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成正比”是错的?
——与王朝科、郭凤芝商榷*
2012-09-26余斌
余 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100732)
一、引言
《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5期上发表了王朝科和郭凤芝撰写的《也论“劳动生产率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成正比”》一文(以下简称《王、郭文》)。该文开篇指出,“沈尤佳、余斌(2011)等则试图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成正比理论的某些观点提出批评。成正比理论的反对者往往引用马克思的以下命题,即‘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来反对成正比的观点,认为成正比和成反比是互斥的,不能同时存在。与此同时,他们还倾向于把成正比学派的观点作为一个同质的整体不加区别地批判,忽视了该学派的不同学者在观点上的微妙差异,从而不可避免地使其批判显得缺乏针对性。”
近年来有些人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争论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商品价值量到底是反向变动(成反比)还是正向变动(成正比)。我们经过比对,发现这些争论涉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两个命题:“一是,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是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二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商品价值量下降。”①沈尤佳、余斌:《论一定长度的工作日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回应“成正比”争议的第1个命题》,载《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11期。对此,我和沈尤佳合写了两篇文章进行探讨②第二篇文章是,余斌、沈尤佳:《论单位商品价值量下降规律——回应“成正比”争议的第2个命题》,载《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3期。。虽然《王、郭文》只看到了第一篇文章,但这第一篇文章的副标题明确写明是“回应‘成正比'争议的第1个命题”,文章中对成正比学派不同学者的分别批判也表明我们对其观点的差异进行了区分,因此,我们对于《王、郭文》的所谓批判缺乏针对性的指责是不接受的。
而《王、郭文》虽然强调成正比学派的不同学者在观点上的微妙差异,但在该文中却一再重复和肯定某位迄今为止对“成正比”理论研究最系统、表述最完整的学者的观点,对其观点没有表露丝毫的不同意见,既没有表现出与这位学者在观点上有任何微妙的差异,也没有对该文所提到的我们的那篇文章中对该学者的批判作出任何回应,更谈不上否定性回应。这就更让我们不能接受该文的指责。
实际上,《王、郭文》主张,“如果‘成正比'是一个真命题,那么它就应该有统一的假设前提和一致的表述方式,而不能在‘成正比'的名义下各自表述。”这表明《王、郭文》本身就意图把成正比学派作为一个同质的整体来忽视该学派的不同学者在观点上的微妙差异。相比之下,不论成正比学派是同质的,还是异质的,不论其差异是显著的,还是微妙的,在我们看来都是不成立的,只要有必要,我们会一一进行批驳,并认为这才是对待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
至于《王、郭文》强调:“在持‘成正比'的学者中,除个别学者外,几乎都认为‘成反比'和‘成正比'是并行不悖的,两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这一点应该引起反对‘成正比'的学者的充分重视。”只不过说明《王、郭文》不懂得学术批判针对的是观点而不是个人。任何个人都有可能持有矛盾的观点,但我们不能因为他的观点中有部分的正确性就不批判其错误的部分。同时,批判其错误的观点,并不等于否定其正确的观点,尽管由于错误观点的存在使得这部分正确观点的正确性是不彻底的。
更成问题的是,《王、郭文》指责我们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如何如何。但是,我们对成正比和成反比中每一个重要问题的理解都引用了马克思的原话,并注明了出处。反过来,倒是成正比学派撇开马克思的原著中的丰富内容去“根据自己的理解”虚构各种系数来进行争论。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成反比”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结论。成正比学派反对这个结论必然导致推翻劳动价值理论。我倒是注意到了该学派不同学者在一点上的确存在微妙的差异,如有的学者公开提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错了,西方经济学的演化学派才是对的;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这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不能说马克思错了。
马克思的学说,从它诞生之日起,就遭到无数的“根据自己的理解”的攻击、抵制和反对。马克思在给友人的书信中指出,“我在德国已经受了多年的‘抵制’,而在英国现在仍然在受到抵制,稍有不同的是,在这里人们对我的攻击往往是这样荒谬和愚蠢,以致要是作公开回答都会使我感到难以为情。”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49页。好在我还只是马克思的小学生,不必感到难为情,因此,就在这里通过分析《王、郭文》来再次公开回答为什么“成正比”是错的。
二、《王、郭文》的核心概念及其基本问题
《王、郭文》自称其思路是:把所谓成反比视为一个公理,由此出发重新审视成正比理论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性,进而证明“劳动生产率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成正比”这个命题的正确性。这种从成反比的前提出发,走到成正比的结论上的归谬法式的“论证”,居然没有让《王、郭文》得出推翻成反比这个逻辑前提的结论,而是让成正比与成反比并行不悖,真的是十分神奇的逻辑推理,足以笑傲一切逻辑学家。
接着,《王、郭文》为成反比这个命题找它特定的假定条件,并归纳为以下几个假定条件:
(1)部门假定,即生产相同或相近使用价值的商品生产者构成一个部门,只有在部门假定的基础上才能定义商品的价值,不同部门的商品构成的商品集合因其使用价值不同,不能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然也就不能用来定义价值和价值量。(2)同一劳动假定。同一劳动应该是指同一部门劳动复杂程度相同的劳动,是凝结在某种使用价值中的抽象劳动。有了同一劳动假定,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才能提供相同的价值量。(3)同一时间假定。同一时间是指等量长度的自然时间,而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把“同一时间”解读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提供相等的价值量”这句话就可以转译成“等量的价值量提供相等的价值量”,这是同义反复,在逻辑上根本不成立。
这三个假定充分反映了《王、郭文》是如何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对待马克思的观点的。(1)如果不同部门的不同商品不能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不能定义价值和价值量的话,那么,这些商品如何交换?按照什么样的比例交换?难道不同商品的交换不正是按照各自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来交换吗?恩格斯曾经质问,“难道可以设想,农民和手工业者竟如此愚蠢,以致有人会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吗?”①《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6页。而农民和手工业者所生产的正是不同的商品。他们会相互参照彼此的生产时间来进行交换。在讨论价值时,马克思明确地去掉了使用价值:“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②《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2)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为了说明劳动在人类劳动的抽象属性上形成它自己的价值,它就说,上衣只要与它相等,从而是价值,就和麻布一样是由同一劳动构成的。”③《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王、郭文》给同一劳动加了“同一部门”这个限定——这个他们和成正比学派一些学者的“自己的理解”——那还谈得上什么抽象劳动吗?而我们批评成正比学派的这个限定,指出“这个同一劳动,实际上是指的抽象的人类劳动”,进而针对成正比学派指出,它“指的是不同部门的劳动,而不是同一部门内部的劳动。”④沈尤佳、余斌:《论一定长度的工作日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回应“成正比”争议的第1个命题》,载《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11期。难道只是我们自己的理解,而不是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得出的顺理成章的结论吗?正因为《王、郭文》对同一劳动作了这个错误的理解,所以他们很快就从这个理解出发,干脆把同一劳动抛弃了。“当劳动生产力提高后,上述公理中的‘同一劳动'假定有可能不存在”。而在特定的假定条件被推翻后,《王、郭文》居然没有推翻建立在这个假定条件上的公理,也是一件奇事。(3)同一时间指的是劳动时间而不是自然时间。如果某一年365天中每周有两个休息日,而另一年365天中每周只有一个休息日,这两年从自然时间的角度来看是等量长度的,但从劳动时间来看不是等量长度的。马克思绝不可能认为同一劳动在这两年中创造同样的价值量。同样的,马克思的同一劳动指的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否则的话,难道懒人的一个8小时自然时间会与勤快人的一个8小时自然时间创造同样的价值量吗?《王、郭文》想用这些假定来使马克思陷入荒唐的境地是徒劳的。
《王、郭文》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是以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在劳动生产率变化前后没有改变为前提的。这个前提也只是《王、郭文》自己的或他们所认可的别人的理解,而不是马克思的原意。劳动生产率属于具体劳动范畴,而价值量则属于抽象劳动范畴。“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只能是指抽象劳动的凝结,它与具体劳动从而劳动生产力(率)的关系,只不过在于,如果此时对应的具体劳动生产出N件商品,这个价值量就在N件商品上平摊。由于劳动生产力较高的具体劳动对应更多的商品,从而每个商品上分摊的价值量就少。这就是成反比的原因。
事实上,混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成正比学派的同质的特征,其微妙的差异只是在表述这个共同内容上的形式差别。
《王、郭文》经过上述阐述指出:可以将“成反比”视为一个公理,这个公理的完整表达包括一个命题、三个假定和两个定理。这还是我第一次见到由命题、假定和定理共同组建的公理。这种形式定义的公理在数学和物理学中都找不到。更重要的是公理化的形式并不适合表达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公理通常是无法争议或不允许争议的。例如,物理学的公理之一:宇宙之外是无,就是无法争议。再例如张五常给出的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公理:“经济学的第一个公理是任何人的行为,都是由个人做出可以被推测的选择而起。这是公理,是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假设,不管是对还是错,是不能有所争议的。”①张五常:《经济解释:科学说需求》(卷1),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7页。就是不允许争议。再如欧氏几何的一个公理:直线外的一点可以做而且只能做一条平行线。这也是不允许争议的。如果改变它,变成直线外一点做不出平行线或可以做出多条平行线。这样欧氏几何就变成了与之并立的非欧几何。反过来,马克思的最重要的发现——唯物史观就不能被当作不能争议的公理:“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这个原理只不过是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反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完全可以违背这个唯物史观,但它们不能像非欧几何与欧氏几何并立那样,与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并立。这是因为,非欧几何在球面上是适用的,而反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在任何场合都不适用。
三、证明还是证伪?
《王、郭文》接着在依次改变假设条件的情况下,讨论(1)“劳动生产力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正比”这个命题的真伪,(2)“劳动生产力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成正比”的存在性。并说明“将在不引入价格、供给和需求等变量的条件下,将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严格限定在价值创造环节来证明第一个命题,这与张衔教授略有不同。”最后得出的结论竟是,“劳动生产力提高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正比”是一个伪命题。
《王、郭文》到底是在证明还是在证伪?当然,这种不一致可能只是表达上的失误,从其上下文来看,《王、郭文》还是认为它是一个伪命题的。尽管如此,《王、郭文》的证伪过程也是存在问题的,既与张衔教授有不同之处,也跟他们自己说的不一样。
其次,张衔教授在论证时给出了“价格等于价值、供给等于需求、市场出清的条件”,这不是引入价格、供给和需求等变量,而是恰恰是排除这些变量。张衔教授的做法是与马克思相一致的。“假如价格确实与价值相偏离,那就必须首先把前者还原为后者,就是说,把这种情况当作偶然情况撇开,这样才能得到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资本形成的纯粹现象,才能在考察这个现象时,不致被那些起干扰作用的、与真正的过程不相干的从属情况所迷惑。”③《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脚注。事实上,《王、郭文》也隐含地假定了供给等于需求、市场是出清的。否则,他们就不能用n个生产者的总产量来加权平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因为,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总之不是在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会调节市场价值。④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200页。
《王、郭文》认为,在生产率提高前,一个工作日生产20件产品,提高后生产出50件,由于劳动复杂程度在增长,则这50件产品的价值量将大于原来的20件。而张衔教授只比较其中的20件是不对的。这是《王、郭文》对张衔教授的误解。张衔教授本来谈的就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跟商品数量无关。这表明《王、郭文》的作者还不清楚,成反比还是成正比,本身是由我们在第一篇文章中和本文开头已经指明的两个命题构成的。不能用一个命题去取代或混淆另一个命题。
更重要的是,《王、郭文》承认这50件中的20件的价值量低于原来的20件的价值量,但并没有任何计算表明其低的程度,如果这20件的价值量只有原来的2/5,甚至更少,那么50件新产品的价值量并不会大于原来的20件。还要指出的是,既然《王、郭文》认为,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尤其是劳动复杂程度提高后,“同一劳动”假定不再成立。那么,《王、郭文》在这里比较新50件产品与原20件产品的价值量即比较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里提供的价值量还有意义吗?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和沈尤佳的第一篇文章中已经从理论上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并不就是复杂劳动。而在我们的第二篇文章中我们更是从历史事实和今天的现实中论证了这一点,并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复杂程度是成反比的。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只指出一点,马克思与许多学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他的理论决不会脱离实践,他也决不会闭门造车。
四、《王、郭文》对成正比命题的“证明”及其问题
《王、郭文》把“成正比”理论总结为如下的表达式:
命题:劳动生产率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成正比;
假定1:同一部门假定;
假定2:技术变革或新的生产方法的应用必然诱致劳动复杂程度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于是有假定3存在;
假定3: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和提高后的劳动不再是同一劳动;
假定4:技术变革或新的生产方法的应用使真正形成价值的有效劳动时间增加,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于是有假定5存在;
假定5: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和提高后,同一时间的实际内涵不同,劳动生产率提高前的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创造等量的价值,而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依然创造等量的价值,但提高后创造的价值量显然大于提高前创造的价值量。
定理1:商品的价值量与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
为清楚起见,《王、郭文》的数学推导过程这里省略,只看它的举例说明。
设生产A种商品共有4个生产者,在1个工作日(8小时)内,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和提高后的生产情况如表1所示(表中的产量数据是任意假定的):
表1 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后的产量、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单位时间生产的产品产量为:280/(8 ×4)=8.75(件/小时)
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单位时间生产的产品产量为:420/(8 ×4)=13.13(件/小时)
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率 =13.13/8.75=0.114 2/0.076 2=1.50
劳动生产率提高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相当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67%(0.076 2/0.114 2=1/1.50 × 100%),也就是说单位商品价值量下降了33%(100%-67%),这正是劳动生产力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的体现。
假定我们赋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当于5个单位的价值量,相当于0.114 2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5个单位的价值量,也就是单位商品价值量等于5个单位;同时假定每个生产者均按照价值出售他们的商品,则有劳动生产率提高前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w0)=5×280/32=43.75,也就是每小时创造43.75个单位的价值量。
劳动生产率提高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w1)=5 ×0.67 ×420/32=43.97,也就是每小时创造43.97个单位的价值量。
w1/w0=43.97/43.75=1.005 >1
所以,劳动生产率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成正比。
至此,《王、郭文》表达了成正比与成反比的“并行不悖”。然而,在《王、郭文》的上述计算中,劳动生产率提高了50%,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只增加了5‰,相差100倍,如果是成正比,这个比例也未免太不相称了吧?而实际上,《王、郭文》的这个5‰的所谓增长还是来自于计算时四舍五入的计算误差。如果将上面的0.67还原为准确的2/3,则 w1依然等于43.75,w1/w0=1。只有成反比,没有成正比。
说实话,刚看到上面的假定5时,我还以为《王、郭文》会用假定成正比命题成立的方式来证明成正比,即进行循环论证,但看到其举例后,反倒释然了。看来《王、郭文》还没有找到背离马克思的出路。这倒是《王、郭文》的作者与其他成正比学派学者之间的一个微妙差异。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4.
[3]沈尤佳,余斌.论一定长度的工作日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回应“成正比”争议的第1个命题[J].教学与研究,2011(11).
[4]余斌,沈尤佳.论单位商品价值量下降规律——回应“成正比”争议的第2个命题[J].教学与研究,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