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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业有法可依 养蜂者有章可循—解读农业部全国蜂业《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2012-10-12陈黎红张复兴吴杰王建梅王秀红郑鑫中国养蜂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所

中国畜牧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养蜂业蜜粉蜂业

文│陈黎红 张复兴 吴杰 王建梅 王秀红 郑鑫(中国养蜂学会 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所)

2012年,全国人民满怀希望与喜悦迈入龙年之际,我国蜂业又收到了一份珍贵的新年礼物——农业部颁布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下面简称《办法》),这是新世纪以来,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蜂”条款、2011年《全国蜂业“十二五”规划》之后,第三份全国蜂业大礼,是全国蜂业、全国30万蜂农盼望已久的又一大事!再度体现了政府对全国养蜂业的重视、对全国养蜂者的关爱、对小蜜蜂的呵护、对蜂产业的促进、对农作物的增产增质以及生态平衡与人类健康的保障!它将对保护养蜂者权益、规范养蜂生产、促进蜜蜂授粉、保障产品质量、促进养蜂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养蜂业将有章可循,中国养蜂者有法可依!

一、意义

中国是世界养蜂大国,却不是养蜂强国。养蜂业在中国是小行业,却是一个对人类、生态至关重要的大产业,蜜蜂授粉促进农作物增产增质、维护生态平衡,蜂产品纯天然的保健作用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均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国蜂群之多、蜂产品品种及产量之大,是世界各国无法比拟的;中国蜂产品产量50%以上用于出口、全球90%的蜂王浆来自于中国等,这在中国其他农产品中是不多见的……养蜂业已成为我国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国养蜂业,特别是养蜂者,还是一个弱势群体,转地放蜂的特性与辛劳,让这一弱势群体的生活与人身财产安全常得不到保障;养蜂业仍处于小规模、松散状态;养蜂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程度低;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蜂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蜜蜂为农作物授粉认识严重不足;等等。养蜂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改变中国养蜂现状,实现蜜蜂的真正价值,国家日益加大对养蜂业的重视与投入。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蜂”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同时将“蜂”列入畜牧业大产业体系,给予了较大的投入;“十二五”开局之年,农业部又单独为“蜂”出台了 “全国蜂业‘十二五’规划”。今天,在“十二五”承上启下的关键年,农业部又出台此《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不仅再度体现了政府对养蜂业的重视与大力支持,同时也体现了农业部规范和发展养蜂业的力度!这将对进一步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养蜂管理、规范养蜂生产、促进养蜂业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打造世界蜂业强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 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 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12月1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这是我国目前最权威、科学、合理、全面、系统的一部养蜂业法规,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该《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试行。

1.总则。

一是适用范围。《办法》明文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即规定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国从事养蜂业及其相关活动,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办法。

二是养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强化了从农业部到地方对养蜂的逐级管理,明确了全国各地养蜂的归属管理。这是本《办法》的重中之重,它意味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将设立养蜂主管或兼管部门,要有专人主管或兼管养蜂。这将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养蜂无人管的不良局面,将会与发达国家接轨,养蜂实施在册管理。

三是管理职责。《办法》明确指出,各级养蜂主管部门的职责—要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同时指明了养蜂发展方向:要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促进养蜂产业化;还强调:要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这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养蜂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大力支持、鼓励发展养蜂,而且要求养蜂要向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水平发展;同时,阐明了养蜂能使农民脱贫致富,养蜂能使农作物增产增质,养蜂能保护生态平衡、维护人类健康。这将对促进中国养蜂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促进养蜂大国走向养蜂强国等,均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真正体现蜜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是社会组织。《办法》提出,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即养蜂者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愿成立养蜂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如养蜂(者、业)协会、养蜂者联合会等;也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养蜂(者、业)合作社、养蜂联合体等。成立这种民间组织的目的与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当地养蜂管理部门工作,促进本地养蜂健康发展。

五是政府扶持。《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这意味着养蜂业的行业组织将有望改变现状,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与指导,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相关行业组织服务,而不仅仅是行业组织要为政府服好务,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提高养蜂组织化程度,促进养蜂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2.生产管理。

一是蜜源与授粉。《办法》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即宣传推广蜜蜂授粉并非养蜂业一个行业的职责,是农业全行业的职责;农作物、蔬果种植者、养蜂生产者、全农业主管部门都要认识到蜜蜂授粉对作物增产增质及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共同积极宣传、推广蜜蜂授粉作用。

《办法》还要求,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这将不仅杜绝对蜜粉源植物乱砍滥伐,了解养蜂大国的蜜粉源植物资源家底,而且将为国家有计划地保护利用蜜粉源植物资源,为蜜蜂生活、养蜂生产资源提供法律保障,对全国养蜂业壮大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是种蜂场管理。《办法》指出,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言之,没有“许可证”的蜂场不可以生产、经营种蜂。这将改变目前杂乱无章的种蜂场现状,促进中国养蜂业有一个良好的蜜蜂良种规范,与发达国家接轨。

《办法》要求,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保障了种蜂的质量。

三是养蜂证。《办法》指出,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也就是说,国家将要求专业养蜂者持证上岗,全国养蜂将实行在册管理,这将与发达国家接轨;养蜂者将进行统一注册并获得《养蜂证》,《养蜂证》将成为专业养蜂者的另一个身份证,在接洽与养蜂有关事宜时,均需出示;《养蜂证》及在册管理为产品质量溯源奠定了基础。无证者也将不再享受养蜂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一系列的蜂业专业服务。

《办法》提出,《养蜂证》有效期3年,《养蜂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即全国《养蜂证》将是统一格式,无其他式样;农业部已经在制定《养蜂证》,即将发行,有效期3年。3年之后,养蜂员要到所在地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办理更新备案和换证手续,以便政府管理部门进一步地了解各养蜂者的蜂业发展,更好地为养蜂者提供应有的服务。

四是生产规范。《办法》提出,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也就是要求养蜂者要规范养蜂,要适时了解、学习、掌握养蜂技术规范、标准,提高养蜂技术水平,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办法》还提出,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这不仅改变了目前许多地方养蜂无人管的不良状况,而且强制要求各地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不仅要管,还要开展养蜂技术培训,更要开展养蜂生产技术指导。这将有助于提高全国养蜂技术水平,促进养蜂规范生产。

五是质量安全。《办法》要求,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即养蜂要规范生产,规范用药,以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办法》还要求,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养蜂生产投入品,指养蜂器具(包括产品容器)、饲料、蜂药、饮用水等,均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证生产纯天然蜂产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或取走任何物质或成分。

六是养蜂日志。《办法》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日志必须含有以下内容: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检疫、消毒情况;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七是施用农药。《办法》规定,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也就是说,养蜂者转地放蜂时,要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报到,以便当地管理部门知道有养蜂者来本地放蜂,并通知所在地相关人员慎用农药,以保证蜜蜂安全。

《办法》要求,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办法》还要求,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蜜蜂安全。

八是产销关系。《办法》提出,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3.转地放蜂。

一是蜜粉源信息。《办法》规定,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这将有助于指导养蜂者有的放矢地转地放蜂,改善盲目放蜂、或过于拥挤放蜂,科学、合理地利用放蜂资源。

二是放蜂场地。《办法》规定,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即要求持证上岗,无证者将视为非专业养蜂。

《办法》还规定,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即不允许在居民区内和道路旁放蜂。

《办法》要求,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三是保护区。《办法》规定,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即我国特有蜜蜂资源受国家保护,养蜂者必须严格执行,共同保护种质资源的遗传与繁衍。

四是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以保护养蜂者利益。

五是乱收费。《办法》规定,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将杜绝各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保护广大养蜂者权益。

4.蜂群疫病防控。

一是检疫。《办法》规定,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即转地放蜂者,在出发和回归之前,均应进行检疫,以确保自己蜜蜂及转地场地蜜蜂健康安全。

二是疫情。《办法》要求,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三是病蜂。《办法》规定,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以确保其他蜂群健康及蜂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规范用药。《办法》规定,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即要求养蜂者要提高饲养技术,尽量不对蜜蜂用药,若必须用药,应使用具有国家批号的正规蜂药,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用药,或严格按照蜂药说明书,规范用药及执行休药期(停止再次用药的时间),以确保蜜蜂健康和蜂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机具。《办法》要求,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也就是说,不论是在养蜂生产,还是养蜂运输或蜂产品加工经营,所有的一切有关养蜂活动所使用的器具、机具、设备均要求对蜜蜂、对蜂产品无污染、无毒、无害。

5.附则。《办法》中所称的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蜜蜂原料产品。

《办法》指出,凡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展望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全国蜂业管理将得到极大加强,养蜂业有望步入正轨有序地快速发展;全国养蜂将实行在册管理,养蜂者将进行统一注册并获得《养蜂证》,养蜂者利益将得到保护,养蜂积极性有望得到提高;全国养蜂模式将得到改进,养蜂生产将得到规范,蜂产品质量安全有望得到提高;全国养蜂者技术培训、指导将得到加强,养蜂者素质与养蜂技术水平将有望得到提高;全国良莠不齐的种蜂将得到整治,蜜蜂良种有望得到真正的引用和推广;蜜蜂施药将得到控制与规范,蜜蜂病害有望得到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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