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管插管全麻后患者氧气雾化吸入初始时机的选择
2012-10-15洪菊
洪 菊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医院ICU,湖北 浠水 438200
气管插管是一项有创操作,气管插管全麻后患者常出现咽干、咽痛、声嘶、痰黏稠难以咳出,易并发呼吸道感染。为了减轻和消除上述症状及预防呼吸道感染,临床上常用氧气雾化吸入,但起始时间存在差异。为了探讨最佳起始时间与该项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我们对600例患者进行了不同起始时间的观察比较,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气管插管全麻后恢复期的患者600例。入选标准:择期手术,经口腔或鼻腔行气管插管全身麻醉,术前心肺功能好,无上呼吸道感染。术前30min及术后均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男252例,女348例,年龄18~60岁,平均53.4岁。胸外科97例,普外科手术503例。将其随机分为三组,每组200例,三组患者年龄、性别、基础疾病、用药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均>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实施方法 三组患者均使用面罩型氧气雾化吸入器。雾化液为生理盐水5ml,庆大霉素8万U,地塞米松10mg,糜蛋白酶4000U。连接中心供氧系统,氧流量调至5~6L/min。将面罩盖上患者口鼻,直至雾化液完全吸入,每次25~30min,每天2次。雾化吸入起始时间:第1组于患者清醒拔除气管导管后即时,呼吸功能恢复良好,潮气量达75ml/kg,自主呼吸14~18次/min,吸氧下SPO20.97~1.00,血流动力学稳定,恢复咳嗽和吞咽反射,即给予氧气雾化吸入治疗。第2组于患者清醒拔除气管导管后6h,第3组于患者清醒拔除气管导管后24h,患者病情符合上述条件即进行雾化。
1.2.2 观察指标 术后3d比较三组疗效及雾化吸入时不适表现 (包括发绀、胸闷、呛咳等)发生情况。疗效标准:显效:无咽干、无咽喉痛,呼吸道分泌物极少或没有、稀薄、易咳出。有效:轻微咽干、咽喉痛,呼吸道分泌物较少、易咳出。微效:中等度咽干、咽喉痛,呼吸道分泌物较多、易咳出。无效:咽干、咽喉痛明显,痰多、黏稠、难咳出。
1.2.3 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Kruskal-WallisH检验,检验水准 a=0.05。
2 结果
三组患者雾化时均未出现发绀、胸闷等不适表现,三组治疗效果比较见表1。
表1 三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例)
3 讨论
气管插管是一项有创操作,在插管过程中,特别是反复插管会导致咽喉、气管轻微创伤,在麻醉过程中气管受导管气囊的压迫,容易使咽喉及气管黏膜充血、水肿以及气管纤毛活动受限,使呼吸道的屏障作用和患者抵抗力降低,导致拔管后出现咽干、咽痛,分泌物在气管内形成痰痂难以咳出,如不及时干预,易并发呼吸道感染。氧气雾化吸入中的庆大霉素、地塞米松、糜蛋白酶三药合用具有抗感染、减轻水肿和稀释痰液的作用。本研究结果显示,第1组气管插管全麻后患者清醒拔管后即行氧气雾化吸入是最佳的起始时间,对消除患者咽干、咽痛、声嘶、难咳痰等症状及恢复呼吸道正常功能有较好的效果,第2组次之,第3组最差。提示及早雾化吸入非常必要[1]。
有报道显示,昏迷患者及机械通气中的患者同样可安全实施氧气雾化吸入[2],产生较好的效果。本研究中三组患者在氧气雾化吸入过程中呼吸、血氧、心率、血压均正常平稳。均未出现发绀、胸闷、呛咳等不适症状,说明气管插管全麻后患者清醒全麻拔管后即时给予氧气雾化吸入是安全、可行的。氧气雾化吸入是利用高速氧气流驱动将药液喷成直径为3~6um的雾状微粒,随着吸气和氧气一起吸入,在呼吸道产生局部疗效,雾化温和,并能湿化呼吸道,使患者舒适[3]。因此,笔者认为气管插管全麻后患者主要呼吸功能恢复良好,血流动力学稳定,恢复咳嗽和吞咽反射,即可给予氧气雾化吸入治疗。但鉴于全身麻醉后患者还有部分麻醉药、镇静镇痛药的作用,短时间内患者较疲劳,嗜睡,难以实践口含式雾化器吸入,建议使用面罩式氧气雾化吸入器。
气管插管全麻后患者及早给予氧气雾化吸入有独特的优越性:因为气管插管全麻后患者为了预防低氧血症,常规用面罩吸氧,且氧流量多选用5~6L/min,以防二氧化碳积蓄中毒,而研究显示氧气雾化吸入的最佳氧流量亦为5~6L/min[4]。只是采用氧气雾化装置并加特殊雾化液,就可以达到改善通气,预防低氧血症,消除气管插管创伤所致的症状及预防呼吸道感染的作用,一举多得,操作简单,安全可靠。
[1]陈华学,王秀梅.妇科全麻术后卧床患者应用改良雾化吸入法的疗效观察[J].齐鲁护理杂志,2010,16(14):69-71.
[2]莫晓芳.不同雾化吸入对脑出血开颅术后病人血氧饱和度的影响[J].家庭护士,2008,6(4):862-863.
[3]罗惜纯,李肽芝,谢艳枝.氧气雾化吸入的临床应用和护理[J].家庭护士,2008,6(3):707.
[4]麻玉秀,刘志英.不同氧流量驱动氧气雾化吸入的效果比较[J].护理学报,2008,15(10):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