统人权意识的阻碍。尽管我国的传统人权意识也强调公平,在理论上宣传以民为本,但其实是以君主意识至上的,官本位意识严重,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决定着社会地位。这与现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权力观念相冲突。同时,传统人权意识重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重集体而轻个人,而我们目前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重视集体人权,更重视个体人权。另外,尽管我国传统文化也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推崇“天人合一”的观念,但是,传统文化中的“和”或“合”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和”有所不同。传统文化强调调和矛盾,强求平衡,容易形成因循守旧以及不敢为天下先的社会心态,而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是带有竞争意识的“和”,是推崇改革、张扬个性的“和”,追求的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和协调。因此,我国传统人权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困扰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西方人权意识的干扰。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面临着人们人权意识淡薄的困扰,另一方面却遭受着西方人权意识的干扰。“权力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顾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总是扛着人权的大旗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手画脚,企图将我国纳入他们的经济政治体系之内,以满足其私利。而我国的部分民众禁不住其蛊惑,不顾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实际而盲目追求西方式人权,这无异于在拖拉机上安装一个喷气式发动机,不但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反而会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而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还将长期遭受着西方人权意识的困扰。

四、破解和谐社会构建中人权意识困境的对策与建议

1.大力宣传和普及人权观念——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意识是行动的根源。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伟大的事业,这一事业的完成非举全国之力不可,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我国人民具有与当前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权意识。而我国当前国民的整体人权意识尚比较淡薄。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宣扬和普及人权观念便成了其重要的思想基础。为了培养人们的人权意识,一方面我们要在全社会宣传和普及人权常识,让广大公民、国家和社会管理者树立人权意识;另一方面,我们要在国家生活和基层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使公民能够依法行使和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有效地、直接地培养公民的人权意识。另外,我们还要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介向人们宣传人权,强调人权,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人权意识逐渐地深入人心。[6]

2.尊重和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人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终极目标。因此,社会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经济总量达到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水平,人均GDP也超过了3000美元,这为尊重和保护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改革开放在为我国积累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道德观扭曲等有损于人权实现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一些导致社会发展不和谐的问题。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为了实现这一理想,我们必须消除目前我国社会中的那些不和谐音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系统地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源泉,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诚信友爱的思想基础,也是使社会发展充满活力的动力之源,也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7]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当然,在宽泛的人权外延中,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尊重和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首要的基本人权。[8]

3.化育和谐权①——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和要素。从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按照不同时代人权的侧重点不同我们可以将传统的人权划分为三代,②即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比较传统的这三代人权我们不难发现,第一代人权忽略了人与人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不平等的人权使人权体系难以和谐;第二代人权强调社会福利,压制了资本与劳动力结合的积极性,并因此减弱了社会的活力而使社会不和谐;第三代人权过度主张集体人权,尤其是民族集体人权,会引发民族对抗而带来社会的不和谐。如今,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境况与以前相比大不相同,在整个世界“村落化”的当代,我们对和谐社会的追求不应该仅限于一国内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而是应该达成包含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整个世界的和谐,即以和谐精神化育出超越传统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的第四代人权——和谐权,并将其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石和基本要素。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运行机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为了使人权能够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我们需要建立一种良性的人权运行机制,包括人权发展机制、人权激励机制、人权协调机制、人权保障机制和人权监督机制。首先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发展机制,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发展提供雄厚物质基础的同时,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协调的发展环境;其次,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激励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第三,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保障机制,通过加强立法,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享有,尤其是保障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和享有;第四,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协调机制,通过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良性互动的关系;第五,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谋利益。

5.强化基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人权创新。人权思想首先出现于17世纪和18世纪的西方文化圈,并在目前看来西方的人权思想和保障比较先进和完善。以此为理由,有些学者认为人权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我们应该充分借鉴西方的人权思想和保障措施。在当代全球化浪潮下,我们固然应该互通有无,相互借鉴,但是,如果脱离我国的传统思想路径而复制西方的人权,则不但不可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而且很有可能把我国的社会发展引向混乱。正确的做法是以我国的目前国情为基础,借鉴其他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强化基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人权创新。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根植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我国和西方有着完全不同的文化传统,如果不加改造地把西方人权思想复制到中国来,不但无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还将导致社会的混乱;二是因为我国传统文化中本身就含有丰富的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权思想。尽管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有皇权至上、三纲五常以及官本位等思想糟粕,但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仁”、“和”思想,“性本善”思想,“天下一家”的“大同”思想以及“人皆可为尧舜”等思想与现代人权观念相融、甚至有利于其发展,[9]也就有益于当代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如当代思想家理查德·罗迪(Richard Rorty) 所说,确保人权得到实现的最佳办法是培养和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的民族、文化或社会共同体以外的人的同情心。[10]

6.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与合作。我们所处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政治、文化等方面也在逐步走向全球化,人权的发展和保障问题也是如此。尽管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利益追求不同,国际舞台上存在着激烈的人权斗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还总是打着援助的幌子进行人权外交,[11]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斗争推动了我国国内人权理论研究的繁荣,加深了我国国内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和对普遍价值的认同,推动了我国国内人权价值的教育推广和宣传,促进了我国国内实践层面的人权保障。而且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也确实能够改善人权保障。[12]回顾我国自建国以来人权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很少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我国的人权发展相当缓慢。自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调整了在人权方面的外交战略,开始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平等对话。[13]迄今为止,我国已先后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公约的加入对我国人权的实现和保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国内外环境和基础。如今,国际上的人权斗争依然存在,作为在国际上举足轻重的一个大国,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合作中促进相互了解,通过相互了解缓和矛盾,通过缓和矛盾达到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

注 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称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常委徐显明在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尊重与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研讨会中表示,以和谐精神超越传统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将化育出新一代人权——和谐权。

②1979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处处长的Karel Vaska根据法国革命时期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提出了“三代人权”学说。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305.

[2]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3]吴莲.中国人权意识现状及其培养略谈[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

[4]唐杰.当前中国农民政治人权意识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5]杨星辰,杨大威.社会不可缺乏人权意识——孙志刚事件的启示[J].人权,2004,(2).

[6]张丹.培养人权意识,促进法治建设[J].法治与社会,2010,(5).

[7]董云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9).

[8]甘剑斌.尊重和保障人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6).

[9]陈弘毅.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人权观念[J].法学,1999,(5).

[10]Richard Rorty.Human Rights,Rationality,and Senti mentality/,in Stephen Shuteand Susan Hurley(eds.),On Human Rights:The Oxford Amnesty Lectures 1993(New York:BasicBooks,1993.

[11]David L.Cingranelli.Human Rights Practice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U.S.Foreign Aid to Latin American Co untries[J].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85,(8).

[12]Eric Neumayer.D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 iesImprov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J].Journal of Conf lict Resolution,2005,(6).

[13]罗艳华.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历程与展望[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1).

D621.5

A

1002-7408(2012)03-0064-04

潘洪刚(1975-),男,山东胶南人,杭州师范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创新与创业管理;肖霖(1980-),女,山东即墨人,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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