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车市场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2012-11-06佘振清
佘振清
(本文作者为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副秘书长。该文根据其在2012首届中国校车发展研讨会上的演讲稿整理而成)
市场潜力大
2012年,我们判断客车市场的增幅约为12%,其中校车的销售增量有望达到1万~2万辆,为行业增幅提供大约4%的贡献度,其贡献程度主要取决于校车新标准法规的内容和颁布施行日期。校车的公益性目前已经得到了认可,并且已基本明确了政府买单的问题,未来几年校车的需求将会出现持续地爆发式增长。
据中国客车统计信息网统计,2012年1月校车销量为1652辆,约为2011全年校车销量的25%,是2012年1月客车市场中的唯一一个亮点。从销量结构来看,销售的校车主要集中在6~9m,约占销量的85%,其中6~7 m占41%,7~8 m占25%,8~9 m占17%。从企业表现来看,宇通客车共销售校车667辆,位居行业首位;东风客车194辆,名列第二;长安客车182辆,排名第三。
目前,校车市场呈现出以下4个特点。
首先,市场潜力大。有人说我国校车市场有100万辆的销售空间,也有人说150万辆,甚至有人说200万辆;但是按照美国目前的校车保有量和比例测算,我国校车预计保有量约为106万辆。另外,根据市场调研的结果,按照每个县校车需求量为300~500辆计算,全国共有2800多个县,校车总需求量超过100万辆是有据可依的。
其次,校车运营特点是“短途+公交”。这一特点对于校车的定位具有引导作用,比如校车对舒适性的考虑可以适当淡化,同时校车的运营速度慢,动力性要求不高,在动力总成配置上有利于控制校车成本。
第三,需求广泛。目前,很多人认为农村是最需要校车的地方,但是笔者认为城市同样也很需要校车。大中型城市中,学校周边道路拥堵已经成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很多城市都在酝酿征收交通拥堵费,校车对于解决城市拥堵是有帮助的。另外,校车在部分城市已经成为学校争夺生源的一种工具和筹码,例如在广州,很多年前就已经采用专用校车。因此,校车政策需要覆盖所有的校车市场,校车法规也不仅仅是农村校车的法规。
第四,出口市场被看好。校车需求是从国外首先兴起的,校车出口由来已久。例如:2008年中通出口沙特1600多辆客车,其中大部分是用作校车运营的;2011年沙特向安凯订购了800辆校车。校车出口之所以说还未形成较大的规模,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专用校车产品还不规范。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放大,专用校车标准的逐渐明确,校车出口将会成为客车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求逐步释放
近年来,虽然说校车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但是真正得到全社会关注的还是2011年的“甘肃校车事故”,并最终触动了政府部门的觉醒。校车市场空间很大,但是不会一步到位。校车需求逐步释放有以下几条途径。
(1)扩大试点范围。目前教育部已经在6个县市进行校车试点运营;但是我们觉得试点的覆盖面还不够,6个试点多数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试点的结果和参考价值不会很大。从覆盖范围来看,选择试点的地区应该具有代表性;从纵深来看,大、中、小城市及农村的校车使用环境差别很大,应该有不同校车的配置方案:因此,选择县级市试点得到的经验不能很好地推广到大中型城市。
(2)逐步更新现有校车。据教育部统计,目前运营校车已有28.5万辆,其中仅有10%为专用校车,至少有25万辆需要在短期内更新,更新现有的非专用校车也会带来极为可观的市场上升空间。
(3)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积极推行各自的校车新政。关于校车运营最热门的问题是校车的路权和校车的运营管理,公安部已经把最高路权给予了校车,下一步就是要解决运营管理问题。各地采取的方式都出现惊人的一致,校车市内运输交给公交公司,市外或城乡结合部的运输交给长途客运公司。随着运营方式的确立,校车将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迅速推广。
需要尽快明确的4个问题
(1)尽快明确舆论导向。目前广大媒体主要关注于校车产品和校车标准,笔者认为这是有问题的。目前来看,校车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运营层面,主要是运营不规范,超载、无照驾驶、“黑车”等运营问题,与校车产品联系不紧密。媒体过多炒作,纠缠于校车产品的细枝末节,如“长头”和“平头”之争,舆论导向与现状出现明显错位,实际上是避重就轻、舍本逐末、混淆视听。校车标准不是目前的主要矛盾,当务之急是建立校车运营规范。
(2)建立校车法规体系。其中包括3个方面:一是《校车安全条例》应尽快出台,让校车运营有法可依;二是校车运营标准,规定何种情况下能开通校车,要在法规层面作出规定;三是校车产品标准。目前虽然已经有这些标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是很多要求与现有法规标准并未保持一致。例如:对专用校车过渡期要求问题上,《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是3年,但是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是25个月,这就出现了矛盾;另外,在专用校车的适用范围方面,GB 7258规定校车仅适用于小学和幼儿园,但现有校车标准规定为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明显出现对接问题。
(3)明确资金渠道。《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条表示: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笔者认为这其中至少有2点考虑不周:一是未考虑城市校车;二是专用校车在闲置时该怎么办。承运方将面临运营效率低的问题,没有财政支持将很难经营,即使有困难,地方财政不足以解决校车运营难题,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根本无力支持校车运营。如按照全国100万辆校车测算,购车经费约为3000亿元,每辆校车每年运营成本为10万~15万元,每年需要对校车市场持续投入1000亿~1500亿元。如果没有固定的资金渠道,很难保证校车的运营要求。经费问题是需要明确的最大的问题,包括购车、运营、驾驶员培训、停车管理、校车安全执法等。
(4)明确责任。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校车运营体系,幼儿园、学校、运营公司甚至地方政府都承担不起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政府不愿意管校车问题,因为校车安全如同烫手的山芋,一旦出现事故就是当地教育局长“下课”、县长停职,而这是有失公允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主管领导对校车安全负总责,这对地方政府推广校车的积极性有很大影响,也就会出现企业不愿意干、公交公司不愿意干,谁承担谁有麻烦。另外,校方对校车安全问题也很担忧,一旦出现问题校方根本无能力弥补。因此,要明确校车安全的各级责任,而不是归结到某一个环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