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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增值税政策转型后对煤炭行业的影响与思考

2012-10-09山东能源集团临沂矿业集团新驿煤矿狄恩硕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进项煤炭行业财税

山东能源集团临沂矿业集团新驿煤矿 狄恩硕

一、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政策转型的背景、目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国内企业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显现的背景下,我国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其目的就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主体。为此2008年 11月 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解读增值税政策转型以来出台的与煤炭行业息息相关的财税政策

(1)煤炭企业购买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内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财税〔2008〕170号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条例规定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文件的实施意味着煤炭企业的税负将降低1%。

(2)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财税〔2008〕17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煤炭企业的税负将升高4%——5%。

(3)财税【2009】113号文进一步缩小煤炭企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为解决执行增值税抵扣中界定不准的问题,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113号文,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而各基层国税局均依据此政策规定,认为煤炭企业的主巷道和回采巷道均为构筑物,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也不能抵扣,具体包括用于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井下的运输系统等方面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

(4)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进项税不得抵扣。

(5)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准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心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6)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根据《通知》精神,对于先征后退的税款,将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此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加速折旧是新政给予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另一项优惠;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此外,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还确定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具备条件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三、相关财税政策的实施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一)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积极意义

首先增加了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应缴增值税,其次减少了按一定比例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支出;再次固定资产原值减少相应进成本的折旧减少,利润增加,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更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一个年购入8000万元固定资产的生产矿井为列,可以使企业减少1360万元的增值税支出;由此减少95.2万元的城建税、减少40.8万元的教育费附加、减少27.2万元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由此推算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1523.2万元。

(二)对基建矿井和生产矿井的影响不同

首先对基建矿井来说,前期投资主要是购入设备可以充分享受到该项政策带来的效益;以投资额为3亿元的基建矿井测算,各种生产用动力设备、生产设备、工具仪器、传导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可以达到9000万元,可以享受1530万元的税收优惠,有约55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和1亿元的矿井建筑物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我省内大部分矿区开采历史长,多数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已基本结束,煤矿企业新增生产用固定资产较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也较少;再次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前提主要是开拓巷道和维护巷道,根据财税 〔2008〕170号和财税【2009】113号,煤矿购买的用于巷道的开拓、维护、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井下的通讯系统等材料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各市、区国税分局在执行政策时认为,企业购买的材料费中的水泥、轻轨、无缝钢管及通风设备等都不能抵扣进项税。由此推算以煤矿年材料费7000万元支出为列,企业购买材料用于开拓和维护巷道及通风、排水、运输等方面的支出能超过全年材料费的1/3,即要转出材料费近1/3的进项税。

(三)煤炭增值税率提高挤占了企业利润

虽然煤炭增值税为价外税,但事实上由于煤炭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煤炭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随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煤炭企业不能将增值税率的增长通过提高价格进行转嫁,只能挤压企业的利润空间。

(四)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的提高和财税【2009】113号文实施提高了企业税负

现阶段我国煤炭行业税负明显大于其他行业,是工业领域税负最高的行业。这一现实不改变,将严重挫伤煤炭企业的生产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一新税制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使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增加,当年全国范围内的煤炭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比1993年一下子陡涨了5.57%。至今,煤炭企业税负不轻的现状不仅未被改变,而且有加重趋势。从1994年到2002年9年间增幅达到169.23%,据调查山东能源集团下属矿业集团中,2010年增值税平均税负能达到13%;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就是要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留出利润空间,对煤炭企业来说由于历史欠账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更应该降低企业税负,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基础。但是财税【2008】171号文件和财税 【2009】113号文件的实施使企业税负增加了5%,导致煤炭行业的平均税负能达到13%——15%。

(五)地方相关煤炭规费政策的出台,使煤炭企业成本雪上加霜

由于近年煤炭企业效益略有好转,各地政府针对煤炭企业的地方性规费项目不断增加。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耕地占用税标准的提高、塌陷补偿费支出居高不下、价格调节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开征等相关规费政策的出台,使煤炭企业经营不堪重负,经营压力越来越大,以济宁地区年产量200万吨、利润4亿元的煤矿为例,年均各项税费支出达到近3亿元,煤炭企业税负日益增加,煤炭煤炭企业安全投入面临严峻挑战。

四、我省煤炭行业现状呼吁相关财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紧贴行业实际

我省煤炭企业为我山东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经统计山东能源集团下属矿业集团中新矿集团、淄矿集团、枣矿集团、均为百年矿井,储量匮乏;开采条件日趋恶化,受水、瓦斯、矿震、冲击地压等威胁严重,全省有40%以上的矿井受瓦斯威胁,85%以上的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60%的矿井受水威胁,平均可采深度超过500米,20多处矿井受冲击地压严重威胁,导致开采难度大;山东能源集团共有职工20万人,职工包袱沉重;三下压煤严重,搬迁任务艰巨,历史欠账多,人均资源储备少,导致煤炭企业利润大幅下降,企业发展缺少后劲、包袱沉重,再加上企业需要持续维持高标准的安全投入,在考虑这一客观情况下,山东煤炭行业的发展更需要相关财税政策的优惠、扶持,以降低企业税负,使企业发展增加后劲。

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就是其井田内的各个采场,而采场的构成是由井下的各主巷道和回采巷道构成。巷道是煤矿员工在其间生产作业的场所,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通道,是煤炭生产线的组成部分,是煤矿通风、供电、输送动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采煤工作面的迁移,企业开拓、维护的回采巷道在不断坍塌,因此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前提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确保各类巷道的安全稳定,在这一客观情况下,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煤矿购买的用于巷道的开拓、维护、采暖、照明、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井下的通讯系统、消费材料都应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达到降低煤炭行业的税费的效果,这也符合我国从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精神。

五、相关财税政策制定及实施中的建议

为了煤炭企业的持续、安全、高效发展,使煤炭企业轻装上阵,在国际舞台上同各矿业巨头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对煤炭行业的支持:

一是积极借鉴相关能源大国对煤炭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对煤炭行业的发展实行保护性税收政策,国外对矿业项目最重要的优惠体现在:加速折旧、递减、资本化、当期摊销、耗竭补贴、利息扣减、税额减免、及税收延交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降低煤炭行业的税负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二是加大从政策上,尤其是财税政策上扶持煤炭企业,降低企业税负。

(1)国税总局在统一调研的基础下统一下文规定,煤炭企业在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发生的购置材料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发生在开拓巷道和回采巷道的相关材料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2)建议继续实行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用于安全投入和企业生产技术改造。

(3)允许企业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置资产一次提取折旧可以一次性税前列支。

(4)进一步加大安全专用设备抵扣税款的范围,降低抵扣门槛、理顺操作程序。

三是清理、规范对煤炭企业的各种规费,进一步减少多头收费的局面,为煤炭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是深入煤炭企业调研、加强实践增加煤炭企业的话语权。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调研、制定涉及煤炭行业的相关财税政策时,应深入煤炭企业调研并建立有煤炭企业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170 号文

[4]财税【2009】113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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