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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西方法治模式的借鉴

2012-09-28郑继汤

关键词:商品经济民主价值观

郑继汤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 100091)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西方法治模式的借鉴

郑继汤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 100091)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问题突出,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大背景下,用系统论的分析方法分析西方法治模式,认为西方法治是由于经济、社会和民主三个子系统的相互平衡关系形成的,也即西方在社会问题的处理上将民主(政治参与)和经济的考量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通过对社会这个系统下的商品经济发展、价值观和法律三个子系统分析,认为三者的动态平衡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方法治模式; 社会管理创新; 价值观; 法治

当下我国社会问题突出,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理论。法治也在社会中成为共识,法治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西方法治模式中合理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有积极意义。

一、西方法治模式的梳理

以法律在各国法治模式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为标准,一般把法治模式分为:(1)程序法治模式,以英国为代表;(2)宪法至上法治模式,以美国为代表;(3)行政法治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式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这种分类方式其实是一种以法治模式的表现形式来说明,而没有剖析法治模式背后的真正原因。

为此,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笔者试着将生产力和生产关作为标准,借鉴张恒山教授总结的文明转型方式:自发式、民营资本推动、国家集权推动和国家计划主导[1]。将法治模式分为:渐进式、自发式的法治模式;民营资本推动的法治模式;国家集权主导的法治模式;国家计划主导的法治模式。

笔者对这几种模式拟采用系统论的分析方法,在经济、社会和民主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中重点探讨社会问题(如图1)。而对社会的分析试着从价值观因素、法律政策因素和市场经济这三方面进行剖析(如图2)。笔者将三者看做社会系统中的三个子系统,三个系统相互平衡,保障社会这个系统的稳定和发展。两个系统可以用图示的方式表现出来。

经济、社会和民主三者的相互关系是:第一,经济的发展是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的原因,而社会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第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民主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主,这样市场主体就要学会斤斤计较,而斤斤计较就能形成理性思维。交换以等价为基础,这样就形成平等的价值观,理性和平等价值观是民主形成的重要条件,同时经济的状况制约民主的发展,因为民主是需要有代价的;第三,社会问题的处理,需要民众的参与。只有民众得到政治和民主的锻炼,才能形成民主意识;第四,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来说,我们这里的问题意识是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问题的解决要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同时也要有民众的政治参与(民主的动力)。此外,民主是需要代价的,其介入的多少,在什么方面进行介入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也为具体的社会问题决定。这样一种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也即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价值观、法律政策和商品经济三者的关系是:商品经济是社会发展动力,社会发展导致价值观的变化,价值观最终通过法律这个载体来体现。商品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资源有限,而人的欲望无限,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价值观的变化。价值观对于立法有着指导意义,而价值观由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保障。法律是社会的保障。法律具有的稳定性、一般性、连续性和保守性,是价值观的体现的最佳载体之一,同时法律的这些属性对于确定和保障经济结构产生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这四种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自发式的法治模式

自发式的法治模式,以英国为主要代表。这里主要分析英国社会这个系统内部的问题和英国政府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1.社会系统

社会这个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商品经济、价值观和法律。从商品经济上来看,采取的措施包括:支持世俗君主、限制世俗君主和保障社会劳动者。从价值层面来说主要是注重秩序价值转向自由价值,然后转向平等。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是从限制治权(君主权力)转向保护商人所有权,然后到对劳动者保障的人权保护之上。这些措施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资产阶级的财富积累。

(1)商品经济。中世纪的商品经济,商人为了获得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持世俗君主,从而获得自身的利益。当世俗君主的专制统治威胁到商人的利益,商人开始限制君主权力,从而获得更多的自主权来获得收益。马克思认为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资本家为了平等的剥削劳动力,通过工作日的规定,夜班和日班的安排。此外,针对劳动者的《工厂法》、《济贫法》和《公共卫生法》规定,为的是保障持续的劳动力的供应,防止劳动者过劳死和新的劳动力的形成。优质的人力资本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为此对劳动者的保障,保证了优质劳动力供给,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价值观。从价值观层面来说,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和平等等,但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中,有着不同的侧重点。英国的法治模式演进中对法律价值的侧重点由秩序向自由过渡,然后又由自由向平等过渡。

对于秩序价值的追求,导引商人阶层对世俗君主的支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封建割据不利于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人急需要一个统一的政治王国。世俗君主对手是教会,而潜在的敌人是封建诸侯。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与君主结合,两者的结合对于双方是互利的:第一,通过结合世俗君主在与封建诸侯和教会的斗争中取胜;第二,商人阶层得到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

对自由价值的追求,限制世俗君主的权力。世俗君主的专制,对于商业的发展不利,为此,围绕着限制世俗君主权力的斗争开始。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国王征税要得到议会的同意,体现“王在法下”的精神。此后的《权利法案》一步步地限制君主的权力,为资产阶级获得大量的自由,亚当斯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著名论断,认为市场的重要作用。这时的政府充当着“守夜人”的身份,人们普遍接受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

对平等价值的追求,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条件。这里的平等价值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资本家平等剥削劳动力的需要,资本家为了获得平均利润,同时也为了获得源源不断的产生剩余价值的劳动力,达成平等剥削劳动者的共识;第二,工人阶级认识到社会产品的不公,利益诉求获得更平等的社会分配。这两个层面的平等需求,导致了平等价值成为人们的价值导向。

(3)法律。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是从限制治权(君主权力)转向保护商人所有权,然后到对劳动者保障的人权保护之上。

限制王权的法律包括:1215年的《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大宪章》目的是为了限制君主权力,而《大宪章》颁布后的400年中君主的权力并不受限制,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秉承了《大宪章》的精神,对王权进行限制,而《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保护商人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受限制。所有权在土地和资金的使用上没有出现问题,然而在劳动力这个特殊的商品上,这种所有权理论导致了大量的问题。劳动力本身是属于劳动者自身,而只有使用权归资本家使用。劳动者的态度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我每天只想在它的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内使用它,使它运动,变成劳动。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使用掉我三年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这样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2]261而资本家的态度是“资本家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出卖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预示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2]262这样就引入了对劳动力保障的问题。

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包括:19世纪的《工厂法》、《济贫法》和《公共卫生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一方面是保证资本家平等的剥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保障劳动的供给。对于平等的剥削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到的“西尼耳最后一个小时”的辩论、《工厂法》的作用、工作日的设定和不受工厂法约束的产业。

马克思对于“西尼耳最后一个小时”的论述,用剩余价值理论证明这种说法的错误性。

马克思对于《工厂法》的论述。“如果说,通过一项条文使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合法化的多瑙河各公国”组织规程“是这种贪欲的积极表现,那么,英国的工厂法是这种贪欲的消极表现。英国的工厂法是通过国家,而且是通过资本家和地主统治的国家所实行的对工作日的强制的限制,来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的渴望。”[2]267

马克思关于工作日的论述。“在这点上,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人们把那些全天劳动的工人叫做‘全日工’,把13岁以下的只准劳动六个小时的童工叫做‘半日工’。在这里,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一切个人之间的区别都化成‘全日工’和‘半日工’的区别了。”[2]271

马克思对不受工厂法约束的产业的论述。“斯泰福郡的陶器业:过劳、死亡率高。火柴制造业:过劳、夜间劳动吃饭没有固定时间,而且多半是再充满磷毒的工作室里吃饭,如果但丁还在,他一定会发现,他所想象的最残酷的地狱也赶不上这种制造业中的情景。”[2]275-276

总之,《工厂法》主要是限制工厂使用童工和妇女,同时限制工作时间。《工厂法》限制了资本对童工和妇女的剥削,同时改变了工人过劳死的境况,工人的生活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而《公共卫生法》改善了城市的生活环境,控制了疾病,有利于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本。

2.英国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英国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流浪汉、失业、食品卫生问题(面包掺假)、劳动力过劳和环境问题等。这些社会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和民主问题,对于流浪汉的问题,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失业问题建立了贫民习艺所(相当于现在的劳动培训机构)。对于劳动力过劳死的问题,通过工作日的规定来解决。

19世纪英国通过社会立法解决的是社会问题,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进行了民主进程的推进。其主要措施是通过改善工人的工作时间和生活环境来实现。其特点:第一,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工人对收入分配方式的不满是不断地通过获得选举权利,以选举代表自己的利益的代表来为自身服务,实现了劳动时间的缩短;第二,是资本家之间要求平等剥削劳动力的要求。劳动力的过度消耗,不利于资本家的利益。同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货币是天生的平等派,资本家拥有的资本的性质是为了获得利润,他们期望获得平等剥削劳动力的机会;第三,这个过程工人作为主体参与了社会问题的解决,同时迫使国家制度化解决模式,也即给予民众各种权利,获得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民营资本推动型法治模式

民营资本推动型的法治模式,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这里主要说明美国社会系统和美国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1.社会系统

这里以美国为例。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主要采用的措施是:统一国内市场;罗斯福新政。从价值层面来说也经历了从秩序到自由到平等的追求的转向。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表现为合理化治权,限制治权到向保障人权的重心转移。

由于不满英国的殖民统治,十三个殖民地进行革命并最终取得胜利,1776年宣布了《独立宣言》,展现主权的行为。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其合法化治权的同时还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建构,从而形成从宪法层面限制权力的传统。面对1929年的经济危机,美国实行罗斯福新政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令》和《社会保障法》,建立了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制度。1953年成立了全国性的专门主管医疗、教育和福利的部门。1939-1965年间将原来《社会保障法》中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四次大的增加。

2.美国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美国在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1929年的经济危机,由此产生通货膨胀和失业问题;20世纪60年代的黑人民权运动。美国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经验是:第一,实行罗斯福新政,国家干预经济;第二,给予公民普遍的选举权。罗斯福新政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限制竞争,规定工作日、最低工资和国家给予失业救济,这些都是给予工人以经济上的保障,从而实现社会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美国将经济寓于社会问题解决的实例。对于黑人民权运动的解决,美国国会于1964年通过《公民权利法案》,1965年通过《选举权利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结束美国黑人受到的在选举权方面的限制和各种公共设施方面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这是美国通过将民主寓于社会问题解决的重要实例。

(三)国家集权主导型法治模式

国家集权主导型的法治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这里主要简介社会系统和德国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1.社会系统

为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国家的统一、经济立法对垄断的规范、强制的义务教育和魏玛政府的社会立法。从价值层面来说,德国也经历了从秩序、自由到平等的转变。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是从经济法规上加强国家治权管理和国王有限的征税限制到对社会立法的转变。国家集权主导的法治模式的特点是比较快。

(1)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有统一的国内市场,资产阶级对于利益的追求,推动了德意志的统一。资产阶级为了平等剥削劳动力,以期获得平均利润,形成了经济法。正如韦伯所说的资本主义的性质是为了不断地获得剩余价值,资产阶级通过社会立法保障优质劳动力的供给。

(2)价值观。德意志的统一,满足了对秩序的要求。商业的发展必然要求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有秩序的社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871年普鲁士打败法国,1872年成立了德意志帝国。德国的经济由于货币及度量衡的统一、中央银行的成立、铁路的普及、法制的健全以及普法战争胜利所得的巨额赔款,出现了空前的繁荣[3]。

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催生了经济法。这里的平等价值包括:一方面,此时德国已经形成了卡特尔,为了资本获得同等的收益,德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竞争行为,同时这个法律保护了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工人对于剩余产品分配的不满,德国进行一些社会保障的立法,满足大众的平等价值需求。

(3)法律。体现国家治权的法律:《保护商标法》、《向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法》和《德国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统一了全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商标法》、《向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法》规范了正常的竞争行为。

体现保护劳动者人权的法律:在俾斯麦主持下,德意志帝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社会立法,主要有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1884年的《意外灾难保险法》,1889年的《残废和老年保险法》。这3个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诞生。同时国家层面上国家普及义务教育,德国当时的文盲率为千分之三。

德国这种立法的特点:第一,通过社会立法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通过疾病、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障工人的权益,以此实现工人对利润的分享来缓和阶级矛盾;第二,国家强力推动。在俾斯麦看来,国家是一个超越一切党派团体的“绵延不断的主体”,因此他认为国家有责任解决社会问题[4]。国家对工人利益分配的调整和义务教育的推行,人力资本质量提高,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德国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德国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国家的强制因素很重。魏玛政府的社会立法工作对于工人的权利,以及一系列的社会保障立法对于解决经济危机产生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国家计划指导的法治模式

国家计划指导的法治模式,以苏联为代表。简要地对苏联的社会系统和苏联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进行分析。

1.社会系统

虽然苏联并没有实现法治,但从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法制,也是法治实现的初级阶段。从价值层面来说,苏联也经历了对秩序的追求到平等秩序的追求过程。从法律层面来讲,苏联也经过了合法化治权到对劳动者平等权利保护的过程。而苏联是以计划经济为主,没有商品经济。

沙皇的农奴制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由于沙皇在一战战事中的失利,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得俄国有一个稳定的内部环境,达到秩序价值的追求。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从法律层面合法化治权,同时通过实行公有制,国家计划指导经济的发展,在对人民的分配上普惠化程度高。

2.苏联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苏联在法治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只是单纯地解决社会问题,而没有民众参与的民主制度的完善,同时苏联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难以孕育民主理念。民主是需要代价的,民众如果没有经过政治参与实践,是很难实现和完善民主制度。戈尔巴乔夫“休克疗法”,是在经济滑坡和民众缺乏民主训练的条件下进行的,这就必然导致改革的失败。

民主需要成本,这里的成本包括:国家层面的成本和个人参与层面的成本。在经济萧条的情形下,政府难以支付国家层面的民主成本,同时在缺乏民主训练的个人,无法了解成本,容易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生存的需要,加之“搭便车”的心理,容易形成“用脚投票”;另一方面,民众的非理性,不估量成本,民主热情太高,引起革命,最终危及政权。

二、各国法治模式的经验总结

法治实现的标准各个学者表述不一,但主要要体现的原则是: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英国、美国和德国的法治模式最终都从某种意义上达到了法治的状态。这四种模式的经验总结为: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的子系统中经济结构、价值观和法律三者的动态平衡。

1.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问题突出,而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主要通过民众的民主参与来完成,民主制的实现同时对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从而达到经济、社会和民主的平衡。

英国、美国和德国的法治模式的形成过程,就是很好的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从而达到法治的要求:限制权力、保障人权和民主。而苏联在面对社会问题时没有考虑民主的成本和民众的政治参与实践,最终导致改革失败,亡党亡国,这对于我国当下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社会的子系统中商品经济、价值观和法律三者的动态平衡

商品经济以交换为主,交换使人斤斤计较,交换要求等价。为此商品经济又有两方面的功用:一方面,商品经济有利于理性思维的培育;另一方面,商品经济有利于平等价值观的形成。

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市场,从而导致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和权利,从而导致对权力的限制,商品经济以交换为主,讲究等价交换,导致对平等价值的追求。而这些价值观全部通过法律作为载体体现出来,而法律固定的价值观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又起着保障作用。

在法治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作为行政法起源的法国通过行政法庭来规范行政权力;美国通过宪法来平衡和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最先提出法治国家的德国,通过经济立法来规范竞争。通过法律固定价值观,从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价值观的变化,价值观要充分体现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实现商品经济、价值观和法律的动态平衡,最终保障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三、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西方法治模式的借鉴

中国在法治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解决问题而提出的理论。这种大背景下,我们要在稳定的政治秩序中,在执政者正确的观念引导中,走出认识误区,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此外还要处理好社会系统中市场经济、价值观和法律的关系[5]。

1.稳定的社会秩序,引导法治模式发展的执政者的观念正确

百年来,中国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是没有法治形成的两个条件:第一,稳定的社会秩序;第二,引导法治模式发展的执政者的观念理念正确[1]。英国、美国、德国和苏联的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国内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1840年后,清末清政府可以控制局面,可是没有主动的引导法治建设。“甲午海战后,全面引进西方思想,当时执政者”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认识,将法治当做一种工具,实为错误认识。孙中山的辛亥革命,虽然提出建设宪政的过程:军政到训政再到宪政,但是当时政府无法控制社会秩序。北洋军阀时期,缺乏秩序因素。国民政府时期,日本侵略。新中国成立到文革时期,有秩序但执政者理念不对。改革开放以后,具备了秩序因素,为此,执政者正确的理念是:走出认识误区,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1]

2.走出认识误区,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对于经济、社会和民主三者的关系,归纳来有以下几种:第一,先搞经济改革,后搞政治民主改革;第二,把民主制度改革寓于经济发展中;第三,“三段说”,先经济发展,再社会管理创新,最后民主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这三种都是错误的,我们需要将经济、社会和民主制度结合起来解决问题,即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和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相结合起来。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来说,我们这里的问题意识是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问题的解决要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同时也要有民众的政治参与。此外,民主是需要代价的,其介入的多少,在什么方面进行介入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同时也为具体的社会问题决定[6]。这样一种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也即将经济和民主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我们对于将经济和民主问题寓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的思路为:第一,考量社会问题背后产生的经济原因;第二,考量运用民主进行社会问题解决的成本;第三,在问题的处理中训练民众的民主思想和实践,使之制度化和法治化。

目前政府倡导的社会管理创新,形成了很多将经济寓于社会问题解决的值得借鉴的经验。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安全的价值、幸福的价值和认同的价值。《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医保制度和社保制度建立有助于社会秩序和平等价值追求的满足。

社会管理创新形成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村庄社区化服务管理、不同区域(中心城区、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社会服务管理和群防管理等经验。虽然从某种层面上解决了安全问题,但是要实现社会人到社区人的认同价值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认同就涉及自治问题,而自治的问题就涉及到民众的主动参与,目前在这一方面还是没有好的思路。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对于激励和制度化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非常重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说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问题。

3.处理好社会系统中市场经济、价值观和法律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商品经济拥有的培育理性思维、促进自由和平等价值的实现的功能,市场经济都具有。为此,我国当下还应该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的价值观通过法律来承载,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法律对于限制公权力和保护人权提供规则,而法律最终是价值观的体现,价值观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先导,而提供先导的价值观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决定,但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1] 张恒山.从文明转型看中国现代化——访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张恒山教授[N].学习时报,2012-03-26(03).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 夏新华.法治实践与超越——借鉴外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10.

[4] 欣斯利.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402.

[5] 詹宏伟,龙 梅.也论中国模式[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 (5).

[6] 邓 磊.论现代化视角下的社会主义发展[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责任编辑:马建平]

D 908

A

1672-6219(2012)03-0084-06

2012-03-28

郑继汤,男,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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