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对语言哲学的重大贡献*
2012-10-24刘志丹
刘志丹
(吉林大学, 长春 130012)
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对语言哲学的重大贡献*
刘志丹
(吉林大学, 长春 130012)
无论从交往行为理论的大背景看还是从普遍语用学小范围分析,有效性要求作为言语行为得以可能的重要基础,在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探讨有效性要求理论提出的缘由、演进历程、基本内容以及有效性要求的兑现及其与若干模式的关系。此外,有效性要求理论主要存在4点不足:“类似”真实性问题、可理解性问题、理想的言说情境问题和有效性要求的多样性问题。
有效性要求;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
1 引言
关于哈贝马斯的有效性要求,国外学者(Goldkuhl & Lyytinen 1982,Wendy Cukier 2004,John Mingers& Leslie Willcocks 2004)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精细入微,而且在应用上卓有成效,已经引入信息系统的建构。相反,国内学者(殷杰 郭贵春 2002,张斌峰 2002,韩红 2006)相应研究仅仅停留于对《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一篇文章的静态分析,鲜有从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整个形成过程角度进行动态分析。所以,笔者尝试对有效性要求理论进行动态化、全面化和精细化的探究。
2 提出的缘由、演进历程及基本内容
社会得以可能的条件是众多的行为者在共享行为协调机制的规制下有序发展与整合,哈贝马斯认为这个行为协调机制既不是权力系统也不是货币系统,而是以言语行为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交往行为作为一种行为协调机制如何整合人类社会?答案是交往活动的参与者之间能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相互理解与共识,从而统一行动,实现理性生活。可见,相互理解与共识是行为协调机制的基础,也就是整合社会的重要条件。“一切参与者都毫无顾虑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以此来达成共识,而这种共识是协调不同行为计划的基础。”(哈贝马斯 2001:282)此刻,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取得相互理解与共识?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取得共识的途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言语行为的沟通互动。为什么言语行为能导向共识而不是权力、货币或其他相关媒介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就要涉及哈贝马斯与意识哲学(philosophy of consciousness )的决裂。所谓意识哲学,是指由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开创,经由康德确立,而在黑格尔达到全盛状态的近代认识论哲学,其核心理念就是主体与客体二分法阙域内的认知思维方式。哈贝马斯认为,这种认知模式一直都停留于独白式的思维范式之中,无法解释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更无法解释社会合理化的可能性条件。受权力、货币或其他相关媒介调整的活动都是意识哲学的产物,都是采用主体对客体的单项认知模式(主体→客体),从而导致主体对客体的控制与压抑。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被市场机制和行政管理结构所操控就是一个明显的实例,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生活世界殖民化”。所以,哈贝马斯否弃主客二分的意识哲学范式,转而倡导主体间性(主体↔主体)的双向互动的交往哲学范式,这种哲学范式得以体现的唯一途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言语行为的沟通。上述所言解决了为什么是的问题,即为什么只能是言语行为才能导向共识。接下来要说明如何是的问题,即言语行为如何使主体间达成共识。在言语交往互动中,如若听者完全认同并接受言说者的言语行为或话语,言说者和听者之间就实现相互理解,达成共识。但问题是听者在什么条件下才会完全认同并接受言说者的言语行为,换言之,言说者的话语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为有效话语。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言语行为的可接受性条件(the conditions of acceptability)是什么。“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接受’,也就应当意味着,它满足了必要的条件,从而使得听众会对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肯定’的立场。”(哈贝马斯 2001:284)这些必要的可接受性条件就是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
关于有效性要求理论的具体构成要素,流行观点主张“四要素说”,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但是,这种观点仅仅是从《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一篇文章的角度所进行的静态分析,而没有从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整个形成过程角度进行动态分析。笔者认为,哈贝马斯语言哲学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4个阶段:一是开始萌芽阶段(1961-1970),二是逐步形成阶段(1971-1980),三是基本确立阶段(1981-1990),四是完善补充阶段(1991-哈贝马斯去世)。在哈贝马斯语言哲学的逐步形成阶段,主要以1971年哈贝马斯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高斯(Christian Gauss)讲座中发表的5次演讲和1976年的《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为代表。在高斯讲座的第五讲中,哈贝马斯详细论证了有效性要求所包括的4要素。“背景共识依赖于对至少4个有效性要求的认可,这些有效性要求是有能力的言说者在他们的每一个言语行为中所必须相互提出来的:话语的可理解性、命题成分的真实性、施事成分的规范正确性和言说者表达意向的真诚性。”(Habermas 2001:90)在《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中,哈贝马斯依然坚持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它包括4点:(1)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2)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3)由此使自己成为可以理解的;(4)与他人达成理解(Habermas 1984:2)。但是,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思想是逐渐变化并走向成熟的。在哈贝马斯语言哲学的基本确立阶段,主要以两卷本的《交往行为理论》为代表,哈贝马斯改变了有效性要求“四要素说”的看法,代之以“三要素说”,即他认为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包括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在交往行为关系中,言语行为永远都可以根据3个角度中的一个加以否定: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乃至直接为规范本身)所提出来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为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最后,言语者在表达命题(以及唯名化命题内涵的现实条件)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哈贝马斯 2001:292)此时,哈贝马斯已经放弃了将可理解性作为言语行为的一个有效性要求的最初看法,转而将可理解性视为交往行为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言说者不能提供一个可以理解的言语行为,那么交往行为就无法展开,无法谈其他的有效性要求。其实,可理解性属于语言学规则,而不属于交往性规则,它通过语言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就能获得自我满足和自我兑现,它可以视为其他3个有效性要求的基础。
虽然有效性要求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但他一直没有从定义的角度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一般说来,“有效”是指某种具有有效性的东西在现实场合中得到认可,并达成共识;“有效性”是指某种行为或思考所具有的普遍认可的价值。“有效”和“有效性”是相辅相成的,某种东西所具有的有效性是不受特定的场合是否实际有效所限定的,相反,有效的东西则必须首先要具备有效性,有效性是规范性的前提,有效是认可规范后的结果。因此,综观哈贝马斯语言哲学的整体,我们可以尝试对其进行粗糙界定。所谓有效性要求,是指处于交往行为之中的有能力的言说者,为了使言说者本人所说的话语具有可接受性,即能够得到听者的理解与认可,而通常无意识地作出的若干承诺。具体说来,第一,真实性。这是从客观立场而言,中立的观察者提供有关客观世界中的存在事态的真实陈述,以便与他者分享知识。“承认由言语行为所陈述的命题的真实性(或承认这里提及的命题内容的实际存在)。”(Habermas 2001:90)言语必须能够反映外在客观世界的事态存在,交往参与者通过言语把外在事实呈示给同在客观世界之中的他者,即言语的有效性取决于言语是否反映客观世界的真实事态并为对方所理解。第二,正确性。这是从规范立场而言,交往参与者必须遵守他们被抛入的社会世界中的交往规范,只有按照这些共同认可的社会规范行事,言语行为才能得到听者的认可。“认可给定的言语行为满足了规范的正确性。”(Habermas 2001:90)即言说者与听者能够在双方都承认的社会规范的价值中取得一致理解。第三,真诚性。这是从表现立场而言,自我表现的主体在交互活动中把自己特有的内心世界真诚地表达出来,发自主观世界的真诚的意愿和想法可以使交往参与者彼此信任。“并不怀疑参与其中的行为主体的真诚性。”(Habermas 2001:90)
依据传统的真理符合论观点,一种表达是否履行它的表现功能,是根据真实性要求来衡量的,因此哈贝马斯依据真实性要求,提出“类似于”真实性的上述有效性要求。“因此,我想引入主观真实性和规范正确性,把它们当作言语行为所具有的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概念。”(哈贝马斯 2001:110)但是,他提醒我们,不能将可理解性、正确性和真诚性混同为真实性。“可理解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意义并不能被还原为真实性的意义。”(Habermas 2001:91)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对真理符合论的批判,哈贝马斯说明上述区别。他认为,如若我们理解包含在记述式言语行为中的断言的意义,那么我们就理解什么是真实性要求,真实性并不是那种真理符合论所主张的相似关系。首先,可理解性不同于真实性。可理解性表明言说者掌握某种特定的语言规则能力,即掌握某种自然语言,如果某个话语从语法角度和语用角度看都是组织良好的,这个话语就是可理解的,每一个掌握这种语言规则系统的人都可以说出同样具有可理解性的话语。因此,可理解性不同于真实性,可理解性是符号表达式与相关的规则系统之间的关系。依据这个规则系统,我们可以说出别人能够理解的话语,而真实性是符号表达式与我们所陈述的实在之间的关系。其次,可理解性不同于正确性。正确性表明对通行的规范的认可,并且这个规范应该是有效的,规范的语句并不来源于真实性要求的描述语句,在正确性要求之下,言说者只是做了一些对或错的行为,而不是断言或描述这些行为。最后,真诚性不同于真实性。真诚性表达的是只有“我”才有特权进入的内心世界,从而表达“我”的真实想法,不能将真实性误解为内在经验表达式和作为实体的内在状态的关系。在表达“我”的真实想法的过程中,“我”并没有作出类似真实性的断言或陈述,“我”只是表达了一些主体的内在经验而已。
3 有效性要求兑现及其与若干模式的关系
一个交往行为要想成功就必须兑现(einl?sen)这3个“有效性要求”,而且必须是在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得到验证的情况下,成功的交往才是可能的。“我将详细论述这样一个论点: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行为主体,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都必须提出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能够被证实(或兑现:einlösen)。”(Habermas 1984:2)这里遇到的问题是:在言语交往过程中,有效性要求在什么情况下才要求兑现以及如何兑现?首先,什么情况下才要求兑现有效性要求?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有效性要求是作为一种“背景共识”暗含于言语行为之中,一般而言,在言语行为可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有效性要求并不显现,也涉及不到兑现问题。只有在言语行为不能正常进行的时候,即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受到质疑的时候,有效性要求兑现的问题才浮出水面。有效性要求如何受到质疑?其典型表现形式如下(Habermas 2001:90):如果言语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我们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说的是这个事情吗?”“他们为什么是那样的而不是这样的?”如果言语的正确性受到质疑,我们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为什么那样做?”你为什么不采取其他的行为方式?”如果言语的真诚性受到质疑,我们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他是在欺骗我吗?”“她是在自己欺骗自己吗?”其次,有效性要求如何兑现?当有效性要求受到质疑的时候,交往行为主体通过提供理由来证实所说的话语,在话语交谈中回答质疑,兑现有效性要求,这是一种元交往形式,是关于交往的交往。如果听者接受言语者提供的理由并认同言语者的话语,有效性要求得到兑现,双方达成共识,交往成功,反之,听者否定言语者提供的理由,交往失败。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者通过提供理由的方式回应上述质疑,从而使言语行为的3个有效性要求得到证实。对于受到质疑的真实性,我们通过提供经验断言的形式予以回答;对于受到质疑的正确性,我们通过提供规范背景的形式予以回答;对于受到质疑的真诚性,我们通过提供真实的内心意愿的形式予以回答。
在兑现程序的完成过程中,言说者与听者可能达成了一种共识。但是,共识也分真假,即存在理性共识和虚假共识。如何使达成的共识是理性的而不是虚假的?哈贝马斯认为,“只有理想的言说情境的期望才能保证事实上达成的任何依附于它的共识都是一种理性共识”(Habermas 2001:97)。换言之,理想的言说情境是一个确保所达成的共识是理性共识或真共识的一个基本装置,这种装置类似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也具有某种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倾向。理想的言说情境的主要作用是排除对话参与者之间进行交流时的任何障碍,这种障碍不仅包括来自外部情境的偶然影响,而且包括由交往结构自身所产生的约束功能。“如果交往既没有受到外在的偶然力量的阻碍,更重要的,也没有受到交往结构本身的强制,那么,我将这种言语情境称为理想的言语情境。”(Habermas 2001:97)排除了所有的交往障碍,即排除了所有的系统扭曲的交往以后,交往所唯一能够依靠的就是典型的更好论证的非强制性力量,这种力量保障了交往共识的理性化特征,即所得共识是理性共识。哈贝马斯认为,在理想的言说情境之下,可能的参与者们在选择和施行言语行为时拥有均等的机会,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交往结构自身的强制,不仅对话角色要普遍互换,而且承担这些角色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即施行言语行为的机会是均等的。具体说来,理想的言说情境主要是指(Habermas 2001: 98-99):(1)所有的对话参与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交往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作出言说和回应言说,或者提出质疑和回答质疑。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他们可以随时开始一个交往行为并使之继续下去;(2)所有的对话参与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记述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作出阐释、断言、说明和论证,并建立或驳斥有效性要求。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任何意见都将得到考虑和深思;(3)作为行为者的言语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表现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表达他们的好恶、情感和愿望,因为,只有个人之间言语空间的相互和谐以及情感联系的相互互补才能确保行为主体对自身和他者都采取真诚的态度;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保证行为主体对自身和他者坦露自己内心的真情实感;(4)互动参与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调解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作出命令和反对命令,作出允许和禁止断言、作出承诺或拒绝承诺,自我辩护或要求别人作出自我辩护,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排除某种片面要求的行为义务和规范判断,避免话语特权。
3大有效性要求是与哈贝马斯所区分的若干模式相关联的(表1)。哈贝马斯首先区分了语言使用的不同模式,即认知式语言使用、互动式语言使用和表现式语言使用(Habermas 1984:53;53;90)。认知式语言使用是指通过命题的方式记述事态和陈述事实。“在认知式语言使用中,我们聚焦于话语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关于世界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某些事情的命题。”(Habermas 1976:157)互动式语言使用是指通过互动的方式呈示形成人际关系。“在互动式语言使用中,我们聚焦于由言说者和听者所进入的关系类型,如警告、承诺或命令。”(Habermas 1976:157)表现式语言使用是指通过表达的方式呈现内心状态。“在表现式语言使用中,既不是人际关系也不是命题内容的主题化,而是言说者意向的主题化。”(Habermas 1976:159)不同的语言使用方式依赖于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哈贝马斯批判了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类型理论(哈贝马斯 2001:304-310),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言语行为类型:记述式言语行为、调节式言语行为和表现式言语行为。记述式言语行为用来记述事态和陈述事实,语法形式上为认知式的陈述命题;表现式言语行为用来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与意愿,语法形式上为表现式的经验命题;调节式言语行为用来满足正当行为的期待,语法形式上为互动式的意向性命题。“记述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是基本的陈述命题;表现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基本的经验命题(第一人称现在时);调节式言语行为使用的不是基本的祈使命题(如命令),就是基本的意向性命题(如承诺)。”(哈贝马斯 2001:294)在不同的语言使用模式下,言说者表现为不同的基本立场,即客观立场、规范立场和表现立场。客观立场是指言说者处于一个中立的观察者的立场来观察或描述现实世界中的事态或事实;表现立场是指言说者处于一个主体自我的立场来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真实状况;规范立场是指言说者处于一个主体间性的立场来满足相互间正当性行为的期望。“客观立场,中立的观察者用这种立场来面对世界中的事物;表现立场,自我表现的主体用这种立场把自己特有的内心世界展现在公众的面前;规范立场,社会成员用这种立场来满足正当的行为期待。”(哈贝马斯 2001:294)
表1
哈贝马斯所区分的若干模式都建基于他的本体论基础之上。他将世界划分为3个部分: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因此,我建议把外部世界划分为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把内心世界当作外部世界的补充概念。于是,相应的有效性要求,包括真实性、正确性以及真诚性,就可以用来作为选择理论视角的主导概念。”(哈贝马斯 2001:266)客观世界是指由被确定为事态的总体性所构成的世界,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现实世界,是我们作为成年主体通过感官所能够把握和操控的外在自然。在客观世界中,交往行为主体采取客观立场,通过记述式言语行为而陈述客观实在,在语法表现形式上是一种认知式的语言使用,从而指向话语的真实性要求。“客观世界(作为一切实体的总体性并使其真实的表达成为可能)。”(哈贝马斯 2001:100)社会世界是指由被规范所调整的合理人际关系的总体所组成的世界,是一个由规范语境构成的世界,是我们作为角色主体通过规范语境能够进入的规范互动的关系世界。在社会世界中,交往行为主体采取规范立场,通过调节式言语行为来规范行为期待,在语法表现形式上是一种互动式的语言使用,从而指向话语的正确性要求。主观世界是指由只有言说者才能进入的经验的总体所组成的世界,是一个由日常自我表现(如愿望和情感)构成的世界,是我们作为言语主体通过自我的内在情感的表达才能够进入的内心世界。在主观世界中,交往行为主体采取主观立场,通过表现式言语行为而表达自我的真实内心世界,在语法表现形式上是一种表现式的语言使用,从而指向话语的真诚性要求。
4 不足之处
哈贝马斯将有效性要求视为语言哲学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批判吸收英美语言哲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论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但是,这并不能使我们完全接受与认可他的有效性要求理论。笔者认为,它主要存在以下4点不足:第一,“类似”真实性问题。哈贝马斯一直将真实性要求作为一种典型范例进行详细的论证分析,然后根据真实性要求提出了“类似于真实性”的其他有效性要求。但是这种相似性的基础是什么,怎样论证这种相似性基础,对于我们提出的这些问题,哈贝马斯没能给予进一步的说明。第二,可理解性的问题。哈贝马斯在其语言哲学的逐步形成阶段,将可理解性视为言语行为的必备的有效性之一,然而在其语言哲学的基本确立阶段,他又放弃了这个主张。但是,他却没有为这种改变提供让人信服的理由。第三,理想的言说情境的问题。一是机会均等的可能性。为了排除对话参与者之间进行交往时可能遭遇的障碍,哈贝马斯将选择和施行言语行为时拥有均等的机会作为排除障碍的基本装置,但是这种机会均等只有在完美理性的哲学传统中才是可能的,超出这个界限就没有任何意义。例如,在自然科学领域,如若我们承认人类知识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承认人类作为具体的个体存在者受到诸如政治的、心里的以及道德的限定,那么人们在对话与交往中就不可能存在言说机会的均等。二是机会均等的充分性。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暂且承认哈贝马斯上述机会均等的存在,那么它的充分性也要受到质疑。换言之,哈贝马斯的机会均等并不足以保证对话参与者之间能够进行自由交往,最终达成共识。言说主体之间要实现理性交往,其途径不外乎就是概念图示的互换和知识条件的反思,但是,若想要达成此愿,仅仅具备上述哈贝马斯的机会均等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预设其他条件,即言说主体间不仅要具有反思能力,而且原则上他们要同属于一个文化传统。第四,有效性要求的多样性问题。哈贝马斯忽略与日常交往行为相联系的其他种类繁多的有效性要求从而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混淆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和规范的正确性要求;二是忽略在日常语言使用中所提出的审美有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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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洪儒】
ValidityClaims:Habermas’SignificantContributiontoPhilosophyofLanguage
Liu Zhi-dan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How is the speech act possible? Habermas’ answer is validity claims. Not only from the big background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heory but also the small scope of universal pragmatics, validity claims as the basis of the speech act, serve as the core element for the critical theory of society. This thesis focuses on validity claims’ origin, evolution and basic contents, the redemption of validity claims,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alidity claims and many modes. In addition, we are critical of four shortages of the validity claims. First, the problem of analogy with truth; second, the problem of intelligibility; third, the problem of the ideal speech situation; finally, the problem of its diversity.
validity claims; intelligibility; truth; rightness; truthfulness
B089
A
1000-0100(2012)03-0007-5
*本文系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公平正义理论体系研究”(2009M001)的阶段性成果,得到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研究专家、都柏林大学(UCD)哲学院现任院长、爱尔兰皇家科学院(Royal Irish Academy)院士梅芙·库克(Maeve Cooke)教授的亲切指导,在此衷心感谢。
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