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研究进展分析与评价
2012-09-19■吕可
■吕 可
财产性收入研究进展分析与评价
■吕 可
一、财产性收入问题的提出
从党的十三大首次肯定“非劳动收入”,到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发展历程表现在对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地位认识的逐步提高,以及对各种财产要素根据它们在生产中的贡献而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随着2007年股市疯涨、2008年的经济调整、2009年的房市火爆,2010年对我国收入分配体系的重建,以及近期对民间资本如何规范的思考,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也逐步深化。
经济学对任一问题的研究都是从概念起步,不仅为了简短、准确、全面地概括一类的经济现象,更是为了拓展该经济现象的各项研究打好基础。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财产性收入”是一个新鲜的词汇。目前尚未形成完善、规范的财产性收入研究系统,因此,准确归纳财产性收入定义,把握财产性收入的真实内涵,突出区别与其他收入类型的特性,成为目前财产性收入研究的一个重要基础课题。
二、财产性收入研究现状
目前业内对财产性收入定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从统计角度出发、从财产和财产权利角度出发和从社会关系角度出发。
从统计角度出发方面,国家统计局认为,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 (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国家统计数据库将居民“财产性收入”解释为“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汇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其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国民收入和生产账户》(NIPA)中,“个人收入”(personal income)中涵括了 “工薪收入”、“个体经营收入”、“租金收入”、“资产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其中“资产收入”由“利息”和“股利”两部分组成,“租金收入”和“资产收入”之和可对应“财产性收入”的概念。《新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上关于财产性收入的解释类似统计学定义:“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
从财产和财产权利角度方面出发,靳共元、丁丽芬(2010)从财产和财产权角度出发,用“权利”对应“收入”的模式,提出财产性收入是:“居民由于拥有财产实体和财产权利进而通过各种储蓄、投资、运营所取得的收入,它既包括出让所有权和转让权所获得的各种利息、股利、红利、租金、土地转让、专利只是产权转让收益,同时也包括自己支配财产从事实体投资运营所获得的要素收入和各种经营买卖增值收入,广义的财产性收入将居民利用自由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获得所获得那一部分经营收入也包括进来。”白暴力(2008)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人把财产投入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通过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例如,利润、利息、财产增值收益等等。财产性收入既存在于生产领域中,如利润、股票价值增值、股票红利等,也存在于非生产领域,如房屋租金等。”周彦文(1998)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对财产的直接经营或让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陈晓枫(2010)认为:“对财产性收入分为内涵和外延两种定义模式,内涵是:金融资产、生产性资产(主要是住宅)及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住宅、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其外延主要有:第一种是金融资产收入,目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活期、储蓄、外汇存款等)、证券(国债、股票)、保险准备金和其他(上述不包括的金融资产、居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等),由此获得各种利息、股息、债息、红利、保险收益等收入;第二种是无形非生产资产收入,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获得各种特许权使用费;第三种是有形非生产资产收入,包括自然资源,即出租土地或矿产、水域等所获得的地租和各种特许权使用费。第四种是住房出租收入。第五种是其他财产性收入,如住房以外的生产资产收入,包括出租拥有固定资产、汽车、收藏等获得的收益。”国外 还 有 学 者 (PIKETTY、SAEZ,1996)将“个人所能支配之物或非物”与收入挂钩,提出私产收入(property income),认为但凡个人可以支配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能创造的收入,均为私产收入。
从社会关系角度出发,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法律行为收入,林发新(2008)认为:“财产性收入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收入。具体而言,这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产生的收入: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投资收益有:公民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以及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价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借贷收益主要收入是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基金和将货币借给他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收益。租赁收益关系是基于实物、不动产的出租形成的收益关系。而借贷收益关系是基于货币借贷形成的收益关系,其收入主要是各种租金收入。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出让地役权产生的收益。”而有的学者否认财产性收入在法律上有直接对应的概念,陈甦(2006)从社会关系角度出发,认为所谓财产性收入应是在保留既有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前提下,以既有财产的使用价值或价值作为对价的一种取得收益的方式。
笔者认为,以上的各类定义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缺陷和瑕疵:
首先,仅注重“财产”和“财产权利”,未能涵盖所有要素。“财产”和“财产权利”确实属于“财产性收入”之源泉,但是如同费雪所说的:“收入是一连串事件”,财产性收入必然有其形成的规律和流程,应将在收入形成过程中的各种要素考虑其中。财产性收入的形成不仅只是基于“财产”和“财产权利”,其他的要素也是形成财产性收入的必要条件。
其次,仅从字面解释,未能把握内涵。对于一个准确的经济学名词定义来说,不仅要体现其表面的含义,更要准确描述其内在经济关系以及过程;不仅要表现静态的现象,更要表现动态的过程。以上各类定义,大多将重点放在了产生财产性收入的源泉之一 “财产”和“财产权利”上,但未能揭示财产权利是如何产生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特殊的循环特性。
此外,仅通过列举的方式体现热点,未能体现共性特点。以上各类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大多不是通过其特有共性来说明范畴,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对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局限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证券市场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而无法涵盖收藏品交易、外汇交易、基金交易等全部财产性收入交易市场。在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多种多样的财产性收入形式会不断更新,从18世纪荷兰的“郁金香”到最近资本市场连续炒作的农产品,到处都可看见财产性收入的身影,这些形式的变化也使得列举定义的方式总是滞后。
三、财产性收入概念辨析
财产性收入区别于其他种类收入的最大特征,是财产性收入是一系列循环事件的结果,遵循了 “财产——资产——资本——收入——财产”这样一个循环路径。笔者认为,所谓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基于社会主体拥有的合法资本,通过特定权利交易市场,利用有效信息而获得的权利租金。
其中蕴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以社会主体拥有的合法资本作为参与成本
1、对于社会主体来说,财富、财产、资产和资本也许在量上都是一致的,但是在性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财产是对人类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或权利的综合,这些物质或权利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所谓资产,是可利用的经济资源,资产的价值无非是作为收入源泉的价值,资产的现值是把预期的资产收入折现而成的。当对财产实施了产权的认定才能定义为资产,“资产的权利界定(产权)影响产出的市值,而产出的市值,又决定了资产的价值。财产权利怎样界定,始终是关键的、基础性的事件。”但是资产无法直接形成收入。“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现值。资产的自用权利一旦可以有偿放弃和让渡,资产所有者就拥有一个未来的收入来源。因此,可以独立提供与本人劳动无关的权利租金的资产,方成为资本。
由此可见,广义上说的财产性收入与其说是一个静态的词组,不如说是一个“从财产到收入”的动态转换,期间经历了“财产到资产”、“资产到资本”、“资本到收入”的转换过程。当财产的产权界定清楚了,财产就转化成了资产,当把资产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自用权利有偿放弃和让渡后,资产就转化成为资本,而资本在交易市场中形成了收入,就是大众所谓的财产性收入,而“财产权利”和“交易市场”是财产性收入形成的核心媒介。
2、合法资本不能只局限为社会主体拥有的自有财产转化成的资本。还应该包括通过借贷、接受赠予等各类方式获得的资本。在以借贷方式形成的资本中,社会主体作为借贷方,承担了获得财产的使用权而形成资本,同时为了行使使用权而付出成本(利息),希望能够将这些资本在交易市场中获得收入,当收入大于付出成本,则获得正收益,而当收入小于付出成本,则获得负收益。
3、社会主体的合法资本分为有形资本与无形资本两种。有形资本分为流量资本和存量资本,流量资本为货币形式,存量资本为房屋、土地、汽车等不动产形式和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本。无形资本主要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包括肖像权、著作权等等。广义上的财产性收入包含了“有形财产性收入”与“无形财产性收入”,狭义的财产性收入仅指“有形财产性收入”。
4、强调资本的“合法性”。在法律和政策中,一般提及“财产”,都是指合法财产,这是法律和政策的应有之义。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能凭借非法财产来获得法律保障的收入,非法财产也不可能成为社会收入政策的着眼点。因为非法财产的持有人没有受相应法律保障的财产权利,只要持有非法财产的情形被发现,就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即使持有合法财产,如果运用非法方式来取得收入,其收入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法律保障和政策鼓励的财产性收入,只能是凭借合法财产转化成为的合法资本、通过合法途径而获得的收入。在这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如何引入诺齐克的 “矫正原则”(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即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性收入,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些通过违法方式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物归原主或者充归国库的方式予以剥夺和惩戒。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现在这种将非法财产通过财产性收入模式转化为合法财产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特定权利交易市场
权利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财产权利“是由社会强制执行的对资源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正如“经济问题总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利是关于经济资源多种用途的选择权,最基本的权利是使用、收益和交易。任一财产均具有一束产权,可以分别行使。选择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数,而在权利的选择成为了产权兴起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实现多项选择的情况下,产权才能真正实现,正是因为选择的兴起,才能形成多种多样化的经济模式。而财产权利的选择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的,一束产权中的某项权利可以商品化,或以此项权利为资本,进入消费和财富增殖环节,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
传统意义上公众认为的这个权利交易市场比较狭义,只是认为是银行的商业储蓄市场——获得利息,股票市场——股息、红利、买卖差价,外汇市场——获取差价利润,期货市场——通过做多或做空获取利润,房屋买卖市场——获得差价利润,房屋租赁市场——获得租金。以上的市场都是社会主体将流量资本或存量资本中的某一项权利(使用权、收益权或交易权)在市场中交易,获取收入。任何一个类似的权利交易市场,都可以成为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中介市场,称为金融市场和类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交易市场。类金融市场,是指除金融市场以外的以特定商品权利为标的的交易市场如。如19世纪的荷兰郁金花市场、如今的花市、古董市场、旧货市场、书画市场、钱币市场、租房市场、二手车市场、二手房市场等等,均是人们自发组合形成(或是政府组织规范)的一个中介市场,在此市场中,任何特定商品都可以成为投资产品,社会主体一般以流量资本形式参与,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利润。
(三)有效信息是重要参考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对人类社会而言,各种可资利用的信息汇聚。社会主体参与到权利交易市场中,大多采取“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利润,而决策“买卖”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主体所能搜集到的各类信息。社会主体所搜集的信息资源多种多样,真假难辨,无法准确辨析信息是否有效,唯一的验证结果是将此种信息资源放入市场中实施考验和比较,如果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则评估为有效,如果不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则评估为无效,对于财产性收入中涉及的信息资源,称之为 “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所谓有效信息是能够真实反映市场未来走向的社会主体所搜集的信息,无效信息是无法真实反映市场未来走向的。正是因为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的存在,才使得投资者对市场作出正确或者错误的判定,从而得到不同的财产性收入结果。市场信息具有时效性。在时效内,越早越多知道有效信息的社会主体,能够获取更大的利润。市场越规范,有效信息的公开性越高,风险越小,利润越少,市场越不规范,有效信息的公开性越低,风险越大,利润越高。内幕信息等形成了信息的扭曲,构成了内幕交易,导致了财产性收入的扭曲。
(四)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权利租金
任一商品的一束产权中的某项权利可以商品化,或以此项权利为资本,进入消费和财富增殖环节,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这正是经济学中的所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即称之为“租”,或者“经济租”。权利通过市场的交易产生权利租金,财产产权通过市场的交易产生财产权利租金,这个过程就是如同社会主体将其资本,无论流量资本或是存量资本,投放在市场之中,交易的是流量或存量资本的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获得的收入即称之为财产性收入,而这个收入,也正是财产权利租金。
由此可见,“资本”、“市场”和“信息”成为构成财产性收入的基础,缺一不可,而“财产权利”成为社会主体的“财产”转化为“资本”的必要媒介。社会主体以合法资本为基础,参与到特定权利交易市场中,利用有效信息实施交易所获取的权利租金,方为财产性收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本栏目责任编辑: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