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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布朗案看种族平等

2012-10-26■杨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种族隔离最高法院种族

■杨 馗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判决中宣布,“在公立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没有立足之地”[1](P496)。这一判决意义重大,它不仅为全面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拉开了序幕,也为20世纪60年代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奠定了宪法基础,大法官里德甚至认为它“几乎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重要的判决”[2](P709)。然而,最高法院做出这一判决并非易事:一方面,它要违背一贯坚持的“遵从先例”的原则,推翻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Plessy v.Ferguson)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它还要准备迎接各州的强烈挑战——彼时全美50个州中有17个州强制实行种族隔离,4个州允许实行种族隔离[3](P42),在这些州中,种族隔离已经成为人们的“习俗、习惯、传统和生活方式”[4](P1572),废除隔离必然会遭到其坚决反对。显然,厘清最高法院勇于废除先例、面对各州挑战的原因对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重大案件的理解不可或缺。对此,目前国内学界的成果主要集中于对案件发生发展的直接原因进行论述①,而没有从当时国际和美国国内形势的重大变化入手进行深入分析,有鉴于此,笔者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一、二战后种族平等的时代潮流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二战后,种族平等逐渐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这不仅为美国国内种族隔离的废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国际氛围,也成为推动最高法院追求种族平等的重要力量。

二战中,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法西斯国家大肆宣扬反犹主义、种族优越等反动理论。与之相对,自由、平等和人权则成为反法西斯国家的思想武器。在美国,为了抨击法西斯主义并调动全部力量以争取胜利,种族平等受到了大张旗鼓的宣传。美国总统罗斯福声称,能否成为一个美国人,是“一种关于情感和思想的问题”,而从来不是“一种与种族和祖先相关的问题”。[5](P1120)尽管当时美国军队普遍实行种族隔离,但在好莱坞电影《巴丹战役》中,白人士兵和黑人士兵情同兄弟,一同奋战。[5](P1120)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对种族主义进行了集中的批判,鲁斯·本尼迪克特的《种族和种族主义》、阿什利·蒙塔古的《人类最危险的迷思:种族主义的谬误》等书风行一时,普通民众对种族主义的真相和危害有了日益深刻的认识。至战争结束时,“种族主义和本土文化优越论这类思想至少在南部以外的地区已没有任何学术信用可言,反而被看成是心理失序的产物”[5](P1120)。

二战后,德国法西斯针对犹太人的暴行和屠杀被大量披露,举世震惊。为防止种族主义导致的恐怖灾难死灰复燃,《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联合国建立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要争取实现“所有种族的人权和基本自由”[6]。美国南部是种族隔离的重灾区。早在20世纪30年代,纳粹德国的报刊和政客就一直盛赞美国南部种族主义政策,鼓吹所谓的“南方道路”。在这种国际环境中,美国种族隔离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

二战后全球殖民体系的瓦解对美国种族隔离的废除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哥伦布“航海大发现”以来,欧美列强凭借着坚船利炮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沦为其殖民地,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白人统治有色人的格局。这是近代以来种族主义思想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二战结束至1954年布朗案判决出台,共有17个原殖民地国家先后赢得了独立。这些有色人种建立的国家成为国际社会中的平等成员,有力地鼓舞了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信心,因为在他们看来,“美国歧视黑人和欧洲人奴役殖民地人民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面”[7](P35)。与此同时,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和对世界霸权的争夺,美国和苏联在战后迅速陷入对立局面,冷战在全球范围愈演愈烈。美苏争霸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争夺对广大刚刚独立的亚非拉国家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成为苏联舆论进攻的软肋,苏联“通过曝光这种歧视行为来争取第三世界人民的支持”,这不仅使得美国民主的形象黯然失色,也为其推行外交政策带来许多困难。[7](P35-36)事实上,布朗案从一开始就与美国的外交政策紧密相连。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后,联邦司法部代表美国政府递交了一份法庭之友辩护状②,主张废除种族隔离。司法部的主要理由是:美国政府要向“所有民族、种族和肤色的人们”证明,“自由民主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文明、最安全的政府形式”,向他们证明美国“扫除现存制度缺陷的决心”。[8](P198)在布朗案判决结果出台后,亚特兰大的《今日世界》评论到,“这一案件举世关注,它将有助于我们国家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芝加哥《防卫者》则宣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我们民主的意义超过了原子弹和氢弹”[9](P202-203)。

二、美国国内形势的变化和种族关系的改善

在二战期间及战后,美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这对国内种族关系的改善产生了深刻影响,也为联邦政府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是这一时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1929年,美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此后,虽经罗斯福“新政”的改革和调整,经济形势始终不容乐观。表1显示,直至1939年二战爆发,美国经济始终没有恢复到危机爆发前的水平,但此后,由于战争的刺激以及战后初期国际市场对美国商品的大量需求,美国经济一路高歌猛进,至1954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已经比1929年增长了254%。

表1 1929—1954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NP)的变化(单位:10 亿美元)[10](P224)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美国居民的收入大幅提高。表2显示,1939年二战刚刚发生时,白人家庭的平均收入仅为1325美元,至1947年,已经增加到了2999美元,增幅高达126%,此后,这一数字持续攀升,至布朗案宣判前的1953年,已经高达4201美元。与白人相比,虽然黑人及其他种族的收入仍然较低,但增长的速度更快:在1939至1953年这短短的12年间,他们的家庭平均年收入从489美元飞跃到了2357美元,涨幅高达382%!这带来的一个结果是不同种族在收入上的差距大为缩小:1939年白人的年收入是其他有色人种的2.7倍,至1953年,这一数字仅为1.78。

表2 1939—1953年美国不同种族家庭的年平均收入(单位:美元)[10](305)

美国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对种族关系的改善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积极影响。其一,在经济衰退时期,为了争夺有限的工作岗位,下层白人和黑人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双方收入的增长,为种族关系的缓和排除了经济方面的障碍。其二,收入的提高,为黑人在政治上争取平等地位奠定了经济基础。在以往的斗争中,由于担心遭到白人的经济报复,黑人往往畏首畏尾,犹豫不决。生活条件的改善,使黑人在政治斗争中摆脱了经济束缚,能够更自信、更勇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随着黑人购买力的提高,对许多白人工商业者来说,黑人市场的重要性已经不容忽视。例如,1955—1956年,在蒙哥马利市,黑人已经成为“公共交通的主要消费者”,所以通过联合抵制,他们就能够迫使公交公司废除种族隔离。[11](P57)

这一时期,对于美国种族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另一事件是南部人口的大量外迁。在1900至1960年间,美国南部地区白人外迁数量为309.4万人,黑人外迁数量为483.3万人。[12]南部人口的大规模外迁,导致了在全国范围内南部人口比重的不断下降,这意味着南部国会议员的人数和在总统选举中的选举人票数会相应减少。由于南部是美国种族隔离最为严重的地区,这种变化使得联邦政府在废除种族隔离政策时面临的阻力大大减少。同时,在1910至1960年间,离开南部的黑人中的87%迁移到了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密歇根、新泽西、纽约、俄亥俄和宾夕法尼亚等7个州,这7个州人口众多,能提供确保一名总统当选的70%以上的选举人票[3](P160),而且两党实力不相上下,黑人的选票举足轻重。南部政治影响力的降低和黑人对关键州选举结果的影响不断扩大,共同导致民主党和共和党在总统选举中对黑人选票日益重视。在1948年的选举中,争取连任的民主党候选人杜鲁门总统在大选前宣布废除军队中的种族隔离,并到纽约哈莱姆地区(著名的黑人聚居区)向65 000名黑人畅谈他的民权计划;共和党候选人纽约州州长托马斯·杜威(Thomas Dewey)推动该州出台了全美第一部保护黑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州法;进步党候选人亨利·华莱士(Henry Wallace)的态度更为激进,他的著名口号就是“歧视和隔离必须滚蛋”[13]。上述各党候选人不约而同地表达对黑人民权问题的关注,一方面显示了黑人力量的增长,另一方面也表明,在新的时代风向下,美国的种族关系大为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并试图改变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和隔离政策。

三、联邦政府的政策铺垫

虽然直到1954年的布朗案,“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才被正式推翻,但在此之前,总统和最高法院已经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诸多调整,这为种族隔离制度的最终废除进行了政策铺垫。

1941年,黑人民权运动领袖菲利普·伦道夫 (A.Philip Randolph)为了反对就业领域内的种族歧视,组织了十多万人准备去首都进行大规模游行。为防止这一游行,罗斯福总统颁布了8802号行政命令,禁止国防工业领域内的承包商在雇佣员工时进行种族歧视,并随即成立了公平就业实施委员会 (Fair Employment Practices Commission)来落实这一命令。[14](P825)虽然8802号行政命令仅反对歧视,不反对隔离,且实施范围仅限于军工领域,但它的颁布仍是黑人维权进程中的一大战果。

在维护黑人权益的问题上,杜鲁门总统比罗斯福更为积极。1946年杜鲁门成立了民权委员会(Committee on Civil Rights),负责调查针对黑人的私刑和其他迫害,并对受害者进行帮助。1947年,在得知黑人受到的种种不公待遇时,杜鲁门一下子从椅子上站了起来,他激动地说:“上帝啊,我从未想到事情会如此之糟,我们必须有所行动。”[15](P594)1948年,他向国会提出了关于民权的十点计划,这是“重建以来第一个总统的民权计划”[14](P874)。1948年6月26日,杜鲁门签署了9981号行政命令,规定“美国军队应给予所有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民族血统的人以公平的待遇和机会”[16]。至1953年,军方宣布95%的非洲裔士兵都已在种族融合的连队中服役。[17]军队内部种族隔离的结束,是杜鲁门在民权方面的最大功绩,这主要得益于总统作为美国军队总司令的特殊优势。但是,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种族隔离,杜鲁门并没有采取什么具体的措施,其原因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除非有民意的支持,否则总统什么也做不了”[15]。

这一时期,在维护黑人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是最高法院。与国会和总统相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任期终身,薪俸固定,没有选举的压力,因此,在维护少数族裔权利方面,他们行动最早,成绩也最为显著。

1938年的盖恩斯案(Missouri ex rel.Gaines v.Canada)最早显示了最高法院态度的转变。该案原告劳埃德·盖恩斯(Lloyd Gaines)是密苏里州林肯大学的一名黑人学生。林肯大学是密苏里州为黑人单独设立的大学。1935年,劳埃德在该校取得学士学位后,准备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由于林肯大学无法提供法律专业的硕士教育,他向该州的白人大学密苏里大学提出了入学申请,结果遭到了该校的拒绝。校方的主要依据是密苏里州法9622款规定:在高等教育中应实行种族隔离;如黑人想要学习密苏里大学开设而林肯大学没有开设的课程,他可以到邻近的其他州进行学习,密苏里会对学费进行适当的补贴;在适当的时候,将在林肯大学开设相应的课程。劳埃德认为密苏里州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没有为他提供“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最后以7:2宣布密苏里州州法9622款违宪。最高法院指出,虽然密苏里对学生外出求学的费用进行了补贴,但白人学生可以在本州接受教育,黑人却不可以,这等于为白人学生提供了特权,因而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18]盖恩斯案的重要意义不可低估。在1927年的贡·卢姆案(Gong Lum v.Rice)中,最高法院曾宣布如果某一学区没有为有色人种单独建立的学校,那么其应该去附近其他学区的有色人种学校就读。时隔11年之后,即使地方当局愿意为有色人种学生外出求学提供经济资助,最高法院还是认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这预示着修正“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序幕已经拉开。在1948年的赛普尔案(Sipuel v.Board of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Oklahoma)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盖恩斯案的原则,声明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必须得到平等的保护,公立大学不能因为肤色歧视黑人。[19]

由于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必须为黑人提供与白人同样的教育,各州连忙拼凑出各类学院,为黑人提供所需的课程,以图继续维持种族隔离制度。但由于能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黑人人数很少,各州政府又意图敷衍了事,这些学院的各方面条件往往与白人大学相差悬殊。1950年的斯韦特案(Sweatt v.Painter)就因此而起。得克萨斯州法学院拥有16名专职教授、3名兼职教授、850名学生和65 000册图书,而专为黑人建立的法学院只有5名专职教授、23名学生和16 500册图书。此案中黑人学生要求进入得克萨斯法学院学习,却遭到拒绝。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定法学院的作法违宪。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指出,隔离的前提是教学条件平等,这既应包括教授人数、图书数量等“有形因素”的平等,也应包括教授的声誉、学校的管理水平、校友的社会影响力、学校在这一专业领域的地位等“无形因素”的平等。[20](P63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强调,由于白人占得克萨斯州人口的85%,并在法律行业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将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隔离的作法本身就不平等。[20](P635)按照最高法院要求,黑人大学的教学条件需要在各个方面都达到白人大学的水准,在实践中,这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此,在高等教育中继续实行种族隔离已寸步难行。面对最高法院的强大压力,各州又设计出新的招数,实行校内隔离,即允许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大学学习,但规定他们只能在教室、图书馆和餐厅等地的特定区域内活动,将他们与白人学生隔离开来。对于这种校内隔离,最高法院同样不予接受。在麦克劳林案(McLaurin v.Oklahoma State Regents)中,最高法院指出,将黑人学生与多数学生隔离,这限制了当事人“与其他同学进行交流和讨论的机会”,也就妨害了他们进行“专业学习”的平等机会,因此是非法的。[21](P642)

纵观上述案件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关于“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司法审查经历了一个从侧重隔离到关注平等的转变,而且,平等的范围也逐渐由教学设施、学习机会等“有形因素”扩大到教育质量、发展前景等“无形因素”。在这一进程中,“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内在矛盾逐渐暴露:如果实行隔离,则无论如何都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从这个角度说,布朗案最终推翻种族隔离政策,既是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重大突破,也是在其前期一系列判决铺垫下水到渠成的产物。

四、结语

综上所述,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的判决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二战后,随着法西斯主义的灭亡和世界殖民体系的逐渐瓦解,种族平等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为种族关系的改善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南部人口的大量外迁,不仅导致了种族主义势力的减弱,也促进了黑人政治地位的提高。在此情形下,美国联邦政府的种族政策不断进行调整,这为布朗案判决的出台做出了政策铺垫。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被反复废立相比,美国的宪法自1787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为美国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然而,两百多年来沧海桑田,美国和世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仅有六七千字的宪法何以始终焕发着生机与活力?笔者认为,这一方面归功于美国人通过宪法修正案不时对宪法进行调整与补充,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不断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对宪法做出符合实际的解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颁布于1868年,由于当时公立教育的发展并不充分,制定和通过修正案的国会议员和各州议员的意图又错综复杂,因此,仅凭修正案的原文及其立法史已经无法确定议员们对于公立教育中种族隔离的态度。[1](P490)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殖民主义浪潮席卷全球,种族主义在美国大行其道,最高法院对这一修正案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允许各州在保证平等对待黑人的前提下实施隔离。[22]然而,二战之后,种族隔离已经愈来愈与时代潮流的发展和美国国内形势的变化格格不入,最高法院于是推翻先例,废除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这充分显示了美国最高法院与时俱进的特点,也彰显了美国宪政体质的弹性与适应能力。

注释:

①任东来、陈伟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88—208页;任东来、胡晓进等《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315—325页;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0—191页。

②法庭之友,拉丁文为amicus curiae,原指出于友谊向法庭提供与某一案件相关的事实或法律信息的人。法庭之友向法庭递交的正式文件被称为法庭之友辩护状。目前,法庭之友辩护状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向法院施加影响的主要手段之一。

[1]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S.483(1954).

[2]Richard Kluger.Simple justice:the history of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and black America’s struggle for equality.London:Andre Deutsch, 1975.

[3]Gerald N.Rosenberg.The Hollow Hope: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1991.

[4]Susan Rosenfeld.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Historical Documents.New York: Facts On File, Inc., 2004.

[5](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下册)[M].王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6]United Nations.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http://www.un.org/en/documents/charter/chapter1.shtml,2012-06-06.

[7]Charles H.Martin.Internationalizing‘The American Dilemma’:The Civil Rights Congress and the 1951 Genocide Peti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Journal of American Ethnic History,1997,(4).

[8]Michal R.Belknap.Civil Rights,The White House and the Justice Department:1945—1968.New York: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91.

[9]Waldo E.Martin.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a brief History with Documents.Boston:Bedford/St.Martin’s,1998.

[10]U.S.Bureau of Census.Historic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lonial Times To 1970, part 1.Washington D.C.,1975.

[11]Michael J.Klarman.Brown, Racial Change,and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Virginia Law Review,1994,(1).

[12]Gavin Wright.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 as E-conomic History.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99,(2).

[13]Harvard Sitkoff.Harry Truman and the Election of 1948:The Coming of Age of Civil Rights in American Politics.The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1971,(4).

[14](美)加里·纳什.美国人民:创建一个国家和一种社会 (下)[M].刘德斌,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5]William E.Juhnke.President Truman’s Committee on Civil Rights:The Interaction of Politics, Protest,and Presidential Advisory Commission.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1989,(3).

[16]The White House.Executive Order No.9981.http://www.trumanlibrary.org/9981a.htm, 2012-06-06.

[17]Truman Library.Desegregation of the Armed Forces: Chronology.http://www.trumanlibrary.org/whistles top/study_collections/desegregation/large/index.php?action=chronology,2012-06-06.

[18]Missouri ex rel.Gaines v.Canada,305 U.S.337(1938).

[19]Sipuel v.Board of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Oklahoma,332 U.S.631(1948).

[20]Sweatt v.Painter,339 U.S.629(1950).

[21]McLaurin v.Oklahoma State Regents,339 U.S.637(1950).

[22]杨馗.试论美国内战后国会重建失败的必然性[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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