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及要求
2012-10-25王瀚张云刚
王瀚 张云刚
【摘要】法院推进能动司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客观必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法院不仅要立足审判、服务审判,化解社会矛盾、宣扬法治理念、引导个体行为,还要进一步地延伸司法功能、拓展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区域稳定、服务民生。
【关键词】能动司法 社会管理 审判
如何将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地应用到司法审判当中,是人民法院当前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找准法院审判与社会管理的有效结合点,破除被动应付、因循守旧的传统思维,促进各项审判活动从“被动”到“能动”的功能转变,促进各项审判管理从“自立”到“参与”的角色兼容。坚持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统一性,以能动司法引领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管理创新丰富能动司法理念。
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意义
沈德咏所言:“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虽然被动性是司法权运作的重要属性,但实践表明“司法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并不排除主动服务的可能。”①一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客观必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基本方法在于发展生产力,而解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基本方法在于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将处理矛盾的关口扩大和前移,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法者不仅在定纷止争、除暴兴利,还在于利民规矩墨绳。而法院的司法服务功能在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下理应担负起自身的社会管理的职责。三是响应党政部门协调联动的必然要求。群体性、社会性案件更需要法院融入整个社会管理之中,在恪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能动性的参与到党委、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之中。四是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选择。法院所承载的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必然要求法院能动性地实现司法职能,以积极的姿态、审慎的步伐迈入社会管理的舞台。
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要求
合法性要求。社会的快速发展讲求效率,社会的平衡发展讲求公正,没有公正制约下的效率必然是畸形的发展,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治条件下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的理念,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条件下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②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都应在中国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不能突破宪法法律和组织法的规范原则。
政策性要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尚处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阶段,法律规范的空白尚需要政策性的规范和引导。这就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指导原则。理性地把握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尤其是与行政部门的关系,不越权、不推诿、不混同。服从党委领导,积极参与非诉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司法建议和人员支持。
群众性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在审判中关注民生、体现群众的观点、符合群众的期望。所以,立足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体现法治化、政策化,还要体现群众观的要求,强调司法中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③司法制度的改革,虽然强调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但它必须与民众的朴素需求相适应,把以人为本作为能动司法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能动司法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院作为
法院以能动司法促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能否选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和切入点,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符合法院审判实践的工作机制。
第一,立足审判,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完善。能动性地发挥审判的引导功能,以实现规范个体行为的社会管理创新。庞德说:“法院具有控制社会的功能,其实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权威,通过运用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或方法之法律,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迫使他自己行为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人从事反社会行为”。④对此,法院一要泾渭分明地区分对错,除民事、行政案件必要的调解程序外,刑事案件的罪与罚必须明确、有力、坚定,以体现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二要不遗余力地执行,太多“空头”判决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而有效的执行方可以更好的规范个体的守法行为;三要以个案突显规则理念,在守法守信者和悖法悖信者之间建立起一道成本压迫和社会评价的红线。
能动性地发挥决策的建议功能,以实现法律政策完善的社会管理创新。这就需要法院一是以实践变法律之适用,通过自下而上的整体推进,而非超越自由裁量权之上的恣意变通来促进法律规范更加贴近实践的需要。二是在实践中追求法律完善,“这就需要法院在深刻把握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作出价值选择,搞好漏洞填补,进行条文语义整合,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⑤。三是以实践促进政策完善,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社会生活中的“晴雨表”,一些不易察觉的社会矛盾总会以某种案件类型体现出来。法院应当在发现、总结、归纳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社会政策的完善。
能动性地发挥调解的优化功能,以实现最优修补裂痕的社会管理创新。这就需要法院进一步扩大调解的主体覆盖,以主体的扩大来形成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矛盾化解的合力。进一步强化调解的横向拓宽,以实现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域调解的良好整合。进一步地强化调解的縱向拉伸。将调解过程分为调解意愿启发、调解得失提示、调解方案协商和判后调解加强几个过程。将调解已成的诉讼部分与尚存争议的诉求部分做分割性处理。能动性地推行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开展法院与司法局、法庭与司法所、基层组织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
第二,扩展服务,以能动司法拓宽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能动性地对接发展的工作重心,以实现服务经济的社会管理创新。一是以商事审判完善市场经济,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市场交易安全,扩大商事审判诉讼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覆盖面,有效规范、净化市场主体退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二是以区域稳定推进城镇建设,以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有效回应当事人的正当合理诉求。三是以民事审判完善企业行业规范,以相关案件的审判来带动和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对符合社会公正、符合法治精神的行业规范要大胆支持;而对明显不合时宜、情理的规则,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定,则要敢于依法颠覆,维护社会公平,以更好地规制社会生活。⑥
能动性地发挥司法的预防功能,以实现消减矛盾隐患的社会管理创新。一是能动性地评估风险。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以及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逐案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和防范机制。二是主动服务事前预防。提高防范管理水平,建立防范中心,统一行使风险的防范职责,适时监控一线审判的工作动态,促使各项审判工作更加严谨有序地开展。三是定期排查先行介入。建立定期走访和先行介入工作机制,将潜在性、苗头性、可能性纠纷化解于司法程序之外。
能动性地贴近基层的法律需求,以实现服务民生的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的空间范围,除正常坐堂问案的形式之外,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一线,以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将法庭开设于节假工余之后,以建立假日法庭制度。将法庭移至学校的教学课堂之上,以建立寓审于教制度。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加强民意沟通,将群众关注、具有道德规范性、行为指引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深化网上审务公开,尊重和满意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述权。进一步拓展司法服务的便民方式和人员参与,确保群众来访有人接待,约见法官有人联系,反映问题有人跟进,递交材料有人接收,案件进度有人查询,起诉流程有人引导,判后答疑有人负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不断地探索司法与不同社会组织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性互动机制。例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化解矛盾的协调机制,与保险公司建立赔偿的便宜机制,与仲裁部门建立适用法律的沟通机制等。
(作者分别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注释:
①沈德咏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446页。
②应勇:“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9期,第8页。
③公丕祥:“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下)”,《光明日报》,2009年8月27日。
④[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页。
⑤⑥李方民:“遵循司法工作规律把握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