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研究:理论发展与模式重构
2012-09-19李灿
李 灿
(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 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205)*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盈利模式、利益分配模式以及企业责任履行等方面越来越受到关注,甚至质疑,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所存在的各种局限性也开始显现,其中的评价目标问题、框架设计问题、指标选择与权重安排问题以及功效系数法的应用等方面都在实践中暴露出明显不足,现行绩效评价模式已走入困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各级国资委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同时也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重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综合所有关于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的研究文献,除了肯定现有评价模式中包含管理绩效定性指标,以关注企业在发展创新、风险控制以及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成效之外,更多的研究结论是对现行指标体系设计的理论依据与逻辑机理持有质疑,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总则,对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与经营增长四个维度的综合评判是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以促进国有企业提高资本回报水平①,这一观点意味着现行绩效评价是以出资人为主体的评价,其目的在于引导企业通过提高投入产出水平来为出资人创造更多价值,换言之,现行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理论依据还是基于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几乎被完全忽视,这是现行模式最无法得到认同之处,从而引发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目标是什么?
从国有企业的性质来看,国有企业是一种政府参与或干预经济的工具与手段,不仅需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甚至还需要承担着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战略目标的使命,普遍认为,国有企业具有企业属性和社会属性二重性质[1]。企业属性是国有企业区别于政府机构的本质属性,作为企业,国有企业同样需遵循市场竞争规则,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创造利润,提高投资回报率,以谋求生存与发展,这种企业属性在竞争性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社会属性则是指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必须服从社会责任目标和特定政治目标的需要,前者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行为,即国有企业需要履行通常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后者是指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所承担的特殊政治任务。国有企业社会属性的存在意味着对应的评价制度设计标准并不单纯受投资者收益的限制,而是必须包含广义的企业责任。
因此,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目标的确定必须以其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界定为前提,并且社会目标的实现应该成为经济目标实现的约束条件,因此,不论企业是否属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目标应该是促进企业首先履行法律、政策与商业伦理规范之内的社会责任,并在这个约束前提下激励国有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二、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理论发展: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到共生理论
股东利益最大化观点虽然在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企业理论中占据主要地位,在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股东利益最大化观尚有立足之地,但对该观点的否定与质疑从来没有停止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与资源过度耗费等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开始凸现,同时由于市场失灵或管制缺位,缺乏自律的企业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侵犯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冲突加剧,不仅破坏了公平与正义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企业自身也无法实现真正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也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缺陷已完全暴露。在这种趋势下,利益相关者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
学术界公认,是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 Institute)于1963年首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重要概念,随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卡罗尔(A.B .Carroll)、费里曼(Freeman R.E)、琼斯(Jones.T.M)等诸多学者的重要影响下得以发展[2-4],并逐步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至今仍然处于各种争论之中,但其中能得到一致认可的核心观点是:企业是其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的载体,利益相关者能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他们自身受到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企业应该对这些利益相关者经营活动的资源投入给与相应的报酬,并就其承担的风险给与相应的补偿。以此理论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框架设立的逻辑起点,其主旨不仅仅在于反映企业过去的经营成果与目前的经营风险,同时需要推动国有企业价值分配机制的合理化,从这个角度去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公共福利的增长。
但利益相关者理论仍然存在困惑,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应该以追求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为终极经营目标,但利益相关者价值是个含糊而又充满歧义的概念,给企业治理带来无法回避的逻辑困境[5]。“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是指企业创造的整体价值最大化还是指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都达到最大化?第一种解释虽然可以从经济学或会计学角度进行计量但并不能表达其是否关注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二种解释则是一个抽象的、无法真正考核和衡量的目标[6]。
在此时期,共生理论的研究得以迅速发展,包含并超越了利益相关者理论。
“共生”(Symbiosis)一词源于希腊语,最初是一个生物学领域的概念,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在1879年提出,原意是指不同种属依靠相互间的活体营养联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7]。共生研究的深化为人们认识生物进化提供了新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以后,共生思想和概念开始突破生物学的研究范畴向其他领域发展,因为研究者发现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也广泛存在于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中,因而共生的相关理论逐步被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甚至政治学领域。综合不同学科关于“共生”概念的界定,一致认为,“共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存在,彼此之间存在单向或双向的生存依赖关系,并且这种共同存在的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共生理论包含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并从更深层面解释了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本质。第一,依据共生理论,共生过程产生利益是共生的本质特征之一,即不产生共生利益的系统是不能增殖与发展的,而共生利益是各个共生单元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质与能量成果[8]。在特定企业中,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共生体之中的各个共生单元,彼此之间必须相互依赖、相互约束才能形成共生过程,才能推动企业运行发展并促进自身利益实现,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本质就是一种共生关系;第二,依据共生理论,对称性互惠共生是自然界的一个主要组织规则,是生物组织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对称性互惠共生也是生物界进化的根本法则和总的方向[9]。与生物共生系统类似,社会共生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能够产生共生利益,其共生利益体现在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相反,违反了对称性互惠共生法则的系统一定已解体或处于不稳定状态。在企业当中,如果对称性互惠共生的法则被破坏,则表现为居于强势地位的利益主体通过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或企业生产质量低劣甚至有害的产品而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这种局部利益的最大化通常源于对另一主体利益的侵占,利益分配不均衡使共生体不再处于对称互惠状态,共生单元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冲突,共生系统的平衡被破坏,共生效率降低,在达到一定临界值后,共生关系将完全解除;第三,依据共生理论,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的显性或隐性媒介,这种媒介在共生过程中具有利益与信息的传导、交流和分配功能[8]。在一个企业当中,约束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契约,包括有形的制度、程序与规则,以及各种无形的契约,共同形成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共生界面,共生界面选择将影响共生系统的稳定性及共生效率的高低,当共生界面的功能减弱时,共生体的效率和稳定性随之下降,共生利益也将相应减损,在企业中会表现为相应契约制定不完善或契约履行不公平而引发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不合作,企业盈利状况恶化。因此,对企业而言,绩效评价模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共生界面,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方式有着极重要的规则性作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模式将在促进企业创造更大价值的同时,并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重构中,追求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是其核心思想,围绕着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由此而发展的共生理论,本文将突破传统的评价模式,不再仅仅考虑股东的财务绩效,而是将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纳入绩效评价的框架之中,以促进国有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共生战略思维构建以及和谐愿景的实现。
三、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重构
(一)模式重构的逻辑起点: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转换
现有评价体系是以出资人为评价主体,以综合反映企业资产周转效率、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为评价目标,从而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最终实现出资人利益最大化。这种单一化的评价主体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忽略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学者、甚至普通国民对国有企业价值创造以及价值分配的批判,评价主体从单一化到多元化的转换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多元化评价主体按核心利益层评价与外部监督层评价具体可分为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国家、社区与公众、其他利益主体等,他们所包含的范畴相互之间有重叠,即一个群体可能具备双层甚至多层身份,如债权人个体同时也是国民股东,也可能是消费者。这种评价主体重构的重要意义在于更科学合理地契合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对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更有效的引导作用(见图1)。
图1 评价主体从单一化到多元化的转换
在图1的重构体系中,股东作为出资人仍然是最重要的评价主体,从《公司法》的角度,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通俗地讲,股东就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而国有企业的股东含义具有其特殊性,从法理上讲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应该是指全体国民,由各级国资委代理其行使权利与承担业务,但在现实中,却出现了股东权益诉求的缺位。国有企业所创造的利润虽然理论上属于全体国民,实质上这部分利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留存于企业内部以增加所有者权益资本;另一部分为国企上缴红利,即按照《公司法》向股东分配股利,事实上这部分利润仍在国企系统内部循环,目前只有极少部分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因此,当国有企业高管层和员工普遍都享受着一般劳动者不可企及的高工资和高福利时,名义上的股东(全体国民)并非国企所创造利润的直接受益者,全体国民对国企剩余利润的法定控制权并没有通过一个合理的途径得到充分体现。所以在针对国企的绩效评价模型重构时,股东作为最重要的评价主体,其权益要求必须重新得到合理的确定,否则,脱离现实的指标计量将失去意义,甚至可能引起新的财富分配不均甚至于一定的社会矛盾。
在图1的重构体系中,社区与公众属于非特定权益人主体,他们与企业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定契约关系,其代表的是目前并不具有特定数量范围或特别性质的人群、甚至还包括人类未来的子孙后代,但他们的权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企业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可能使周边居民、甚至后面几代人的生产生活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国有企业有责任向公众传递健康和谐、符合伦理道德的企业文化,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是国有企业必不可少的责任担当,社区与公众是国企绩效评价体系中不可缺失的主体。
在图1的重构体系中,最特殊的评价主体应该是政府,因为部分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还担负着政策性任务,在实践中具体可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特别行政责任:第一是实现某一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或促进特定支柱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地位的责任,如重要石油生产国的国有石油公司;第二是承担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平衡、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责任;第三是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应对公共危机、提供公共物品和充分就业的责任。国有企业所承担的这三类社会责任不仅很难定量计量,而且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所强制要求的范畴,无法做出是否合规的选择性评判,因此在评价体系框架重构中,特别设计了附注部分,以定性的语义描述方式来解释并披露这类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
(二)指标体系重构:从能力评价型指标体系到权益需求型指标体系的转换
指标体系设计与安排是整个评价模型的核心部分,决定了最后的评价结论是否可靠以及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原有指标体系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以及缺陷已不容置疑,因此对指标体系的重构应以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目标为基础,更科学更客观地表达出国有企业的真实绩效。本文中笔者以出资人评价主体为例展开论述。
以出资人为主体,首先关注的是企业当期盈利能力,其次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笔者认为,指标体系重构可分成四个方面来实现:首先保留原有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但同时需要在前景指标中增加调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补充性地反映当国企扣除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各种补贴之后其真实的投资回报率,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第二,需要增加国有企业上缴红利占当期归属于控股股东净利润比例的评价指标,可以设计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率,如果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部分能突破“体内循环”现状,能真正用于国民公共福利,那么全体国民才能从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名义受益者”变成“直接受益者”;第三,增加来源于本年综合收益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这个指标在现行评价体系中虽存在,但其计算公式中包含了所有影响净资产变动的因素,比如包含了所有者新投入资本而导致净资产增加的部分,并不能真正反映国有资产是否增值。修改后的指标最重要的意义是能直接反映是否存在因经营亏损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在目前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四,增加能准确反映利润实现程度的前景指标。利润的现金实现程度属于必须评价的范畴,笔者认为,我们不需要去直接计算有多少利润能实现,真正影响到利润实现程度的因素主要是企业应收账款坏账的产生,因此我们只需要考虑应收账款比例的变化,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是用于估计利润变现程度的最可靠的参考性指标,特别是在公司可能存在虚构交易等财务舞弊行为时,对这个指标的观察将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以利益相关者为评价主体展开的评价,除了评价主体必须关注的基本指标,还必须设置一些不同主体都需要了解的具有前景预测价值的指标,如债权人利益除了与企业偿债能力直接相关外,债权人也需要关注企业的盈利前景,股东、债权人和员工都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趋势。基于不同主体对指标要求的交叉性和重合性,在重构的指标体系中,可将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前景指标两大类,基本指标体系的设计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可以清晰表达不同主体的特定利益需求,是相对固定的;前景指标则是多个评价主体共同关注的交叉性指标,可以根据企业行业特征、企业规模以及发展阶段等不同维度来设计,前景指标又可分为三个模块:盈利前景指标、债务风险指标以及经营发展趋势指标。其共同的特征是可以以此来预测企业未来各项财务能力的发展趋势。
(三)报告模式重构:从综合评分模式到列报与陈述相结合的模式转换
基于原有功效系数法以及综合指数评分法的缺陷,报告模式重构不再主观估计指标权重,也不再计算固定的评价得分,而是采纳指标列报与补充性陈述相结合的方式,来充分披露以利益相关者为逻辑起点的企业绩效。
表1 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重构
在表1中,重构后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指标体系设计以评价主体的利益需求为起点,修正了股东权益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观,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将过程性指标与结果性指标混合列报,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指标之间的重叠性问题,因此指标的选择与设计具有清晰严密的逻辑性;第二,对于经济绩效指标,虽然仍然需要计算各个指标值,但只用于与不同标准值的比较,以利于报告使用者自己做出判断,不再计算最后的综合评分,以避免在评分计算中掺杂过多的主观判断因素,以致最后的结论完全缺乏可靠性;第三,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陈述部分,以补充企业绩效评价中无法量化的内容,充分采纳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更深入的层面契合了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在本报告中,企业社会责任陈述以企业自愿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媒体及政府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报道的内容为基础,再做出(是或否)选择性陈述,同时在附注中对所涉及的否定性陈述做出进一步解释说明。这种绩效评价模式既可以包含充分的信息量,同时在报告形式上又简洁明晰,可以使不同利益主体的报告使用者获取更完整的绩效信息,更有利于其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本文已形成了较明确的研究结论,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共生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能进一步解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目前学术界的研究共识,但国内外关于共生理论在经济与管理领域的应用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可能一些前期研究文献的结论并不成熟,我们仍然需要对共生理论本身进行更深入地探究、以及运用相关思想和概念来进一步探究利益相关者之间内在的价值关系;第二,本文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模式重构进行了较完整地理论论述,并设计了新的绩效评价模式,充分考虑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这一点完全契合目前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导向,但对目前国企改革涉及的一些敏感性问题,如国企垄断经营产生的负面效果、国企(主要指央企)海外资产流失严重问题无法在绩效评价中得到充分反映。另外,关于国企收益分配的公平问题虽一直有批判的声音,但很难真正从制度上完全达到各方都能认可的安排。
注释:
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7日颁布。
[1]张贵平.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模式选择及其环境约束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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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ones,T.M.Instrumental stakeholder theory:a synthesis of ethics and economic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20(2):404-437.
[5]Jean Tirole.Corporate governance[J].Econometric,vol.69,No.1(Janauary,2001),1-35.
[6]李灿.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目标函数[J].当代财经,2010,(6):77-96.
[7]戴维.布尔尼.进化:生物如何适应生存[M].孙养正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79-80.
[8]袁纯清.和谐与共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8-30.
[9]尚玉昌,蔡晓明.普通生态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05-166.