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加强金融监管的探讨
2012-10-23费玄淑
费玄淑
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加强金融监管的探讨
费玄淑
金融危机的频发,引发了学术界和各国政府对加强金融监管的激烈讨论和实际变革,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各国政府都不断推出相应的改革措施。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博弈双方如何进行行为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对金融监管产生的影响,并且进一步对加强金融监管提出建议。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博弈
一、引言
金融危机的频发,全球金融和经济形势不断恶化,给世界各国造成严重冲击,其根源之一就在于金融监管不力。因此世界各国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政策,如何加强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引起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们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金融监管是指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监管当局及其他监管部门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管、检查、稽核和协调[1]。目前国内外对金融监管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一般而言可以归结为四种:金融风险理论、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社会管制理论及社会利益理论。
金融风险理论认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它给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是不容小觑的。因此,需要政府特别加以监管,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这种理论是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和金融资产的价格的波动性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极为突出,金融交易的实现是以信息的畅通为基础,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会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经济活动不公正,克服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是金融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基础,而解决这种情况则依赖于政府加强监管。
社会利益理论者认为,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可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比较分散的,所以只能由政府部门来履行这一职责。通过监管者的管制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社会福利。
社会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一般工商企业的自由竞争原则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不能完全的适用,金融业必须要有外部监管。为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我们在保持其一定程度自由竞争的同时,又要加强监管,实行不完全自由竞争[2]。
本文从经济博弈理论视角出发,通过建立监管者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博弈模型,分析了监管者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如何进行行为决策,什么情况下采取何种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对金融监管产生的影响,并且进一步提出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二、模型假设
1.假设该博弈是金融监管者和金融市场参与者2个参与人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2.金融监管者的纯战略选择是监管或者不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纯战略选择是欺瞒或者不欺瞒。
3.当监管者不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不欺瞒时,双方各自所获得正常收益为B1,Q
4.当监管者不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欺瞒时,金融市场参与者所获得欺瞒收益为B,B>B1,因为欺瞒收益B等于正常收益B1加上超额收益B2。此时监管者的收益为正常收益Q减去所遭遇的损失为S,该损失与欺瞒收益相关 S=sB(0<s<1)。
5.当金融市场参与者欺瞒,而被监管者监管查处时,金融市场参与者收益是欺瞒收益B扣除查处时损失F,即:B-F,该损失F与欺瞒收益相关F=fB。金融监管者监管成本为C,因此监管者收益是正常收益Q扣除监管成本C加上F,即Q-C+F。我们这里假定只要监管者进行监管都能发现金融市场参与者欺瞒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6.当监管者监管,而金融市场参与者不欺瞒时,监管者监管收益为Q-C,金融市场参与者收益为正常收益 B1。
因此,可以得到表1所示的金融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的博弈策略及其收益。
表1 金融市场参与者、监管者博弈策略及收益
三、模型均衡求解及分析
我们用θ表示监管者监管的概率,ξ代表金融市场参与者欺瞒的概率。
四、结论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与金融监管者监管成本C、处罚的力度F、金融市场参与者欺瞒收益B以及不监管时的损失S有关。
金融市场参与者是否欺瞒取决于金融市场参与者欺瞒收益B和金融监管者处罚的力度F力量对比。如果欺瞒收益B大于处罚的力度F,并且这个收益B-F不欺瞒所带来的收益B1时,不管金融监管是否参与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毫无疑问选择欺瞒。因此加强金融监管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大处罚力度,使处罚的力度F远远大于欺瞒给他们带来的收益B时,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就会选择不欺瞒。另一方面,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金融监管者应考虑降低监管成本C,这样也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动力,降低欺瞒的概率。
基于该均衡模型,笔者提出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下列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强化金融执法,对欺瞒者要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执行力。以立法的形式加大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处罚力度,强化了金融监管威慑力,使得金融市场参与者要进行某种违规的欺瞒活动时不得不考虑由此带来的代价。
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的领域还是空白,有些早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而许多新的金融业务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造成一些金融市场参与者有机可乘,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加大金融风险的局面。因此,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制度,避免出现金融各监管的法律真空和风险,要大力整顿金融市场秩序,并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创造完善的金融法律环境。更重要的是,强化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改变执法不严的局面,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建议建立《金融处罚条例》,增强金融监管的力度。
第二,合理控制和降低金融监管者的监管成本。降低金融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能够提高监管者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的效能,降低金融市场参与者欺瞒发生的概率,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成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例如,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造成成本较高;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监管人员素质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还存在一些的差距,致使一些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欺瞒行为不能被敏锐察觉或者察觉后不能依法采取措施加以及时的制止。因此,首先,建立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提高金融监管的技术水平,优化监管人员的配备,推进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4]。其次,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把金融风险消灭与萌芽之中,以达到此时所花费成本远远低于风险产生后所需的化解成本。最后,加强监管人员素质培训,提高监管者的综合素质,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有极强的洞察能力并迅速做出反应判断,提出应对之策。
[1]戎生灵.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25.
[2]丁茗.金融监管制度博弈分析[D].河海大学博士论文,2005.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108-111.
[4]张静.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广场,2008(11).
F830.2
A
1673-1999(2012)16-0061-03
费玄淑(1980-),女,安徽黄山人,硕士,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041)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201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