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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及对当代启示

2012-09-25周媛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5期
关键词:发展阶段中国启示

周媛

摘要:在世界历史上,各个国家都比较重视廉政制度建设,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国历史悠久,创造了无数的文明,其中有些精华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是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成果,对我们今天来说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中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廉政建设也变得更加重要,我们就是要通过对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研究,为当代廉政制度建设提供经验教训,从而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廉政制度;发展阶段;特征;启示;中国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235-03

伴随着中国社会前进的脚步,传统廉政制度也经历了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自夏商周三代至春秋战国时期,即所谓的先秦时代,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开始萌芽的阶段;秦汉王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正式生成的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继续发展的阶段;隋唐时期是中国廉政制度走向成熟的阶段;宋元时期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发生变动的阶段;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衰落的阶段;民国时期是中国廉政制度转折变型的阶段。历史的发展催生了传统的廉政制度,传统廉政制度的发展,也反过来影响了历史的进程。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和主要成效,在中国伟大文明的发展史册中无疑留下了宝贵的一页。

一、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建设的特征

综观中国古代各朝廉政制度的建设,从横向上来讲,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重视任人唯贤,保证官吏素质

政治是否清廉,与官吏的素质有很大关系。中国古代统治者认识到,只有本身清廉正直的人才能够为政清廉,所以选拔官吏时,无不注重选拔“贤良”之人。据秦简《为吏之道》载,秦朝时反对官吏“居官善取”,要求“廉而无别”“精(清)潔(洁)正直”,不得贪图钱财,尤其规定“任人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荐举人对所荐举人要连带担责,以此来保证任用官吏的素质。汉代的吏进制度包括察举、征召、辟准、荐举、考试、任子等选拔形式。察举即选举,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等,以其中的孝廉为吏进正途,其注重选贤任能之风可见一斑。正是因为这种任贤重德的选吏标准,使秦汉之际出现了大批杰出人才,极大地促进了汉王朝的发展。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建立延续,为封建国家选拔贤良出任国家官吏,保证官吏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了选贤任能的官吏制度,还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实施保证,为了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防止任人唯亲,历代都十分注重回避制度。如两汉时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王舅不宜备九卿”、“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同时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督。唐时规定,三省高级官员及诸王、驸马等,其亲属不得做京师的地方官,一般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宋朝则从亲属扩及门客,对宗室几乎都不得任用。回避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了官吏任用选拔的公平性,不失为廉政的重要举措。

(二)倡导清正廉明,形成廉政氛围

“进不失廉,退不失行。”有了符合统治者素质要求的官吏,还必须有一种廉政的风气,使官吏能自觉地为政清廉。这种清廉风气,一旦由统治者提倡和标榜,便会深入人心,具有了权威性和震慑力。汉文帝认为廉洁的官是人民的表率。汉武帝则明令“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隋文帝时,将当时在地方上享有清官盛誉的公孙景茂召到长安,接见宴请,擢升太守,调迁刺史,并将其事迹诏告天下。唐朝魏征说过“傲不可长,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志不可满。”统治者对清廉官吏的提拔,既是对清廉官吏的一种褒奖,同时由于其本身正直,一旦重任在身,力求成为表率,也带动了廉政之风。

不仅如此,中国古代一些有作为的统治者,还十分重视皇室成员为官清廉,以期以身作则,带动百官的清廉之气。明洪武年间,驸马欧阳伦利用职权,指使部属官吏多次贩卖茶叶,牟取暴利,并仗势打击有碍于此的下级官吏,后为朱元璋所知,亲自查处此案,并且下令斩杀欧阳伦。一时朝野震动,朝风为之一清。

(三)建立考课制度,加强激励措施

政治是否清廉,官吏有无政绩,必须有一套可以见到的标准来衡量,并为统治者所掌握。考课制度的建立,对于考察官吏政绩,激励官员进取,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秦朝的《课律》明确将“精(清)廉毋谤”列为“五善之一”,而将“居官善取”列入五失之中,其考课标准已初具规模。

到了唐朝,官吏的考课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其官吏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行”两方面。“德”包括官吏的品质,道德修养,对君主忠信笃卫的状况;“行”包括官吏才干大小,守职的勤惰状况,政绩的有无和大小。“德”的标准是“四善”:德、慎、公、勤。行能政绩的考课标准有“二十七最”,如其第一“最”:“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则是对监督官员的标准。同时,将考核的成绩分为九等,其中上上为四善一最;下下则为居官陷诈,贪浊有状。并规定“凡居官必四考”以后,方能按格诠注迁转。

以后各代,考课制度继续发展完善。宋朝在京朝官考课法中,以“公勤廉恪”为主,若“无廉声而又多缪政”则考下下等。元朝规定“凡其清慎公勤,政绩昭著”者,优加迁擢,“废公营私,贪污败事,请人陈告得失,依条断罪”。清朝京察以“四格八法”为准,“四格”中,官吏的操守、品德被分为廉、平、贪三等,在“八法”中,“贪”居于淘汰之首。通过官吏考课,达到了统治者所要求的“进贤以兴善,简不肖以黜恶”,鼓励了先进,鞭策了落后,使官吏的为政清廉有了制度的保证。

(四)加强行政监察,严打不正之风

“拜金主义和奢侈享乐成为中国古代历代统治集团成员的人生主要目的,”因此需要一定的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廉政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发乎秦汉,延续后世,并且日益完善。

秦统一全国之初,动乱不安,官宦腐败,要实行对全国的统一管理,保证国家稳定,监督检察官员的为政情况势必成为一项主要的政权建设内容,监察制度由此产生,汉代紧继其后,有所继承。秦汉两代均在中央设有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察一职,包括制定文武百官必须遵循的法度,其监察范围上至宰相,下至僚属,以查举权限而言,有时犹大于丞相。地方上,秦时于各郡设监御史,受中央监察机关统领,负责监查郡内官吏。汉武帝时,废监察郡国之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监察区,各置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并规定了其司职范围,目的在于严防郡守与地方豪强势力相互勾结,形成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地方割据。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表现在御史台已不是从属机构,成为独立监察部门;监察官员的权力也相应增大,如御史中丞的政治地位可比尚书令,甚至可比皇太子。隋唐时期,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强化。唐朝的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执掌纠举中央百僚,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赦交付的案件,置侍御史,地位十分显赫;察院掌理巡按州县,监察地方官吏。唐初,监察御史基本上沿汉代,其权限相当广泛,从农业管理到户籍状况,从官吏考课到选拔优秀人才,御史可以独立上奏。不仅如此,唐代还注重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御史虽负有弹劾百官之责,但若纠举不当,则最高行政部门尚书省左右丞可劾其过失。宋代以后,监察制度进一步得到发展。宋代在门下省内按言谏、审驳两大职权分为谏院和门下省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宋朝要求御史“风闻弹人”,若上任百日仍无所弹,则罢黜做地方官。这样做,有利于保护举报者,使监察官员更加大胆行使弹劾权。元明清各朝,监察机关和其官吏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治,成为皇权統治的主要支柱,其职权进一步扩大,不仅纠弹百官,还包括学术和思想领域;对象也不限于君主官吏,还包括平民百姓。为防止执法犯法,加强对监察官员的再监察,明清时期规定了反监和互监的监察条款。如果监察官员违反监察法律,加重处分。还允许御史和给事中之间互相纠举。

(五)注重立法,严厉惩处腐败,依法保证清廉

“历代统治者都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而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保证政府清廉,除了大力倡导清廉世风,建立一套完整监察、考课制度外,还十分注重对贪官污吏的刑法制裁,依法保证廉政建设的效果。有“有罪必罚、轻罪重罚、一人犯罪众人受罚的原则,自然可以起到震慑臣属的作用,使他们不敢萌生异志,“刑于将过”。

西周时期的《吕刑》中就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对于法官出入罪加以惩罚。秦汉时,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犯错误要负刑事责任,秦时不直、纵囚、失刑均要求法官负刑事责任。汉武帝时,规定凡是纵放死罪的,以死相抵。魏晋南北朝时,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及政权的稳定与统一,将打击“贪赃枉法”之犯罪作为治国之根本。曹魏官吏贪赃,有弃市之罪。北魏显祖诏“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斛者,罪至大辟,与者以从坐论”。北齐则有贪赃枉法处以死刑之罪。 隋唐时期,法律形式的完备,对官吏的贪赃枉法、失职、擅权、泄密等罪刑的惩罚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如规定贪赃枉法罪指受人财请求,有事以财行求,受所监临财物,受旧属财物,坐赃等犯罪;擅权罪则指官吏滥用或越权行为,唐律规定,凡非法或擅自兴造,非法聚敛,擅自奏改律令式,代署代判者,均判处刑罚。唐代以后,各代对于官吏失职、枉法的规定基本上沿用唐律规定。宋时依旧有“受人财请求”、“有事以财行求”等罪名。元朝时则仅分为“贿赂”与“枉法”、“不枉法”等数种罪。明、清规定官吏所受财物均计为受贿,俸禄减一等。赃分枉法赃与不枉法赃二种。对受赃之官,追究除名,官吏免职,俱不录用。跟唐律相比,明律对官吏判案“事不枉”而事后受财者,区分二种情况,即事若枉断,以枉法赃论;事不枉断者以不枉法论,加重了刑罚;明清律又规定官吏假装接受当事人行贿财物,实际上类似于今天的“钓鱼执法”,如果官吏枉法而判,罪加一等。

二、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经数千年,其内容庞杂,体系众多。总的来说,体现了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礼法结合的统治观点。虽然其作用仍然是服务封建的政权,统护皇权至上的社会秩序。但是,在廉政制度得到较好执行的时期,其对政治安定、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首先,使治吏得到整顿,强化了中央集权,使国家机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冲突,便于形成稳定的政治环境,调动被统治阶级的生产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得到发展;其次,贪污的横行必然使财富过分集中于一些不法官吏手中,只有进行廉政建设,才能使整个国家财力分布均匀,从而增加国家实力,有利于社会进步。从这些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在今天有很多内容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认为,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廉政立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执法无私,以法惩贪,是政治清明廉洁的保证。”要不断完善中国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完整的官员考课制度。中国古代吏进制度中的客观性、平等性成分,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对公务员制度中考课方面的加强,有助于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使整个国家机构的运作有坚实的基础,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3.强化官员监督制度,明确处罚原则。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内容可以看出,其中的扬廉惩贪,扶正压邪以及制度化、法律化等是值得后世借鉴的。在一定时期内,监察制度的兴衰直接影响社会发展。目前中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含有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党纪监督的特殊性,使其往往容易代替其他两种监督的处罚性,这不利于促进党员的廉洁和公正。历代统治集团中不注重本身廉洁而被迫放弃统治的教训,应该为执政党的廉政提供一些有益经验,因而明确党纪处罚的明确性,增强其与法律的联系很有必要。

4.借鉴古代再监察制度,加强对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制度是调节封建国家机器使其得以正常运转的制衡器”,没有强有力的监察体系,官员的监督便无从谈起。若监察体系不廉洁,这种社会监察环境便无法得到保证。目前某些监察机关人员不能为政清廉,致使一些人民反响很大的案件不能得到完善处理,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借鉴古代的再监察制度,建立一套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再监督制度,不失为一条重要的途径。

5.强化权力制约制度。腐败的基本特征就是官员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所以我们需要合理分配公共权力,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尽可能防止官员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6.运用惩治腐败的措施,大力惩治腐败现象,惩治当前的腐败现象。一要做到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无论是谁,有罪必罚,只有这样才能对为官者起到警示作用。二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多种方法,合理加大惩治效果。三要由表面腐败现象深入追究腐败产生的本质原因。要针对出现的腐败问题,深入剖析,查找体制方面的原因,纠正体制的偏差,弥补体制的不足,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出现。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限制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

7.健全舆论监督体系,完善反腐倡廉的警戒系统。社会舆论对日常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舆论工具可以成为贪官污吏的天敌,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以上措施是借鉴了历史的经验,如果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我相信对构建廉政清明的社会是有帮助的。总的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廉政制度的实践已取得很大进步,廉政制度的理论也已逐步完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政府在这样一个转型期责任重大,“反思中国古代历代统治集团的廉政建设,探索其中的变化规律,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历史课题”,也只有这样,一个清廉的政府才能保證不走或少走弯路。在廉政建设重要性日益凸显的同时,中国的廉政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所以要借鉴历史经验,并结合中国当代国情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以期建立一个有效的廉政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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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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