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的一个解释框架
——以刘能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理论为基础
2012-11-01李燕武传鹏
李燕,武传鹏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兰州730000)
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的一个解释框架
——以刘能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理论为基础
李燕,武传鹏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兰州730000)
近年来,因征地拆迁所导致的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频发,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将刘能关于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的理论解释框架应用于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研究,可展现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具体发展过程的真实图景,探究其易发频发的深层原因,并在对上述框架的缺陷和不足做出补充的基础上,实现对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掌控。
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发生机制;解释框架
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是社会科学界一个长盛不衰的研究领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伴随着新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认同群体的诞生,社会行动者的种种政治表达和利益保卫活动,重新浮上了水面。[1]早在2005年,全国农村“共发生因土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约19700起,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2]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征地拆迁量不断扩大,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发生频率呈日益增长趋势,并且已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发生机理是什么?为何如此易发、频发?这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内涵及其特征
“群体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等政治术语是当前主流媒体指称正在发生的集体性抗争活动时常用的概念。在学术研究中,学者一般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上将其区分为群体行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3]本文鉴于近年来失地农民群体事件的特点,认为这里用“集体行动”一词取代“群体事件”是适宜的。所谓集体行动是指一个由相互关联的个体、群体和组织所组成的集合体,通过采取大众抗议活动,而旨在推进或抵制社会变迁的有组织的和持续的努力。[4]失地农民集体行动是集体行动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旨在凸显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在集体行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将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界定为“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失地农民为了保卫以牺牲土地为代价获得的相应利益而进行的有组织的集体表述”。相比其他类型集体行动,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集体行动的主体——失地农民。这里的“失地农民”是一个建立在地域认同感和共享利益基础上的行动共同体。过去30年间我国经历了三次“圈地热”: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货币、住房等一系列补偿。因此,失地农民问题被掩盖,矛盾并未激化。进入21世纪,第三次轰轰烈烈的“圈地浪潮”到来之时,因城镇、工业区、开发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失地农民数量剧增。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一次性的征地安置补偿费代替了传统安置方式,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自谋出路的现实,使这一群体产生了强烈的相对被剥夺感,导致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爆发一直维持着较高的频率。
第二,集体行动的客体——基层政府及开发商。政府直接组织拆迁、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经不适应当前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在现实的征地拆迁活动中,一些基层政府为了谋求政治利益(政绩)和经济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往往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招牌下运用行政干预代替法律、法规,违法行政,“低征高卖”,与开发商各取所需,各得其利。[5]同时,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具体情况复杂且部分补偿标准本身就存在一个浮动范围,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村民房屋的拆迁又多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进行,故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也造成了征地拆迁矛盾的激化。以上情形中,基层政府及其干部本身就是失地农民集体行动抗议的目标。[2]此外,在失地农民集体行动中,基层政府还扮演着失地农民和开发商之间的仲裁者和调节者的角色。因此,无论以利益相关方还是社会控制者身份出现,基层政府都是这种“对抗性政治”场景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行动主体。
第三,集体行动的主要方式——实施破坏性战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现行的政策供给与农民的需求差距较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失地农民为寻求今后生活保障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双方矛盾凸现,从而引发征地拆迁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很小。由于法律规定模糊,部分群众认为司法途径耗时费力,同时对法院判决的可信度也持质疑态度,加之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认识,故而采取制造负面社会影响的破坏性战术向基层政府施压成为其较多选择。大量失地农民往往自发或自觉地组织集体行动,通过集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等办法,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寻求权利救济。
二、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的一个理论解释框架
发生机制也可以表述为动力机制,即解释集体行动何以能够发生。我们不可能把影响集体行动发生及其发展的各种因素用逻辑关系贯穿起来,形成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理论模型,但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境,提出一个与之比较契合的模型是切实可行的。学者刘能在综合吸收和借鉴国外社会运动/集体行动领域理论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转型时期都市社会的特定社会情境,综合出一个用于解释集体行动之所以产生的宏观过程以及个体行动者之所以选择参与的微观过程的理论解释框架,用函数表示为:F(P)=f(G,A,C),其含义如图1所示。
图1 刘能关于集体行动的理论解释框架
在该解释框架中,怨恨变量(怨恨的生产和解释)、动员结构变量(积极分子及其组织能力)、潜在参与者的理性计算被视为影响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三个核心变量。怨恨变量中,怨恨的生产是指对社会问题和社会不公正的关注或个体(或群体)的苦难体验或对潜在社会危机的担忧和关心,是利益表达和需求保卫的导火索;怨恨的解释是指对集体行动框架的建构,它对社会问题是什么、问题根源在哪里、为什么必须采取集体行动等系列疑问做出解释,对集体行动起到催化作用。怨恨变量可分解成三个次级自变量:怨恨生产的规模(包括怨恨生产的场域和频率)、怨恨所指向的目标对象的不同属性或所处的不同层级、怨恨解释的特性(包括怨恨的类型和怨恨的动员潜能)。怨恨的类型主要有对原生怨恨的认知和标定以及对次生怨恨的认知和标定;怨恨的动员潜能受三个次级自变量的影响:该框架的经验上的可信度、经历上的可测量度和叙事的重要性。动员结构变量可分解成两个层面:一是领导层和积极分子的供给,二是初级社区以及社区内潜在的动员网络的形成和维持。领导层和积极分子的供给受到来自政治机遇结构的遏制效应和精英知识分子角色形象和角色意识转变的影响。动员网络的形成和维持受怨恨生产的共同性、空间分布上的集中度以及群体社会特征的可辨识性影响。“潜在参与者的理性计算”变量受到“政治机遇结构变量”和“对成功的预期”变量的制约,“政治机遇结构”变量指示了参与所可能付出的成本的界限,而“对成功的预期”变量则指示了集体行动带来预期收益的可能性。[6][7]
三、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发生机制分析
准确认识和把握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是了解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具体发展过程真实图景的关键,是社会控制机制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有效发挥控制功能的前提。通过对这一理论解释框架进行研究,我们认为,刘能虽然在行文中将框架的空间范围限定在都市社会或都市地区,但就框架本身的适用性而言,该框架对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试图以我国曾经发生过或者正在发生的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如甘肃陇南事件、江苏邳州事件等)为对象,以刘能综合出的这一理论解释框架为基础,具体分析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如何能够发生这一因变量的一系列自变量群。
(一)怨恨的生产和解释
1.怨恨生产的规模。失地农民怨恨生产的规模可分解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可能导致失地农民怨恨产生的场域。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大量的土地和相应拆迁一些居民住宅,这必然会与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发生矛盾。其中除了涉及到深层的难以割舍的乡土情结以及对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的困惑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现行的政策供给与农民自身的需求差距较大。突出表现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农民的期望值,住房安置困难重重,就业安置成效不大等方面。[8]因此,政策供给与失地农民自身需求差距较大成为引发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参与的主要怨恨生产场域。第二个维度是怨恨生产的频率。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基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了侵害农民权益的行政失范行为。一方面,表现为征收环节中的征收权力滥用、违法征收及对违法征地追究不利、征收程序不透明、征收方式粗暴等现象;另一方面,表现为补偿环节中的补偿款分配不合理以及拖欠、挤占、挪用补偿款等现象。[9]除此之外,针对基层政府的其他来源怨恨的转移等也使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产生怨恨的机会大大提高。
2.怨恨所指向的目标对象的不同属性或所处的不同层级。怨恨的来源决定怨恨所指向的目标对象。在失地农民集体行动中,由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实施征地拆迁政策的主体和直接推行者,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行政失范行为,所以很容易成为失地农民怨恨所指向的目标对象。况且当地政府和开发商是征地过程中的主要获利者,[10]这就导致失地农民将怨恨直接指向地方政府及开发商。在框架中,刘能简要地把怨恨所指向的目标对象分为全国性的政治主体、地方性的政治主体、非政治主体三类,并预测,随着怨恨所指向的目标对象类型的不同,权力机构将采取不同的方式做出反应。怨恨目标指向全国性政治主体,更易引起权力机构的负面反应,而怨恨目标指向非政治主体或政治等级制中的单个个体或机构则更有可能获得权力机构的正面反应。由此可见,失地农民怨恨所指向的当地政府及开发商这一目标对象决定了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可能获得的前途:既存在被漠视或者镇压的风险,同时其合理诉求也有可能获得尊重和认可。
3.怨恨解释的特性。怨恨解释的特性分为两个层面:首先,刘能从怨恨类型角度将怨恨分为两类:(1)“对原生怨恨的认知和标定”。这些原生怨恨或者起源于某些特定社会群体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的相对地位变动和相伴随的利益损害;或者起源于特定社会群体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的非法利益僭取;或者是由于制度缺失或失效引发的新型怨恨。(2)“对次生怨恨的认知和标定”。权力机关及其执行部门或成员在处理和消减上述原生怨恨中所表现出来的失当、不力或无能,使得公众和受害者对怨恨处理的前景预期黯淡,导致权力机关失去公信力和合法性,由此产生次级怨恨。他还指出,次级怨恨在激发参与者的未来参与意愿方面扮演着比原生怨恨更为微妙的角色。如前所述,在失地农民集体行动中,失地农民的原生怨恨主要围绕政策供给与自身需求差距较大展开。而一些基层政府及其相关干部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侵害农民权益的行政失范行为更加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激化矛盾。这恰恰印证了解释框架中怨恨类别的划分。其次,怨恨的解释框架在动员人群中所起的反响程度受到该框架经验上的可信度、经历上的可测量度和叙事的重要性的影响。经验上的可信度是指怨恨解释框架所标定的怨恨源泉在经验上是否可信,是否存在证据;经历上的可测量度是指潜在动员对象自己是否经历或体验过类似的怨恨;叙事的重要性是指怨恨解释框架所标定的怨恨种类,在一个社会的文化和历史传统中所占据的位置。由于失地农民怨恨生产的来源主要集中在政策供给不足、反抗行政失范等主题上,而这些怨恨又在中国的文化和叙事传统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加之这些怨恨的实际发生概率高,因而不但潜在动员对象对它们存在的经验证据深信不疑,而且许多人都有亲身经历。所以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在潜在动员对象中引起反响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强的动员力。
(二)积极分子及其组织能力
这一变量可分解为政治生态学的两个层面:领导层与积极分子的供给;社区动员网络的形成与维持。
1.领导层和积极分子的供给。刘能指出,由于领导层和积极分子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往往高于一般参与者,而且更容易受到来自不利政治机遇机构更为明显的遏制效应,加之过去集体行动的领导层精英知识分子群体本身的角色形象和角色意识也发生了变迁,目前都市集体行动的领导层和积极分子的供给处于相对不足的层面,尤其是他们对采用破坏性战术的集体行动的疏离。就失地农民集体行动而言,如前所述,集体行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制造社会负面影响的破坏性战术向政府施压。但必须强调的是,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目的是唤起政府对他们诉求的重视即寻求权利救济,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诉求的合法性赋予了其行动的合法性。因此,当区域内失地农民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还是会自觉地推选出领袖人物带领群体保卫诉求和利益(这里的领袖人物通常是那些在乡村环境中被认为能够领导群体的令人尊重的人或者具备决断能力等有利于事情解决的特质成员)。而这些领袖人物出于对乡村环境下长期形成的宗族等集体的责任或者出于诉求被认可可能性的判断等因素的考量,能够在主观上克服不利政治机遇结构的遏制效应。所以在领导层和积极分子的供给方面,比较其他集体行动而言,失地农民集体行动是相对充裕的。
2.社区动员网络的形成与维持。这里的社区是指反对派社区,即怨恨所由生产的主要人群,或者由于空间上的聚集而形成的实质性社区,或者由于广泛可辨识的社会特征而形成的想象社区。反对派社区的形成为怨恨群体认同感的形成和现有动员网络的激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失地农民群体通常来自于空间上聚集程度较高的实质性社区,这种居住空间聚落不仅体现了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的叠加,而且也预示了成员间的生态团结和利益诉求的一致性,[11]因此,从动员结构上来看,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天然存在着促成参与的反对派社区及其动员网络,这就构成了一个诱发集体行动并促成个体参与的空间布局。
(三)潜在参与者的理性计算
这一变量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政治机遇结构”变量;“对成功的预期”变量。在潜在参与者对参与的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中,“政治机遇结构”变量指示着参与所可能付出成本的界限,而“对成功的预期”变量则指示着集体行动带来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就政治机遇结构变量而言,当前我国社会常规的合法利益表达渠道供给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当有限的合法利益表达渠道被认为低效或者无效时,失地农民群体就会自然地选择更为便利、时效的非常规渠道——集体行动。虽然政治权力机关的负面反应可以起到遏制集体行动的作用,但是,目前这种政治机遇结构是不足以阻止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发生的。原因在于我们必须考虑该集体行动是否可以在付出一定成本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收益。在判定参与的成本和收益平衡时,实际上存在着四种可能的局面:⑴有成本,无收益,怨恨水平稳定→不参与;⑵有成本,无收益,怨恨水平提升→参与;⑶有成本,有收益→参与;⑷假想的无成本,收益未知→参与。首先,宏观上看,在以上四种行动路线中,可能导致个体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占三种,可能导致个体不参与的只占一种。其次,微观上,我们按照成本不断提高的顺序来分析四种不同路线中失地农民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逻辑:⑷中由于农民群体中普遍持有法不责众的原型立场,尽管非常规的集体行动存在引发权力机构强力镇压的可能性,但是他们认为这种可能性并不大。⑶中参与集体行动不可避免地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这些成本往往由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来承担,而且权力机构为了恢复秩序和正义还是有可能对原始的怨恨做出正面的回应。实际生活中,这种“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心理是大量失地农民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重要原因。⑵中集体行动受到了权力机构的强力弹压或处置失当,新的仇恨又再生产出来,于是又进一步激化了失地农民群体的情绪,促使抗争活动在可能付出极大成本的同时进入一种盲动状态。⑴中过去政治权力机构对于失地农民集体运动做出的负面回应可能会在失地农民群体形成一种预设:集体行动在不利政治机遇结构中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却难获得预期的收益。通过对上述四种行动路线逻辑的分析,结合目前农村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资源现状以及近年来政府对于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处理方式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思想上的法不责众观念、搭便车心理以及行为上的集体盲动更加容易影响潜在动员对象理性地做出参与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非理性选择。
四、小结
通过以上对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尝试从“怨恨生产”、“行动动员”两个方面来回答引言中的提问:第一,失地农民群体的原生怨恨是现行征地政策供给与他们自身需求差距较大造成的,次生怨恨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和一些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失范造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失地农民怨恨的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整体较低的现状也制约了失地农民群体对怨恨的承受能力。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矛盾纠纷很容易走向激化。第二,在失地农民集体行动动员过程中,失地农民群体在主体、客体、环境等方面都具备比较充分的条件:领导层和积极分子供给的相对充裕,生态社区的天然团结,潜在参与者的非理性选择。因此,当矛盾纠纷出现激化时,失地农民群体更多地采用集体行动的方式去保卫利益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刘能虽然没有在其理论解释框架中将“情感和文化”因素作为一个独立的核心变量进行阐释,但是,上述分析中,我们发现,农村中的“情感和文化”因素在集体行动的三大核心变量中都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不断蔓延的相对剥夺感有利于失地农民群体形成共同意识和集体认同感,而干部群众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宗族观念严重等因素也为失地农民集体行动的发生提供了思想土壤。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考虑将“情感和文化”因素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核心变量纳入到解释框架中,使之在解释和分析各种集体行动时更趋科学化和合理化。
[1]刘能.当代中国群体性集体行动的几点理论思考——建立在经验案例之上的观察[J].开放时代,2008,(3).
[2]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J].中国农村发现,2007,(1).
[3]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4.
[4]Eyerman,Ron,andAndrewJamison.1991,SocialMove ments:ACognitiveApproach,UniversityPark:PennSta tePress.
[5]李一平.城郊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缘起、方式与机理分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8).
[6]曾鹏,罗冠翠.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关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文献综述[J].开放时代,2006,(1).
[7]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J].开放时代,2004,(4).
[8]朱冬亮,贺东航.政策供给与农民需求——征地拆迁难题的原因及机制分析[J].探索,2007,(4).
[9]吕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及对策[J].调研世界,2010,(1).
[10]杨帅,温铁军.经济波动、财税体制变迁与土地资源资本化[J].管理世界,2010,(4).
[11]刘能.当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对过去三十年间三次集体行动浪潮的一个回顾[J].学海,2009,(4).
F32
A
1002-7408(2012)03-0073-04
201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西部地区社会发展中正义问题研究”(11LZUJBWZD005)。
李燕(1969-),女,河南济源人,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三农”问题;武传鹏(1989-),男,内蒙古海拉尔人,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