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例剖宫产术联合子宫肌瘤剔除术的临床观察
2012-09-21梁文丽
梁文丽
子宫肌瘤是常发病于生育年龄妇女的良性肿瘤。近年来由于女性晚婚、晚育、生活习惯的变化、超声诊断技术的提高等,子宫肌瘤发病率逐渐提高,约有1%的妊娠女性合并子宫肌瘤[1]。一般情况下在剖宫产后合并子宫肌瘤的妊娠女性需进行二次手术以治疗子宫肌瘤,故患者需要承担再次手术带来的创伤和风险。2009年3月~2011年6月,我院对113例合并子宫肌瘤的妊娠女性在剖宫产的同时行子宫肌瘤剔除术,临床效果满意,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观察组为在我院剖宫产术中同时行子宫肌瘤剔除术113例产妇,年龄21~39岁,平均年龄(25.7±5.6)岁,初产妇60例,经产妇53例,孕周36~42周。其中浆膜下肌瘤52例,肌壁间肌瘤53例,黏膜下肌瘤8例。经B超检查,子宫肌瘤直径为0.6~3.8cm,平均(2.3±0.34)cm。对照组为随机抽取的单纯剖宫产产妇110例,年龄22~40岁,平均年龄(26.3±4.6)岁,初产妇58例,经产妇52例,孕周36~42周。观察组和对照组产妇在年龄、孕龄、孕产史等一般资料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手术方法 术前产妇常规禁食水,做好术前准备。所有患者均行连续硬膜外麻醉,剖宫产手术切口在子宫下段。根据肌瘤位置选择合适的手术方法剔除子宫肌瘤。子宫肌瘤位于黏膜下时,从剖宫产的子宫切口剔除子宫肌瘤,止血后缝合切口。子宫肌瘤位于浆膜下或肌壁间者时,行剖宫产术后缝合子宫切口,注射缩宫素到肌瘤周围,剔除子宫肌瘤,止血后缝合浆膜或肌层。两组产妇手术结束后均常规使用抗生素以预防感染,注射缩宫素,同时注意观察子宫收缩及阴道流血情况。
1.3 观察指标 分析比较观察组和对照组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产褥病率、术后住院时间、子宫复原时间等指标。
1.4 统计学方法 数据使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其中组间数据采用χ2分析,组内数据采用t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观察组和对照组手术时间分别为(55±9.1)min、(38±7.3)min,观察组手术时间明显长于对照组(P<0.05),而观察组同对照组在术中出血量、产褥病率、术后住院时间、子宫复原时间无显著性差异(P>0.05)。见表1。
表1 两组各项观察指标比较
3 讨论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的产妇随着婚育年龄的上升而增多。由于社会因素和生育观念的影响,采用剖宫产分娩的妊娠女性也越来越多[2]。在剖宫产过程中可暴露子宫和子宫肌瘤。近年来不断有报道称剖宫产术联合子宫肌瘤剔除术用于本病的治疗。但对于剖宫产同时是否有必要行肌瘤剔除术,目前仍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子宫在妊娠期血运丰富,行子宫肌瘤剔除术时易出血,增加术后出血和感染率,因此不主张同时手术[3]。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剖宫产术后子宫肌瘤会影响子宫回缩和复原,主张同时手术[4]。
在本组病例中,我们对113例产妇剖宫产术同期行子宫肌瘤剔除术,选择的是体积较小的子宫肌瘤。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与对照组相比,手术时间显著增加(P<0.05),而术中出血量、产褥病率、术后住院时间有所增加,但无统计学差异(P>0.05)。两组产妇术后子宫均顺利复原,复原时间无统计学差异(P>0.05),故认为剖宫产术合并子宫肌瘤剔除术是安全的。该结论与周惠霞[5]的观点一致,国外也有类似的结论报道。在行剖宫产术中行肌瘤剔除术一定要掌握好适应证和手术技巧。合并手术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短期内再次手术的创伤和危险,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又可以降低子宫肌瘤对子宫缩复的影响。但术中应尽量避免和减少术中出血。我们认为对于存在手术高危风险的产妇要谨慎行肌瘤剔除术,如子宫收缩乏力,肌瘤存在于临近子宫血管、宫角等特殊部位,妊娠合并心脏病等,以免延长手术时间,影响产妇安全[6]。
综上所述,剖宫产术合并子宫肌瘤剔除术安全可行,但一定要选择好病例,术中熟练操作,做好各项预防措施[7]。
[1]乐杰.妇产科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26.
[2]范涛.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剖宫产时对肌瘤的处理[J].中国实用医药,2008,3(23):120-121.
[3]张明,成宁海,刘俊涛,等.剖宫产同时行子宫肌瘤切除术134例分析[J].实用妇产科杂志,2007,23(12):728-730.
[4]李娈英,李雪玲.剖宫产术中行子宫肌瘤剔除术72例临床析[J].中华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2010,24(1):93-94.
[5]周惠霞.剖宫产术同期行子宫肌瘤剔除术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医生,2010,48(14):133-134.
[6]车明书.48例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切除术的临床分析[J].当代医学,2012,18(13):72-73.
[7]殷亮.经阴道彩超在子宫肌瘤临床诊断中的应用价值[J].中国医药导报,2011,8(10):16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