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
2012-10-25徐鑫
徐鑫
【摘要】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确立并加以维护的。政府权力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我们应理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其良性互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公民权利 政府权力 关系 互动
在社会管理的众多关系中,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一般来讲,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并加以维护的。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就必须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而有效规制政府权力为其设定一定的权力边界也需要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联系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指的是一种权能和利益。而“权力”指的是一种控制力、统治力。具体来讲,“权利”表示的是一种私权,指的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而“权力”则表示的是一种公权,由国家或上级向公民或下级发出的命令,必须遵守。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除了概念上的不同,在具体内容上的不同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权利”的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则是特定的。“权利”既然体现为一种私权,那么它的主体就是十分普遍的,就公民权利而言,一切公民都有权享有“权利”,并且在法律上这种权利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受到法律的维护。“权力”体现为一种公权,一般来讲,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具有权力。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相应权力则是民众赋予并得到法律确认的。只有这样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
其次,二者涵盖的内容不同。一般来讲,“权利”比“权力”的内容要广泛得多。权利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其内容则是有限的。“权力”是民众赋予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并须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也就决定了其内容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与“权力”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不同,“权利”往往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条文规定的只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际内容要比这些基本权利广泛得多。
再次,二者的取舍度不同。这是由二者性質的不同决定的。“权利”既是私权,那么权利享有人就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取舍,也就是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也是权利自主性的具体体现。然而,“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就不具备这么大的自由度。一般而言,“权力”是与职责相伴而生的,对权力的放弃也就意味着对职责的放弃,而公职人员对职责采取放弃的行为,也就意味着渎职。渎职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权利”与“权力”的联系。首先,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脱胎于“权利”,没有“权利”的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力”的产生。早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与之相适应的最为原始的权利。最初担当行使“权力”者往往是氏族或部落的首领。“权力”的产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由此便产生了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权力意识与权力行为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其次,“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扩大,私有制逐渐出现,权利与义务也在此过程中逐渐分离出来。当权利与义务分离之后,权利就不断地遭到各种形式的侵犯,并带来弱者利益受损和社会混乱。出于对保护弱者和防止任意报复造成社会混乱的考虑,设计一种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公共权力就成为必须。通过公共权力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都能切实得到维护。
再次,“权利”在地位上高于“权力”。由以上两点我们知道,“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同时“权力”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在二者地位的具体划分上,“权力”是“权利”的手段和工具,而“权利”则是“权力”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权力”始终服从于“权利”这一点,我们在二者发生明显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了。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基于上文论述可知,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统一,是保证整个社会和谐有序运转的基本前提。
现代人民权利的概念肇始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中关于人的自身权利的认识,其代表为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宣言》。人民作为一定范围内(一般为一国之内)人的总和,而人民的权利即为人的权利的总和。根据西方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应得权利或者当然权利,自出生享有,由上天赋予,任何人不得剥夺。现代宪法制度将这一权利实体化地固定下来,即“宪法是人权法律化的事实”,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人民权利来源于人自身,并通过宪法这一方式加以固定和具体化。
根据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观点,所谓政府,指的是行使公权力,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政治组织。政府公权力来源于公民对自身的部分私权利的让渡,全体公民让渡的那部分私权利之和即为授予政府实施管理的公权力。在授予方式和途径上,则表现为通过代议制度,由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议会等公共意志组织,将这部分权力通过法律程序授予政府。与此同时,政府也是全体公民通过前述公共意志组织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政府的公权力并不是也绝不可能是无限大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边界的。对政府权力边界的厘清以及效力的有效规制是切实保证公民私权的基本前提,对推进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权利来源于人本身。然而,我们却并不能由此推出政府权力即来源于人本身。这主要是因为作为个体的人,其本身没有组成政治团体的条件和义务。只有当人民结成了一定的团体或组织之后,才会有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认知。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认知,才会萌生出通过集体推举出公众权力的执行机关以及执行者,并以此来对公众的权利与义务加以再确定和切实维护。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为公众所公认的一些规则和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法律的确定与社会发展中对政府权力所实施的各种有效规制一起,实现了将政府权力关进笼子的目的,从而使其不能任意而为。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关系的良性互动
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上,公民的权利永远要优于政府的权力。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一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也就理应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并且要自觉接受人民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从彼此的关系来讲,公民(或人民)权利处于主体的地位,而政府权力则处于从属地位,没有公民权利的存在,政府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因此,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主从关系不能颠倒。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公民可以运用多种方式来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公众和大众媒体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这也要求一方面公众和各类大众媒体在行使新闻与言论自由以及舆论监督权利的时候,要力求真实、准确,切忌无中生有;另一方面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要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当公众或大众媒体的批评、指责出现偏差或与事实严重不符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向社会进行澄清。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及各级官员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处于强势地位,而公众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政治伦理上讲,按照“保护弱者”的宪政原则,当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要对其实行区别对待,以此来保证对政府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公民私权利的切实维护。公众和大众媒体在对政府公权力行使中所进行的监督,并以此提出的各种批评即使有些与事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出入,政府也要充分理解并予以包容。与此同时,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精简政府机构权力并下放权力,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分的职能权限,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在精简政府机构和下放权力的过程中,要保证政府权力按照规则和法律来执行,并且要明确设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只有在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基础之上才能建立起真正为公众服务的好政府,公民的各项权利才不会被政府权力所侵占以至吞噬。
综上所述,对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就要首先立足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同时结合政治运行的规律来切实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其良性互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也才能够为社会整体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