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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过期药品回收情况调查

2012-10-20胡慧慧王立勇王同敬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9期
关键词:药监药品笔者

文◎胡慧慧 王立勇 王同敬

▲北京市药监局东城分局集中监督销毁假劣和过期药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健康观念不断提高,家中储备的药品品种、数量与日俱增,家庭过期药品及其回收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过期药品不但造成较大的浪费,而且给社会、环境、健康带来危害并造成安全隐患。过期药品究竟有哪些危害,目前过期药品处理的现状如何,怎样有效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笔者近日对北京市东城区过期药品回收情况展开调查。

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害人害己

过期药品,顾名思义就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关于过期药品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过期药品已经明确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重要环境污染源之一,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危机用药安全,引发环境污染及其他环境、社会问题。

药品过期后除了失去原有功效外,还会危害人体健康。不但功效下降,而且变质迅速,同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服用后,不但延误治疗,甚至可能增加毒性;除对人体的伤害外,还会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由于药品尤其是化学药品大多具有易于分解的特点, 随便丢弃或处置不当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化学性污染已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极大危害,关于此类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而积少成多的过期药品正在成为对脆弱生态环境的重大污染源之一;此外,目前各大城市的街道上尤其是大医院的周边,回收、回购药品的广告随处可见。分散在各家庭的过期药品极有可能被不法商贩收购,经重新包装后流入小城镇、农村等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医院、药店,对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更成为危及人们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隐患。

我国过期药回收工作有序开展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北京市药监部门自2005年以来陆续在社区、居委会摆放过期药品回收箱,免费向社区居民回收过期药品;上海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河北省秦皇岛市药监部门自2010年起将每年的9月19日作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日”,并指定8家药店和8个社区设定点回收过期药品;海南省海口市也以全市定点回收的方式回收居民手中的过期药品。

另据媒体报道,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在全球首创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免费更换)机制”。2004年至2010年,该公司共投入了3亿元推广实施此机制,同时在全国建立了6000个常年免费更换家庭过期药品的“永不过期”药店。

笔者在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回收居民家庭过期药品情况调查时发现,过期药品回收是东城分局开展“药学服务进社区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自2005年3月至2010年11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在辖区推行“过期药品回收箱计划”以来,东城分局(行政区划调整前)共在10个街道、126个社区摆放过期药品回收箱190个,面向社区居民免费回收过期药品。自2005年3月至2010年11月共回收居民投放的过期药品7.975吨,并全部送到环保部门指定场所集中销毁。共出动车辆270余台次,出动执法人员570余人次,整个过程严格依照分局制定的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流程执行。

经费不足使过期药品回收工作难以为继

笔者调研后发现,国内目前致力于从事回收公民家庭过期药品的主体单位有两类:一是部分地方政府或药监部门;二是少数有责任心的企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问题。

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无论是政府、药监部门还是参与过期药品回收活动的企业,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属于公益活动,组织公益宣传和统一销毁过期药品的活动涉及的综合费用十分庞大,从事此项工作,无论是对药监部门还是对于回收过期药品的企业而言都面临着消耗巨大,而资源有限的困境。对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长期开展来说,政策和经费支持都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过量开药是过期药品产生的重要原因

笔者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认为,目前医保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过期药品产生的原因之一。家里只要有一个成员享受公费医疗或参加医保,平时多开的药储备起来全家吃,就能不花钱,造成大量药品浪费。此外,由于存在开药提成等利益驱动,一些医生开药时常开具大处方,明明1盒药够用,却要开2盒甚至更多,明明需一种药即可却要开多种药,病人势必服用不完,药品就这样积攒下来。另一方面,药店、医院不提供药品拆零,最小包装也是1盒或1瓶,对于一些不常用的药物,如果患者一次用不完,就很容易造成浪费。

过期药品回收工作须法律规范

为有效解决过期药品回收处理问题,笔者翻阅相关法律发现,虽然国内个别地区的一些部门或企业把回收公民家庭过期药品的活动搞得有声有色,但至少截至到目前,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规中关于处理公民家庭过期药品的相关条款仍是一片空白,导致过期药品的回收监管工作无法可依,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有效处理过期药品回收问题的关键。

《药品管理法》只是对药品从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到过期的前半部分有法律有规定,而对于药品的后半部分尚未有法律法规涉及。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对其管理应贯穿始终。因此建议该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并禁止生产销售”外,还应另增加对于过期药品回收责任的相关条款。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已经可以找到过期药品回收问题的突破口,亟待配套条款出台。该法规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施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鼓励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但与之配套的“强制回收目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至今仍未出台。

因此,笔者认为,早日解决公民家庭过期药品无法可依的症结,关键在于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目录”并将过期药品纳入此“目录”之列,同时制定具体回收办法。使过期药品的回收及处理环节成为从事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一项必尽义务。

▲药监执法人员在街头查处非法收售药品行为

回收过期药品应遵循“谁生产谁负责”原则

笔者认为,政府在审批药品生产企业准入的同时, 应对其产品回收、资源再利用、危废品处理的能力一并纳入审批范围, 实现对产品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从而将生产者责任制度引入药品从研制、生产、销售直至过期回收的全过程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有限度地承担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和成本,并利用其现有的生产营销网络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真正落实“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同时,有关部门应切实解决公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难题。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针对过期药品的危害性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及居民的宣传力度,并切实加强对家庭过期药品收集环节的监督和执法;环境保护部门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负责对过期药品的运输、贮存等环节严格把关。笔者建议应充分利用媒体全面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用药意识,进而引导公民积极参与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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